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产品可以质押吗,可以转让吗,有没有风险

理财产品可以质押吗,可以转让吗,有没有风险
龚子龙 来自: 移动端 2021-10-03 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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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3 13:30最佳答案

可以。

工商银行理财产品的质押贷款功能介绍

  1. 理财产品很多银行都有卖,收益大都比同期定存高,我最爱买工商银行的理财产品,哪怕它比其他行的同期产品低零点几个百分点。因为工行的理财产品具有可质押贷款功能,比买其他行的资金流动性要好的多。

  2. 比如说你有5万元,买了工行的350天的理财产品,年息5.7%。而在理财期内,比如说第90天,你有突然的急切的现金需求,而你的其他投资如定期,国债,理财中最近到期的还有30天呢,怎么办?提前支取定期和国债要蒙受不小的利息损失,理财产品没到期又无法赎回,怎么办?只要用了工行理财的质押贷款功能,问题迎刃而解。

  3. 个人质押贷款是工商银行向客户发放的以合法有效的质押品为担保的人民币贷款。理财产品、定期存款等均可作为质押物,可通过个人网上银行办理质押贷款;

  4. 网上银行个人质押贷款单户贷款最高贷款额度100万元(当然前提是你有足够的可质押物);并可通过网上银行实现贷款的自助发放。申请办理网上银行个人质押贷款业务的,须持有为工商银行网上银行注册的理财金账户卡、工银灵通卡,拥有工商银行网上银行个人客户证书,即U盾。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10-03 13:33 龚家贱 客户经理

    若通过招行贷款,质押贷款可接受质押的质物:
    可接受质押的质物:人民币活期存款和人民币定期存款保证金、外币定期存款、本外币定期存单、凭证式国债、储蓄国债、记账式国债、本外币受托理财产品和个人人寿保单;
    消费质押贷款仅能接受借款人本人或其配偶名下质物质押。
    一般质押贷款的授信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单笔贷款或授信项下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若贷款用途为留学贷款的,单笔贷款或授信额度期限最长不超过6年(含)。质押贷款金额:最低不得低于5万元,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具体您的可贷款金额,需由网点结合质押物金额以及您的综合情况审批之后确定,您可以直接联系贷款经办行咨询!
  • 2021-10-03 13:27 符腾丹 客户经理

    理财产品的相关风险主要包括:

    (一)市场风险: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将由商业银行投入相关金融市场中去,金融市场波动将会影响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造成金融市场价格波动的因素很复杂,价格波动大,投资者所购买的理财产品面临的市场风险也大。比如,在遭遇2008年金融危机时,由于全球资本市场均大幅下挫,当时大多数与资本市场相关的理财产品均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失。

    (二)信用风险:理财产品的投资如果与某个企业或机构的信用相关,比如购买企业发行的债券、投资企业信托贷款等,理财产品就需要承担企业相应的信用风险,如果这个企业发生违约、破产等情况,理财产品投资会蒙受损失。

    (三)流动性风险:某些理财产品期限较长或投资于难于及时变现的金融产品,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投资者在急用资金时可能面临无法提前赎回理财资金的风险或面临按照不利的市场价格变现所致的亏损风险。为了能够减小流动性风险的影响,投资者可以进行资产配置,将一部分闲置资金投资于随时可以赎回的高流动性产品,以免用钱时不能够及时赎回。此外,需要关注的是,现金管理类产品有巨额赎回的条款限制,一旦客户集中赎回达到一定比例,银行有权利拒绝或延期处理。

    (四)通货膨胀风险:由于理财产品收益是以货币的形式来支付的,在通货膨胀时期,货币的购买力下降,理财产品到期后的实际收益下降,这将给理财产品投资者带来损失的可能,损失的大小与投资期内通货膨胀的程度有关。

    (五)政策风险:受金融监管政策以及理财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影响,理财产品的投资、偿还等可能不能正常进行,这将导致理财产品收益降低甚至理财产品本金损失。

    (六)操作管理风险:银行是理财产品的受托人,其管理、处分理财产品资金的水平,以及其是否勤勉尽职,直接影响理财产品投资的理财收益的实现。

    (七)信息传递风险:商业银行将根据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向投资者发布理财产品的信息公告,如估值、产品到期收益率等。若因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理财产品信息,这可能影响理财产品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从而影响理财产品收益的实现。

    (八)不可抗力风险: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可能影响理财产品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理财产品收益降低甚至本金损失。

    扩展资料

    理财产品,即由商业银行和正规金融机构自行设计并发行的产品,将募集到的资金根据产品合同约定投入相关金融市场及购买相关金融产品,获取投资收益后,根据合同约定分配给投资人的一类理财产品。

    风险揭示

    收益率

    如广告中的收益率是年收益率还是累积收益率;产品是否代扣税、广告中的收益率是税前收益率还是实际收益率。

    投资方向

    人民币理财产品募集到的资金将投放于哪个市场、具体投资于什么金融产品、这些决定了该产品本身风险的大小、收益率是否能够实现。

    流动性

    大部分产品的流动性较低、客户一般不可提前终止合同、少部分产品可终止或可质押,但手续费或质押贷款利息较高。

    挂钩预期

    如果是挂钩型产品、应分析所挂钩市场或产品的表现、挂钩方向与区间是否与市场预期相符、是否具有实现的可能。

    银行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只是一个估计值,不是最终收益率。而且银行的口头宣传不代表合同内容,合同才是对理财产品最规范的约定。”理财专家说,在当前弱市环境,投资者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需要认真阅读产品说明书,不要对理财产品的收益预期过高。

    理财产品市场运行的无序状态主要体现在金融同业之间的市场分割与同质化竞争。这种现象与金融业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体制有关。大量同质化的产品往往具有不同风格的产品描述与监管规则。

    参考资料:

  • 2021-10-03 13:24 黄益民 客户经理

    这个是看银行的。因为不同的理财产品投资不同的东西。像交行的话,风险等级2R以下的可以提供质押。
  • 2021-10-03 13:21 齐旭明 客户经理

    随着股市振荡的加剧, 大量的资金难以承受巨额浮亏而选择斩仓出局。与此同时, 高企的物价也让它们难以找到合适的去向。 有些银行则能够审时度势,适时的推出了"可质押"的理财产品, 这样既为这笔资金找到了暂时的去处,而且其"可质押" 特性又使投资者可以及时捕捉可能随时出现的"抄底"机会。 近期,工行、交行、招行等均有可办理质押贷款的理财产品推出。 以兴业银行"万汇通"外币保本型理财产品为例, 投资币种为港元或美元,投资期1年,预期年化收益4.3%、5. 15%。该产品收益率并无明显优势, 但由于新增了质押功能而受到资金关注。 相关专家认为,根据规定可以质押的产品仅限于风险水平较低, 有本金保障的产品。这些产品由银行自己发行,风险可以控制, 只需冻结质押物就可以做到,所以操作起来比较方便。 但是该类产品的质押目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尽管全国政协委员马蔚华曾提出《 关于准许以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融资》的提案, 但是只有最终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条文才能最终得到法律的认可。 此外,投资者还要比较融资回报收益率与同期贷款利率的高低。 如果质押获得资金的回报收益率等于甚至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质押就得不偿失了。
  • 2021-10-03 13:18 辛国爱 客户经理

    也就是说你名下的理财产品不可以转让给别人,假如你买了理财还没到期急等钱用,可以用这笔理财资金到银行申请质押贷款。
  • 2021-10-03 13:15 符耀精 客户经理

    银行理财产品质押是一种新型的贷款担保方式,虽然立法未明确银行理财产品可纳入出质范围,但理财产品质押融资是市场竞争的产物,其存在和发展具有经济合理性。在目前理财产品质押法律性质不明朗的情况下,开展该项业务时可以通过类推适用应收账款质押、设置质物价值波动跟踪机制以及完善质押合同约定等手段来控制风险。
  • 2021-10-03 13:12 赵飞虎 客户经理

    当前市场上的个人理财产品多种多样,在作为一种合同权利进行权利质押时要考虑具体理财产品的法律关系。但以个人理财产品的合同权利作为权利质押的标的设定质权,在法律上存在争议,在操作中存在风险。
    法律有何争议
    所谓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拥有的某种财产权利出质,以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享有就其权利转让优先受偿或者将权利凭证实行兑现受偿的权利。权利质押是质押的一种重要形式,它以担保债权的履行而设立。一般认为,以所有权以外的可转让的财产权利而作的债权担保是权利质押的基本属性。因此,可以出质的权利必须是:私法上的权利、可让与的财产权以及有权利凭证或有特定机构管理的财产权。
    我国《担保法》第75条规定了权利质押的种类:一是债权质押,是以有价证券表示的债权,其权利不能脱离证券而行使,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仓单、提单;二是股权质押,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三是知识产权质押,依法可转让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中的财产权;四是普通债权。
    《担保法》第75条第4项以“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未作明确的规定。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7条明确规定了“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这种情况。
    在实践中,对“其他权利”的界定颇有争议。倾向于扩大解释的“肯定说”认为,只要符合可出质权利的一般特性要求,所有的财产权均可以出质;“否定说”认为,应严格遵守法定质押原则。如果没有法律上的规定,其他权利均不得出质;第三种观点认为,符合出质权利一般特性要求的权利原则上可以出质,但如果权利本身不具有商业上的稳定性,又不能控制的,则不宜作为质押的标的。
    操作中有何风险
    在权利质押的操作上有两个重要问题,就是对出质人权利的限制和担保物权公示的问题。在我国的立法上都把权利质押作为质押的一种,并与动产质押相提并论,但事实上,权利质押的成立和实现方法与动产质押有很多不同,动产质押生效的要件是“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而权利质押尤其是一般债权和股份、股票作为标的物的权利质押,其公示方式类似于抵押,以向质权人交付权利凭证或进行质押登记作为生效的要件。
    但是个人理财产品作为合同权利质押这样一种普通债权质押,既无权利凭证可以交付,也无管理机关可以登记,所以以个人理财产品操作权利质押,连起码的“物权公示”都做不到,对“出质人行使权利限制”更是无从谈起。
    所以,以个人理财产品作为权利质押标的,是否属于担保法75条第4项“其他权利”,要结合具体的理财产品来考虑;而为规避操作上的风险,则需要对现有理财产品针对性地进行法律改造设计,以使理财产品符合权利质押的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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