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查出当年漏报收入,税务稽查下达税务处理决...

直接按照增值税补记收入和增值税,这个需要稽查批准吗?还有,在税务处理决定书之后,税务上还会有什么相关的处理,应该做哪些准备。谢谢
龚小花 来自: 移动端 2021-12-23 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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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3:22最佳答案

企业接受税务稽查补缴所得税税款在账务处理方面应注意什么问题?有的企业将接受税务稽查补缴的所得税税款计入补缴当期的“营业外支出”账户,从而减少了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这是错误的。正确的做法是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进行处理,下面举例说明:
【例】A公司连年盈利,税务稽查局完成了对其上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的稽查,共查补所得税900万元。A公司及时补缴了税款,同时进行了以下账务处理:
①借:营业外支出 900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900万
②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900万
 贷:银行存款 900万
A公司进行年末账务处理(不考虑盈余公积)时,
③借:本年利润 900万
 贷:营业外支出 900万
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A公司没有将补缴的900万元的所得税税款进行纳税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可知,补缴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虽然在补缴当年支付了税款,但却是对以前年度纳税义务的履行,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它不属于补缴年度的费用,不能在补缴年度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另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补缴以前年度税款不可计入当期损益。因此A公司的税务和账务处理是错误的。
A公司对补缴税款的错误的账务处理使得其补缴年度的会计利润减少900万元,并最终少缴企业所得税900万×25%=225万元,相当于查补入库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有四分之一又流回了被查企业。
那么,正确的账务和税务处理应该是怎样的呢?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前期差错更正的方法有两种,即追溯重述法和未来适用法。企业应根据差错的性质和金额具体判断差错的重要性,对于重要的前期差错,以及虽然不重要但故意造成的前期差错,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更正。对于不重要且非故意造成的前期差错,可以采用未来适用法。在例1中,补缴税款数额很大,应当判定为重要的前期差错,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更正。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12-23 14:10 窦连波 客户经理

    增值税检查后的账务调整,应设立“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应结出本账户的余额,并对该余额进行处理:
    1.若余额在借方,全部视同留抵进项税额,按借方余额数,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本科目。
    2.若余额在贷方,且“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无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3.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且等于或大于这个贷方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4.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但小于这个贷方余额,应将这两个账户的余额冲出,其差额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上述账务调整应按纳税期逐期进行。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检查出的未记进项税额等,即“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借方应记数,可以全部视同当期留抵数额,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的借方。
    第二,检查出的未记销项税额等,即“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贷方应记数,可以全部用于抵消当期留抵数额,抵完后,有余额再将其转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上缴国库。
    第三,检查出的“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数额,必须按纳税期逐期进行滚动计算,不能将其统算,否则将违背增值税原理。也就是说不逐期计算,可能会产生用前期未缴增值税,去抵消后期的进项税额,造成前期欠税,而后期却出现企业未欠税,有时还有留抵税额的情形。另一方面按期进行滚动计算,也可以如实计算滞纳金的数额。
    举例说明如下:
    某国税局当年11月份,对某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7月~10月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如下问题。
    1.7月15日企业销售产品,收取优质费4680元,送货上门支付运费3000元,企业会计处理为:
    ①借:银行存款  4680
    贷:营业外收入  4680
    ②借:产品销售费用  3000
    贷:银行存款  3000
    2.8月12日企业为在建工程购入物资,支付运费10000元,会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工程物资 93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7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3.9月17日,企业用产品还欠款,其成本价4000元,售价5000元,企业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出库单直接结账,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付账款 5850
     贷:产成品 5850
    4.10月6日企业用产品捐赠,售价10000元,成本价8000元,企业做如下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8000
     贷:产成品 8000
    针对上述问题分析如下:
    1.7月15日收取优质费,属价外费用,应并入不敷出销售收入中征税。调账为:
    借:营业外收入  680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680
    ②销售产品而支付的运费可以抵扣税金。
    3000×7%=210(元)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210
     贷:产品销售费用  210
    由于7月份企业“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无余额,则按规定应将当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账户余额470元转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账户作: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47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470
    2.8月12日企业为在建工程购入货物,而支付运费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调账为:
    ①借:在建工程—工程物资  700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700
    由于8月份企业有留抵进项税1000元,则还需记:
    ②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7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700
    此时8月份留抵数额实际变为300元。
    3.9月17日用产品还欠款,应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额:5850×17%÷(1+17%)=850(元);
    调账为:
    ①借:产品销售成本 4000
     产成品 1850
     贷:产品销售收入 5000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850
    由于8月份查出700元属多记进项税额,则此时应将700元滚动至9月份计算增值税当中。即上期留抵数额变为300元(1000-700),则:
    9月份应纳税金=5500+850-(3000+300)=3050(元)。
    企业已缴1500元,尚欠(3050-1500)1550元。
    调账为:
    ②借:应交税费—转出未交增值税710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85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550
    4.10月6日,企业用产品捐赠,应视同销售,并按成本转账、售价计税。
    调账为:
    ①借:营业外支出 1700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1700
    由于10月份企业有留抵税额800元,可将“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账户余额1700元,直接冲减留抵数后,再对其差额补税。
    ②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17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00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900
    综上:企业应补缴增值税为(470+1550+900)=2920(元)。同时根据编制的调账分录登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
  • 2021-12-23 13:59 齐明杰 客户经理

    补交以前年度增值税,所得税,罚款,滞纳金会计分录怎么做?
    凯旋号
    阅33596转952012-08-30分享收藏

    案例:公司今年在税务稽查时,发现2005年未开票收入50多万元,应补交的增值税85000元,所得税165000元,还有滞纳金及罚款.该笔税款如何进行帐务处理?
    会计处理:
    一、补交增值税的帐务处理
    1、补提增值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85000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 85000
    2、结转以前年度损益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85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85000
    3、补交时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 85000
    贷:银行存款 85000
    二、补交所得税的帐务处理
    1、补提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65000
    贷:应交税金-所得税 165000
    2、结转以前年度损益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65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65000
    3、补交时
    借:应交税金-所得税 165000
    贷:银行存款 165000
    三、滞纳金及罚款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注:滞纳金及罚款不能在税前扣除,年终要进行纳税调整。
  • 2021-12-23 13:56 车庆云 客户经理

    1.根据补税决定借:之前年度损益调剂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稽查补税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之前年度损益调剂2.补缴税款回单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稽查补税
    贷:银行存款
  • 2021-12-23 13:47 黄盛毅 客户经理

    补交增值税(及所得税)的账务处理
    一些企业在接受税务机关税务稽查后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或《审核评税税务处理通知书》)时,对税务机关作出的一些处理决定,不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有的未进行调账处理;有的直接做出“借: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已缴税金),贷:银行存款。”的错误处理。现就工作中遇到的某一事例,谈谈自己的看法。
    如,某企业1999年12月被查出取得假增值税发票1张(所购货物已售出),价款51,282.05元,增值税8,717.95元,发票面额60,000元。税务机关作出处理决定要求:进项税额8,717.95元不得抵扣,补缴增值税8,717.95元;同时将上述金额从成本中转出,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据此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分两步考虑:
    一、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补缴增值税款。
     1.涉及事项属当年发生:
    如取得假增值税发票日期为1999年1月,并在当月抵扣进项税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商品销售成本 8,717.95元
    贷: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717.95元
     2.涉及事项属以前年度发生:
    如取得假增值税发票日期为1998年1月,并在当月抵扣进项税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8,717.95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717.95元
    当企业实际缴纳该项税款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查补税款) 8,717.95元
    贷:银行存款 8,717.95元
    二、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注:下例中所得税税率均为33%;年度盈利额或亏损额均指应纳税所得额)。
    这一处理决定是针对假发票而言,即假发票涉及的成本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这一调整事项比较复杂,不仅要考虑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还要考虑涉及事项所在年度及所得税的计算。
    1.涉及事项属以前年度发生:
    (1)若所在年度盈利,则应按发票面额(以下均指价税合计)调增所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补缴的所得税税额。
    如取得假增值税发票日期为1998年1月,且在当月抵扣进项税额并计入成本,企业199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l00,000元,已缴纳1998年度所得税33,000元.则应按发票面额60,000元调增199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即199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调为160,OO0元,应缴所得税税额52,800元,应补缴的所得税为19,800元,作如卜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19,800元
    贷:应交税金一应交所得税19,800元
    当企业实际缴纳该项税款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9,800元
    贷:银行存款 19,800元
    (2)若所在年度亏损,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①亏损额尚未弥补,且按发票面额调增所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后,仍为亏损的,则只需减少所在年度亏损额,不需进行账务处理。
    如取得假增值税发票日期为1998年1月,且进项税额在当月抵扣并计入成本,企业199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一100,000元,则应按发票面额60,000元调增199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即199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调为-40,000元。
    ②亏损额尚未弥补,且按发票面额调增所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后,所在年度变为盈利;则计算应补缴的所得税额后,按年度盈利方法处理即可。
    如取得假增值税发票日期为1998年1月,且进项税额在当月抵扣并计入成本,企业199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50,OO0元,则应按发票面额60,000元调增199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即199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调为10,000元,应缴所得税3,300元,应补缴的所得税为3,300元,会计分录同上。
    ③若所在年度亏损,且亏损额已弥补,则应按发票面额调增弥补亏损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补缴的所得税后,按年度盈利方法处理即可。
    如取得假增值税发票日期为1997年1月,且进项税额在当月抵扣并计入成本,企业199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70,000元,199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00元,1998年度弥补1997年度亏损70,000元后(假定以前年度亏损已弥补完),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0元,已缴所得税9,900元,则应按发票面额60,000元调增l99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即1998年度弥补1997年度亏损10,000元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90,000元,应缴所得税29,700元,应补缴的所得税为19,800元。会计分录同上。
    2.涉及事项属当年发生,则按发票面额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所得税即可。
    如取得假增值税发票日期为1999年11月,且进项税额在当月抵扣并计入成本,企业在计算199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依照税务机关处理决定,按发票面额60,000元,调增199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缴所得税目即可。
    需要说明的是,之所以按发票面额(价税合计)而不是按计入成本金额(价款)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是由于在计提补缴增值税时,已将税额计入当期损益,故进行纳税调整时,应将其一并考虑。
    注:新会计准则,应交税金改为应交税费
    补缴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二)
    【摘 要】增值税后纳税企业在税收检查后,必须按税务部门的意见进行及时正确地账务调整。否则将会出现明补暗退、前补后退或重复退税、重复收税的情况,财会人员对查补税款应严格按照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在增值税查补之后及时正确地进行账务处理。因此,应设立“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
    税务检查亦称税务查账或纳税检查,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以充分发挥税收职能的一种管理活动。
    根据税法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设立“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核算应补应退的增值税。调帐方法如下: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全部调整事项入账后,应结转出本账户的余额,并根据该余额所在方向不同进行不同的处理:
    ①若余额在借方,全部视同留抵进项税额,按其借方余额数,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本科目。
    ②若余额在贷方,且“应交增值税”账户无余额,按其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③若本账户余额在贷记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且>=这个贷方余额,按其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
    ④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但<这个贷方余额,应将这两个账户的余额冲出,其差额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上述账务调整应按纳税期逐期进行。
    现就增值税检查有关账务调整,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举例介绍如下:
    一、年终结账前的查补账务调整
    年终结账前检查发现的补税可直接调整损益或其他有关科目。
    1.销项税检查后的账务处理:
    (1)销售收入长期挂在往来账上,未计提销项税。
    例:税务机关于某年12月份检查某企业当年增值税缴纳情况,进行账簿检查时,发现该企业“预收账款”账户贷方余额416,520元,金额较大。经进一步深查明细账和有关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及产品出库单,查明产品已出库,企业记入“预收账款”账户余额全部是企业分期收款销售产品收到的货款,而没有及时结转产品销售收入。经核实,该批产品生产成本价300,000元。
    不含税收入额=416,520÷(l+17%)=356,000(元)
    应补增值税=356,000×17%= 60,520(元)
    账务调整为:
    借:预收账款 416,520
    贷:产品销售收入 35,600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60,520
    同时:
    借:产品销售成本300,000
    贷:产成品300,000
    (2)税率使用有误:应为高税率错用低税率造成少计销项税。
    例:某县国有农机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6月销售给农户农机零配件,开具了普通发票,收取销货款43,392元。企业记为,
    借:现金43,392元
    贷:商品销售收入38,400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992元。
    经核实,农机零配件不属低税率货物,应按17%的税率计算增值税。
    应补增值税=43,392÷(1+17%)×17%-4,992=1,313(元)
    账务调整为:
    借:商品销售收入 1,313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1,313
    (3)价外费用未入账,导致未计销项税。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补贴、手续费、包装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所收取的价外费用属含税收入,应补交增值税。
    例:某年7月,某国税局在对某县农电局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收取的电费收入均通过应收账款核算,在每个月终了,应收账款的借方发生额均有部分数额没有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其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
    贷:应付账款
    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不应直接发生对应关系,该企业解释是:电费收入中的三峡基金属于代收性质,所以没有计税且每个月终了后转入应付账款,待年度终了一并交给市电业局。经检查,这部分金额为1,356,460元,
    应补增值税=1,356,460÷(1+17%)×17%=197,092(元)
    账务调整:
    借:应付账款 1,356,460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197,092
    应收账款 1,159,368
    (4)视同销售业务未计销项税。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等视同销售业务未计销项税,应按当期同类产品的价格或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销售额后计提销项税并进行账务调整。
    借:在建工程(或应付福利费)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2.进项税检查后的账务处理:
    (1)取得的进货发票不合法。若取得的进项税凭证不合法抵扣了进项税的,应将该笔账务进行调整。
    例:某企业向棉纱厂购进棉纱一批,货款以银行存款支付并取得增值税专项发票上面注明货款30,000元,增值税3,000元,棉纱已验入库。经税务机关检查,该项业务缺失抵扣联。
    账务调整为:
    借:原材料3,000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3,000
    (2)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其进项税应转出而未转出。企业购进的货物、产成品、在产品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购进货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负担的进项税应从进项税额中转出,列入待处理财产损益等有关科目。经查发现未作转出处理的应进行账务调整。
    例:某食品厂某月发生无偿调给食店面粉免费供给加班职工用餐 800公斤,原进价3,200元,霉变损失面粉450公斤,原进价1,800元。该企业账面处理为:
    借:应付福利费 3,200
    待处理财产损益 1,800
    贷:原材料—面粉5,000
    显然,上述账务处理错误,未同时计算进税额转出数,多计了当期的进项税额850元,是偷税行为,故账务调整为:
    借:应付福利费544
    待处理财产损益306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850
    二、年终结账后的查补调账处理:
    1.如果未涉及损益科目,则按上述结帐前的有关账务处理方法进行调整。
    2.如果涉及损益科目的,应将查增查减相抵后的应补增值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三、增值税检查后设立“应交增值税———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的优点
    1.将日常税务会计核算与纳税检查会计核算从账目上分开处理,能分清核算期的进项税金额与以前查补税款金额,使其一目了然,较为直观,也不会影响以后纳税期的检查工作。
    2.直接使用“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可以避免扰乱日常会计核算工作程序。
    3.能更加有效地解决账项调整工作量大的问题。
  • 2021-12-23 13:37 符翩翩 客户经理

    因稽查补交以前年度的增值税、所得税、罚款及滞纳金的会计处理
    税务机关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如果涉及查补少缴企业所得税、处以罚款、加收滞纳金,企业应当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呢?首先,应当区分查补的是哪年的税款;其次,还要看执行什么会计制度(准则)。

    一、如果查补当年企业所得税。
    税务机关依照税法规定检查、计算本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企业会计核算时应当计提“所得税费用”科目。
    (一)计提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二)缴纳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营业外支出——滞纳金、罚款
    贷:银行存款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相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款不得扣除。
    (三)结转损益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费用
    营业外支出——滞纳金、罚款
    注:虽然不得税前扣除,但会计上还是要确认费用支出(这个钱确实花了)。

    二、如果查补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且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则会计分录同上。
    三、如果查补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且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权责发生制原则,即: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一)计提分录
    税务机关查补属于以前年度的少缴企业所得税,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作为以前年度损益进行追溯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某年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901“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企业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以及本年度发现的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涉及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报告年度损益的事项,也可以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
    (二)缴纳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营业外支出——滞纳金、罚款
    贷:银行存款
    注:税务机关查补以前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应当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账务处理。但对于处以罚款、加收滞纳金,则通常视同本年实际发生,而计入本年损益。(需要说明一点:关于滞纳金方面,因为加收期间可能包括以前年度,因此对于滞纳金是否需要通过或者部分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核算,可能存在一定争议;大多数认为直接计入当年即可。
  • 2021-12-23 13:24 龚崇栋 客户经理

    一、接受税务稽查补缴所得税的账务处理如下: 1、当年内被稽查补缴的,计提企业所得税: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2、补缴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计提时: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3、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二、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除外。
  • 2021-12-23 13:09 齐旭明 客户经理

    漏报收入,不仅涉及增值税,也涉及企业所得税,帐务方面需要如下处理:
    借: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并入当月损益,如需计缴企业所得税的一并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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