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交满十五年社会养老保险2018年九月份通...

已交满十五年社会养老保险2018年九月份通过什么样的手续才能领取养老金?
黄盛波 来自: 网页 2021-09-12 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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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2 13:20最佳答案

交满15年的养老保险,也得等你到了退了年龄才能拿到养老金,不是你交完就可以拿。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09-12 13:17 龚巧丽 客户经理

    根据《社会保险法》,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满15年就可以开始按月领取养老金
    其中涉及两个要素: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累计缴费满15年以上。此二者缺一不可
    符合退休条件时,应向社保管理部门(职工养老保险的参保者向单位经办人、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参保者向参保机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照片等资料,作为办理退休手续之用。退休审批由他们代为完成即可
  • 2021-09-12 13:14 龚小艳 客户经理

    参保人员必须达到退休年龄且缴纳养老保险满15年以上,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如果不中断缴费,当然可以维持。

    注意事项劳动者退休后领取养老金的数额,与其在职劳动期间的工资收入、缴费多少有直接的联系,这无疑能够产生一种激励劳动者的职期间积极劳动,提高效率。

    养老保险最低交纳年限为180个月即15年,医疗保险至少需要交纳25/30年,达到退休年龄就可以申请享受养老金待遇和医疗报销(只要续费平时也是可以的)。

    扩展资料:

    养老保险的制度类型

    世界各地不同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分类如下:

    1、储金型养老保险。储金型养老保险制度在一批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实行,以新加坡、智利等国家为代表,强调自我保障的原则,实行完全积累的基金模式,建立了不同类型的个人养老保险账户或“公积金”账户。

    2、国家型养老保险。国家型养老保险制度曾经在大多数计划经济国家实行,以前苏联、东欧国家为代表。按照“国家统包”的原则,由用人单位缴费,国家统一组织实施,工人参与管理,待遇标准统一,保障水平较高。

    3、传统型养老保险。传统型养老保险以美、德、法等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为代表,贯彻“选择性”原则,即并不覆盖全体国民,而是选择一部分社会成员参加,强调待遇与工资收入及缴费(税)相关联,因此也可称为“收入关联型养老保险”。

    4、福利型养老保险。福利型养老保险以英、澳、加、日等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为代表,贯彻“普惠制”原则,基本养老保险覆盖全体国民,强调国民皆有年金,因此称为“福利型”或“普惠制”养老保险。

    5、混合型养老保险。原来实行福利型养老保险的国家,如今大多已经或正在向一种混合型制度转轨。即福利型养老保险与“收入关联型养老保险”同时并存,共同构成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保险。英国与加拿大就是这种。

    参考资料:

  • 2021-09-12 13:11 黄盛洁 客户经理

    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企业员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为特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深圳经济特区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本条例所指的社会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等多层次的养老保险。
    政府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鼓励、支持企业和员工参加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三条本条例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适用于特区内的企业(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及其员工。
    本条例规定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适用于依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特区内的企业及其本市户籍员工。
    企业及员工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
    第四条社会养老保险应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和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共济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金管理模式。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统一存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用于养老保险,严禁挪作它用。
    第六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设立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保机构)主管深圳市养老保险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市社保机构做好养老保险工作。
    第二章养老保险费的征集
    第七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来源为: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和罚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收益、财政补贴及其它收入。
    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来源为: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滞纳金和罚款、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合法运营收益、原有养老保险基金积累及其它收入。
    第八条
    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工资。但员工月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征养老保险费。
    第九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13%,其中员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5%缴纳;企业按员工个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
    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1%,由企业缴纳。
    第十条企业和员工应按月向市社保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员工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所在企业代为扣缴。
    第十一条养老保险费由企业的开户银行按月代收后,转入市社保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帐户。
    第十二条市社保机构应将企业和员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下列比例分别计入个人帐户和共济基金:
    (一)员工个人帐户为缴费工资的11%;
    (二)其余部分计入共济基金。
    第十三条1992年7月31日前调入本市的员工,其1992年7月31日前的连续工龄(没有按市政府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年份除外),视为缴费年限。
    第十四条1992年8月1日以后调入本市的员工不再补交共济基金和个人帐户。
    1992年8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期间调入本市的员工,已按市政府规定补交共济基金的,其补交的共济基金转入个人帐户。
    第十五条1996年7月1日以后调入本市的员工,超过市政府规定的调工调干年龄界限的,应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缴纳后,其调入本市以前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
    超龄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标准,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超龄养老保险费由调入单位缴纳,计入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六条安置到本市的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及部队在编职工,其军龄(工龄)计算连续工龄的,视为缴费年限。但部队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企业在取得营业执照后90日内,应向市社保机构办理养老保险登记及参保手续。
    第十八条企业依法转让、合并或分立的,其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及其滞纳金,由变更后的企业予以缴纳;企业另有约定的,由约定的企业缴纳。
    企业依法破产或解散的,其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及其滞纳金列入第一顺序清偿。
    第十九条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成本中列支。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税前提取。
    第二十条员工个人帐户积累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利息全部转入员工个人帐户。
    第二十一条市社保机构每年定期对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年检,并对年检合格的,发给社会保险年检证。
    企业在办理用工、调工、调干手续时,应提供市社保机构颁发的社会保险年检证;企业在租、购微利房时,应提供社会保险年检证。
    第二十二条市社保机构核查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情况时,企业应如实提供员工名册、工资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章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员工,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三)有本市户籍的员工在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有本市户籍的员工在1992年8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非本市户籍的员工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第二十四条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员工或失业人员,可向市社保机构办理领取养老金的手续,经市社保机构核定后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抚恤金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六条1992年8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员工,依规定退休时的月基本养老金的构成是:
    基础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
    第二十七条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员工,在本条例实施以后依规定退休时的月基本养老金构成是:
    基础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基本调节金
    第二十八条基础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基本调节金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个人帐户养老金在个人帐户中支付,个人帐户支取完毕后,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具体计发办法:
    (一)基础性养老金:按退休时上年度本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算;
    (二)个人帐户养老金:按退休时个人帐户积累额的1/120计算;
    (三)基本调节金:按本市1997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计算;
    (四)过渡性养老金的具体标准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地方调节金、地方过渡性调节金、补充养老保险金、过渡性补贴和其他补贴。
    (一)地方调节金:只计发给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且在1999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按300元减去基本调节金计算;
    (二)地方过渡性调节金:只计发给1992年8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工作且于2007年至2011年期间退休的人员,其中2007年退休的为250元/月,自2008年起每晚1年退休的递减50元;
    (三)补充养老保险金、过渡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归侨员工退休时,月基本养老金与地方补充养老待遇之和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每月加发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5%的补助费。加发的补助费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实施前已退休的人员,其享受待遇不按新的计发办法重新计算。
    第三十二条离休干部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的养老保险待遇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具备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三)项条件,未到退休年龄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可以办理退职,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时,在本条例规定的的基础上,每提前一年退职,相应减发养老保险待遇的1%。
    第三十四条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每年7月份调整一次。具体调整比例根据本市上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和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净增长情况予以核定,由市社保机构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十五条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六条
    有本市户籍的员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不满缴费年限的,退休后不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积累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活费。
    一次性生活费支付标准:缴费年限每满1年支付给该员工1个月的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三十七条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不满本条例规定的缴费年限的非本市户籍的员工,以及退休前调出或辞工离开本市的员工,个人帐户积累额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当地有社会保险机构的,积累额全部转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当地社会保险机构不予接收的,积累额全部退还本人;
    (二)当地没有社会保险机构的,积累额全部退还本人。
    第三十八条退休前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员工,个人帐户积累额全部退还本人。
    第三十九条员工退休前死亡的,其个人帐户积累额可以继承;退休后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尚有剩余额,剩余额可以继承。无人继承的,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员工因工伤残按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个人帐户积累额在其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退还本人。
    第四十条员工退休前非因工死亡或退休后死亡的,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享受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
    (一)丧葬补助费:支付标准为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二)一次性抚恤金:抚恤金以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供养直系亲属为1人的,支付上述基数的6倍;供养直系亲属为2人的,支付上述基数的9倍;供养直系亲属为3人及以上的,支付上述基数的12倍。
    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四十一条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退休人员在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时,应向市社保机构提供银行帐号。
    市社保机构应依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
    第四十二条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其亲属应在其死亡后30日内,向市社保机构申报。
    第四章养老保险监督
    第四十三条设立由政府代表、企业代表、工会代表和其他方面代表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机构。社会保险监督机构中的政府代表不超过代表总数的四分之一。
    社会保险监督机构的组成、职权、议事规则由章程规定,其章程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社会保险监督机构对养老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和基金收支、使用、管理实行监督。
    第四十四条市审计机关每年应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定期审计,审计结果应向社会保险监督机构报告。
    市社保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市社保机构应当设置社会保险费查询系统,方便企业和员工查询缴费情况。
    第四十五条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和员工有权向市社保机构查询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待遇给付情况。
    第四十六条企业每半年应将养老保险费的缴交情况向员工公布一次。
    员工对所在企业迟交、少交和不交养老保险费的情况,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市社保机构和有关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四十七条市社保机构每年应定期将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结存、运用等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企业不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市社保机构应发出追缴通知书,企业须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市社保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和滞纳金。滞纳金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滞纳养老保险费的2‰缴纳。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瞒报参保人数或缴费工资、不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或拒不提供有关资料的,市社保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对企业处以50000元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对干扰、妨碍市社保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逾期不申报造成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市社保机构追回多领取的金额,并处以多领金额等额的罚款。以欺诈手段多领养老保险待遇,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挤占养老保险基金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市社保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损公肥私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企业、员工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市社保机构作出的缴费通知书或者追缴通知书、处罚决定或者计发保险待遇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书或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自收到通知书或决定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或通知书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市社保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数额为准。
    本条例所称缴费年限为员工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与视为缴费年限之和;本条例所称视为缴费年限,是指经本市劳动、人事部门批准正式调入本市的员工参加社会保险以前国家正式承认的原有连续工龄年限。
    第五十六条
    企业及员工在缴纳养老保险费及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时,所涉及的上年度本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上半年交费和计发的,按上二年度本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下半年交费和计发的,按上年度本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五十七条宝安、龙岗两区的养老保险参照本条例执行。
    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用人员的养老保险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扩展阅读:

  • 2021-09-12 13:08 黄生龙 客户经理

    领取条件:需要年龄缴费年限的满足。
    标准领取的多少看你缴纳的多少。

    一.养老保险:

    城镇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现在有的地区不满15年也能办理退休);

    二.医疗保险:

    缴费年限男应满30年,女应满25年,方可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若退休时缴费年限不足的,要以本人退休前一个月的缴费基数和单位缴费费率,一次性缴满规定年限后,才可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补缴的医疗保险全额划入统筹金,不划个人账户。

    一.需提供材料:

    1. 提供个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存档卡及其复印件一份;

    2. 原参加过企业养老保险的职工需提供养老保险转移单、手册、台帐;

    3. 按要求所需提供的其它材料(招工表、军官转业证等)。

    二、审核材料:

    社会保险经办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发给《参加养老保险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企业城镇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登记表》、《企业城镇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缴费补填表》、《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基金补缴汇总表》、《企业城镇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缴费情况表》及一些附属表格。 
    三、填写表格和缴费工资基数确定:

    个人在如实填写上述表格后,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至其3倍之间确定缴费工资基数,按照本人缴费工资基数25%(1999年-2000年间)缴纳基本养老费,缴费工资基数一经确定一年不变。 
    四、缴纳养老保险费:

    1. 社会保险科在对个人所填写表格内容进行逐项审核无误后,与个人签定《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协议书》一式2份,双方各保留一份。;

    2. 社会保险科根据个人的缴费工资基数,核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并通知个人到收费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3. 社会保险科在审核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凭证后,发给其社会保险缴费卡。

    总结:个人必须按社会保险科规定时间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逾期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视同自行中断缴费,不予补缴。

  • 2021-09-12 13:05 黄盛洁 客户经理

    参保人员必须达到退休年龄且缴纳养老保险满15年以上,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如果不中断缴费,当然可以维持。

    注意事项劳动者退休后领取养老金的数额,与其在职劳动期间的工资收入、缴费多少有直接的联系,这无疑能够产生一种激励劳动者的职期间积极劳动,提高效率。

    养老保险最低交纳年限为180个月即15年,医疗保险至少需要交纳25/30年,达到退休年龄就可以申请享受养老金待遇和医疗报销(只要续费平时也是可以的)。

    扩展资料:

    养老保险,全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

    参考资料:

  • 2021-09-12 13:02 车广义 客户经理

    参保人员必须达到退休年龄且缴纳养老保险满15年以上,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如果不中断缴费,当然可以维持。

    注意事项劳动者退休后领取养老金的数额,与其在职劳动期间的工资收入、缴费多少有直接的联系,这无疑能够产生一种激励劳动者的职期间积极劳动,提高效率。

    养老保险最低交纳年限为180个月即15年,医疗保险至少需要交纳25/30年,达到退休年龄就可以申请享受养老金待遇和医疗报销(只要续费平时也是可以的)。

    扩展资料:

    养老保险有哪些:

    城市有:

    1.社会保险中的基本养老保险

    2.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3.个人储蓄养老保险

    农村有:

    1.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2.商业养老保险。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不是商业保险: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在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政策和本企业经济状况建立的、旨在提高职工退休后生活水平、对国家基本养老保险进行重要补充的一种养老保险形式,是基本养老保险的一个补充。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企业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以在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国家政策指导下,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情况,为本单位职工提供的基本养老金之外的补充养老金。有的地区社会保险部门专门办理此项业务。

    它的主要特征是同企业经济效益挂钩,效益好时多补充,效益不好时少补充或不补充。补充养老保险强调效益,企业有充分的自主权。 补充养老保险的存储额,全部归属职工个人所有。

    参考资料:

  • 2021-09-12 12:59 连丽花 客户经理

    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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