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和出口单位审核信用证时分别应审核哪些要点

银行和出口单位审核信用证时分别应审核哪些要点
窦连波 来自: 网页 2021-09-17 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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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7 13:14最佳答案

信用证审单技巧
单证审核的基本方法 :
• 纵向审核法
– “单证一致”
– 以信用证和UCP为基础对规定的各项单据进行审核,各单据的内容要符合信用证和UCP的规定
• 横向审核法
– “单单相符”
– 纵向审核之后,分别以单据为中心审核其他规定的单据,有关内容要相互一致
审核的准备—浏览信用证1
• 快速阅读信用证,以下条款可以马上判断是否存在不符,需重点注意:
– 有效期及有效地
– 金额及增减额度
– 是否允许分批装运
– 最迟装运期
– 交单期
– 各种单据份数
• 审单时单据按信用证提及的次序排列
审核的准备—浏览信用证2
• 对于一些特殊条件,可以事先标记:
– 单据日期早于信用证日期是否接受
– 简式/多式运输单据是否接受
– 第三方单据是否接受
– 运输行单据是否接受
– 是否所有单据都引用信用证号码
– 是否对出单语言有限定
– 其它你认为重要的内容
审核的准备—工具
铅笔 橡皮 计算器 草稿纸 直尺 UCP500 ISBP
审核的要点—汇票
• 出票人必须是受益人,由其签字或盖章加签字
• 付款人是否符合信用证42A/D域规定
• 金额和发票相同,是否符合信用证42C域规定
• 金额的大、小写如都有,则必须一致
• 付款期限要符合信用证42C域规定
• 币种和信用证相一致
• 如必要,需要背书(例如汇票收款人和寄单索汇人不同时,需要收款人给索汇人的背书)
• 修改和变更是否有出票人的证实
审核的要点—发票
• 抬头人必须是申请人 ( UCP500ART48规定的除外)
• 签发人必须是受益人(信用证规定“第三方单据可接受”的除外,UCP500ART48G规定的除外)
• 商品的描述必须与信用证规定一致
• 价格条款(贸易术语)必须与信用证规定一致
• 商品的数量必须符合信用证规定
• 单价和价格条件必须符合信用证规定
• 除非信用证要求,发票无需签字和日期
审核的要点—海运提单1
• 正本提单必须以UCP第20条B款规定的方式进行签字,且承运人的名称必须出现在提单的表面,并表明承运人身份
• 如果是预先印就“已装运于船”的提单,并且没有单独装船批注,提单的出具日即视为装运日
• 如带有加注日期的单独装船批注,该日期视为装运日,而不论在提单签发日之前还是之后
• 装运日是否符合信用证规定
• 装货港和卸货港必须与信用证规定一致
审核的要点—海运提单2
• 必须注明正本的份数
• 收货人和被通知人须符合信用证规定
• 商品名称可使用与信用证不矛盾的货物的统称
• 运费预付或运费到付(如信用证要求)是否正确表明
• 唛头、件数、毛重须与其他单据一致
• 不应有货物及/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批注
• 背书应按照信用证要求(如有)
• 修正和变更必须经过证实
审核的要点—租船合约提单1
• 银行不审核相关的租船合约
• 正本租船合约提单必须以UCP第20条B款规定的方式签署,无需显示承运人名称
• 如果是预先印就“已装运于船”的租船合约提单,没有单独装船批注,出具日即视为装运日
• 如带有加注日期的单独装船批注,该日期视为装运日,而不论在签发日之前还是之后
• 装运日是否符合信用证规定
• 装货港和卸货港必须与信用证规定一致
审核的要点—租船合约提单2
• 必须注明正本的份数
• 收货人和被通知人须符合信用证规定
• 商品名称可使用与信用证不矛盾的货物的统称
• 运费预付或运费到付(如信用证要求)是否正确表明
• 唛头、件数、毛重须与其他单据一致
• 不应有货物及/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批注
• 背书应按照信用证要求(如有)
• 修正和变更必须经过证实
审核的要点—多式联运单据1
• 正本多式联运单据必须以UCP第20条B款规定的方式进行签字,且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名称必须出现在提单的表面,并表明其身份
• 如果是预先印就“已装运于船”的提单,并且没有单独装船批注,提单的出具日即视为装运日
• 如带有加注日期的单独装船批注,该日期视为装运日,而不论在提单签发日之前还是之后
• 装运日是否符合信用证规定
• 接管地、发运地、装货地和目的地必须与信用证规定一致
审核的要点—多式联运单据2
• 必须注明正本的份数
• 收货人和被通知人须符合信用证规定
• 商品名称可使用与信用证不矛盾的货物的统称
• 运费预付或运费到付(如信用证要求)是否正确表明
• 唛头、件数、毛重须与其他单据一致
• 不应有货物及/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批注
• 背书应按照信用证要求(如有)
• 修正和变更必须经过证实
审核的要点—空运单据1
• 正本空运单据必须以UCP第20条B款规定的方式签署,且承运人的名称必须出现在提单的表面,并表明承运人身份
• 在表面看来系“发货人/托运人的正本”,如果要求提交全套正本,只要提交一份表明是发货人/托运人的正本即可
• 空运单据必须表明货物已收妥待运
• 如果L/C要求表面必须标明发运的实际日期,必须做出单独批注,该发运日期将被视为装运日期;如果没有要求,则出具日期将被视为发运日期
审核的要点—空运单据2
• 必须注明信用证要求的出发地机场和目的地机场,可使用IATA代码代替文字
• 不应做成指示抬头,被通知人须符合L/C规定
• 商品名称可使用与信用证不矛盾的货物的统称
• 运费预付或运费到付(如信用证要求)是否正确表明
• 唛头、件数、毛重须与其他单据一致
• 不应有货物及/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批注
• 修正和变更必须经过证实
审核的要点—公路、铁路、内河运输单据1
• 共同点:
– 无论提交的是否注明正本单据,都视为正本
– 注明承运人名称和身份
– 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地及目的地
– 不应做成指示抬头和背书,到货通知人是否和信用证一致
– 运费预付或运费到付(如信用证要求)是否正确表明
– 货物描述可以使用与信用证不矛盾的统称
– 修正和变更必须经过证实
– 注明或以收讫装运或类似用语,除单日期视为装运日期,除非有收货印戳,该印戳日期视为装运日期
– 不应有货物及/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批注
• 不同点:
– 公路运单:必须表明其为签发给托运人/发货人的一联,或者对其签发对象不做任何标注
– 铁路运单:许多铁路运输公司的做法是仅向托运人/发货人提供加盖铁路公司印章的一联(常常是拓印联),此联可作为正本
审核的要点—专递和邮政收据
• 专递/快递
– 注明专递/快递机构的名称及盖戳、签字或其他方式证实
– 表明取件或收件的日期,该日期视为发运日
– 不应有货物及/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批注
• 邮政收据
– 记载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地或发运地并注有日期,该日期视为装运日
– 不应有货物及/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批注
审核的要点—保险单1
• 必须由保险公司或其代理出具并签署,除非另有规定,保险经纪人出具的暂保单不予接受
• 币种必须和信用证一致
• 投保比例
– L/C无规定:最低投保额必须是CIF/CIP金额的110%
– L/C规定投保比例:如110%,视为最低要求
• 保险险别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要求“一切险”时,含有任何“一切险”批注或条款都将接受
• 保险责任至少覆盖信用证规定的货物装运、发运或接管地到卸货港或最终目的地之间的路程
审核的要点—保险单2
• 不必注明正本份数,如果注明,除非另有规定,所有正本都必须提交
• 包装件数、唛头等必须与发票和其他单据一致
• 运输工具、起运地及目的地,必须与信用证及其他单据一致
• 在需要时经有权索偿人背书,如信用证要求空白背书则保险单据可开立成来人式,反之亦然
• 出单日期不得晚于装运日期,除非表明保险责任最晚于装运之日起生效
•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接受含有收免赔率/额的保单
审核的要点—产地证
• 必须由信用证规定的人出具
– 如果信用证要求由受益人、出口商或厂商来出具,则由商会出具的单据是可以接受的,只要该单据相应地注明受益人、出口商或厂商
– 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由谁来出具,则由任何人包括受益人出具的单据都可接受
• 必须经过出单人签署、注明日期
• 必须在表面上与发票的货物相关联
• 收货人的信息如果显示,则不得与运输单据中的收货人信息相矛盾
• 出口方可以不同于受益人或运输单据的发货人
其它单据1
• 海运单
– 非运输单据,不能做成指示抬头和背书,其他要求参考海运提单以及UCP500ART23
• GSP FORM A
– 产地证的一种,除信用证的规定外,参考产地证
• 装箱单/重量单
– 除信用证规定内容外,和其他单据不要矛盾
• 受益人证明/FAX/装船通知/其他声明或证明
– 内容按照信用证的要求缮制
– 是否加注日期取决于单据的内容和性质
其它单据2
• 各种检验证(动植物检疫、熏蒸证明、质检证等)
– 内容按照信用证的要求缮制
– 是否加注日期取决于证明的内容和性质
• 运输行提单/航空分运单/货物收据
– 除非信用证同意,否则不得接受
– 内容按照信用证的要求缮制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09-17 13:35 梅金红 客户经理

     审核信用证是银行(通知行)与出口企业的共同责任,只是各有侧重。业务中,银行重点审核开证行的政治背景、资信能力、付款责任、索汇路线及信用证的真伪等。出口企业则着重审查信用证的内容与买卖合同是否一致。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银行审证
    (1)从政策上审核。主要看来证各项内容是否符合我方的方针政策以及是否有歧视性内容。有则须根据不同情况向开证行交涉。
    (2)对开证行的审核。主要对开证行所在国家的政治经济状况、开证行的资信、经营作风等进行审查。对于资信欠佳的银行应酌情采取适当的保全措施。
    (3)对信用证性质与开证行付款责任的审核。出口业务中,我方不接受带"可撤销"字样的信用证;对于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如附有限制性条款或保留字句,使"不可撤销"名不符实,应要求对方修改。
    2、出口企业审证
    出口企业只需作复核性审核,其审证重点主要应放在下述几项:
    (1)对信用证金额与货币的审核。即审核信用证金额是否与合同金额一致,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如合同订有溢短装条款,信用证金额是否包括溢装部分金额;信用证使用的货币是否与合同规定的计价和支付货币一致。
    (2) 对有关货物条款的审核。主要是对商品的品质、规格、数量 包装等依次进行审核,如发现信用证内容与合同规定不一致 不应轻易接受,原则上要求改证。
    (3)对信用证的装运期、有效期和到期地点的审核。信用证的装运期必须与合同的规定相同;信用证的有效期一般规定在装运期限后7-15天,以方便卖方制单。关于信用证的到期地点,通常要求规定在中国境内,对于在国外到期的信用证,我们一般不接受,应要求修改。
    (4)对开证申请人、受益人的审核。开证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应仔细审核,以防错发错运。受益人的名称和地址也须正确无误,以免影响收汇。
    (5) 对单据的审核。主要要对来证中要求提供的单据种类、份数及填制方法等 进行审核,如发现有不正常规定或我方难以办到的应要求对方修改。
    (6)对其他运输条款、保险、商检等条款的审核。即仔细审核信用证对分批装运、转船、保险险别、投保加成以及商检条款的规定是否与合同一致,如有不符,应要求对方修改。
    (7)对特殊条款的审核。审证时,如发现超越合同规定的附加或特殊条款,一般不应轻易接受,如对我方无太大影响,也可酌情接受一部分。

    审证的方式
    1、全面审核信用证
    全面审核信用证是审核信用证的中心工作、重点工作,全面审核信用证就是:
    (1)根据合同条款来全面审核信用证条款。
    按照合同上的签约人、商品描述、价格条款、支付条款、装运条款、保险条款、合同金额、商检、仲裁等全部内容,全面仔细地审核信用证的受益人名称、品名、价格、货币、金额、包装、运输方式、装运路线、装期、效期、交单期、信用证到期地点、保险险别、投保加成等详细具体规定的信用证条款,把合同条款与信用证条款-一对应起来审核,逐条检查信用证条款是否符合合同条款的规定,发现信用证规定有不符合合同的规定,一定要与进口方联系。如果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不一致,但不会给出口方带来不利,可要求进口方书面确认修改合同条款即可;如果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不一致,会对出口方产生不利影响,出口方应该要求进口方按照合同条款对信用证条款进行修改。
    (2)根据信用证知识来审核合同,检查合同条款是否有缺陷,为顺利执行合同条款把好最后的关口。
    如果发现合同条款有缺陷,此时,可利用最后的修补机会,对不利于顺利履约、不利于我方顺利取得相应的单据结汇的信用证条款,即使该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一致,也应与进口方协商,要求修改合同、修改信用证,在货物装运前,解决问题,以保证安全结汇。
    2、着重审核信用证
    信用证是一项独立的约定,一般说来,受益人按照信用证规定要求去执行,就应取得相应的单据,议付结汇。但是,有的信用证在开出之时就被设置了条款陷阱,就是常说的"软条款"。信用证软条款是比校常见的信用证风险,它限制了出口方对信用证操作的主动权,出口人在履约操作过程中,很难获得或者根本就不能获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威胁到信用证收汇的安全。
    软条款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执行信用证的主动权被进口方掌握,装船需要进口方的指示;结汇单据依赖进口方提供;收取货款的需要进口方同意;信用证条款与要求不配套,单据条款与操作条款不衔接,相关规定自相矛盾;如果接受信用证软条款,出口企业必然承担相应的收汇风险,当然,也不是说、所有的信用证软条款都必定要求修改,出口企业可根据市场、客户资信、产品、运输及软条款的具体要求等实际情况,区别对待不同条件下的软条款。对确实需要修改的信用证软条款,应与客户协商,要求修改信用证,在收到相关信用证修改前,出口方应谨慎行事。
  • 2021-09-17 13:32 齐显影 客户经理

    1。信用证要和哪些单据核对? 单单一致,单证一致,指是都是什么单?
    答:是对信用证中所需文件和附加文件的进行核对(如:有对装箱单,发票,提单,船证等一些文件的需要和要求)
    单单一致是指所有这些提交的发票上面的合同号,货描,发票号,提单号等要一致。
    单证一致是指所有这些单据里的要求如果货描怎么显示,收货人怎么写等和信用证要求的一致。
    2.议付行都要审核单据的什么内容?
    议付行银行只从“单据表面上”审查,即银行不需要亲自过问单据是否是真的,是否失效,或货物是否真正装运。除非银行知道所进行的是欺诈行为,否则这些实际发生的情况与银行无关。
    要根据信用证要求来审核这些单据,具体要看信用证内容。
    3.议付行要不要通知卖方对单据进行确信?
    1)议付行审单应在“合理时间”-—“不得超过从其收到单据的翌日起算七个银行工作日”,决定接受 或拒绝接受单据,并相应地通知寄送单据的一方。
    2)议付行审单发现单据中出现不符点,应退单给受益人改正单据。对大额单据议付行与受益人之间可商定实行预审。
  • 2021-09-17 13:29 齐晓彦 客户经理

    议付银行在审核信用证和单据时,其侧重点主要是有效期,装运期,交单期等时限,及单据的种类和数量是否齐全。
    出口公司在审核时必须全面审核单据,不能有任何疏漏,因为单据最终到达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手中,他们对单据的审核与议付行不同,开证行审核单据是很严格的,如果单据不符而导致无法使用,开证行就会拒绝付款。
  • 2021-09-17 13:26 边华涛 客户经理

    首要注意信用证的软条款,主要有:
    a.开证申请人(买方)通知船公司、船名、装船日期、目的港、验货人等,受益人才能装船。此条款使卖方装船完全由买方控制。
    b.信用证开出后暂不生效,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通知生效,或待货样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此类条款使出口货物能否装运,完全取决于进口商,出口商则处于被动地位。出口商见信用证才能投产,生产难安排,装期紧,出运有困难。
    c.1/3正本提单迳(直)寄开证申请人。买方可能持此单先行将货提走。
    d.记名提单,承运人可凭收货人合法身份证明交货,不必提交本提单。
    e.信用证到期地点在开证行所在国,有效期在开证行所在国,使卖方延误寄单,单据寄到开证行时已过议付有效期。
    f.信用证限制运输船只、船龄或航线等条款。
    g.含空运提单的条款,提货人签字就可提货,不需交单,货权难以控制。有的信用证规定提单发货人为开证申请人或客户,可能被不法商人利用此特殊条款进行无单提货。
    h.品质检验证书须由开证申请人或其授权者签发,由开证行核实,并与开证行印签相符。采用买方国商品检验标准,此条款使得卖方由于采用本国标准,而无法达到买方国标准,使信用证失效。
    i.收货收据须由开证申请人签发或核实。此条款使买方托延验货,使信用证失效。
    j.自相矛盾,即规定允许提交联运提单,又规定禁止转船。
    k.规定受益人不易提交的单据,如要求使用CMR运输单据(我国没有参加《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所以我国的承运人无法开出“CMR”运输单据。
    l.一票货物,信用证要求就每个包装单位分别缮制提单。
    m.设置质量检验证书障碍,伪造质检证书。
    n.本证经当局(进口国当局)审批才生效,未生效前,不许装运。
    o.易腐货物要求受益人先寄一份提单,持此单可先行提货。
    p.货款须于货物运抵目的地经外汇管理局核准后付款。
    q.卖方议付时需提交买方在目的港的收货证明。
    r.产地证书签发日晚于提单日期,这会被怀疑未经检验,先装船,装船后再检验。
    s.延期付款信用证下受益人交单在先,银行付款在后,风险大,应加具保兑。
    t.不接受联合发票,进口国家拒绝接受联合单据。
    u.信用证规定指定货代出具联运提单,当一程海运后,二程境外改空运,容易被收货人不凭正本联运提单提货。
    v.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在货物装运后如不及时寄1/3提单,开证申请人将不寄客检证,使受益人难以议付单据。
    另外审证还要注意的有:
    1、检查信用证的付款保证是否有效
    应注意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就不是一项有效的付款保证或该项付款保证是存在问题的:
    1)信用证明确表明是可以撤消的;
    此信用证由于毋须通知受益人或未经受益人同意可以随时撤消或变更,应该说对受益人是没有付款保证的,对于此类信用证,一般不予接受;
    信用证中如没有表明该信用证是否可以撤消,按照UCP500的规定,应理解是不可以撤消的;
    2)应该保兑的信用证未按要求由有关银行进行保兑;
    3)信用证未生效;
    4)有条件的生效的信用证;如:"待获得进口许可证后才能生效"。
    5)信用证密押不符;
    6)信用证简电或预先通知;
    7)由开证人直接寄送的信用证;
    8)由开证人提供的开立信用证申请书。
    2、检查信用证的付款时间是否与有关合同规定相一致
    应特别注意下列情况:
    1)信用证中规定有关款项须在向银行交单后若干天内或见票后若干天内付款等情况。对此,应检查此类付款时间是否符合合同规定或贵司的要求.
    2)信用证在国外到期.
    规定信用证国外到期, 有关单据必须寄送国外, 由于我们无法掌握单据到达国外银行所需的时间且容易延误或丢失,有一定
    的风险.通常我们要求在国内交单\付款.在来不及修改的情况下,必须应提前一个邮程(邮程的长短应根据地区远近而定)以最快方式寄送。
    3)如信用证中的装期和效期是同一天即通常所称的"双到期",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应将装期提前一定的时间(一般在效期前10天),以便有合理的时间来制单结汇。
    3、检查信用证受益人和开证人的名称和地址是否完整和准确
    受益人应特别注意信用证上的受益人名称和地址应与其印就好的文件上的名称和地址内容相一致。买方的公司名称和地址写法是不是也完全正确?在填写发货票时照抄信用证上写错了的买方公司名号和地址是有可能的,但如果受益人的名称不正确,将会给今后的收汇带来不便。
    4、检查装期的有关规定是否符合要求
    逾信用证规定装期的运输单据将构成不符点,银行有权不付款。检查信用证规定的装期应注意以下几点:
    1)能否在信用证规定的装期内备妥有关货物并按期出运;如来证收到时装期太近,无法按期装运,应及时与客户联系修改。
    2)实际装期与交单期时间相距时间太短;
    3)信用证中规定了分批出运的时间和数量,应注意能否办到,否则,任何一批未按期出运,以后各期即告失效。
    5、检查能否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交单
    如来证中规定向银行交单的日期不得迟于提单日期后若干天,如果过了限期或单据不齐有错漏,银行有权不付款。交单期通常按下列原则处理:
    1)信用证有规定的,应按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向银行交单;
    2)信用证没有规定的,向银行交单的日期不得迟于提单日期后21天;
    应充分考虑办理下列事宜对交单期的影响:
    生产及包装所需的时间。
    内陆运输或集港运输所需时间。
    进行必要的检验如法定商检或客检所需的时间。
    申领出口许可证/FA产地证所需的时间(如果需要)。
    报关查验所需的时间。
    船期安排情况。
    到商会和/或领事馆办理认证或出具有关证明所需的时间(如果需要)。
    申领检验证明书如SGS验货报告/OMIC LETTER或其他验货报告如客检证等所需的时间。
    制造、整理、审核信用证规定的文件所需的时间。
    单据送交银行所需的时间包括单据送交银行后经审核发现有误退回更正的时间。
    6、检查信用证内容是否完整
    如果信用证是以电传或电报拍发给了通知行即"电讯送达",那么应核实电文内容是否完整,如果电文无另外注明,并写明是根据UCP600,该电文是可以被当作有效信用证执行。
    7、检查信用证的通知方式是否安全、可靠
    信用证一般是通过受益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通知/保兑行通知给受益人的。这种方式的信用证通知比较安全,因为根据国际商会丛刊第500号<<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解释通则》的有关规定,通知行应对所通知的信用证的真实性负责;如果不是这样寄交的,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特别注意:
    1)信用证是直接从海外寄给您单位的,那么您单位应该小心查明它的来历。
    2)信用证是从本地某个地址寄出,要求您单位把货运单据寄往海外,而您单位并不了解他们指定的那家银行。对于上述情况,应该首先通过银行调查核实。
    8、检查信用证的金额、币制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主要检查内容有:
    1)信用证金额是否正确。
    2)信用证的金额应该与事先协商的相一致。
    3)信用证中的单价与总值要准确,大小写并用内容要一致。
    4)如数量上可以有一定幅度的伸缩,那么,信用证也应相应规定在支付金额时允许有一定幅度。
    5)如果在金额前使用了"大约"一词,其意思是允许金额有10%的伸缩。
    6)检查币制是否正确。如合同中规定的币制是"英镑",而信用证中使用的是"美元"。
    9、检查信用证的数量是否与合同规定相一致
    应注意以下几点:
    1)除非信用证规定数量不得有增减,那么,在付款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情况下,货物数量可以容许有5%的增减。
    2)特别注意的是以上提到的货物数量可以有5%增减的规定一般适用于大宗货物,对于以包装单位或以个体为计算单位的货物不适用。如:5000PCS 100%
    COTTON SHIRTS (5000 件全棉衬衫)由于数量单位是"件",实际交货时只能是5000件,而不能有5%的增减。
    10、检查价格条款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不同的价格条款涉及到具体的费用如运费、保险费由谁分担。
    如:合同中规定是:FOB SHANGHAI AT USD50/PC
    根据此价格条款有关的运费和保险费由买方即开证人承担;如果信用证中的价格条款没有按合同的规定作上述表示,而是做了如下规定: CIF NEW YORK
    AT USD50/PC 对此条款如不及时修改,那么受益人将承担有关的运费和保险费。 11、检查货物是否允许分批出运
    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货物是允许分批付运的。
    特别注意:如信用证中规定了每一批货物出运的确切时间,则必须按此照办,如不能办到,必须修改。
    12、检查货物是否允许转运
    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货物是允许转运的。
    13、检查有关的费用条款
    主要内容有:
    1)信用证中规定的有关费用如运费或检验费等应事先协商一致,否则,对于额外的费用原则上不应承担;
    2)银行费用如事先未商定,应以双方共同承担为宜。
    14、检查信用证规定的文件能否提供或及时提供
    主要有:
    1)一些需要认证的单据特别是使馆认证等能否及时办理和提供。
    2)由其他机构或部门出具的有关文件如出口许可证、运费收据、检验证明等能否提供或及时提供。
    3)信用证中指定船龄、船籍、船公司或不准在某港口转船等条款能否办到等。

    15、检查信用证中有无陷阱条款
    应特别注意下列信用证条款是有很大陷阱的条款,具有很大的风险:
    1)1/3 正本提单直接寄送客人的条款。
    如果接受此条款,将随时面临货、款两空的危险。
    2)将客户检验证作为议付文件的条款。
    接受此条款,受益人正常处理信用证业务的主动权很大程度上掌握在对方手里,影响安全收汇。
    16、检查信用证中有无矛盾之处
    如:明明是空运,却要求提供海运提单; 明明价格条款是FOB,保险应由买方办理,而信用证中却要求提供保险单。
    17、检查有关信用证是否受UCP600的约束
    明确信用证约束可以使我们在具体处理信用证业务中,对于信用证的有关规定有一个公认的解释和理解.避免因对某一规定的不同理解产生的争议。
  • 2021-09-17 13:23 齐晓峰 客户经理

    (一).检查信用证的付款保证是否有效。
    应注意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是一项有效的付款保证或该项付款保证是存在缺陷问题的:
    1.信用证明确表明是可以撤消的;
    此信用证由于毋须通知受益人或未经受益人同意可以随时撤消或变更,应该说对受益人是没有付款保证的,对于此类信用证,一般不予接受;
    信用证中如没有表明该信用证是否可以撤消,按00的规定,应理解是不可以撤消的;
    2.应该保兑的信用证未按要求由有关银行进行保兑;
    3.信用证未生效;
    4.有条件的生效的信用证;如:“待获得进口许可证后才能生效”。
    5.信用证密押不符;
    6.信用证简电或预先通知;
    7.由开证人直接寄送的信用证;
    8.由开证人提供的开立信用证申请书;
    (二).检查信用证的付款时间是否与有关合同规定相一致。
    应特别注意下列情况:
    1.信用证中规定有关款项须在向银行交单后若干天内或见票后若干天内付款等情况。对此,应检查此类付款时间是否符合合同规定或贵司的要求.
    2.信用证在国外到期.
    规定信用证国外到期, 有关单据必须寄送国外, 由于我们无法掌握单据到达国外银行所需的时间且容易延误或丢失,有一定的风险.通常我们要求在国内交单\付款.在来不及修改的情况下,必须应提前一个邮程(邮程的长短应根据地区远近而定)以最快方式寄送。
    3.如信用证中的装期和效期是同一天即通常所称的“双到期”,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应将装期提前一定的时间(一般在效期前10天),以便有合理的时间来制单结汇。
    (三).检查信用证受益人和开证人的名称和地址是否完整和准确。
    受益人应特别注意信用证上的受益人名称和地址应与其印就好的文件上的名称和地址内容相一致.买方的公司名称和地址写法是不是也完全正确?在填写发货票时照抄信用证上写错了的买方公司名号和地址是有可能的,如果受益人的名称不正确,将会给今后的收汇带来不便。
    (四).检查装期的有关规定是否符合要求.
    逾信用证规定装期的运输单据将构成不符点,银行有权不付款.
    检查信用证规定的装期应注意以下几点:
    1.能否信用证规定的装期内备妥有关货物并按期出运;如来证收到时装期太近,无法按期装运,应及时与客户联系修改。
    2.实际装期与交单期时间相距时间太短;
    3.信用证中规定了分批出运的时间和数量,应注意能否办到,否则,任何一批未按期出运,以后各期即告失效;
    (五).检查能否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交单。
    如来证中规定向银行交单的日期不得迟于提单日期后若干天,如果过了限期或单据不齐有错漏,银行有权不付款。
    交单期通常按下列原则处理:
    1.信用证有规定的,应按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向银行交单;
    2.信用证没有规定的,向银行交单的日期不得迟于提单日期后21天;
    应充分考虑办理下列事宜对交单期的影响:
    1.生产及包装所需的时间。
    2.内陆运输或集港运输所需时间。
    3.进行必要的检验如法定商检或客检所需的时间。
    4.申领出口许可证/FA产地证所需的时间(如果需要)。
    5.报关查验所需的时间。
    6.船期安排情况。
    7.到商会和/ 或领事馆办理认证或出具有关证明所需的时间(如果需要)。
    8.申领检验证明书如SGS验货报告/OMIC LETTER或其他验货报告如客检证等所需的时间。
    9.制造、整理、审核信用证规定的文件所需的时间。
    10.单据送交银行所需的时间包括单据送交银行后经审核发现有误退回更正的时间。
    (六).检查信用证内容是否完整。
    如果信用证是以电传或电报拍发给了通知行即“电讯送达”,那么应核实电文内容是否完整,如果电文无另外注明,并写明是根据国际商会丛刊第 500号即<<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解释通则》,那么,该电文是可以被当作有效信用证执行
    (七).检查信用证的通知方式是否安全、可靠。
    信用证一般是通过受益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通知/保兑行通知给受益人的。这种方式的信用证通知比较安全,因为根据国际商会丛刊第500号<<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解释通则》的有关规定,通知行应对所通知的信用证的真实性负责;如果不是这样寄交的,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特别注意:
    1.信用证是直接从海外寄给您单位的,那么您单位应该小心查明它的来历。
    2.信用证是从本地某个地址寄出,要求您单位把货运单据寄往海外,而您单位并不了解他们指定的那家银行。
    对于上述情况,应该首先通过银行调查核实。
    (八).检查信用证的金额、币制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主要检查内容有:
    1.信用证金额是否正确。
    2.信用证的金额应该与事先协商的相一致。
    3.信用证中的单价与总值要准确,大小写并用内容要一致。
    4.如数量上可以有一定幅度的伸缩,那么,信用证也应相应规定在支付金额时允许有一定幅度。
    5.如果在金额前使用了“大约”一词,其意思是允许金额有10%的伸缩。
    6.检查币制是否正确。
    如合同中规定的币制是“英镑”,而信用证中使用的是“美元”。
    (九).检查信用证的数量是否与合同规定相一致。
    应注意以下几点:
    1.除非信用证规定数量不得有增减,那么,在付款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情况下,货物数量可以容许有5%的增减。
    2.特别注意的是以上提到的货物数量可以有5%增减的规定一般适用于大宗货物,对于以包装单位或以个体为计算单位的货物不适用。
    S 100% COTTON SHIRTS (5000 件全棉衬衫)由于数量单位是“件”,实际交货时只能是5000件,而不能有5%的增减。
    (十).检查价格条款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不同的价格条款涉及到具体的费用如运费、保险费由谁分担。
    如:合同中规定是:根据此价格条款有关的运费和保险
    费由买方即开证人承担;如果信用证中的价格条款没有按合同的规定作上述表示,
    而是做了如下规定: 对此条款如不及时修改,那么受益人将承担有关的运费和保险费。
    (十一).检查货物是否允许分批出运。
    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货物是允许分批付运的。
    特别注意:如信用证中规定了每一批货物出运的确切时间,则必须按此照办,如不能办到,必须修改。
    (十二).检查货物是否允许转运。
    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货物是允许转运的。
    (十三).检查有关的费用条款。
    主要内容有:
    1.信用证中规定的有关费用如运费或检验费等应事先协商一致,否则,对于额外的费用原则上不应承担;
    2.银行费用如事先未商定,应以双方共同承担为宜;
    (十四).检查信用证规定的文件能否提供或及时提供。
    主要有:
    1.一些需要认证的单据特别是使馆认证等能否及时办理和提供。
    2.由其他机构或部门出具的有关文件如出口许可证、运费收据、检验证明等能否提供或及时提供。
    3.信用证中指定船龄、船籍、船公司或不准在某港口转船等条款能否办到等。
    (十五).检查信用证中有无陷阱条款。
    应特别注意下列信用证条款是有很大陷阱的条款,具有很大的风险:
    1. 1/3 正本提单直接寄送客人的条款。
    如果接受此条款,将随时面临货、款两空的危险。
    2.将客检证作为议付文件的条款。
    接受此条款,受益人正常处理信用证业务的主动权很大程度上掌握在对方手里,影响安全收汇。
    (十六).检查信用证中有无矛盾之处.
    如:明明是空运,却要求提供海运提单;
    明明价格条款是FOB,保险应由买方办理,而信用证中却要求提供保险单;
    (十七).检查有关信用证是否受国际商会丛刊第500号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解释通则》的约束.明确信用证受国际商会丛刊第500号<<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解释通则》的约束可以使我们在具体处理信用证业务中,对于信用证的有关规定有一个公认的解释和理解. 避免因对某一规定的不同理解产生的争议.
    (十八).对某一问题有疑问,可以向通知行或付款行查询,得到他们的帮助.
    通过对信用证的全面审核,如发现问题,应分别情况及时处理.对于影响安全收汇,难以接受或做到的信用证条款,必须要求国外客人进行修改.
  • 2021-09-17 13:20 龚崇栋 客户经理

    收到信用证后检查和审核的要点:
    (一).检查信用证的付款保证是否有效。
    应注意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是一项有效的付款保证或该项付款保证是存在缺陷问题
    的:
    1.信用证明确表明是可以撤消的; 此信用证由于毋须通知受益人或未经受益人同意可
    以随时撤消或变更,应该说对受益人是没有付款保证的,对于此类信用证,一般不予接
    受;信用证中如没有表明该信用证是否可以撤消,按照UCP500的规定,应理解是不可以
    撤消的;
    2.应该保兑的信用证未按要求由有关银行进行保兑;
    3.信用证未生效;
    4.有条件的生效的信用证;如:“待获得进口许可证后才能生效”。
    5.信用证密押不符;
    6.信用证简电或预先通知;
    7.由开证人直接寄送的信用证;
    8.由开证人提供的开立信用证申请书;
    (二).检查信用证的付款时间是否与有关合同规定相一致。
    应特别注意下列情况:
    1.信用证中规定有关款项须在向银行交单后若干天内或见票后若干天内付款等情况。对
    此,应检查此类付款时间是否符合合同规定或贵司的要求.
    2.信用证在国外到期. 规定信用证国外到期, 有关单据必须寄送国外, 由于我们无法掌
    握单据到达国外银行所需的时间且容易延误或丢失,有一定的风险.通常我们要求在国内
    交单\付款.在来不及修改的情况下,必须应提前一个邮程(邮程的长短应根据地区远近
    而定)以最快方式寄送。
    3.如信用证中的装船期和有效期是同一天即通常所称的“双到期”,在实际业务操作
    中,应将装船期提前一定的时间(一般在效期前10天),以便有合理的时间来制单结
    汇。
    (三).检查信用证受益人和开证人的名称和地址是否完整和准确。
    受益人应特别注意信用证上的受益人名称和地址应与其印就好的文件上的名称和地址内
    容相一致.买方的公司名称和地址写法是不是也完全正确?在填写发货票时照抄信用证
    上写错了的买方公司名号和地址是有可能的,如果受益人的名称不正确,将会给今后的
    收汇带来不便。
    (四).检查装期的有关规定是否符合要求. 逾信用证规定装期的运输单据将构成不符点,
    银行有权不付款.
    *检查信用证规定的装期应注意以下几点:
    1.能否信用证规定的装期内备妥有关货物并按期出运;如来证收到时装期太近,无法按
    期装运,应及时与客户联系修改。
    2.实际装期与交单期时间相距时间太短;
    3.信用证中规定了分批出运的时间和数量,应注意能否办到,否则,任何一批未按期
    出运,以后各期即告失效;
    (五).检查能否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交单。 如来证中规定向银行交单的日期不得迟于
    提单日期后若干天,如果过了限期或单据不齐有错漏,银行有权不付款。
    *交单期通常按下列原则处理:
    1.信用证有规定的,应按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向银行交单;
    2.信用证没有规定的,向银行交单的日期不得迟于提单日期后21天;
    *应充分考虑办理下列事宜对交单期的影响:
    1.生产及包装所需的时间。
    2.内陆运输或集港运输所需时间。
    3.进行必要的检验如法定商检或客检所需的时间。
    4.申领出口许可证/FA产地证所需的时间(如果需要)。
    5.报关查验所需的时间。
    6.船期安排情况。
    7.到商会和/ 或领事馆办理认证或出具有关证明所需的时间(如果需要)。
    8.申领检验证明书如SGS验货报告/OMIC LETTER或其他验货报告如客检证等所需的时
    间。
    9.制造、整理、审核信用证规定的文件所需的时间。
    10.单据送交银行所需的时间包括单据送交银行后经审核发现有误退回更正的时间。
    (六).检查信用证内容是否完整。
    如果信用证是以电传或电报拍发给了通知行即“电讯送达”,那么应核实电文内容是否
    完整,如果电文无另外注明,并写明是根据国际商会丛刊第 500号即<<跟单信用证统一
    惯例解释通则》,那么,该电文是可以被当作有效信用证执行
    (七).检查信用证的通知方式是否安全、可靠。
    信用证一般是通过受益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通知/保兑行通知给受益人的。这种方式的
    信用证通知比较安全,因为根据国际商会丛刊第500号<<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解释通
    则》的有关规定,通知行应对所通知的信用证的真实性负责;
    如果不是这样寄交的,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特别注意:
    1.信用证是直接从海外寄给您单位的,那么您单位应该小心查明它的来历。
    2.信用证是从本地某个地址寄出,要求您单位把货运单据寄往海外,而您单位并不
    了解他们指定的那家银行。
    对于上述情况,应该首先通过银行调查核实。
    (八).检查信用证的金额、币制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主要检查内容有:
    1.信用证金额是否正确。
    2.信用证的金额应该与事先协商的相一致。
    3.信用证中的单价与总值要准确,大小写并用内容要一致。
    4.如数量上可以有一定幅度的伸缩,那么,信用证也应相应规定在支付金
    额时允许有一定幅度。
    5.如果在金额前使用了“大约”一词,其意思是允许金额有10%的伸缩。
    6.检查币制是否正确。
    如合同中规定的币制是“英镑”,而信用证中使用的是“美元”。
    (九).检查信用证的数量是否与合同规定相一致。
    应注意以下几点:
    1.除非信用证规定数量不得有增减,那么,在付款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
    的情况下,货物数量可以容许有5%的增减。
    2.特别注意的是以上提到的货物数量可以有5%增减的规定一般适用于大宗
    货物,对于以包装单位或以个体为计算单位的货物不
    适用。如:5000PCS 100% COTTON SHIRTS (5000 件全棉衬衫)由于数量单位是
    “件”,实际交货时只能是5000件,而不能有5%的增减。
    (十).检查价格条款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不同的价格条款涉及到具体的费用如运费、保险费由谁分担。如:合同中规定是:FOB
    SHANGHAI AT USD50/PC 根据此价格条款有关的运费和保险费由买方即开证人承担;如
    果信用证中的价格条款没有按合同的规定作上述表示,而是做了如下规定: CIF NEW
    YORK AT USD50/PC 对此条款如不及时修改,那么受益人将承担有关的运费和保险费。
    (十一).检查货物是否允许分批出运。
    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货物是允许分批付运的。特别注意:如信用证中规定了每一批货
    物出运的确切时间,则必须按此照办,如不能办到,必须修改。
    (十二).检查货物是否允许转运。
    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货物是允许转运的。
    (十三).检查有关的费用条款。
    主要内容有:
    1.信用证中规定的有关费用如运费或检验费等应事先协商一致,否则,对
    于额外的费用原则上不应承担;
    2.银行费用如事先未商定,应以双方共同承担
    (十四).检查有关信用证是否受国际商会丛刊第500号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解释通
    则》的约束.明确信用证受国际商会丛刊第500号<<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解释通则》的约
    束可以使我们在具体处理信用证业务中,对于信用证的有关规定有一个公认的解释和理
    解. 避免因对某一规定的不同理解产生的争议.
    (十五).对某一问题有疑问,可以向通知行或付款行查询,得到他们的帮助.
  • 2021-09-17 13:17 黄生鹏 客户经理

    信用证基本上都是进口商开给出口商的结算方式。出口企业应该认真审查进口商提供的信用证草本,因为这个是以后你收钱的根本。主要要认真审查金额、企业名称、最迟发运日期、信用证有效期以及很重要的一点以后每次收款需要提供哪些单据,要清楚哪些可以提供哪些不能等等;而银行只是将双方提供的草本开出去,只要是复合银行的格式就行具体内容是需要进出口双方协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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