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在国际结算中的角色分析加上风险分析
贾麒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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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7 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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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7 12:50最佳答案
其他回答(共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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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7 13:02 樊振清 客户经理
许多发达国家商业银行在国际结算中首先要同中央银行进行结算,再由中央银行同国际清算银行进行资金交割。 -
2021-09-17 12:59 齐春影 客户经理
银行国际结算部门是一个专业性比较强的部门,日常操作主要是各类结算单证的处理,靠操作和与代理行交往积累经验,有些环节比较枯燥,比如审单,犹如旧时印刷业的校对,与国外行实时交涉,免不了加班。有志国际结算业务的同学,只需本科学历,掌握外语工具(主要是英语),即可从事过结算业务,不浮躁耐得住寂寞的终成专家。而希望按时上下班,较注重福利待遇的同学,一定失望。
实际上,目前商业银行最牛的部门是公司业务,最容易来钱的岗位是客户经理。 -
2021-09-17 12:56 赵顺达 客户经理
百度文库里面好像有哦,我好像找到过的。
信用证的风险最小,托收次之,汇付风险是最大的。
我不知道你有没有《国际结算》第二版,梁琦编著的,高等教育出版社这本书。
从73页到165页,你写毕业论文的话就是最好的参考书籍啊。 -
2021-09-17 12:53 黄皖疆 客户经理
扮演中介的角色啊,帮你收钱付钱,顺便收点佣金 -
2021-09-17 12:47 辛国爱 客户经理
如果是写毕业论文,请你到图书馆借一本《国际结算》第四版 苏宗祥主编的,我这里就有一本解释的很详细可是字数太多。分析风险是要从买方和卖方不同角度分析的,一般信用证对买卖双方较为公平,风险较小;但是流程复杂,费用较高,在做出口大宗货物且初次进行贸易往来时较常用到。出口额度较小信誉较好的公司,通常选用汇付。 -
2021-09-17 12:44 赵顺达 客户经理
国际结算业务是通过两国银行办理的由贸易或非贸易引起的债权债务的清偿,它以国际贸易为前提,又是商业银行的一项基础业务类属中间性业务。国际结算过程存在多重风险,但风险不等于损失,操作得当,风险可以预防,可以转化为收益;如不当,风险即会成为损失,同时,国际结算涉及到国家金融管理的有关法令、外汇管理条例、国际惯例与准则、银行信誉、银企责任及业务的具体操作等诸多方面,比较复杂。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我国的进出口贸易和外向型经济将会有更快的发展。这一切为国际结算业务的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而随着金融体制的改革、对外商投资企业结售汇的全面实施、经常项目下的人民币可自由兑换、国外金融机构的进入,从风险角度讨论和研究国际结算业务将成为各商业银行竞争的热点。
由于国际结算本身有国际性、科学性、融资性、知识性和惯例多、发展快等特点,使国际结算中产生的风险具有以下特点:涉及范围的国际性与结算方式的结算工具有相关性、与融资活动的相伴性、形成原因的多样性、表现手段的欺诈性、防范过程的复杂性。上述性质的特点,决定了国际结算的风险是指在国际间货币收支调节过程中由于技术上、经营上和管理上的问题而引起的一系列可能发生的危险。本文力图对这些问题进行归纳分析,寻找防范对策。
一、票据结算存在的风险及防范对策
票据是国际结算的重要支付凭证,它包括汇票、本票、支票三种,其中使用最为广泛的是汇票。目前使用的许多国际结算方式都是汇票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通过银行转让票据,使国际贸易双方的债权债务得以清偿。因而票据就代表金钱。正因为这一点。国内外不法分子把目光盯上票据做文章,利用假票据及有关银行支付凭证对我国进行诈骗。其类型类有:
1、伪造大额银行汇票导致的风险。由于国外票据种类繁多,性质各异,再加上国内居民接触国外的外票不多,一些诈骗分子常常利用伪造的银行票据进行诈骗。曾有这样一个案例“一港商交来500万元的银行远期汇票一张,?突б�筇�只愣遥�街苣谕瓿伞R�泄ぷ魅嗽?在验票时发现该汇票由某日本财务中心开出,受益人为河南某公司,付款期限为一年,指定美国洛杉矾大和银行付款,但汇票无银行汇票字样,也无银行承兑字样,经与大和银行北京代表处联系,确认洛杉矾大和银行没有这家单位开户也没有签发过或承兑这张汇票,证明系伪造。
2、将起初票据注销产生的风险。国外的不法商人利用起初的票据,主要是支票,在国内交我方银行验票确认,骗取货物,而后利用交货与国外收款之间的几天时间内将账户内存款转走,将其注销,成为空头支票。
3、伪造大额存款凭证及金融债券带来的风险。
票据存在的风险,从票据表面看一般有以下特点;持票人签字涂改、假冒;支票被止付、持失、甚至已被废;票据的银行名称、印鉴伪造;出票不符合惯例等。
票据结算中的风险防范:
(1)对于资信不好的客户交来的票据要仔细审查,了解票据的来源和用途,有疑问的要确认后再处理。
(2)对于票据表面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核,如签字、印章是否规范,金额、日期、收款人是否被涂改,期限是否过期,流通区域有无限制,是否已被挂失、注销等。对于金额较大的票据要查出票银行,核实其真实性。
(3)企业在收到国外票据时,应及时交银行审验或托收票款。
二、托收结算存在的风险及风险防范
托收是由出口商开出汇票,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其在进口地的联行或代理行向进口商收取货款的结算方式。由于托收结算方式是一种商业信用,其信用保证较差,会对进出口商主要对出口商带来损失。但是由于国际市场上买方市场取代卖方市场,有些进口商不愿到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因此出口商比只能接受托收结算方式。国际贸易结算中的跟单分为付款交单方式和承兑交单方式。一般来说,承兑交单方式由于其收款安全系数小,许多企业都采用付款交单方式。多年来,人们都认为付款交单方式比承兑交单安全,其实,付款交单也有风险,这种风险我们称之“国别习惯风险”,即有的国家的商业银行强调“当地习惯”,强行把付款交单改为承兑交单,尤其是远期付款交单中,其结果必然是延期收款中收不到款。对托收结算风险的防范措施:
1、做好对进口商的资信调查,根据进口商的资信能力确定适当的授信额度和托收方式,并尽可能争取自己投保险。
2、就在托收委托书中明确指示,如进口商全称和详细地址、交单条件、拒付证书及拒付后的货物处理、指定需要时的代理等,以免钱货两空。
3、尽量选择即期付款方式,对于有些国家的所谓“当地习惯”,应视情况在托收委托书中注明“买方应在第一次提示时即行付款”或要求对方代收行将付款交单作承兑交单处理时,进口商承兑汇票,应加代收行担保,才能放单。
三、信用证结算的风险及风险防范
信用证是商业银行应进口商的要求,对出口商开出的承诺在一定条件下保证付款的信用文书。其要义为: (1)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这个条件便是出口商必须交来符合信刚证条款规定的单据;(2)开证行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开证行开出信用证,就是主债务人,有义务按规定付款; (3)信用征是一项独立文件,不依附于贸易合同。以合同为依据而开立的信用证,一旦开山就是一分独立文件,各有关当事人只受信用证条款约束,不受贸易合同约束;(4)信用证业务以单据为准,不以货物为准。银行处理的是单据业务,而不是货物,对货物质量优劣、途中受损、是否达到目的的港概不负责,只要客户交来符合信用条款的单据,银行就必须对外付款。正是因为信用证具有这此特征,才为各国商家广泛采用。在我国国际结算业务中,主要以信用证方式为主,因而在信用证业务中问题最多。主要种类
1、伪造信用证诈骗的风险。这类信用证是假的,目的是为了骗取我方货物。其特点为:电开信用证没有密押,缺少主要条款或主要条款自相矛盾、假借国际上的著名银行开证等。
2、出口商伪造单据中涂改信用证形成的风险。出口商钻国际商会(UCP500)的空子,在根本没有发货的情况下,持伪造的单据向银行议付,取得货款后逃之天天。近年来,有的国外出口商还擅自将我国银行开出的信用证进行涂改成实质为保函的备同信用证进行诈骗。
3、“软条款”信用证风险。这是指对方开出的信用证是起初的,但在信用证的条款中存在着开证行可以单方面解除责任或使出口商无法履约或钱货两空的条款的信用证。这类信用证已发现的有:(1)有条款说明该信用证暂不生效或是待签发某一类凭证(如进口许可证)后才生效。那么,如果国外进口商不同意生效或领不到该证,则信用证如同废纸。(2)有条款规定某一种表明货物质量、结构、数量状况的证书(如品质分析证、卫生检验证、合格证)须由对方派专家检查后出具,或须与开证和存档的鉴样相符等。那么,如果对方不派人来检查或来检查了百般挑剔等,都将使我国出口商无法履约。(4)有条款说明受益人于货物装船后立即将正本提单、保险单后,可以立即用正本提单提货,即使货在途中遇险,也可以凭保险单索赔,而我出口公司则定是钱货两空。
4、国内企业以信用证套取打包贷款带来的风险。国内有的企业为了套取银行利率优惠的打包贷款,串通国外企业,由国外企业通过银行开出事实上不履行的信用证,由于国内企业并没有实际出口货物、履行信用证,因而打包放款的安全性没有了基础,自然到期难以偿还。刘信用证风险的防范对策:
1、在出口贸易结算中,要审核国外开证行的资信,尤其是对于那些政治、经济局势不稳、外汇管理较严的国家的开证行,更要谨慎从事。对于风险较大的开证行开具的信用证,我国银行一般不宜做打包放款、押汇融资业务,如果出口商坚持融资,可以国际上知名的大银行加具保兑。
2、在出口贸易结算中,审核国外开来的信用证。审核内容有:(1)核对信用证的印鉴或密押,以核对信用证的表现真实性;(2)审核信用证是否可以撤销?有无保兑?一般来说,我国银行只接受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对于保兑信用证,也要看保兑银行的资信;(3)审核信用证的有效性,看信用证是否生效,有效期是否过短,有效地址是否在我国境内等。一般来说,有效地址在我国境内的为好;(4)审核信用证条款是否与合同各款一致。如果与合同条款不一致,且又对我方不利,应该要求国外进口商通过银行开来修改书;(5)审核信用证条款中有无我方很难甚至无法办到的条款。如果存在这类条款,同样要对方修改,否则我方出口公司不仅要承受货物无法及时出口的损失,还要承担违约责任;(6)审核信用证条款中有无“软条款”存在,以免到时使出口企业钱货两空。
3、在进口贸易结算中,我国进口商要谨慎审核国外出口商的资信。在实际中,许多诈骗案件都是由于国外客户的资信了解不够所致。
4、在进口贸易结算中,要谨慎合理地制定信用证条款。信用证条款不能与合同矛盾,但可能相互补充。在实际中,可以在不违合同基本规定前提下适当加若干条款。如为防止国外出口商以次充优,可在信用旺条款中规定对方出具SGS检验证书或对方国家官方机构检验证书,证明内容包括货物品质、数量、包装等;为了防止出口商短装货物,还可以要求对方出具的检验方正书必须表是在装船时进行的。同时,在收到议付单据时,还可请我国驻外领事馆商务人员或有关国际机构人员到起运港查询是否在那一天有该货船运货出航。
四、进口远期信用证结算风险及风险防范
近年来,由于国内企业的资金相对紧张,在进口贸易中往往采用远期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在某些分行国际业务部,进口结算部门开出的大额远期信用证占银行的对外开证比重越来越大,这既有企业资金紧张的因素,也有银行利益驱使的因素。从实际情况看,这种银行为赚取业务费而开出的远期信用证越来越暴露出问题,有的已经导致了银行外汇资产严重不良,甚至影响我国银行的国际形象和信誉。
1、企业不讲信誉形成的风险。由于市场竞争激烈,有的商业银行国际服务部为了拉客户,尤其是大额结算业务,一般只要求客户交比例较低的开证保证金就对外开证,开证行在收到国外议付行的单据后,审核无误就必须承兑国外出口商的远期汇票,向国内进口企业放单。这样,一旦远期汇票到期,银行必须无条件对外付款,如果届时进口企业不能履约偿债,风险就全由开证行承担了。
2、进口货物纠纷形成的风险。在进口远期信用证结算中,进口企业取得全套单据领取进口货物,发现货物质量比合同规定的差或数量不足,往往会自觉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向银行下达止付令。这样,就把银行陷入两难境地,如果执行法院裁决,则会违反国际惯例,影响国际声誉,使无形资产受损失;如果不遵循国际惯例,则会违抗法院裁决,后果严重,到头受损的肯定是银行。
3、补偿贸易中企业不能履约形成的风险。在补偿贸易中,有时企业进口国大宗原料进行加工、生产,再把成品出口到国外,其间有许多环节,万一其中某个环节出了问题,如原料或成品运输、仓储受自然危害,出运交货装船延期等,都会造成违约而不能及时收汇。在这种情况下,银行肯定要承担远期信用旺风险,到时对外付款,而企业即使想偿还远期信用证项下贷款也无能为力了。
4、对外借款到期不还形成的风险。有些远期信用证没有进出口贸易的背景,仅仅是为了对外借款,这类远期信用证风险最大。近几年来有一种看法,认为国际金融市场上利率低,而我国利率从国外银行借入外汇到国内换成人民币使用划算。事实上,也确实有一些企业和银行在利用这一途径发财。然而市场经济竞争是激烈的,企业经营有自己垫款对外付款的风险,后患很大,远期信用证的期限越大,越有可能出现问题;金额越大,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5、银行违规操作形成的风险。严格遵循国际惯例,是进出口企业、银行的基本原则。只有遵循国际惯例,才能在国际上树立良好的信誉和形象,才能开展业务、在市场竞争中立足发展。一般来说,我国银行在办理国际业务时作风是稳健的,但也有违规现象发生,值得引起注意。
风险防范对策:
1、严格开证审核审批制度。我国商业银行都有授信管理制度,但在实际中有的地方采取了化整为零的办法办理对外开证。因而有必要严格远期信用证的开立程序和监督制度。如严禁开立融资性远期信用证等。
2、严格申请开证企业的担保抵押。对外开立远期信用证,从理论上说应收取100%的保证金,其他部分通过担保或抵押来解决。对于信用担保,一般只接受金融企业的担保和实力雄厚、信誉很好的企业担保。对于抵押,要认真审核其真实性、合法性、流动性并经办理公证、登记转让、过户等手续,最好是投足保险。因为在实际中,担保单位担而不保,抵押物无法变现的情况是常见的。
3、强调商业银行银行应稳健经营。不管是远期信用证还是近期信用证以及其他结算方式,都要按程序办事,遵循国际惯例,自觉维护我国银行国际声誉和形象。 -
2021-09-17 12:41 连佩忠 客户经理
一、银行对公业务总体风险因素分析
(一)贷款业务风险分析
1、我国商业银行对银行贷款风险的认识不充分。他们过分看重规模,而对资产质量认识不充分。
2、贷款比重过高。贷款占银行资产的75%左右,而国外一般不超过50%;
3、贷款集中度过高。目前我国各家商业银行的贷款主要集中在大城市、大项目、大企业,或者是上市公司、垄断企业。这样,就出现了众多银行追逐一家企业、一个项目的现象。而资产的集中意味着风险的积聚。此外,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贷款的80%左右集中在国有企业,但其创造的产值只占全部工业增加值的30%,这意味着投入多产出少,贷款难以保证效益和及时收回。加上目前企业转轨建制过程中的“母体裂变”、“金蝉脱壳”、破产倒闭等逃债行为,更空前增大了银行信用风险;
4、不良贷款居高不下。我国商业银行大量的不良贷款,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的经营与发展。尽管近年来,国家给予了核销、剥离和债转股等一系列政策,不良贷款也出现了一些积极变化,但不良贷款前清后增的现象仍比较普遍。
5、贷款的“三查”制度不能得到严格执行,风险责任机制不健全,权、责、利不对称,盲目下达贷款指标、抵押贷款不规范、银行难以执行抵押权。
(二)抵押物风险分析
1、抵押物评估超值。商业银行在发放抵押贷款时,评估部门对抵押物评估价值的高估,使得信贷资产发生风险时,最终的损失全部由银行承担。
2、银行在接受抵押贷款时,有时为维护良好的客户关系,在抵押单证不齐全的条件下,仅凭其信誉就与客户办理了抵押贷款手续。但是,在收不回抵押贷款时,由于抵押贷款单据不齐全,也无法行使其对抵押物的处理权。
(三)中间业务风险分析
从发展趋势看,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所占比重会不断加大,但部分商业银行盲目开展中间业务,根本没把中间业务作为一个新的利润增长点来看待,而是把它作为传统业务竞争的一个附属手段,偏离了开展中间业务是为了增加利润的初衷。另外,企业利用中间业务中使用的票据窃取信贷资金的行为也加剧了银行业的风险。
二、银行对公业务风险管理可行性分析
(一)贷款业务风险分析
1、贷款业务种类
(1)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为在银行开立了往来帐户的企业法人提供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和外币流动资金贷款。为借款人提供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贷款方式有: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其中担保贷款包括:
①保证贷款: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连带责任发放的贷款。
②抵押贷款: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③质押贷款:以借款人/第三人的动产/权利作质物发放的贷款
(2)中期流动资金贷款
为在银行开立了往来结算的企业法人提供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和外币流动资金贷款。为借款人提供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贷款方式有: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其中担保贷款包括:
①保证贷款: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连带责任发放的贷款。
②抵押贷款: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③质押贷款:以借款人/第三人的动产/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3)项目贷款
贷款对象是项目承办人,其为该项目筹资和经营成立的项目公司。贷款种类有:
科技贷款
重点项目贷款:能源建设贷款、基础设施建设贷款、电力建设贷款、银团贷款、各类专项贷款
贷款保证:
●以项目公司的资产作为贷款的安全保障
●以项目公司的现金流量和收益作为还款来源
(4)房地产开发贷款
贷款对象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企业在房地产开发/营销过程中的资金。贷款种类有住房开发贷款、商业用房开发贷款、土地开发贷款、配套房地产开发的流动资金贷款、综合楼宇按揭额度。
(5)贸易融资业务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
融资对象为具备外贸业务经营资格,在我行开立外币往来结算帐户的企业法人
融资方式为核定国际贸易融资授信额度
融资种类包括开证、进口押汇、出口押汇、出口贴现、打包放款、担保贷款、保理
国内票据业务:①票据承兑②票据贴现
2、贷款业务风险管理可行性分析
对上述贷款业务种类分两种形式进行风险管理:
(1)信用贷款
我司可对信用贷款对象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价,作为银行发放贷款的参考标准。
(2)抵押贷款
我司可对抵押物进行评估,对其投保内容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
(二)抵押物风险分析
1、由银行内部的评估部门做出的评估报告要有银行审核部门进行审核。在此,要保证审核人员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如果,内部的评估结果有疑义,应该再聘请外部评估机构重新评估,作出准确公正的结论。
2、银行要加强对抵押物单证的管理,一切按规定办事,不要作出违反原则的承诺。
(三)中间业务风险分析
1、中间业务种类
(1)人民币结算业务
包括银行本票业务、商业汇票业务、支票业务、托收承付业务、委托收款业务、银行汇票、汇兑业务、通知存款业务、协定存款业务、委托代理业务、全国借记卡业务。
(2)国际结算业务
包括外汇汇出汇款、外汇汇入汇款、光票托收、外币信用卡提现、代收外币信用卡、代售旅行支票、兑付外币旅行支票、外币兑换、结汇、售汇、进口开证、进口跟单代收、担保提货、出口信用证通知、出口信用证审单议付、出口跟单托收、外汇担保、贸易融资、资信调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行情咨询、美元汇入汇款路径
(3)寿险代理业务
近年来,代理保险销售已成为银行开展中间业务的一项“重头戏”,而通过银行销售保险也成为保险公司一个不可小觑的销售渠道,一些新兴保险公司通过银行销售的保单占总保费的比例甚至高达70%。
3、中间业务风险管理可行性分析
(1)结算业务
保险经纪公司可对国际结算过程中涉及到的保单内容为银行作专业的审核业务,并对其中的疑义做出专业解释。
(2)寿险代理业务
寿险代理业务中会出现以下问题:一、银行销售人员在销售保险时,由于不具备相应的素质,加之利益的驱动,难免发生误导现象,导致客户撤退保现象加剧,投诉上访频繁。由于客户在银行买了保险,出了问题只认银行,从而导致银行的经营风险上升。二、银行在代理保险销售中,促成业务后就交给了保险公司,但由于信息不对称,银行很难对总体的业务量有一个准确的把握,忙活一年,年底结算收益不大,从而使银行陷入两难。
因此,保险经纪公司与银行的合作可以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帮助银行建立有效的业务管理制度,规范目前的银行保险业务。如完善银行与保险公司的业务核对流程,建立业务单证的管理办法,规范保费等结算流程和规则,进行撤退保业务量统计等等。二是帮助银行建立以客户服务为导向的培训体系和培养专业理财服务队伍。三是银行经纪双方合作推动符合银行客户需求的产品开发。这种合作最大的特点就在于充分发挥了专业保险中介的作用,理顺了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提高了银行保险销售渠道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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