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我们应当做些什么?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我们应当做些什么?社会保障应当如何正确对待?
辛培刚 来自: 网页 2021-09-13 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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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3 14:07最佳答案

这是张怡恬作者的一篇稿子,有些观点非常有见解,你不防看看,希望对你帮助!
善社会保障 实现共建共享
――访中国社会保障发展战略研究项目主持人郑功成教授
张怡恬
中国社会保障发展战略研究项目,是在中央领导同志关心下,在主管部门大力支持下,由学术理论界组织开展的一个重要研究项目。该项目于2007年5月启动,经过全国众多学术机构和200多位专家学者的积极努力,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并引起广泛关注。为什么要开展社会保障发展战略研究?这项研究要解决哪些主要问题?已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包括哪些内容?带着这些问题,记者日前走访了该项目主持人――中国人民大学郑功成教授。
记者: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是事关基本民生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基本制度安排。开展中国社会保障发展战略研究,有什么重要意义?
郑功成:本世纪头20年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关键时期。目前,我国发展已经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国家财力的增强、党中央对民生问题的高度关注和中央政府的大力推动,使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进入快速发展阶段。然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还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一方面,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取得了巨大成绩,没有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国有企业改革不可能成功,市场经济改革带来的社会风险不可能化解,也就不可能有今天的经济社会发展成就。但另一方面,实践中的部门分割、试而不定和统放不分,又造成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地方化、碎片化。社会保障制度的地方化会形成并固化地区差别条件下的地方利益,社会保障制度的碎片化会损害这一制度的完整性与系统性。同时,在认识上也存在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规律认识不清以及误读、错判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情况等问题。实践和认识上存在的这些问题,既制约了社会保障制度自身的发展,也制约了社会保障对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的促进作用和实现全体人民共享发展成果功能的发挥。因此,在尊重国情和遵循规律的前提下,科学地规划和设计社会保障未来的发展战略,对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开展中国社会保障发展战略研究,就是要汇集我国社会保障理论学术界的集体智慧,探索社会保障发展的理念与规律,规划中国特色社会保障制度的体系结构、运行和监管体制,明确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目标、进程与步骤等,从而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建设提供依据。
记者:目前项目研究的进展如何,取得了哪些阶段性成果?
郑功成:该项目研究正式启动以来,已经在全国范围召开了14次分片专家座谈会,并先后到多个省市开展专题调研与问卷调查,还进行了专门的国际考察与交流活动,使我们对社会保障制度及其建设目标和发展路径的认识得到了深化。在研讨与调研中,大家普遍认为,我国需要加快建设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使经济发展成果通过社会保障制度安排转化为切实的国民福利。实现发展成果的普惠和共享,是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本质要求。如同市场机制天然追求效率一样,社会保障制度的出发点与归宿都天然地表现出对社会公平的追求。市场机制是经济增长的动力系统,而社会保障则是经济社会的稳定、协调与促进系统。两者功能的有效发挥,是整个经济社会良性发展的基本条件。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应基于国家的整体利益,着眼于增进人民福祉;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需要从全局与长远出发,不能偏向某一部分人群。建设一个能够公平惠及全体国民的健全的中国特色社会保障制度,应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目标与方向。
记者:对社会保障制度的中国特色应该如何理解?
郑功成:社会保障制度的中国特色,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尊重我国的现实国情。重视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城乡之间与区域之间发展不平衡的现实,重视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部门分割、制度不健全的状况,深刻认识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
重视家庭保障与社会互助的传统。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不是要替代家庭保障,也不是要取消邻里互助、职工互助和单位保障等,而是要将传统的家庭与互助保障和现代化的社会保障有机结合起来,在政府主导下,充分调动社会、单位、家庭与个人的积极性,使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在合理的责任分担机制之上。这是这项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
采取渐进性的发展方式。保障不足与不同群体待遇差距较大,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受财力所限,在短期内建立一个高水平、广覆盖的社会保障制度并不现实。因此,社会保障的发展应当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从打破不公平入手,确保人人享有低水平的、有差别的社会保障,然后逐步缩小不同社会群体的社会保障差距、形成较公平的社会保障体系,最终建立统一的、生活质量型的社会保障体系。当前,应尽快构建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救助制度和医疗保障制度,免除全体国民的生存危机和疾病忧虑,同时推进老年保障事业的全面发展,切实解除人们的老年后顾之忧。在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推进方式上,实行“老人老办法、中人中办法、新人新办法”,即通过年龄或者代际划分的方式来确立新的公平制度。在保障内容方面,应建立包括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三位一体,经济来源保障、服务保障、精神慰藉保障三层结构,一般性保障措施与专项保障措施相协调的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我国未来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应该迈向全面化和立体化,以政府主导的基本保障为主体,同时发展市场化的高水平保障和民间组织的补充性保障。
记者: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保障制度,目前需要解决哪些突出问题?
郑功成:首先,应树立公平、正义、共享的价值观。只有确立这样的价值取向,社会保障制度才能步入健康持续发展的正确轨道。其次,应加快促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由不稳定试验状态走向定型、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定型、稳定的制度安排,有利于增强国民的安全感以及对未来发展的良好预期、降低制度改革与建设的成本,有利于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实现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与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全面发挥社会保障制度维护公平、实现共享、促进发展的功能。第三,应明确政府的主导责任,明晰责任分担机制。政府主导是现代社会保障的重要特征。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从“国家―单位保障”向“国家―社会保障”转型的过程中曾出现从政府包办滑向过度强调家庭和个人责任的倾向,这直接导致制度建设中的公平性不足、有效性不高。所以,明确政府的主导责任,明晰各个责任主体的责任分担机制,是当前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关键。第四,应妥善处理好相关关系。在理念方面,需要平衡好公平与效率、政府与市场、权利与义务、中央与地方、民族性与国际性、社会保障与家庭保障的关系,这有利于从整体上把握制度建设的方向。在制度建设方面,需要增强社会保障政策与劳动就业、公共财政、人口、公共卫生、产业发展政策等的协调性,注重发挥相关制度安排的综合效能。 摘要:本论文从制度与实践关系的角度探讨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论文认为,目前国家在针对失业现状采取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推
进的速度是很快的,但从目前的情况看仍然存在许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在针对就业和社会保障需求的复杂性、动态性等特征进行系统分析的
基础上,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
关键词:社会保障制度;就业;失业;制度实践失业问题是我国所面临的最严峻挑战之一。在应对这个挑战的过
程中, 政府的战略选择经历了一个重要的转变。从最初实行再就业工
程,在世纪之交的几年中逐渐过度到,采取“再就业”和“失业社会保障”
双管齐下的方针,来应对严重的失业问题。因此,促进就业和健全社会
保障体系是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两个影响深远的重要目标,两
者之间有着紧密的内在联系。
一、就业与社会保障的关系
目前我国正处于失业最高峰时期,从20 世纪90 年代中期至今,
我国下岗失业的总人数一直有增无减,特别是随着并轨工作的逐步推
进,城镇登记失业人数急剧攀升。在应对当前现状时,我们有必要理清
就业和社会保障的根本关系,这对于我们解决失业问题有着非常必要
的意义。
就业与社会保障分属不同的范畴。就业主要属于经济发展的范畴,
充分就业是各国宏观经济追求的目标, 就业状况也成为经济发展状况
的重要指标之一。正如经济发展需要与社会发展要相协调,促进就业同
样也需要与社会保障发展相协调。在就业压力较大时,首先要积极扩大
就业,并通过适度的社会保障来促进就业,社会保障改革与发展至少应
以不妨碍就业为前提; 而在就业压力相对较小、就业比较充分的情况
下,则应该加快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根据经济发展状况扩大社会保障的
范围、适当提高保障水平。
二、当前就业格局的变化与社会保障制度实行中的问题
(一)新就业格局的变化给社会保障带来前所未有的冲击
由于我国新增劳动力规模巨大, 农村劳动力还需要持续不断地向
城市转移,因此就业压力将长期持续存在。不仅如此,近年来,随着经济
转型和结构调整,特别是加入WTO 之后面对经济全球化、国际竞争加
剧的大环境,我国就业格局发生了明显变化:
就业市场化。在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 劳动力市场逐步发育完
善,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初步形成,计划用人机制被基本摒弃,就业
市场化格局已不可逆转,其结果是就业双向选择,人员在企业之间、地
区之间、城乡之间流动加速,供求矛盾显性化,失业已成为社会经济生
活的“常态”。就业方式和渠道多元化。一方面,伴随着结构调整,股份
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及个体经济成了新增就业的主渠道,而国有
经济单位正规就业一统天下的就业局面已成历史另一方面,由于产业
结构变动及全球化导致的剧烈市场竞争,正规就业相对萎缩,劳动力市
场中的部分弱势群体, 特别是下岗失业工人在激烈的就业竞争中不得
不进入了非正规的灵活就业领域。此外,从就业的产业结构角度看,第
一产业就业大幅下降,第三产业明显上升。就业格局的深刻变化,给社
会保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和挑战,制约了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也
损害了劳动者依法享受社会保障的权益。
(二)新旧体制衔接的困难1998 年以来,中央政府提出“三条保障线”政策: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在就业服务中心最长可领取三年的基本生活费; 三年期满仍未实现再
就业的,可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时间最长为两年;享受失业保险
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可申请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为实现失业
保障的社会化,从2001 年1 月1 日起实行“两条保障线”政策,国有企
业原则上将不再建立新的再就业服务中心, 下岗人员原则上不再进入
再就业服务中心,而是与企业依法解除劳动关系,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
险待遇,实现下岗与失业并轨。不过,这新旧两种社会保障体制如何衔
接的问题,不论在实践中还是政策研究中,都是一个难点。目前来看,从
旧体制向新体制的过渡,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困难:第一,“下岗”转“失
业”存在困难。第二,集体企业下岗职工进入新体制存在困难。第三,下
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之后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三)社会保障制度普遍原则下的实质性不公平
下岗失业人员内部却具有很强的异质性, 按照与原有单位关系的
不同,可划分为四类下岗失业人员,即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国有企业下
岗职工、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放长假”人员。四类不同的身份即意味着
他们在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方面享有不同的待遇。一般来
说,对于已经解除劳动关系的国有企业失业人员而言,养老保险已经由
原来的单位足额交齐,失业后续保即可,他们往往比较愿意续缴。而对
于大部分无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和“放长假人员”,个人账户不
实的情况较多,续缴养老保险相对困难。此外,在职职工与下岗失业人
员的差别、下岗失业人员内部的差别非常显著,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
险是按照普遍原则征缴费用的。因此,在目标人群的身份、收入等因素
存在种种不同的情况下, 看似程序公平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实践中困难
重重, 公平的效果也没有足够彰显, 反而在某种程度上带来更大的不
公。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身份认定不能代表下岗失业人
员的全部。第二, 社会平均工资不能代表下岗失业人员的客观经济收
入。这样就导致了实际结果与目标相背离的现象。建立失业社会保障制
度的初衷是为了确保失业者的基本生活,但社会保险设定的高门槛,却
致使在改革过程中被排挤出体制之外的下岗失业人员, 难以进入门槛
较高的社会保障体系,陷入越来越贫困的境地。
(四)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和管理方式不适应促进就业的需要
一是覆盖面窄。二是现行社会保险制度是针对有固定用人单位的
正规就业形式设计的,费率过高,作为基本保障的待遇也偏高,既不利
于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吸纳就业者,也不利于鼓励劳
动者从事各种灵活就业。三是管理服务不适应就业多元化的需要。四是
失业保险的促进就业功能未能充分发挥三、关于促进就业和解决社会保障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根据就业市场化和多元化的要求,审慎地调整基本社会保险
制度,改善管理。
(1)保障水平要适度。社会保障标准的确定,要同现阶段经济发展
水平相适应,既要保证基本生活需要,又要有利于促进就业和再就业。
(2)保障范围要不断扩大。目前,我国就业渠道、方式又发生了重大变
化,要求必须不失时机地扩大基本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3)管理服务
要灵活。一是管理服务的形式和方法要进一步改革完善。二要为人员流
动创造条件。(4)要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二是为满足不同群体的不同需求,减少基本保险制度的调整难度,
应加快推进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
应加快立法,完善有关的政策法规,培育和完善资本市场,加强对
基金运作监管,以推动我国多层次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只有这样才能减
少我国基本社会保险制度调整的阻碍, 缓解我国基本保险制度的收支
危机。
三是采取切实措施,扩大失业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在体制方面,解
决社会排斥的问题。在妥善处理新旧体制衔接中出现的问题,增加财政
投入,保证下岗失业人员顺利进入社会保障体系。将有关的并轨政策延
伸到集体企业职工,消除由所有制身份造成的社会排斥。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09-13 14:28 米塞林 客户经理

    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原则:

    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关乎基本民生改善和社会公平正义,是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体现,社会关注度高,利益诉求多样。特别是在我国人口老龄化加剧和城镇化进程加快的新形势下,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任务更加艰巨和紧迫。为确保改革稳步推进、取得实效,必须牢牢把握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从基本国情出发,以实现社会保障全覆盖、保基本为优先目标。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总体上还比较低,城乡和地区之间发展差距比较大,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经济基础仍然比较薄弱,统筹兼顾的难度依然很大。

    在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进程中,要善于把我国基本国情与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律结合起来,巩固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模式。

    扩展资料:

    产生标志:

    社会保障制度起源于19世纪末的欧洲工业社会,1601年英国女王颁行了世界上第一部《济贫法》,这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萌芽。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部分是为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险,第一个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是后起的资本主义国家——德国。

    德国颁布的《疾病社会保险法》、《工伤事故》、《老年和残障》,标志着世界上第一个最完整的保险体系的建立,社保制度产生。1935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综合性的《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一词由此产生,它标志着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形成。

    目前社会保障制度已推行到全世界的160多个国家和地区。 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参考资料来源:

  • 2021-09-13 14:25 黄盈椿 客户经理

    我们生活的时代,是一个高扬公民权和人权的时代,更是一个建构和实现公共责任的时代。随着全球化的推进,相互依存的加深,个人、群体以及组织之间所形成的公共关系更加复杂敏感,公共空间更加多样,需要我们精心维护。只有所有的社会主体都能积极地承担起社会赋予的公共责任,才能保证自身权利得到根本保障。而政府是整个公共责任机制运转起来的关键。这样讲有两个理由:一是政府掌握着公共权力,既分配着社会资源也提供着社会正常运行所需的基本公共品,是公共责任的首要承担者;二是政府的权威地位使其言行在社会中具有表率和示范作用。可以说,政府履行公共责任的程度是一享受的退休费本应当只是基本生活费,而目前养老保险基本制度支付的高待遇对于相当多的退休人员来说,超出了其基本生活需要,甚至比很多在职人员工资收入都高;高待遇不仅超出了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用人单位缴费承受能力,而且也抑制了劳动者工作热情、刺激了人们的退休欲望,并进而加剧了基金负担和社会不公。如果不从根本上改革养老保险基本制度,很难走出高待遇、高缴费、扩面难的怪圈,也就无法体现社会公平、落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为此,必须改革国家基本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加个人账户的制度结构,新制度轮廓如下: 1.制度结构。养老保险基本制度实行统一的现收现付的国民养老金制度,覆盖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非正规就业人员、乡镇企业职工、农民工, 由国家法律强制实施。同时,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强制实行企业年金制度,并鼓励其他单位自愿参加,以对国民养老金进行补充。国家还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参保自愿性的商业保险,进一步提高个人养老保障水平。2.待遇与缴费。国民养老金只能保证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对所有参保人实行统一标准,具体数额是缴费满25年者可享受社会平均工资水平30%~40%替代率幅度的养老金。缴费由个人、单位及政府三方分担,总缴费率22%左右,其中个人负担8%,单位负担10%(自雇人员则负担18%),不足部分由财政负担。企业年金制度由国家法律规定,缴费负担完全由用人单位承担。3.管理。国民养老金由政府管理。企业年金由经营性机构负责管理。4.制订周密措施,实现从旧制度向新制度的过渡。 需要指出的是,不管是否对现行制度进行改革,都要杜绝提前退休,并要选择适当时机提高法定退休年龄。 目前,一些地区和企业为减轻职工下岗和失业的压力,通过提前退休的方式解决老职工再就业难的矛盾。从就业与社会保障良性互动的角度看,这种做法无异于饮鸩止渴,既不可行,也不可取。从表面上看,提前退休(包括企业内部退休和协议退休)实际是把就业压力转移给了养老保险,把近期问题推向远期,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如果进一步深究,提前退休并不能缓解就业压力。原因有三:一是普遍的提前退休,势必把养老保险基金的负担再转嫁给企业和在职职工,而养老保险缴费负担越重越不利于企业多雇佣人员,相反倒可能通过裁人压缩人工成本,最终减少了就业岗位;二是提前退休的职工由于并没有丧失劳动能力,往往退而不“休”,并非都腾出就业岗位;三是提前退休者由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的缴费者转而成为养老金的领取者,减少了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增加了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进一步加剧了社会保险基金面临的支付压力。 (二)医疗保险要适应就业格局变化,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救助 医疗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事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亿万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以及国家稳定的大局。现行的医疗保险制度从保障方式、待遇水平、管理方式等方面也是按照正规就业单位设计的,难以适应各类人员多层次的保障需要,因而难以适应就业多样化的格局,尤其是不能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需要。另外,与就业格局变化相伴而生的城镇大个社会的责任水平和信任水平的晴雨表。政府的一举一动不仅引导和规范着公民和其他社会组织,而且直接关乎政府的合法性。 作为公共权力的实行者,履行公共责任是政府的天职,这是由公共权力来源于人民决定的。责任问题是现代民主政治的核心要素。只有人民同意授权,政府才有治理社会的权力,而人民只有认为代表他们行使权力的政府对其所提供的服务和履行的义务负有完全责任的情况下,才会同意授予政府特定的权力。在实际的政治过程中,除了民主授权外,还有行政授权,因为政府是由不同层级组成的,为了维护权威的统一,下级必须服从上级,并按照上级的指令来行使管理权。在理论上,民主授权和行政授权是统一而不矛盾的,因为对民众的责任与对上级的责任在本质上都是公共责任。然而,在世界范围内现实政治中,两种授权方式并不总是和谐统一的,对民众的责任与对上级的责任会产生矛盾,甚至发生激烈的冲突,导致政府应该承担的公共责任无法实现。授权方式之间的不和谐是由权力本身的特点决定的。权力是政治体系中的稀缺资源,很容易产生异化,被代理人占用,甚至垄断,从而偏离甚至违背授权方的意志。所谓“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同时,对于两种授权方式来说,哪种授权缺乏有效的制约,但赋予的资源更多,就可能使得代理人倾向于授权方,造成两种授权的不平衡,甚至冲 我们生活的时代,是一个高扬公民权和人权的时代,更是一个建构和实现公共责任的时代。随着全球化的推进,相互依存的加深,个人、群体以及组织之间所形成的公共关系更加复杂敏感,公共空间更加多样,需要我们精心维护。只有所有的社会主体都能积极地承担起社会赋予的公共责任,才能保证自身权利得到根本保障。而政府是整个公共责任机制运转起来的关键。这样讲有两个理由:一是政府掌握着公共权力,既分配着社会资源也提供着社会正常运行所需的基本公共品,是公共责任的首要承担者;二是政府的权威地位使其言行在社会中具有表率和示范作用。可以说,政府履行公共责任的程度是一个社会的责任水平和信任水平的晴雨表。政府的一举一动不仅引导和规范着公民和其他社会组织,而且直接关乎政府的合法性。 作为公共权力的实行者,履行公共责任是政府的天职,这是由公共权力来源于人民决定的。责任问题是现代民主政治的核心要素。只有人民同意授权,政府才有治理社会的权力,而人民只有认为代表他们行使权力的政府对其所提供的服务和履行的义务负有完全责任的情况下,才会同意授予政府特定的权力。在实际的政治过程中,除了民主授权外,还有行政授权,因为政府是由不同层级组成的,为了维护权威的统一,下级必须服从上级,并按照上级的指令来行使管理权。在理论上,民主授权和行政授权是统一而不矛盾的,因为对民众的责任与对上级的责任在本质上都是公共责任。然而,在世界范围内现实政治中,两种授权方式并不总是和谐统一的,对民众的责任与对上级的责任会产生矛盾,甚至发生激烈的冲突,导致政府应该承担的公共责任无法实现。授权方式之间的不和谐是由权力本身的特点决定的。权力是政治体系中的稀缺资源,很容易产生异化,被代理人占用,甚至垄断,从而偏离甚至违背授权方的意志。所谓“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同时,对于两种授权方式来说,哪种授权缺乏有效的制约,但赋予的资源更多,就可能使得代理人倾向于授权方,造成两种授权的不平衡,甚至冲 我们生活的时代,是一个高扬公民权和人权的时代,更是一个建构和实现公共责任的时代。随着全球化的推进,相互依存的加深,个人、群体以及组织之间所形成的公共关系更加复杂敏感,公共空间更加多样,需要我们精心维护。只有所有的社会主体都能积极地承担起社会赋予的公共责任,才能保证自身权利得到根本保障。而政府是整个公共责任机制运转起来的关键。这样讲有两个理由:一是政府掌握着公共权力,既分配着社会资源也提供着社会正常运行所需的基本公共品,是公共责任的首要承担者;二是政府的权威地位使其言行在社会中具有表率和示范作用。可以说,政府履行公共责任的程度是一个社会的责任水平和信任水平的晴雨表。政府的一举一动不仅引导和规范着公民和其他社会组织,而且直接关乎政府的合法性。 作为公共权力的实行者,履行公共责任是政府的天职,这是由公共权力来源于人民决定的。责任问题是现代民主政治的核心要素。只有人民同意授权,政府才有治理社会的权力,而人民只有认为代表他们行使权力的政府对其所提供的服务和履行的义务负有完全责任的情况下,才会同意授予政府特定的权力。在实际的政治过程中,除了民主授权外,还有行政授权,因为政府是由不同层级组成的,为了维护权威的统一,下级必须服从上级,并按照上级的指令来行使管理权。在理论上,民主授权和行政授权是统一而不矛盾的,因为对民众的责任与对上级的责任在本质上都是公共责任。然而,在世界范围内现实政治中,两种授权方式并不总是和谐统一的,对民众的责任与对上级的责任会产生矛盾,甚至发生激烈的冲突,导致政府应该承担的公共责任无法实现。授权方式之间的不和谐是由权力本身的特点决定的。权力是政治体系中的稀缺资源,很容易产生异化,被代理人占用,甚至垄断,从而偏离甚至违背授权方的意志。所谓“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同时,对于两种授权方式来说,哪种授权缺乏有效的制约,但赋予的资源更多,就可能使得代理人倾向于授权方,造成两种授权的不平衡,甚至冲
  • 2021-09-13 14:22 赖鹏博 客户经理

    十余年来,在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我国已经基本建立起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在内的社会保障体系。但是我国的新型社会保障体系还未最终确立和完善,在日前召开的全国政协十届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委员们就如何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提出了多方面建议和观点。
    社会保险立法需要加快作为社会保障体系核心内容之一的社会保险在维护我国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基本生活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据有关数据统计,到2003年底,我国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人数分别达到了15506万人、10902万人、10373万人、4575万人和3655万人。
    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董力在发言中指出了缺乏相关法律给我国现行社会保险的运行带来困难的五个问题:社会保险的覆盖面低;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压力不断增大,有的已入不敷出;对政府促进就业带来消极影响;政府有关部门对不参保、不缴费的行为缺乏制约办法;不利于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企业公平竞争机制。
    就此董力委员呼吁我国应该加快《社会保险法》的制定。要明确规定我国城镇社会保险属国家强制性保险,任何企业开业。任何用人单位用人,都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让参加社会保险成为企事业单位开业的先决条件。对于一些有困难的国企和需要鼓励发展的行业或中小企业,政府可以提供社保补贴。同时制定完善灵活就业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方法。董力委员还提出可以将社会保险费改为社会保险税,确定合理税率,社会公平负担,统一征收,分项按比例进入各项基金。
    建立农村低保制度近年来,我国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对城镇贫困群体的救助方面取得了公认的巨大成就。但是目前在我国农村的贫困人口并没有享受到低保,根据中共中央十六大报告中提出的“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精神,委员们提出要尽快建立我国的农村低保制度。
    全国政协常委陈明德在发言中提出,我国应该在试点的基础上尽快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据2002年公布的2820万农村贫困人口中,560万人为五保户(约占20%),979万人为残疾人口(约占35%),800万人居住在不适宜生存的地区(约占28%)。在其余未获温饱的人口中也有相当部分是患有长期慢性病或体弱多病丧失正常劳动能力的。
    陈明德常委认为,对于这些贫困群体,以改善其生产、生活条件为主要目的和手段的开发性扶贫不仅成本高,而且很难根本解决问题。陈明德常委提出对这部分农村贫困人口应该实行最低生活保障。他用实际数字举例说明了对农村人口实施低保的可能性:“2003年底,我国农村贫困人口是2900万人,他们的年人均收入为531元。如果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按2003年的(农村脱贫标准)口径定为637元,补足差额仅需要30.74亿元,相当于当年国家财政支出的0.1%,即使提供全额低保,也仅需要185亿元。”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所长景天魁也在发言中提出,如果能够恰当地整合现有资源,采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办法分步实施,在农村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并非无可作为。景天魁呼吁关键要有一种积极的态度和积极的措施,他指出目前我国沿海有些省份如浙江等已经有成功经验,可以逐步推广。
    发展慈善事业完善社保体系
    慈善事业在很多国家包括我国的港澳台地区都对当地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和社会的协调发展起到了不可缺少的重要作用。在我国目前社会保障体系还不是很完善的情况下,更应该大力发展慈善事业。全国政协常委、中华慈善总会会长范宝俊在发言中主张国家应该对慈善事业进行合理定位,将其作为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促进道德文明建设、完善新型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事业来发展。通过大力发展慈善事业,完善新型的社会保障体系。
    目前国际大环境为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国内经济社会的转型,要求“小政府、大社会”,为慈善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国家政策也开始创造有利于慈善事业发展的环境。在这样的一个大环境基础上,范宝俊认为,从必要性的角度看,大力发展慈善事业,完善新型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缓解国家财政压力的需要,也是政府职能转移的需要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在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过程中,在明确政府、企业、个人责任的同时,应当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分担相应的社会保障责任。
    范宝俊常委在发言中阐述了发展慈善事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具体做法。
    他认为首先应该对慈善公益事业有一个合理而明确的定位,在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过程中,确定慈善公益组织的合理位置———“中国特色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切实提高慈善公益组织的地位。其次,需要有具体而且导向性很明显的政策来引导和扶持,如通过税收制度来促进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再次,法律应该为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提供标准的规范蓝本和管理制度,并保障其独立法人地位和一切的合法权益。范宝俊还特别提出慈善公益组织也需要加强自身的建设,让慈善事业能更好地完善和补充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
  • 2021-09-13 14:19 赵飞行 客户经理

    (一)社会保障水平要与我国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一个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由经济发展来支持的,它要以经济实力作为基础。因
    此一般来说,各国的社会保障水平是与本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水平
    不足,使竞争中处于劣势的人们缺乏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往往造成社会的不稳定;而
    保障水平过高又会加重在业者的负担,不利于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并且会使一些人成
    为躺在国家身上的懒汉,削弱经济发展的动力。在建立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时,应很
    好地吸取其他国家通过几十年实践得来的宝贵经验和教训。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同时又是一个人口大国,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起飞阶段
    ,必须保持较高的积累水平,这样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我国的社会保障水平不可能很高
    ,一般来说只能保证最基本的生活需要。另外,社会保障与所有公民的切身利益密切
    相关,具有很强“刚性”,易上难下,在这方面我们一定不能再走“福利国家”开始
    大包大揽、继而骑虎难下的老路。我国经济还不够发达,但人口却先于经济出现了老
    龄化的趋势,这对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是十分不利的。
    (二)社会保障应坚持公平与效率统一的原则。
    社会保障是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的,以国家为主体的一种国民收入再分配形式,因
    此,从理论上说,它应该是公平的,一视同仁、无歧视地对待所有的公民。
    社会保障制度是否具有生命力,是否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关键是处理好
    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公平与效率是一对矛盾,但又不是截然对立的,一个经过精心设
    计的制度,可以在公平与效率之间找到最佳的结合点,使公平和效率可以同时得到适
    度的发挥。这里说的公平,不是数量上的完全相等,而是权力的平等,是法律面前的
    平等,是机会的平等。按劳分配也是公平,分配的公正、合理、公平,可以激励劳动
    者,提高效率,进而达到更高水平的公平。社会保障在本质上是一种国民收入再分配
    ,这种分配在某种意义上带有一些“按需分配”的性质,但一定要适度,要避免因分
    配不当造成的鼓励懒惰机制。对生活困难者的救助,要以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为目标
    。社会保险的待遇和给付标准,既要与个人保险金的缴纳水平和缴纳时间长短挂钩,
    又要体现社会互济的原则,既要切实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水平,又要有利于激励广大
    在职职工的积极性。
    所谓公平与效率统一,在社会保障中还应体现在公民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力与缴纳
    费用的义务对等。公民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力,应该与社会贡献及交费水平对等,而不
    应该受行业、所有制等方面的限制。在社会保障制度中的社会保险是由单位和个人共
    同负担的,从某种意义上说,它是一种“强制储蓄”,对于这种社会保障,必须坚持
    义务与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多储蓄多收益。
    (三)社会保障制度要法制化,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社会保障的法制化,意味着社会保障制度的统一和社会成员享受社会保障权力和
    机会的平等,同时也为社会保障的具体操作提供法律依据。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
    ,一定要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社会化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要求有可以自由流动的人才市场,这就决定了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必须是统一的,
    不能以行业或地区进行分割。社会保障的立法权应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社会保障
    制度的基本政策和制度要统一,并要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及各级分
    支机构,社会保障的具体制度制定和行政管理由各级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依靠基层政
    权组织形成社会化的社会保障网络体系。将目前各部门、各单位分散管理逐步转变为
    统一的社会化管理,将目前各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障事务性工作转变为社会化服务。
    社会保险是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一种形式,它以财政为后盾,但社会保障基金与财
    政资金又有着本质的区别,其资金的使用不能混同于一般财政资金,必须实行基金管
    理,坚持专款专用。由于它是一种政府行为,所有收支都应列入国家社会保障预算,
    结余资金投资于风险性最小的国家债券,以使其保值增值,不得直接用于弥补财政赤
    字或进行风险性投资。一旦基金出现赤字,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可以向财政借款解决
    。
    (四)适应我国二元经济的现状,采取两条腿走路的方针。
    改革和健全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必须从我国二元经济的实际出发,我国已有的社
    会保障,一方面是国有单位职工享受着很高的保障和福利水平,另一方面是广大农村
    人口的养老、医疗等基本保障几乎完全依靠个人和家庭。可以说是一个“跛腿”的巨
    人,一条腿很长,另一条却很短,虽然从长远看,我们必须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
    ,但在目前阶段则应从实际出发,坚持两条腿走路的方针,一方面改革和完善包括全
    体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险体系,另一方面逐步建立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
    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构想
    从各国的经验和我国过去的实践来看,社会保障制度可以分为三个不同的层次,
    每个层次的目标不同,保障对象不同,资金来源和管理办法也不同。
    第一个层次是社会救助,这是国家对无生活来源、无家庭依靠并失去工作能力的
    人以及收入在最低生活标准以下的个人和家庭的一种无偿救助,这是最低层次的社会
    保障,一般来说,这种保障对象的人数不多,并应该随着经济的发展日益减少。这是
    一种无偿的社会保障,体现了国家和全体纳税人对弱者的无私的社会救助,当然,这
    种社会救助只能以最低生活需要为目标。其资金来源是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
    第二个层次是社会保险,这是社会保障的基本组成部分,覆盖对象是人口的最主
    要部分――全体劳动者,当劳动者在年老、失业、疾病、伤残以后,能通过社会保险
    制度获得一定的收入补偿,保障基本的生活需要。其资金来源一般采取个人和单位共
    同负担的办法,参加者得到的保险金给付水平与其过去年代所缴纳的保险金多少、时
    间长短正相关,既要体现社会互济,又要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
    第三个层次是社会福利,指国家或国有单位免费或低价为职工提供的一些服务,
    如义务教育、住房补贴、特殊人员的优抚政策、发放实物、各种生活补助等,这是社
    会保障的更高层次,它的资金来源也是直接或间接由国家负担的。在我国现阶段,这
    种社会保障还不宜过多地发展。
    三、社会保障制度具体运作方案的设计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点是社会保险,即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主要
    是养老和医疗保险,资金的筹集和个人帐户的建立是改革中的热点和难点。下面是对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运作方案的一些构想。
    (一)完善保障最低生活标准的社会救助制度。
    建国以来,我国就先后建立了一些对少数贫困人口的社会救助制度,如对农村“
    五保户”、贫困户的救助,对城镇贫困户的救助,对灾民的救助等。当前社会保障制
    度的改革就是要将这些社会救助纳入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的轨道,对收入确实低
    于最低生活标准的个人和家庭进行社会救助。最低生活标准的界定,应采用“恩格尔
    定律”,根据城镇和农村、各个地区不同的生活费用标准,分别制定各地不同的标准
    ,对低于最低生活标准以下的居民进行社会救助。对农村贫困地区的救助,应改变过
    去那种以县或乡、村为救助对象的办法,将社会救助工作落实到个人和家庭。随着我
    国农村经济的发展,贫困地区也不是家家都贫困,我们可以学习国外的作法,每年调
    整和公布一次各地方的“贫困线”,由人均收入低于贫困线的个人和家庭提出救助申
    请。对那些丧失劳动能力需要长期进行救助的对象也可以简化申请手续。
    (二)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覆盖全体劳动者的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最终要建立的是覆盖全体劳动者的养老保险制度,一切劳动者将不受行业、
    所有制、城乡等因素的影响,在劳动期间一律按照法定的交纳比率交纳养老保险金,
    退休后按照法定的水平享受养老金。但在目前城乡之间、不同所有制之间养老保险水
    平相差悬殊的基础上,只能采取逐步过渡的办法。在农村可以在有条件的地区先自愿
    参加,起到示范效应,以后再强制实行。目前主要是不断改革和完善城镇职工的养老
    保险制度。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宜采用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作法,一方面个人领取
    养老金的多少与过去交纳养老保险金的数额和年限有密切的联系,另一方面养老金具
    有一定的互济性,不能取出或继承。一个人只要在工作期间按规定交纳了保险金,退
    休后就能领取养老金直到生命中止。从全社会平均来说,个人退休后得到的养老金总
    和应等同与个人帐户中的养老金总和,但具体到每一个人就不一定了,寿命长者领取
    的养老金总和就会大大超过其个人帐户上的数额,而寿命短者则相反。从资金管理上
    来说,属于现收现付与部分积累相结合的方式,世界上不少国家都是采用的这种方法
    。
    由于养老保险是一种强制性的全民的社会保险,考虑到全体居民的承受能力,它
    只能是一种较低水平的生活保障,养老金应大约相当于在职职工工资的50%左右。除
    强制性的养老保险以外,国家还应鼓励收入较高的职工进行个人保险,使其在丧失劳
    动能力之后能保持较高的生活水平。对政府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职工可以按财政拨款
    的比例由财政为他们建立相当原工资10%左右的补充保险。
    养老保险金的交纳比例,需要经过大量科学预测和计算才能确定,是一个非常复
    杂、严肃的问题。比例高了,将会给财政和企业带来沉重的负担,比例低了,将很快
    出现入不敷出,过于频繁的调整又会对职工个人帐户的管理带来不必要的麻烦,需要
    十分慎重。目前是由各省、市、自治区分别确定交纳比例,这对于人才流动和建立全
    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都是不利的,应尽快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确定全国统一的
    交费比例。基金的管理可以先由各省的社会保险部门(未建立的可由劳动部门)承担
    ,但一定要建立社会保险预算,纳入财政监督。基金只能用于支付职工的养老金,节
    余部分购买国家债券,不得挪作他用。
    养老保险金的交纳,可采取个人和单位各负担一半的办法,无单位的个体劳动者
    则应自己负担全部费用。因为交纳水平与以后的领取水平相关,相信广大劳动者是会
    积极交纳的,这是征收管理工作的一个有利条件。
    对已有多年工龄的中年职工,他们个人交纳的养老保险金年限短、数量少,又很
    快面临退休,应制定相应的过渡办法。可以采取新老办法相结合的方式,在退休时,
    交纳保险金之前的工龄按老办法计算养老金,之后的工龄按新办法计算养老保险金。
    如:以30年为标准交费工龄,某职工交费之前的工龄为20年,退休后他可以得到按老
    办法计算养老金的2/3,其余1/3则要按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资金的多少进行计算。
    到本世纪末,争取在我国基本建立起覆盖城镇所有劳动者,权力与义务相对应、
    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三)覆盖全体职工的个人与单位共同负担的失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基金应实行社会统筹。其原则应该是以支定收、留有少量储备。为简化
    管理,可以对所有就业人员实行统一的交纳标准。对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凡属非自
    愿中断就业,并在失业前累计工作时间满一年的,进行失业保险登记后,都可按规定
    领取失业救济金。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期限按失业前工作时间的长短划分不同档次,超
    过此期限以后转入社会救济。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是一个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发放水平过高、时间过长,必然导
    致一批人宁愿选择不就业,这在西方各国是屡见不鲜的。在我们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
    ,一定要避免这种养懒汉的现象出现。因此,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水平应低于劳动者的
    最低工资水平,发放期限最长不要超过24个月。
    (四)建立城乡有别、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若干年内还不具备建立城乡统一的医疗保险制度的可能性
    。因此,我们认为改革的目标还应定位在分别完善城乡不同的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从1995年1 月已经开始在部分城市进行了试点,主要内
    容是:医疗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约
    占本人工资收入1 %)和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的50%记入个人帐户,其余
    作为社会统筹。医疗费用首先从个人帐户中支付,不足时,个人负担小部分,社会统
    筹基金中支付大部分。通过试点我们发现了方案设计中的一些问题:
    (1)个人帐户与社会统筹的关系没有摆对, 医疗费首先从个人帐户支付,超额
    的由统筹解决,这就形成了一种逆向调节的机制,个人帐户中存款越多的,个人负担
    的医疗费也越多,存款少看病多的就占了便宜。于是,在试点地区人们普遍采取了全
    家集中花一个人帐户里的钱之“对策”,使社会统筹基金严重超支而个人帐户却有大
    量节余。
    (2)医疗改革滞后,缺乏鼓励其努力降低医疗费用的机制, 相反医疗费特别是
    药费越高医院获利就越多。因此改革试点并没能有效地解决医疗费连年增长的问题。
    针对试点中出现的问题,我们设计的医疗保险制度方案是:个人帐户与社会统筹
    相结合的大框架不变,个人与单位的交费比例不变,重新调整个人负担与社会统筹的
    关系,建立促进医疗机构努力降低费用的激励机制。具体有以下几点:
    (1)个人交纳工资的1%进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单位交纳的医疗保险也按各人
    工资的1%计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进入社会统筹。 医疗费的报销,在保险范围内的
    一律由社会统筹报销,保险范围之外的由个人帐户支付,超额部分自己负担。这里的
    关键是制定严格、合理的医疗保险范围,只有那些确实是必不可少的检查、治疗和药
    费才能列入保险范围,例如有些药品既有国产的也有进口的,那么进口药品就不能进
    入保险范围,住院只有普通病房属于保险范围,要住高级病房则要由个人帐户或自己
    负担。这样就建立起了个人的制约机制,限制了医疗费用的过高开支。个人帐户的余
    额可按略高于银行活期存款的利率计息,但职工不能将其取出或继承。
    (2 )医疗保险基金由目前归财政部门直接管理改为由卫生部门管理,财政部门
    进行监督。建立起一种推动医疗费用节约使用的机制。这样,作为医疗机构的主管,
    卫生部门会积极地推进医疗体制的改革,改变目前医院靠开“大药方”赚钱的局面;
    卫生部门是医药管理的内行,他们可以及时、准确地对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进行调整
    ,并能有效地监督医疗费的使用情况,通过审查处方、查阅病例等手段制止“一人保
    险,全家吃药”现象的发生。
    在乡村应继续健全合作医疗网,以解决农村人口最基本的医疗需要。有条件的地
    区可以逐步建立类似城镇的医疗保险制度。
    (五)开征社会保障税,建立社会保障基金。
    当今世界各国筹集社会保险费的方式一般有两种:第一种是由社会保险机构根据
    各个社会保险项目单独确定保险费率,分别征收,经费来源相互独立,专款专用。这
    种方式能确切反映各个项目的收支情况,但互济性差,收费手续复杂,不利于降低保
    险成本。第二种是将若干社会保险项目的费率合并,由国家税务部门统一征收,所筹
    经费可在个人社会保险项目之间调剂使用,这种方法利用了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程序,
    有利于降低征收成本,又可以保证保险基金的及时入库。目前大多数国家都采用了优
    势明显的第二种方式。
    我国社会保险金的征收最终也应通过开征社会保险税的途径,使这种政府行为更
    加规范、更加高效。具体税目可采取逐步扩大的方式,第一步先征收养老保险税和失
    业保险税。社会保险税的征收也应采用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办法,与个人所得税的
    征收相协调,以利于降低成本提高效率。这样做也有利于社会保险基金的财政管理。
    (六)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实行社会保障制度的服务社会化。
    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它是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社会保障法律的规
    定,负责制定各项具体的规章制度、政策和实施办法,组织社会保障的实施工作。该
    部门的主要职能有:管理社会保障档案和个人帐号,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发放社会保
    障金,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合法使用、安全运营。编制社会保障预、决算报告,处理
    有关社会保障的查询、申诉和纠纷等事务。
    (七)建立社会保障预算,确保社会保障资金的正确运用及保值增值。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法律形式强制实行的保障制度,它的最终责任主体是国家,
    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运用是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一种形式,社会保障基金一旦出现赤
    字,最终要由政府来负担。因此作为以政府权利为依托组织的资金运行,应该在国家
    的财政收支中反映出来,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的绝大多数国家也正是这样做的。我国
    可以在目前由经常性预算和建设性预算组成的复式预算基础上,增加一项社会保障预
    算,将社会保障的收支全部纳入社会保障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社会保障基金是广大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之后的最后保障,也是维
    护社会安全稳定的资金保证,因此,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一定要坚持慎重原则,基金
    的保值增值一定要避免风险。在正常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可以说投资的回报率越高其
    风险性越大。社会保险基金结余的运用只能投资于购买国库券、国家债券方面,不能
    为追求资金的增值将其变成一种风险投资。
  • 2021-09-13 14:16 黄盛沛 客户经理

    内容来自用户:志岗

    1.结合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项目,谈谈如何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
    随着市场经济的形成,社会保障需求剧增,社会保障制度严重滞后,国家的社会保障能力相场经当有限,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安全挑战。只有顺应市场经济要求,坚持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公平与效益相结合。发展多类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才能促进和谐社会形成。
    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体系1997年,在我国党的十五大中提出:“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失业保险和社会救济制度,提供最基本的社会保障。”按照这次会议要求,我国大力建设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一个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开始初步形成。而十年以后,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这标志着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已经有了较大的发展。(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实践2002—2007年,全国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5年累计(二)制度的覆盖范围小,城乡差距大。
  • 2021-09-13 14:13 米国连 客户经理

    老一辈时并没有社会保障制度,那么现如今他们拿的钱哪来的呢?
    就是现一代年人缴纳的,对于这种事我们需要理解。
  • 2021-09-13 14:10 齐晓彬 客户经理

    逐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国务院2003年发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保险的范围、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都作了明确规定。条例规定,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其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同时,也要看到,建立与我国国情相适应、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一项艰巨的任务。现行社会保障制度还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保障覆盖面还不够宽
    从城市现有的保障范围看,大量的城市集体、私营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和进城农民工仍未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城市社会保障的覆盖面还远远不够宽。而在小城镇和广大的农村地区,社会保障制度还处于探索阶段,大部分地区还是空白。
    (二)社会保障基金筹措困难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在统包统配的劳动力管理体制和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下建立起来的,国家和企业承担一切保障。现在,正处于由“国家全部包揽”向“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转变时期,由于思想观念、企业效益等多种原因,逃缴拖欠保费的现象严重。再加上地方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不够,对中央财政依赖性较大,一些补充社保基金的渠道尚未落实等原因,造成目前的社会保障基金筹措困难。
    (三)多头管理、体制分散
    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缺乏统一的设计和协调,缺乏整体性、规范性。社会保障的领导、管理、经办、服务、监督分散,形成了多头分散管理的格局。由于多头管理,政出多门,实际工作中经常发生决策和管理上的相互碰撞,有的地区矛盾相当尖锐。管理体制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
    (四)失业保险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
    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步伐的加快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一些传统的耗能高、效益低、科技含量不高的产业受到了巨大冲击,失业人数显著增加。国家每年新增就业岗位远远满足不了失业人员再就业和新增就业人口的就业需求,失业保险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
    (五)人口老龄化对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提出了更高要求
    我国人口老龄化的速度正在加快,正在步入老龄化社会。与西方发达国家在经济发达的情况下进入老龄化社会不同的是,中国是在经济欠发达的情况下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的。这对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我国现有的资金积累和保障服务功能尚不能适应这种形势的要求。
    (六)社会保障立法还不够完善
    为适应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需要,近年来,我国加强了有关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的立法工作,国务院制定了《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等行政法规,发布了一系列有关社会保障的决定。但是,还有一些社会保障领域的立法,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和社会救济、社会福利方面的立法尚付阙如,需要进一步完善。
    三、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目标和任务
    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既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方面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也是保持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大计。这就要求我们从实际情况出发,采取各项积极措施,按照“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目标,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一)坚持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进一步扩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逐步将各种所有制企业职工都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重点做好个体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工作。适当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逐步做实个人账户。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多渠道筹集养老保险资金的机制,并使之制度化、规范化,以保证养老保险资金有稳定可靠的来源,最大限度地弥补养老保险基金的缺口,为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奠定基础。
    (二)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继续抓好直辖市、省会市和中心城市等大城市的医疗保险改革,拓宽医疗保险试点地区范围。完善医疗保险配套制度改革,强化医疗服务管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与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同步推进。
    (三)继续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落实工作
    继续全面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实贯彻属地管理原则,将符合条件的城市困难居民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规范低保标准和保障对象范围,加大对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财政投入。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解决保障资金落实和保障对象核查工作问题,防止保障资金不到位、保障对象有遗漏等现象,切实保障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需求。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失业保险制度这三条社会保障线的衔接。
    (四)完善社会救助制度
    社会救助作为当代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性保障措施,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享受社会救助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成员的一项基本权利,提供社会救助则是社会和国家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对城乡特殊困难的群众,要给予更多的关爱,切实帮助特殊困难家庭解决就医看病、子女上学等实际困难。完善农村“五保户”生活保障制度,确保供养资金。切实做好农村受灾地区税收减免和受灾群众生产生活救济等工作。关心和支持残疾人事业。
    (五)加快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农村社会保障是我国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薄弱环节。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社会保障问题日益突出。促进城乡的协调发展,迫切要求加快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当前重点是加快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体系建设。
    (六)进一步增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力度
    完善社会保险费征缴法律制度,运用法律手段加大对各类参保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力度,提高保费征缴率,做到应缴尽缴;对拒缴社会保险费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各级政府要加强这方面的工作和执法检查力度。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力度,严密防止、严厉制裁违法挪用、侵占社会基金的行为,确保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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