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职业者已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现在办理...

自由职业者已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现在办理社会养老和职工医疗保险,如何将之前办理的剧名医疗保险转为拯spangt
齐旺梅 来自: 网页 2021-09-28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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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8 16:10最佳答案

没有工作的人可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保,可以按你们当地的最低基数交费到社保中心和医保中心去办理。

本地人需要购买社保的,可以直接去当地的地税局购买,个人挂靠单位办理社保,是以人力资源公司的名义去购买。个人与人力资源代理公司签订代理合同,提交相关资料,缴纳社保费与服务费(社保费:由企业缴纳部分、个人缴纳部分组成)。办理时需要持本人身份证及照片就可以办理了,自由职业者参保是一年一交。

未就业者,可以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农村合作医疗或者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该两个保险都是在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参保时应携带当事人身份证、户口本、照片及参保费用,该项工作每年集中时间办理,请注意当地办理时间。

扩展资料:

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参考资料来源: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09-28 16:07 连保军 客户经理

    只要是城镇户口,自由职业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一样的。
    但是如果在职,则缴纳的是职工医疗保险。职工医疗保险的保险比例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要高,并且只要一直缴纳不少于25年,退休后可以一直使用。但是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只能交一年保一年。
    还有一种医疗保险是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同样是交一年保一年,只针对与农村户口。
  • 2021-09-28 16:04 齐晓安 客户经理

    一、个人通过工作单位缴纳社保
    如果你是企业单位,那么你的企业单位就有义务和责任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缴纳社保,社保费用由个人和企业共同承担。
    二、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保
    主要是针对户籍所在地的一些没有工作单位工作的人员办理社保的一种方式,个人可以到社保局进行社保缴纳,只能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两部分,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以及工伤保险个人无法缴纳。
    如果除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之外,还想要购买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可以找第三方代缴机构,通过社保挂靠的方式来缴纳社保。
    三、第三方社保代缴机构进行社保缴纳
    对于刚刚从企业离职,又没有及时找到新工作的,而不想个人社保中断的,那么就会使用这种方法。
    1、个人与第三方社保代理机构签订代理社保协议;
    2、个人确定缴纳社保基数、缴纳社保标准;
    3、提供个人参保资料;
    4、将社保费用与服务费用统一打给第三方社保代理机构,代理机构收到款项之后,帮其缴纳社保。
  • 2021-09-28 16:01 连亚玉 客户经理

    前者保障更高些,但费用当然就高些.
    各地略有不同,详情请拨当地劳动与社会保障咨询电话 12333 ,工作时间有人工服务。
    个体人员参保缴费办理指南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自由职业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体参保人员)应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成都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暂行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以及省、市政府相关文件的规定,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按规定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银行按月代扣缴纳社保费协议,通过银行按时足额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保费。
    一、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一)基本养老保险
    (1)缴费基数
    按照国务院[2005]38号文、成都市政府第133号令和成劳社发[2006]134号文件的规定,享受社保补贴的个体参保人员,缴费基数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确定;未享受社保补贴的个体参保人员,从2007年起,缴费基数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100%确定,从2008年起,缴费基数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确定。
    (2)缴费比例
    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月缴纳,缴费比例为20%,月缴费金额为:缴费基数×20%;
    在2006年10月成都市政府第126号令实施前,按照成办发[2001]45号文件的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同时,须按缴费基数的0.6%一并缴纳生育保险费,按月缴纳,缴费比例合计为:20.6%,月缴费金额为:缴费基数×20.6%。
    (二)基本医疗保险
    (1)缴费基数
    按照成府发[2000]184号文件的规定,个体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上一年成都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2)缴费比例
    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缴纳,缴费比例为9.5%,月缴费金额为:缴费基数×9.5%。
    本市原国有破产企业分流自谋职业人员,可按缴费比例4% 缴纳统筹医疗基金,实行住院医疗保险,只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三)生育保险
    (1)缴费基数
    按照成都市政府第126号令的规定,个体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上一年成都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从2006年10月1日起,生育保险费由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机构与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征收,已按《成都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参加了生育保险的个体参保缴费人员(不含中断缴费两个月以上的),从2006年10月1日起按生育保险缴费标准继续按月缴费。
    (2)缴费比例
    生育保险费,按月缴纳,缴费比例为0.6%,月缴费金额为:缴费基数×0.6%;
    (四)补充医疗保险参保缴费(自愿参保):
    根据成办发[2005]121号、成办发[2005]122号、成办发[2005]123号、成办发[2000]37号文件以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凡本市户籍的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成都市社保局或成都市区(市)县社保经办机构的,或参加了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的,可以参加本补充医疗保险。
    二、 办理参保流程
    1、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生育保险参保缴费
    个体参保人员本人办理: 须提供户口簿原件(证明本市户籍)、身份证原件、社保卡(初次参保者不提供)以及参保者本人的银行(工、农、建)活期结算存折,在二楼业务大厅1区1-2、7-14号窗口申领填写《个体参保人员银行代扣缴纳社保费申请单》,经社保工作人员确认后,签订个体参保人员以银行代扣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协议书。
    原本市国有破产、改制企业分流人员接续者,办理要求同上,另须提供企业破产、改制公证书、经市社保局(三楼业务大厅7区)审核的《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审批表》,经社保工作人员确认后方可办理。
    2、补充医疗保险办理
    个体参保人员本人办理: 在成都市社保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须提供本人社保卡、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在成都市区(市)县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须提供区(市)县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在二楼1区5、6号窗口办理。
    3、社保卡制作、领取:
    个体参保人员本人办理: 制卡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银行代扣社保费协议书,填写《社会保险卡制作(挂失)申请单》; 领卡时,须提供身份证原件以及已经受理的《社会保险卡制作(挂失)申请单》,在二楼205室办理。
    三、 代办须知
    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生育保险参保缴费、补充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社保卡制作领取等业务时,需由本人办理;若委托他人代办时,须出具委托书以及代办人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同时提供相关参保资料,经社保工作人员确认后方可办理。
    重要提示:
    1、个体参保缴费人员请于每月15日(12月份为10日)前,按银行代扣协议的约定,在您的银行代扣缴费存折上按月存足扣款资金(按银行规定存折需保留1元余额)。
    2、社会保险费逾期未缴纳的,在补缴时,按照政策规定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和利息,滞纳金计算到办理补缴当日。滞纳金和利息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3、基本医疗保险或生育保险中断缴费两个月以上的,按照政策规定须从再次参保缴费的当月起,连续缴费满12个月以后住院或生育的,统筹基金开始支付住院医疗待遇或生育待遇。
    4、如需更改或终止协议,请于每月15日(12月份为10日)前,凭银行代扣缴纳社会保险费协议书和本人身份证办理。
    成都市社保局个体参保人员咨询服务电话:
    个体参保缴费:87706659、87706673、87706681、87706682、87706685
    社会保险补贴:87706683 补充参保缴费:87706658
    制卡、取卡: 87706651
    网址:
    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稿件来源:成都日报 2007-1-16 05:24:58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
    《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12月30日市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
    二○○七年一月一日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医疗保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险原则)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险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实行区(市)县级统筹。
    (二)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
    (三)实行住院医疗社会统筹,保大病,保住院,不建个人账户。
    (四)权利与义务对等。
    (五)以个人缴费为主,政府补贴为辅,多方筹资。
    (六)统筹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第三条 (主管部门)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承办统筹地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第四条 (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城镇户籍的下列人员应当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年满18周岁以上从业年龄内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城镇居民;
    (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
    老红军、离休干部、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地区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缴费标准)
    (一)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统称五城区)以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5%。
    (二)其他区(市)县以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分设三个档次,即: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0%;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4%。区(市)县政府可根据统筹地城镇居民的经济收入状况确定具体的缴费档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涉及的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以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准。
    第六条 (参保补贴)
    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居民参保,政府每人每年补贴不低于300元;中低收入家庭的城镇居民参保,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政府每人每年补贴不低于50元。具体的补贴标准,由统筹地区(市)县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所需资金,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区(市)县政府承担。
    第七条 (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应当连续不间断地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断2个月以上续保视为重新参保。
    (一)初次参保时年满70周岁的人员,连续缴费满10年以上,按综合平均缴费指数,终身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初次参保时年满60周岁、不满70周岁的人员,连续缴费满15年以上,按综合平均缴费指数,终身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初次参保时年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的人员,连续缴费满20年以上,按综合平均缴费指数,终身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初次参保时不满50周岁的人员,连续缴费满25年以上,按综合平均缴费指数,终身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折算年限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年限合计满15年以上,且保险关系转移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低于10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终身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作者: 跨越式发展 2007-1-18 13:59 回复此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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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八条 (缴费方式)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按月或按年度征缴,所缴保险费不予返还。
    第九条 (保险关系衔接)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原缴费年限可按一定比例折算,五城区每2年折算1年,其他区(市)县的具体折算办法由统筹地区(市)县政府确定。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原则上不得转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因特殊情况确需转为城镇居民参保的,只能转入原社保机构,同时生育保险费随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
    第十条 (保险待遇)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其数额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个人先支付一部分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后,由统筹基金按下列标准支付:
    (一)五城区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标准支付。
    (二)其他区(市)县以缴费基数100%缴费的,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标准支付;以缴费基数80%缴费的,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标准的80%支付;以缴费基数60%缴费的,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标准的60%支付。
    第十一条 (起付标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参照统筹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最高支付限额)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为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累计为参保人员入院前年缴费基数的4倍。
    第十三条 (待遇支付期限)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连续不间断缴费的,保险待遇支付期限为:
    (一)2007年12月31日前参保缴费的,参保次月入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二)2007年12月31日后参保缴费的,自参保之日起12个月后入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三)中断2个月以上续保缴费的,自续保之日起12个月后入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四)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医疗保险待遇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不支付情形)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费用:
    (一)除抢救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
    (二)中断缴费期间发生医疗费用的。
    (三)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四)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违规违法等造成伤害的。
    (五)因自伤、自残、酗酒、戒毒、性传播疾病等进行治疗的。
    (六)因美容、矫形、生理缺陷等进行治疗的。
    (七)未经社保机构审批转诊转院的。
    (八)国家和省市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不支付费用情形。
    因交通事故造成伤害,能够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肇事方逃逸的相关证明,并经社保机构查证属实的,其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可列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但享受了相关补偿的除外。
    第十五条 (结算办法)
    参保人员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社保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于参保人员自付和自费的,由参保人员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入院时个人应向定点医疗机构缴纳一定数额的预付金,用于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预付金的具体数额由定点医疗机构根据病情确定,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与个人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收取费用时应向缴款人出具收款凭据。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单独列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作者: 跨越式发展 2007-1-18 13:59 回复此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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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社保机构用于医疗保险业务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解决,不得从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
    第十七条 (基金收支监督)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负责定期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进行审计监督。社保机构负责征收、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及时支付医疗保险待遇,并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十八条 (基金超支处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出现超支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由同级政府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十九条 (人员保障)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所需工作人员,由区(市)县政府根据工作需要自行解决。
    第二十条 (医疗服务管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具体办法按照劳动保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违规责任)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弄虚作假、滥用药品、违规收费等,社保机构有权按协议进行处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视不同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暂停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或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二十二条 (骗保责任)
    参保人员采取隐瞒、欺诈等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保机构有权拒付。已经给付的,应依法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依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管理人员违规责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保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流失的,由社保机构追回流失的医疗保险基金,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实施细则)
    区(市)县政府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市政府备案。其基本原则、覆盖范围、缴费标准、待遇水平、基金管理等制度应与本办法基本一致。
    第二十五条 (补充医疗保险)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自愿参加成都市城镇住院补充医疗保险。
    第二十六条 (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或“以下”,均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解释机关)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成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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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在线 (2007-10-02 07:14:08) 来源: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试点后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今年1月份实施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居民而言,有何区别?”、“在成都读书的农民工子女能否参保?”昨日,成都市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后,成都市民纷纷致电本报进行咨询。昨日,就试点启动的《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称“新办法”)和今年1月的《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称“老办法”)对参保人员带来的影响,记者采访了成都市劳动保障局有关负责人。
    缴费更少个人缴费最少降低188元
    据介绍,今年1月的老办法规定的非学生儿童城镇居民参保缴费的标准是以上一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城区(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及高新)以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5%;其他区(市)县缴费基数则分三个档次: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0%;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4%。实行按月或按年度征缴。10月启动的新办法则规定统一按上一年度成都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计算。实行按照年度征缴。
    新老办法缴费对比
    以城区符合参保条件的某人缴1年的费用来对新老办法缴费进行计算:
    老办法:19293元 (2006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5%=964.65元
    新办法:12789元 (2006年度成都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5%=319.73元,经省劳动保障厅厅际联席会议同意,2007年非学生儿童居民的缴费标准定为320元。
    新老办法补贴对比
    两个办法都对参保城镇居民给予补贴:
    老办法: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居民参保,政府每人每年补贴不低于300元;中低收入家庭的城镇居民参保,男年满60周岁以上、女年满50周岁以上政府每人每年补贴不低于50元;
    新办法:凡参保者每人都补助45元,特殊情况还有补助。
    “个人缴纳的费用为扣除各级政府给予的补助后的差额部分,与原来缴费相比,个人缴费降低188~690元。”成都市劳动保障局医疗保险处相关负责人说,扣除政府的补助后,新办法的缴费比老办法缴费降低不少。经测算,缴费为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的2.5%左右后,居民平均报销费用也达53%左右。
    在蓉读书的农民工子女也可参保
    “在成都读书的农民工子女能否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呢?”昨日,不少农民工打进电话进行咨询。据介绍,新办法的特点之一就是将18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纳入了参保范围,并取消了中小学校在册学生、托幼机构在园幼儿参保的户籍限制。这就是说,不管是城镇居民的子女还是外来务工农民工的子女,只要在成都的中小学、幼儿园就读就有资格参保。此外,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报销比例比少儿互助金报销比例提高了15%。
  • 2021-09-28 15:58 齐晓彤 客户经理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不算缴费年限,缴一年亨受一年,不能与职工医疗保险合并
  • 2021-09-28 15:55 齐明松 客户经理

    个人参加社会保险,就应当按照自由职业者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执行。自由职业者,只能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缴纳,具体规定如下:
    养老保险:
    带上本人的身份证、失业证和2张1寸照片,到当地的社保中心的营业窗口办理。
    医疗保险:
    办完了养老保险手续后,带着上述的材料和办好的养老保险手册,到当地的医保中心的营业窗口办理。按照规定正常缴纳费用就可以了。
    自由职业者,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
    医疗保险方面,自由职业者,个体户参保,可以选择只建统筹基金,不建个人帐户,按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4.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可以选择按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缴纳,建立个人帐户!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是单位承担6%,个人承担2%。
  • 2021-09-28 15:52 赵骏凯 客户经理

    关于问题1:个人缴纳社保,只能缴纳养老金和医疗保险这两部分。具体流程如下:

    1、个人如何缴纳社保可以以自由职业者的身份上社保(养老+医疗);

    2、参保条件:城镇户口或农转非户口;

    3、办理地点:当地社区街道的社保服务点,或区县一级的社保局(劳动保障局);

    4、个人如何缴纳社保问题中所需基本资料:户口本、身份证和复印件,2张1寸照片;

    关于问题2:

    1、缴费标准:以上一年本地社平工资为基础,养老缴费比例是20%,医疗约9%,目前尚有8%和10%两档可以选择。按月收入2480元,医疗保险缴纳198.4元,养老保险缴纳496元。

    2、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3、医疗保险方面,自由职业者,个体户参保,可以选择只建统筹基金,不建个人帐户,按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4.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可以选择按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缴纳,建立个人帐户。

    4、在办理结束养老保险手续后,带着已办理的养老保险手续,以及相关证件,到当地的医保中心办理缴纳医疗保险;

    关于问题3:

    养老保险最低交纳年限为15年,医疗保险最少需要交纳25年。并在达到退休年龄时就可以申请办理养老金待遇和医疗报销优惠。

    扩展资料: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缴纳社保费用基数是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确定,职工缴费基数是以职工本人工资确定。但在实际操作中,是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还有上限与下限之分,具体数额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而定。

    一般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月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超过部分不记入缴费工资基数。缴存每年确定一次,且一旦确定以后,一年内不再变动。

    最后说明一点,部分城市某险种缴费基数下限为最低工资标准,例如广州失业保险与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广州最低工资。

    参考资料:


  • 2021-09-28 15:49 赵飞船 客户经理

    农村户口迁到城市以后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怎么办:如果还没有到达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也可在有了工作单位后,随单位参加职工养老、医疗保险。如果已到退休年龄,可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一、享受当地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是根据你的缴费情况来定的, 你户口从农村签到城市,和从城市签到农村, 区别不大。
    二、社保是可以从一个城市转移到另外一个城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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