如何办理出口信用保险

如何办理出口信用保险
连书耀 来自: 网页 2021-08-16 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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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6 13:52最佳答案

目前出口信用保险暂时只能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sinosure)各地的分支机构受理投保。
平安现在只能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08-16 13:55 路誉盛 客户经理

    • 出口信用保险(Export Credit Insurance),也叫出口信贷保险,是指信用机构对企业投保的出口货物、服务、技术和资本的出口应收账款提供安全保障机制。它以出口贸易中国外买方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保险人承保国内出口商在经营出口业务中因进口商方面的商业风险或进口国方面的政治风险而遭受的损失。

  • 2021-08-16 13:49 齐方洲 客户经理

    相应的答案这里有。关于出口信用保险常见问题和相应的回答
    2011-2-1013:15:57来源:温州国际物流网浏览次数:14次字体:大中小本文关键词:出口信用保险
    问:保险公司可撤销或降低买方信用限额吗?
    答:可以。当买方或其所在国情况恶化时,保险公司可根据情况撤销或降低有关的信用限额。但在撤销或降低有关的信用限额前出运的货物仍在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内。为了共同抵御风险,当您先于保险公司得知买方或其所在国的不利消息时,请及时通知我们,以便采取相应措施。
    问:当我以D/p方式收款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D/p方式下保险公司主要承保的是拒收拒付风险。如果您以D/P方式发货,并只持有一个“付款交单”的信用限额时,您必须注意,由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不在保险公司责任范围内:银行擅自放单;承运人或代理人擅自放货;出口企业擅自寄单。
    问:何种情况下我应重新申请买方信用限额?
    答:当原有信用限额到期,您又要续签新合同时;当出运金额增大时;当新的支付条件与原限额不一致时。
    问:我在收到批复的买方信用限额时应注意什么?
    答:请先核对信用限额的买方名称、地址和买方代码是否与买家相符,并注意以下事项:信用限额的金额;批复的付款方式;信用限额的到期日;附带的特别条件。
    问:保险公司为何绝或限制承保我的买方?
    答:可能有以下原因:买方的资信欠佳;买方有拖欠记录;买方国家己发生政治风险项下的事件。
    问:当出运后买方要求延期付款或更换付款方式时,我应怎么办?
    答:您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在得到保险公司的书面答复后,方能同意买方的要求,同时补缴相应的保费。
    问:贸易纠纷,我应怎样处理?
    答:您应首先对买家进行仲裁或诉讼,在得到判决后保险公司才能定损核赔。
    问:我索赔时,应从受损金额扣除哪些款项?
    答:您应从受损金额中扣除:买方已支付,已借贷、已抵债及其它您已同意的买方反索赔款项;您有权拨作货款的款项;您已通过其它途径收回的款项,包括转卖货物或变卖抵押品所得的款项;您根据出口合同应向买方收取的利息中属于保险公司赔款日期后的利息部分;其它的您已获得的或即将获得的款项或权益。

    扩展阅读:

  • 2021-08-16 13:46 龙层花 客户经理

    找“中国信保”,全称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中国信保”是我国惟一承办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2001年12月18日成立。目前已形成覆盖全国的服务网络。
    办理业务,您可以根据需要的产品类型,与各地服务网点联系。
    以面向中小企业的产品“中小企业信用保险E计划”为例,可以通过网上在线投保,缴纳保险费后,一旦发生赔偿责任:对出口企业的每一笔损失按70%的比例赔付,对单一买家最高赔付可达5万美元。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出口企业可获得赔偿的最大金额为已交纳保险费的60倍。

    也许你需要:
    总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汇园11号丰汇时代大厦(100032) 电话:010-66582288
    邮箱:webmaster@sinosure.com.cn
  • 2021-08-16 13:43 齐春怡 客户经理

    1、外贸公司向银行提交以下材料:
    (1)《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申请书》。
    (2)汇款项下应提供出口合同、商业发票、正本报关单、正本或副本提单及进出口贸易合同规定的其他单据。托收和信用证项下融资应参照银行托收和出口信用证业务要求提供出口单据。
    (3)出口批文或许可证(如需)。
    (4)经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核准并由其出具的以下书面材料:
    1)《出口信用保险保单》。
    2)《信用限额审批单》。
    3)《保单明细表》、《承保情况通知书》或信保公司出具的能充分证明投保生效的其他文件。
    (5)申请办理买断业务的,应提供外贸公司向保险公司出具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函,出口商业发票应打印债权转让条款。发票如未打印转让条款,应附经客户签章的《应收账款转让面函》,面函应明确应收账款债权已转让银行及收汇汇路等内容。
    (6)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2、银行审批外贸公司的申请,与外贸公司签订《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合同》,发放融资款。
    3、出口收汇后归还融资款。

  • 2021-08-16 13:40 符腾丹 客户经理

    出口信用保险(export credit insurance),也叫出口信贷保险,是各国政府为提高本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以国家财政为后盾,为企业在出口贸易、对外投资和制对外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提供风险保障的一项特殊的政策性支持措施,是国家为了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商的收汇安全和银行的信贷安全而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非盈利性的政策性保险业务,政府对市场经济的一种间接调控手段和补充。通过国家设立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承保企业的收汇风险、补偿企业的收汇损失,可以保障企业经营的稳定性,使企业可以运用更加灵活的贸易手段参与国际竞争,不断开拓新客户、占领新市场。出口信用保险的运营原则包括:最大诚信原则,即投保人必须如实提供项目情况,不得隐瞒和虚报;风险共担原则,其赔偿比率一般为90%左右;事先投保原则,即保险必须在实际风险有可能发生之前办妥。出口信用保险是世界贸易组织(wto)补贴和反补贴协议原则上允许的支持出口的政策手段。目前,全球贸易倾的12%~15%是在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下实现的,有的国家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提供的各种出口信用保险保额甚至超过其本国当年出口总额的三分之一。 什么是出口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是国家为了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非赢利性的政策性保险业务。 出口信用保险按出口合同对进口方的信用放帐期长短不同,出口信用保险是一国为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非营利性的政策性保险业务。为了分担中国出口企业从事对外贸易的风险,让其开拓国际市场、在贸易领域中更具竞争力,中国信保提供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投资保险和担保业务。 出口信用保险分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其中,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是指贸易合同中规定的放帐期不超过一年的出口信用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是指贸易或信贷的信用期限在1年至10年的出口信用保险。经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评估同意,放帐期可进一步延长。 出口信用保险的对象 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对象是出口企业的应收帐款,承保的风险主要是人为原因造成的商业信用风险和政治风险。商业信用风险主要包括:买方因破产而无力支付债务、买方收货后超过付款期限四个月以上仍未支付货款、买方因自身原因而拒绝收货及付款。 政治风险主要包括因买方所在国禁止或限制汇兑、实施进口管制、撤销进口许可证、发生战争、叛乱等卖方、买方均无法控制的情况,导致买方无法支付货款。而以上这些风险,是无法预计、难以计算发生概率的,因此也是商业保险无法承受的。 国际贸易中商业性保险承保的对象一般是出口商品,承保的风险主要是因自然原因在运输、装卸过程中造成的对商品数量、质量的损害。有的商业保险也承保人为原因造成的风险,但也仅限于对商品本身的损害。而这些风险可以计算发生概率,根据概率制定保费以确保盈利。 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 出口企业为防范出口信用方面的风险,可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填写投保单、申请买方信用限额,并在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批准后支付保费,保险责任即成立。 企业按时申报适保范围内的全部出口,如发生保单所列的风险,企业可按规定向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索赔。根据支付方式、信用期限和出口国别的不同,保费从 0.23%至2.81%不等,平均为0.7%左右。买家拒收的,赔付比例为实际损失的80%;买方破产、拖欠和政治风险的,赔付比例为90%。保险公司在赔付后向买家追讨的受益,按比例再分配给投保企业。 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可确保收汇的安全性,扩大企业国际结算方式的选择面(如l/c外还可采用t/t、dp、da等),从而增加出口成交机会。同时,投保后可提高出口企业信用等级,有利于获得银行打包贷款、托收押汇、保理等金融支持,加快资金周转。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还可为企业提供客户信用调查、帐款追讨等其它业务。 --买方利用国际贸易进行欺诈,侵吞货款; --买方因自身财务问题而拖欠货款,甚至破产倒闭而无力偿还债务; --买方因市场问题,以各种理由中止合同、拒收货物,或拒付货款、要求降价等; --因买方国家市场制度不健全,有关单证与货物。 同时,发生贸易纠纷时解决争议的成本也较高。一旦发生无法收汇的情况,会给企业带来较大损失。 通过支付相对有限、固定的保险费,企业将不可预计的风险锁定为企业固定的税前财务成本支出,从而可以做到稳定经营。
  • 2021-08-16 13:37 龚家贱 客户经理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

    出口信用保险2000年问题除外责任条款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买方信用限额审批实务处理细则(试行)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保单承保管理规定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买方信用限额审批实务处理细则(试行)
    对《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理赔、追偿部分的修改补充规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型出口信贷及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的报批程序
    财政部关于申请办理出口信用保险若干规定的通知

  • 2021-08-16 13:34 齐智富 客户经理

    财政部关于申请办理出口信用保险若干规定的通知
    我国开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十年来,在支持外贸出口和避免出口企业
    的收汇风险,维护国家利益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为了加强国家对出口
    信用保险风险的管理和控制,规范出口信用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
    办机构”)和出口企业的行为,按国务院要求,现将企业申请办理出口信
    用保险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我国目前经办出口信用保险的机构是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和中
    国进出口银行。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一律由这两家经办机构办理
    。
    二、出口信用保险分为以下三种:
    (一)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简称“短期险”)。短期险承保放帐期在
    180天以内的收汇风险,主要用于以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
    D/A)、赊帐(O/A)等商业信用为付款条件的出口。根据实际情况
    ,短期险还可扩展承保放帐期在180天以上、360天以内的出口,以
    及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信用证项下的出口。
    (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简称“中长期险”),可分为买方信贷
    保险、卖方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三大类。中长期险承保放帐期在一年
    以上、一般不超过10年的收汇风险,主要用于大型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
    的出口,以及海外投资,如以BOT、BOO或合资等形式在境外兴办企
    业等。
    (三)与出口相关的履约保证保险(简称“保证保险”)。保证保险
    分为直接保证保险和间接保证保险。直接保证保险包括开立预付款保函、
    出具履约保证保险等;间接保证保险包括承保进口方不合理没收出口方银
    行保函。
    三、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申办要求。短期险是以“买方信用限额”为
    责任上限,由经办机构承担企业收汇风险责任。“买方信用限额”是经办
    机构根据付款方式对进口方资信调查,对出口企业向某一进口方就某一付
    款方式将承担的最高保险责任余额。经批准后的“买方信用限额”可循环
    使用,即:如不发生保险赔偿责任,出口企业可以在收到买方付款后,继
    续按原定付款方式和约定限额向该进口方出口发货。为此,企业如需办理
    短期信用保险,应在对外签订出口合同前,向经办机构投保短期险,并将
    进口方和开证行的英文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电话及传真,以及已获
    知的进口方资信情况提供给经办机构,并办理“买方信用限额”申请手续
    。待“买方信用限额”批准后,企业可在该限额内组织发货。
    四、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的申办要求,由于中长期险的保险金额较大
    ,还款期限较长,风险程度相对短期险要大得多。因此,企业在安排中长
    期出口项目时,要特别注意按规定预先落实保险事宜。出口企业投保中长
    期险需按下列程序逐一落实:
    (一)企业在对外投标或草签中长期出口合同前,至少提前一个月,
    向经办机构递交《投保申请书》,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项目名称、项目规模、合同金额、项目所在地等;
    2.拟定信贷方式、信贷条件等(进口方一般需要支付15%的预付
    款);
    3.进口方名称、地址和资信材料;
    4.借款人或转贷行(在我国提供买方信贷时)名称、地址和资信情
    况;
    5.还款担保人的名称、地址和资信情况;
    6.出口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技术、专利、换汇成本预测、经
    济效益等);
    7.进出口双方拟草签的商务合同,或出口企业拟投标书中商务部分
    ;
    8.出口企业的营业执照及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经办机构在收到上述《投保申请书》及所附文件后,即对投保
    项目进行初步审评,如符合国家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条件,将在四周
    内出具《承保意向书》。企业可凭此意向书向银行申请信贷。
    (三)在进出口双方就商务合同条件、贷款银行与借款人就有关出口
    信贷协议条款达成一致后,经办机构将对整个项目和全部合同文件进行审
    定,核定保险费率,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后出具保险单或签订
    保险协议。
    五、经办机构按国家政策规定,在授权范围内,代表政府办理具体保
    险业务。为确保国家出口信用保险的正常经营,对出口企业的下列情况,
    经办机构不得办理保险事宜:
    1.未征得经办机构同意,擅自对外承诺或签署合同;
    2.先出运后投保;
    3.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
    六、凡违反本通知规定造成的出口经营损失,不论项目和金额大小,
    一律由出口企业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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