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卡怎样办理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医保卡怎样办理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齐晓娜 来自: 网页 2021-09-08 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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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8 14:15最佳答案

调动后医保可以办理转移。
因工作关系调动到异地的,在异地进行参保登记后,可携带本人身份证和医保卡到人社局征缴中心办理转移手续,办理该手续后,医保卡余额会转入异地医保卡中。
没有办理社会保障一卡通,对医保卡个人账户没有影响,不管是老的医保卡还是新的社保卡,两张卡关联的只有一个账户,不会对办理转移业务产生影响。
医保转移办理流程:
首先要在原参保地办理医疗保险关系注销手续,然后由本人向市社保中心提出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申请,凭转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
《参保(合)凭证》以及原参保地医疗保险缴费凭证,填写《**省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到市社保基金结算中心办理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办理医疗保险转移手续时须注意两点:
(一)有接收单位的,由单位办理医保手续。没有接收单位的,个人应在终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三个月内参保缴费。
(二)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时,三种医保关系可以自由转换。三种医保关系是指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目前,由于不同统筹地区之间在制度、管理等方面的差异,导致流动劳动力、异地退休人员在社会保险关系续转方面困难重重,阻碍了劳动力自由流动和社会经济发展,造成了参保人员享受保险待遇不便,尤其是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地区的续接不畅,导致劳动者参保积极性不高,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大量农民工退保现象。
在医疗保险转移方面,针对异地报销医疗费难、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问题,社保法规定,有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通过异地协作机制,来保障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是要全面做好异地医疗保险保障,一定要结合商业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有一定的灵活性,保障全面等有点,目前已成为社会医疗保险的很好补充。
为保证转移接续信息顺畅简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会同卫生部设计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凭证,身份证号码是参保人员的唯一识别码,参保人转移医保关系时,只需要向社保机构出示,参保信息即可得到及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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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09-08 14:27 龙宝霞 客户经理

    你是单位交的吧。那样你们单位应该给你们办理医保卡。照相是有定点的,一个在朝山街,一个在甸柳庄。
    你的工资是800,也必须按照济南最低缴费基数交保险,单位和个人五险共计481.8,其中个人需要承担11%,也就是125.3,单位让你全部承担是不对的。
    能报销的部分不是按照比例,是按照你看病所使用的药品及是否手术等,你在看病之前出示医保卡(如果没有医保卡的话,需要去六里山医保办办理手续),然后在你出院结账的时候就结算清楚了,不需要单独再去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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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9-08 14:24 黎皇兴 客户经理

    医保报销办理材料:
    1、医保卡;
    2、门急诊病历本;
    3、处方;
    4、费用总清单;
    5、出院诊断证明书;
    6、出院小结;
    7、住院病历复印件;
    8、发票。
    医保报销流程如下:
    参保人员凭身份证和医生入院安排,先缴纳住院押金住院。出院时,到医院住院收费处办理出院费用结算。然后将住院单据、收费单据、参保的医保卡和身份证,到所属经办医疗机构进行报销。
    医保报销比例:
    1、前提条件:起付标准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部分
    2、在职职工支付比例分别为:社区卫生院93%、一级医院88%、二级医院86%、三级医院84%
    3、退休人员支付比例分别为:社区卫生院96.5%、一级医院94%、二级医院93%、三级医院92%
    4、其余费用由个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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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9-08 14:21 赵骥万 客户经理

    办理医保卡所需要的材料:
    1、参保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照两张,如参保人是学龄前少年儿童,则提供母子或父子近期二寸免冠彩照两张;
    2、参保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两份;
    3、参保人所在户口本的原件,复印件两份,户口本上的每一页都要复印;
    4、户口本上除参保本人外,其他家庭成员参加医疗保险情况的有效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原件,复印件两份;比如,您的家庭成员有省、市的医保本,您只需携带医保本的原件,并复印医保本的第一页即可;
    5、农民工子女参保,还需提供父母的《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原籍户口本及复印件,外出务工证明以及父母所在单位提供的3年以上劳动关系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6、属于低保人员的,还需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西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所登记的当年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7、属重度残疾(一至二级残疾)人员的,还需提供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8、属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还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的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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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9-08 14:18 黄益泉 客户经理

    你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拿着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的劳动保险处去填写申请表,一年有的地方有两次,三月分一次,九月分一次。
  • 2021-09-08 14:12 龚家贱 客户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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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医保卡下月起设密码
    医保定点药店可办理加密业务
    本报济南讯(记者王雪芹通讯员王文杰王东)记者从济南市劳动保障局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对职工医保卡的使用管理,自今年8月1日起,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卡实行加密管理。
    据悉,医保卡加密采取自愿原则,参保人可持本人医保卡和身份证到市内任意一所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或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加密业务。如果因遗忘密码、连续三次输入错误密码或系统故障导致医保卡被锁死无法继续使用时,参保人可持医保卡和身份证就近到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解密

  • 2021-09-08 14:09 米增奇 客户经理

    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服务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居民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之外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
    (一)驻济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和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
    (二)中小学阶段在校学生、托幼机构在园儿童以及其他18周岁以下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以下简称少年儿童);
    (三)年满18周岁,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和农村居民(以下简称成年居民)。在异地退休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除外。
    第三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以下原则:
    (一)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实行属地管理;
    (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保障水平与筹资水平相适应;
    (三)市级统筹,分级管理,以县(市)区经办为主。
    第四条 市、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市、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职责具体负责本辖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资金筹集、基金划拨工作。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公安、民政、审计、物价、残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乡镇(街道)、村(居)具体承担参保居民登记、信息采集和政策宣传等工作。
    第二章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五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参保人个人缴纳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各级政府补助资金、基金利息收入、社会捐助资金、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等。
    第六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标准为:
    (一)个人缴费:大学生、少年儿童每人每年缴费80元;成年居民缴费标准分为两档,一档为每人每年300元,二档为每人每年100元,由本人自愿选择。
    (二)政府补助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由各级财政按规定共同承担,按年度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三)重度残疾、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困难人员,以及符合我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规定的农村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个人不缴费,由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其中,成年居民统一按个人缴费一档标准给予补助)。
    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村(居)集体可对居民参保给予缴费补助,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对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缴费补助。
    第七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年度缴费。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一医疗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期。
    参保人在缴费期内一次性足额缴纳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按医疗年度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新生儿可在户籍登记后一次性缴纳全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八条 参保人缴费后在缴费期内死亡以及由于参军、就业、户籍或学籍转出本市等原因,未享受下一医疗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返还当年个人所缴纳费用。
    第九条 在校学生、在园儿童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负责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组织工作。其他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以家庭为单位,到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村(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第十条 已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的,不得同时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人就业后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在退休时达不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其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累积缴费额可以折抵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额。
    第十一条 本市建立普通门诊统筹制度,门诊统筹所需资金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单独核算与管理。具体办法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建立居民大病保险制度,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第三章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建立个人账户。参保人在全市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行即时结算。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参保人发生的门诊、住院以及门诊规定病种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
    第十三条 参保人按医疗年度享受待遇。成年居民和少年儿童的医疗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大学生的医疗年度为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
    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以上参保缴费的,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参保人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规定的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费用(含个人按一定比例负担部分),实行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以下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
    大学生住院的起付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7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一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下同)及乡镇卫生院200元。其他参保人住院的起付标准为:省(部)三级医疗机构1200元、其他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二级医疗机构700元、一级医疗机构及乡镇卫生院400元。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相应降低20%,从第三次住院起不再执行起付标准。
    门诊规定病种的起付标准为200元,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只负担一次。
    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第十五条 参保人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规定的住院或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费用,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按照以下标准分担:
    (一)大学生在三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个人负担40%;在二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在一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医疗的,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个人负担20%。
    (二)少年儿童和按一档标准缴费的成年居民,在省(部)三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40%,个人负担60%;在其他三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5%,个人负担45%;在二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5%,个人负担35%;在一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个人负担20%;在乡镇卫生院医疗的,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
    (三)按二档标准缴费的成年居民,在省(部)三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30%,个人负担70%;在其他三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45%,个人负担55%;在二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个人负担40%;在一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个人负担20%;在乡镇卫生院医疗的,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
    第十六条 参保人在门诊抢救无效死亡的,其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规定的急诊费用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住院有关规定支付,不再执行起付标准。第十七条 参保人需转院到外地住院治疗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不能诊疗的疑难重症;
    (二)经本市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或市级以上专科定点医疗机构检查、会诊仍未确诊的;
    (三)接诊医疗机构的诊疗水平高于本市,且须为三级医疗机构。
    参保人需要转院到外地住院治疗的,由本市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市级以上专科定点医疗机构专家提出意见后,报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按省(部)三级医疗机构的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参保人未经备案在外地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第十五条规定的标准减半支付。
    第十九条 参保人发生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乙类药品目录所列药品、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按照规定比例自付,再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大学生、少年儿童因意外伤害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累计超过200元以上的部分,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含个人按一定比例负担部分)。
    第二十一条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人,因住院分娩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实行定额包干支付:顺产的800元、阴式手术产的1000元、剖宫产的1900元。
    参保人已经以生育保险参保男职工配偶身份享受生育保险生育补助金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再予以支付。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因参军、户籍或学籍转出本市等,其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即时终止。
    参保人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就业后转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自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之日起,终止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一个医疗年度内,转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又失业,不再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可继续享受本医疗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以下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因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所致伤病的;
    (二)自杀自残(精神病除外)或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整形、美容、矫正治疗的;
    (四)因引产、流产和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
    (五)在境外发生的;
    (六)有第三者责任赔偿的;
    (七)其他不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不得有下列骗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行为:
    (一)冒用、伪造参保人身份或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凭证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二)通过重复就诊或者伪造、变造、涂改病历、处方、报销凭证、单据或者有关证明材料,骗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将个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凭证出借给他人使用,或者通过有偿转让诊疗凭证、结算单据,进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
    (四)变卖使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所得药品或者医用材料;
    (五)其他骗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行为。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
    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险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网络系统。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采取总额预付、按病种付费、定额结算与质量考核相结合的复合结算方式,有效控制费用支出水平。与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流程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调剂金制度,并逐步向全市统收统支过渡。调剂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及管理,参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并将符合规定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纳入定点范围。
    参保人首次足额缴纳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其办理医疗保险卡。参保人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险卡等有效证件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参保人申请门诊规定病种治疗,应当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鉴定确认,并发给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证。
    第二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药事服务。为参保人使用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外的药品、材料或者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外的服务时,应当事先征得参保人同意。
    第三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疾病诊疗常规、技术操作规程,有超出诊疗必要限度的过度检查、用药、治疗等违规行为,造成医疗资源浪费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
    (二)采取伪造病历挂床住院、虚假住院或者以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等违法手段骗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三)使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非参保人的医疗费用,或者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结算信息系统提供给非定点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使用;
    (四)将不符合出入院或者转院标准的病人安排出入院或者转院,分解住院次数或者故意延长病人住院时间,造成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将属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转由参保人个人支付;
    (六)串换药品、诊疗项目、医用材料或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七)其他骗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者造成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人员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医疗档案、病历和有关数据资料等。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投诉信箱,及时接受社会的举报投诉。
    第三十二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执行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会计和内部审计制度,单独列账、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三十三条 各县(市)区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组织网络,充实经办工作力量。县(市)区按本辖区参保人数每人每年2元拨付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应加强经办队伍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经办人员素质和经办服务水平,确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需要。
    第三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并接受社会保险、财政、审计等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乡镇(街道)、村(居)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违反本办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以及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和医疗消费水平,适时调整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标准、待遇支付标准、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以及门诊规定病种目录等,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因重大疫情、灾情及突发事件等所发生的居民医疗费用,由各级政府另行安排资金解决。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我市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 2021-09-08 14:08 龚宇飞 客户经理

    如果你有济南市户口,可以参加济南市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理时间是10-12月,其他时间不办理。
    如果你能找到工作,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办医保卡,同时可以办理门规。
    如果你既不是济南市户口,又没有找到工作,就难办了,只能花家里的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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