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的性质是什么?

信用证的性质是什么?
黄盛波 来自: 网页 2021-09-20 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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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06:19最佳答案

我是学金融的。我以书本知识回答你。
性质:第一,信用证是一项独立文件;第二,开证行是第一性付款人;第三,信用证业务处理的是单据。
区别:可转让信用证中,通常第一受益人是中间商,第二受益人为实际供货人。《ucP500》规定,凡是信用证中未注明“可转让”字样的,信用证不能转让,因而产生了对背信用证。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09-20 06:37 连亚玉 客户经理

    L/C、T/T和D/P,是国际贸易的三种付款方式。国际贸易的付款方式共包括三种:信用证(即L/C,种类繁多)、汇付(包括电汇即T/T、信汇M/T和票汇D/D,后两者用得较少)和托收(包括付款交单D/P和承兑交单D/A)。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简称L/C)是一种开证银行根据申请人(进口方)的要求和申请,向受益人(出口方)开立的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汇票和出口单据,在指定地点付款的书面保证。信用证是开证行向受益人作出的付款承诺,使受益人有了收款的保障,因此是对受益人有利的支付方式。但是受益人只有在按信用证规定提供了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时才能得到款项.因此信用证是银行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
    对外开立信用证一般须经过以下几个环节:
    (1)买卖双方就交易的商品签定正式的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使用信用证方式结算;
    (2)进口方根据合同规定填写开证申请书,连同合同副本及“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提交当地外汇指定银行,同时将信用证项下所须对外支付的资金足额存入银行的保证金帐户中,向银行提出对外开立信用证的申请;
    (3)如只能存入部分保证金,不足部分可向银行申请办理备用贷款;与银行签订备用贷款合同;
    (4)开证行根据申请书的内容,开立正式信用证,并通过合适的国外代理行,将信用证正本通知给出口商,同时将一份信用证副本交给进口方;
    (5)银行根据信用证的金额和期限向开证申请人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
    信用证虽然是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主要支付方式,但它并无统一的格式。不过其主要内容基本上是相同的,大体包括:
    1.对信用证自身的说明:信用证的种类、性质、编号、金额、开证日期、有效期及到期地点、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使用本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等;
    2.汇票的出票人、付款人、期限以及出票条款等;
    3.货物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包装、运输标志、单价等;
    4.对运输的要求:装运期限、装运港、目的港、运输方式、运费应否预付,可否分批装运和中途转运等;
    5. 对单据的要求:单据的种类、名称、内容和份数等;
    6.特殊条款:根据进口国政治经济贸易情况的变化或每一笔具体业务的需要,可作出不同的规定;
    7.开证行对受益人和汇票持有人保证付款的责任文句。
    审证:
    信用证一般由开证银行通过出口企业所在地的银行(通知行)转递或通知出口企业。国外客户开来信用证后,出口企业应对来证进行认真核对和审查。审核的基本要求是,信用证内容与合同规定一致。审核的内容因合同而不同,一般包括以下要点:
    (1).信用证在我国到期还是在开证行所在地到期,到期地点如在国外,出口企业要承担较大风险,一般不宜接受。
    (2).信用证上的金额和支付货币是否与合同规定相符。
    (3).装运期和有效期,信用证上的装运期原则上应与合同规定一致,有效期一般应与装运期有适当间隔。
    (4).转运和分批装运,一般应要求信用证允许转运和分批装运,或对此不做规定,如合同另有规定,信用证有关规定应与合同规定相符。
    (5)审核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的名称、地址是否无误,防止货物错发错运,影响收汇。
    (6).信用证中的付款期限必须与合同规定一致。
    此外,应按合同条款,全面审核来证中货名、规格、数量、包装、单价、装运期、目的港、保险险别是否与合同相符,来证是否加列了特殊条款,审核来证是否不可撤销,是否在合同规定之外附加了其他保留或限制性条款,对发票、装箱单、重量单、产地证明、检验证书等单据的内容有无特殊要求
    信用证的主要类型:
    A. 按基本性质分类
    a. 根据是否要求受益人提交单据分为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是开证行凭跟单汇票或单纯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单据是指代表货物或证明货物已交运的运输单据。如提单、铁路运单、航空运单等。通常还包括发票、保险单等商业单和国际贸易中一般使用跟单信用证。
    光票信用证(Clean Credit)是开证行仅凭不附单据的汇票付款的信用证,汇票如附有不包括运输单据的发票、货物清单等,仍属光票。
    b. 根据开证行的责任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和可撤销信用证
    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开证人及保兑行(如果有)的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修改或撤销信用证的规定和承诺。
    信用证上未注明可否撤销,即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国际贸易中使用的信用证,基本上是不可撤销信用证。
    可撤销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有权随时予以修改或撤销,但若受益人已按信用证规定得到议付、承兑或延期付款保证,则银行的撤销或修改无效。
    c. 根据是否有另一家银行为信用证加保,可分为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
    保凭信用证(Confirmed Letter of Credit)是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家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对信用证加保兑的银行称为保兑行,保兑行承担与开证行相同的第一性付款责任。
    当开证银行资信好和成交金额不大时,一般都使用不保兑的信用证。我国银行不开具要求另一家银行保兑的信用证,故我国进口企业通常不接受开立保兑信用证的要求。
    d. 按信用证付款方式,分为即期付款信用证、远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征和议付信用证四种方式
    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是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 Credit),议付信用证指允许受益人向某一指定银行或任何银行交单议付的信用证。通常在单证相符的条件下,银行扣取垫付利息和手续费后立即将货款垫付给受益人。议付信用证可分为公开议付信用证和限制议付信用证,前者受益人可任择一家银行作为议付行,后者则由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指定一家银行为议付行。开证行对议付行承担付款责任。
    即期付款信用证和远期付款信用证都在信用证上明确规定一家银行为付款行,不要求受益人出具汇票,仅凭提交的单据付款。承兑信用证则规定由开证行或指定的承兑行对受益人开出的远期汇票进行承兑。以上三种信用证,是否有银行愿意议付与开证银行无关。
    一切信用证都必须明确表示它适用于哪一种方式。
    B. 附加性质分类
    a. 可转让信用证
    信用证上注有"Transferable",受益人有权将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使用。可转让信用证的受益人一般是中间商,第二受益人则是实际供货商。
    受益人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的授权银行(转让行),向第二受益人开出新证,新证由原开证行承担付款责任。原证条款不变,但其中信用证金额、商品单价可以减少,有效期和装运期可以提前,投保比例可以增加,申请人可以变成原受益人。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即第二受益人不能再转让给新的受益人。
    在使用过程中,当第二受益人向转让行交单后,第一受益人有权以自己的发票和汇票替换第二证受益人的发票和汇票,以取得原证和新证之间的差额。
    b. 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Credit)
    信用证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额可恢复使用直至达到规定次数或累积总金额为止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适用于分批均衡供应,分批结汇的长期合同,以使进口方减少开征的手续、费用和押金,使出口方既得到收取全部交易货款的保障,又减少了逐笔通知和审批的手续和费用。
    循环信用证的循环方式可分为按时间循环和按金额循环。
    循环信用证的循环条件有三种:
    (l)自动循环。即不需开证银行的通知,信用证即可按所规定的方式恢复使用。
    (2)半自动循环。在使用后,开证行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停止循环的通知即可恢复使用。
    (3)非自动循环。在每期使用后,必须等待开证行通知,才能恢复使用。
    c. 假远期信用证(Usance Credit Payable at Sight)
    信用证中规定:"远期汇票即期付款,所有贴现和承兑费用由买方负担。"这种信用证,受益人开出的是远期汇票,但议付时等同于即期汇票,不因此而增加贴息的负担。对开证申请人来说,取得了延期付款的融资方便,又利用了开证银行优惠的贴现率。
    d.带电汇偿付条款的信用证(Credit with T/T Reimbursement)
    即期信用证中规定,议付行在议付后可以电传方式通知开证行,要求开证行立即以电汇方式将货款拨交议付行。这种方式使出口商在议付时减少扣减贴息的计息天数,但开证行未经审查即先行付款,故开证行往往在信用证中指定一家可靠的议付行,即为限制议付信用证。
    e. 背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Credit)
    指受益人以原证为抵押,要求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立一张内容相似的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通常由中间商申请开上给实际供货商。其使用方式与可转让信用证相似,所不同的是原证开证行并未授权受益人转让,因而也不对新证负责。
    背对背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是国外的,也可以是国内的。
    f. 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Credit)
    指两张互相制约的信用证, 进出口双方互为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双方的银行互为开证行和通知行。这种信用证一般用于补偿贸易、易货贸易和对外加工装配业务。
    通常在先行开出的信用证中注明,该证需待回头信用证开出后才生效。
  • 2021-09-20 06:34 梅金荣 客户经理

    ,开证银行负首要付款责任(primary liabilities for payment) 信用证支付方式是由开证银行以自己的信用做保证,,所以,作为一种银行保证文件的信用证,开证银行对之负的即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信用证开证银行的付款责任,不仅是首要的而且是独立的,终局的,即使进口人在开证后失去偿付能力,只要出口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开证行也要负责付款,付了款如发现有误,也不能向收益人和索偿行进行追索。 2,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self-sufficient instrument) 信用证虽然是根据买卖合同开立,单信用证一经开立,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约定。UCP500第三条明确规定:“信用证按其性质与凭以开立信用证的销售合同或者其他合同,均属不同业务。即使信用证中援引这些合同,银行也与之毫无关系并不受其约束。” 3,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pure documentary transaction) 银行处理信用证业务时,只凭单据,不问货物,它只审查收益人所提交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以决定其是否履行付款责任。
  • 2021-09-20 06:31 赵驰北 客户经理

    通俗地说,信用证是一种支付手段或结算工具,是开证行对受益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的书面文件。
    其性质是一种支付手段或结算工具。
    其特点是:信用证是银行信用;是一种独立于合同之外的、单独的单据买卖,即只要受益人按照信用证的规定行事,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那么开证行将独立地、直接地承担对受益人的付款责任。
    其作用就是:信用证把支付方式由进口商履行支付责任的商业信用,转换为由银行履行付款责任的银行信用,从而保证了出口商安全迅速地收到货款,进口商按时收到单据。
    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买卖双方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同时,也为买卖双方提供资金融通的便利。所以,信用证被发明以来,很快就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应用,是国际贸易中的主要支付方式之一。
  • 2021-09-20 06:28 连丽艳 客户经理

    简单说,信用证属于一种第三方性质的银行信用担保付款方式。
    主要特征是,买方委托银行按买卖双方约定条款向卖方开出信用证,保证卖方
    在完全符合信用证规定条款(即双方约定条件)交货时,保证由银行无条件付款。
    (即使信用证生效时买方已经破产,也不影响卖方收款),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避免了卖方因买方信用而可能遭受的损失。


    信用证业务的三个基本性质:

    1. 开证行负有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信用证结算方式是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的,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付款保证,开证行是首先付款人。出口商(一般即信用证的受益人)可凭信用证,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向开证行凭单取款,而无须先找进口商(一般即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开证行的付款不是以进口商的付款作为前提条件。

    2. 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虽然信用证的开立是以买卖合同为基础的,买卖双方要受买卖合同的约束,但是信用证一经开出,在信用证业务处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的责任与权利都必须以信用证为准,信用证是一项与买卖合同分离的独立文件。

    3. 信用证是一项单据业务。在信用证方式下,银行凭相符单据付款,而非凭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其他行为。受益人要保证收款,就一定要提供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开证行要拒付,也必须以单据上的不符点为由。因此,信用证结算方式是一项“单据买卖业务”。

      根据国际商会1993年第5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 )即UCP500中第二条“跟单信用证的定义”规定为:“跟单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词语(以下称“信用证”)是指一项约定,不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即由一家银行(“开证行”)依照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的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 
          1、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人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

        2、授权另一家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汇票;
          3、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 
          信用证开立后,只要出口商严格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条款执行,做到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就能及时收到货款。


  • 2021-09-20 06:25 黄生龙 客户经理

    简单说,信用证属于一种第三方性质的银行信用担保付款方式。
    主要特征是,买方委托银行按买卖双方约定条款向卖方开出信用证,保证卖方
    在完全符合信用证规定条款(即双方约定条件)交货时,保证由银行无条件付款。
    (即使信用证生效时买方已经破产,也不影响卖方收款)
    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避免了卖方因买方信用而可能遭受的损失。
    希望采纳
  • 2021-09-20 06:22 边华涛 客户经理

    通俗说信用证属于一种第三方性质的银行信用担保付款方式。所以,会有一定风险,如果是非洲国家或者是信誉度极其低的地区,建议不要做LC条款,可能会血本无归哟 !
  • 2021-09-20 06:16 黄盛毅 客户经理

    通俗而简单地说,信用证的性质就是一种银行对受益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即只要受益人按照信用证的规定行事,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则开证行将保证对受益人付款。

    信用证特点则是:
    1)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即银行以自己的信誉担保付款。也就是说,信用证的付款人是开证行。
    2)信用证是一种自足的文件,即信用证虽然是依据合同开立,但是信用证已经开出,则信用证就不再受合同的约束,而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单独的契约。
    3)信用证是单据买卖,即信用证买卖的是单据,与单据涉及到的货物等具体状态无关,换句话说就是,无论单据涉及的是什么,怎么样,信用证都不管,而只管信用证规定的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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