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贷记卡持...

A30天B45天C60天D180天
黄相柏 来自: 网页 2021-12-23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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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5:00最佳答案

不可以。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个人申领银行卡,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为其开立记名账户。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共由九章,计67条所组成。《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出台为加强银行卡业务的管理,防范银行卡业务风险,维护商业银行、持卡人、特约单位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了积极的指导意义。共由九章,计67条所组成。

扩展资料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相关法条:

计息和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银行卡的计息包括计收利息和计付利息,均按照《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

第十九条

发卡银行对准贷记卡及借记卡(不含储值卡)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 发卡银行对贷记卡账户的存款、储值卡(含IC卡的电子钱包)内的币值不计付利息。

第二十条

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享受如下优惠条件:

(一)免息还款期待遇。银行记账日至发卡银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为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即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

(二)最低还款额待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有困难的,可按照发卡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

参考资料来源: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12-23 16:12 黄真敏 客户经理

    工商银行卡换卡,是不能异地换的。

    工商银行银行卡相关规定:

    1、银行在互联网中设立的虚拟柜台,银行利用网络技术,通过互联网向客户提供开户、销户、查询、对账、行内转账、跨行转账、信贷、网上证券、投资理财等传统服务项H,使客户足不出户就能够安全、便捷地管理活期和定期存款、支票、信用卡及个人投资等。

    2、服务创新,向客户提供多种类、个性化服务。通过银行营业网点销售保险、证券和基金等金融产品,往往受到很大限制,主要是由于一般的营业网点难以为客户提供详细的、低成本的信息咨询服务。

    利用互联网和银行支付系统,容易满足客户咨询、购买和交易多种金融产品的需求,客户除办理银行业务外,还可以很方便地进行网上买卖股票、债券等,网上银行能够为客户提供更加合适的个性化金融服务。

    3、主要适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日常消费支付与转账。客户可以通过个人网上银行服务,完成实时查询、转账、网上支付和汇款功能。个人网上银行服务的出现,标志着银行的业务触角直接伸展到个人客户的家庭PC桌面上.

    4、针对企业与政府部门等企事业客户。企事业组织可以通过企业网上银行服务实时了解企业财务运作情况,及时在组织内部调配资金,轻松处理大批量的网上支付和工资发放业务,并可处理信用证相关业务。

    因此工商银行卡换卡,是不能异地换的。

    扩展资料:

    工商银行银行卡的作用:

    1、先消费后还款,享有免息缴款期(最长可达56天),并设有最低还款额,客户出现透支可自主分期还款。客户需要 向申请的银行交付一定数量的年费,

    2、根据持卡人要求将资金转至卡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卡内扣款的预付钱包式借记卡。

    3、持卡人先按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4、存款有息、刷卡消费以人民币结算的单币种单帐户信用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信用消费、网上银行交易等功能。当刷卡消费 、取现帐户存款余额不足支付时,持卡人可在规定的有限信用额度内透支消费、取现,并收取一定的利息。不存在免息还款期。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工商银行

    百度百科-银行卡

    中国工商银行官网-信用卡章程

  • 2021-12-23 16:12 黄登盛 客户经理

    不可以。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个人申领银行卡,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为其开立记名账户。

    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应当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卡; 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扩展资料: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相关法条:

    第五十三条 金融机构在筹建期间擅自办理金融业务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按违法金额处以万分之五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筹建资格。

    拒绝和阻挠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年检或日常检查的,处以人民币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或停业整顿的处罚,同时追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金融机构在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的资料、文件及报表中弄虚作假的,处以人民币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责令撤换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参考资料来源:

  • 2021-12-23 15:54 齐昆明 客户经理

    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享受如下优惠条件:
    (1)免息还款期待遇:可享有20-56天的免息期按时还款利息分文不收(大部分银行取现当天就会收取万分五的利息,还有2%的手续费,工商银行取现免收手续费,只收利息);
    (2)最低还款额待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有困难的,可按照发卡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
    贷记卡是指银行发行的、并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
  • 2021-12-23 15:39 米国连 客户经理

    直接找银行咨询 ,银行卡的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

    (一)商业银行开办各类银行卡业务,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加强内部控制和授权授信管理的规定,分别制定统一的章程或业务管理办法,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商业银行总行不在北京的,应当先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中心支行申报,经审查同意后,由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转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二)已开办信用卡或转帐卡业务的商业银行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发行联名/认同卡、专用卡、储值卡;已开办人民币信用卡业务的商业银行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发行外币信用卡。

    (三)商业银行发行全国使用的联名卡、IC卡、储值卡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扩展资料

    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享受如下优惠条件:

    (一)免息还款期待遇。银行记帐日至发卡银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为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即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

    (二)最低还款额待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有困难的,可按照发卡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

    参考资料来源:

  • 2021-12-23 15:21 赵顺财 客户经理

    我来回答,第一条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准贷记卡,以下简称金穗信用卡)是中国农业银行发行的人民币信用支付工具,具有存取现金、转账结算和消费等功能,并可根据发卡行规定享有一定透支便利。金穗信用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

    第二条 金穗信用卡按信用等级不同分为金卡和普通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卡,单位卡最多可申领六张,持卡人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指定或注销。单位卡所有交易款项均记入该单位卡账户,申领单位对其申领的所有单位卡产生的交易负责。
    具有合法收入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可申领个人卡,个人卡的主卡持卡人可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申领附属卡,附属卡不得超过两张,有效期限与主卡相同,主卡持卡人有权要求注销或止付其附属卡。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均计入主卡账户,主卡持卡人对其附属卡产生的交易负责。

    第三条 单位和个人申领金穗信用卡时,须在发卡行开立备用金账户。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个人卡账户的资金只限于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的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
    备用金起存金额为:单位金卡20000元,单位普通卡10000元;个人金卡2000元,个人普通卡1000元。多存不限,并可随时续存。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和计息办法计付利息,个人卡账户存款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税率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申领金穗信用卡须填写申请表并与发卡行签订书面领用协议。发卡行根据申领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批准其申请。申请批准后,发卡行将为申领人核定透支额度,并可根据持卡人用卡情况及资信状况的变化对其透支额度进行调整。

    第五条 个人申领金穗信用卡时,发卡行可根据申领人的资信状况决定其是否需要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分为保证担保、质押担保、抵押担保。担保方应与发卡行签订担保合约。

    第六条 金穗信用卡有效期为二年,逾期自动失效,但持卡人使用金穗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其担保人所承担的连带责任不变。申领金穗信用卡的客户需交纳年费,两年年费须一次交清。如中途退卡,年费不退还。
    金穗信用卡有效期满,持卡人如需继续使用,可到发卡行换领新卡。换领新卡需重新交纳年费,收费标准同新发卡。持卡人如不准备继续使用金穗信用卡,须将金穗信用卡退回发卡行,申请办理销户。有效期满后6个月,持卡人未换领新卡的,发卡行有权将该卡做销户处理。

    第七条 持卡人凭金穗信用卡在中国农业银行指定的营业机构或金融设备上办理支付交易时,凡使用密码进行的,发卡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持卡人需根据发卡行规定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由持卡人签字的交易凭证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单位卡不得取现,用于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时不得透支。
    办理无卡存现时,存款人需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填写存款凭条。发卡行以存款人填写的卡号为准入账,因存款人错填卡号引起的资金损失由存款人承担。

    第八条 持卡人凭金穗信用卡和密码在自动柜员机上取现,每卡每日累计取现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次数不得超过5次。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上存入现金,以本行点核数为准入账。

    第九条 持卡人可在本地受理网点或金融设备或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明细。持卡人对账务提出疑问的,发卡行在30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条 持卡人可在发卡行为其核定的透支额度内透支。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透支利息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自发卡行记账日起计息,按月计收单利,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
    持卡人偿还透支款项顺序为透支利息、透支本金。超过60天未能偿还透支款项的,发卡行有权取消其使用金穗信用卡的资格,并依法追回所欠本息。恶意透支或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发卡行将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金穗信用卡遗失或被盗,持卡人应及时办理电话挂失或书面挂失。挂失自相关手续办妥后即时生效,持卡人不承担挂失生效后因金穗信用卡被冒用所发生的资金损失。持卡人办理电话挂失后,应及时补办书面挂失手续。办妥书面挂失手续后,持卡人方可补领新卡。持卡人密码遗忘的应到发卡行指定网点办理密码更新手续。

    第十二条 持卡人在结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后,可办理销户。金穗信用卡遗失或被盗的,持卡人在办妥书面挂失手续后,方可办理销户。销户时,单位卡账户的资金应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第十三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金穗信用卡密码,防止泄漏。凡密码相符的金穗信用卡交易均视为合法交易。因密码失密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持卡人不得以与特约商户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行的款项。

    第十四条 金穗信用卡及其账户仅限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否则,由此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如持卡人工作单位、住址、电话或身份证件号码变更,须书面通知发卡行,因通知不及时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五条 发卡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金穗信用卡收费标准,持卡人与发卡行签定领用协议,即表示接受该标准。

    第十六条 由于不可抗力或通讯原因导致金穗信用卡暂时无法使用,发卡行不承担相关责任;由于不可抗力或通讯原因导致的账务差错,发卡行有权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 金穗信用卡所有权属于发卡行,发卡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取消持卡人使用金穗信用卡的权利,追回所欠款项,并可授权有关银行和特约商户收回金穗信用卡。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中国农业银行制定、解释和修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执行,修改时无论持卡人是否知悉,均具约束力。

    附表:金穗信用卡(准贷记卡)收费标准

    金穗信用卡(准贷记卡)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备注

    年费
    金卡80元/年,普通卡20元/年
    开卡时、有效期满换卡时收取

    工本费
    非彩照卡10元,彩照卡50元
    开卡、补卡、换卡时收取

    挂失手续费
    50元
    书面挂失当时收取;电话挂失在补办书面挂失手续时收取

    柜
    台
    交
    易
    异地取现
    交易金额的1%
    最低1元

    异地存现
    交易金额的5‰
    最低1元,最高100元

    异地转账支出
    交易金额的5‰
    最低10元,最高300元

    异地转账存入
    交易金额的5‰
    最低1元,最高100元

    A
    T
    M
    取
    现
    本地跨行ATM取现
    2元/笔

    异地本行ATM取现
    交易金额的1%/笔
    最低1元

    异地跨行ATM取现
    (交易金额的1%+2元)/笔
    注:异地指领卡城市以外的地区。
    第一条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以下简称金穗借记卡)是中国农业银行发行的金融支付工具,具有存取现金、转账结算、消费、理财等全部或部分功能,联线作业,实时入账,不允许透支。金穗借记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其它指定的国家和地区使用。

    第二条 金穗借记卡按照发行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基本账户开户证明文件申领单位卡,其持卡人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指定或变更;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领个人卡。申领单位或个人可申领一张主卡和多张附属卡,并对其申领的主卡、附属卡产生的所有交易负责。

    第三条 金穗借记卡单位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申领单位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单位卡所有交易款项均记入该单位卡账户。个人卡账户的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合法的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

    第四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金穗借记卡及密码,并及时更换金穗借记卡密码,防止泄漏。凡密码相符的金穗借记卡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或本人授权的合法交易,发卡行依据密码为持卡人办理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因密码泄密造成的经济损失,持卡人自行负责。

    第五条 金穗借记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凡因持卡人转借金穗借记卡而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第六条 持卡人凭金穗借记卡和密码可在中国农业银行认可的特约商户消费,并可在指定的受理网点或通过自助设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按相关规定办理金融交易。持卡人还可以根据发卡行规定的条件,选择其它多种金融服务。

    第七条 发卡行在受理业务时如需验证持卡人有效证件时,经办人员仅对证件姓名和借记卡姓名是否相符进行审核,在上述要素相符的条件下即认定为持卡人本人的行为。

    第八条 存款人进行无卡存款时,须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准确填写持卡人的卡号和姓名,因存款人填写错误引起的资金损失由存款人承担。

    第九条 持卡人一日一次性从账户提取现金人民币5万元(不含)以上金额的,应提供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持卡人一次性提取现金人民币20万元(含)以上的,必须至少提前1天以电话等方式向银行网点预约。

    第十条 持卡人凭金穗借记卡和密码在ATM取现时,每卡每日取现次数不得超过5次、累计取现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000元或等值外币(境外取现时)。

    第十一条 持卡人在ATM上办理业务时,如因终端故障或本人操作原因导致金穗借记卡被吞没,持卡人应在吞卡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ATM打印的吞卡通知到ATM所属银行网点办理领卡手续,逾期未领回的,发卡行有权作废卡处理。

    第十二条 发卡行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投诉等服务,持卡人可以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或发卡行指定营业网点核对账务。持卡人对交易提出疑问的,发卡行应在接到质疑起30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三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金穗借记卡,如被盗或遗失,应及时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或到发卡行指定网点办理挂失。挂失办妥后即时生效,持卡人不承担挂失生效后因金穗借记卡被冒用所发生的资金损失。对于挂失生效前发生的资金损失发卡行不承担责任。
    持卡人通过电话银行或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办理挂失后,应及时补办书面挂失手续。办妥书面挂失手续后,持卡人方可在发卡行指定网点解除挂失或者补领新卡。

    第十四条 如密码遗忘的,持卡人应及时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行指定网点办理密码挂失手续。

    第十五条 对同一张借记卡,持卡人如一日内在各种交易渠道连续三次输入交易密码不正确,发卡行有权按有关规定锁定该账户,持卡人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行指定网点或通过其他身份认证措施申请解除锁定,才能重新开通账户。

    第十六条 金穗借记卡卡片出现损坏,持卡人可持原卡到发卡行指定网点申请换领新卡。

    第十七条 持卡人在结清全部交易款项和有关费用、交回金穗借记卡后,方可办理销户。对遗失或被盗的金穗借记卡申请销户时,持卡人须在销户前办妥书面挂失手续。销户时,单位卡账户的资金应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

    第十八条 金穗借记卡账户存款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公布的存款利率和计息办法计付利息,个人卡账户存款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率由发卡行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第十九条 发卡行按照公告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向持卡人收取服务费用。若持卡人未按公告内容支付费用,发卡行可中止提供相应服务。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发生变动时,发卡行应按有关规定将变动内容在相关营业场所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生效。持卡人不接受该变动的,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2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超过此期限仍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接受。

    第二十条 由于不可抗力导致金穗借记卡暂时无法使用的,发卡行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金穗借记卡所有权属于发卡行。如持卡人违反本章程或国家有关规定,发卡行可取消持卡人使用金穗借记卡的资格,追回所欠款项,并授权有关银行和特约商户收回金穗借记卡。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中国农业银行制定、修改和解释,向国家有关部门备案后执行。修改时将在相关营业场所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后生效,对双方产生约束力。持卡人不接受该修改,可在公告期间内办理销户手续。超过公告期间仍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持卡人接受本章程的修改。
    第一条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是中国农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支付工具。具有消费信贷、预借现金、还款等功能,符合条件的持卡人可享受免担保、循环信用、免息还款期等便利。

    第二条 贷记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个人卡和商务卡,其中个人卡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信用等级不同分为白金卡、金卡和普通卡;按照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和本外币合一卡。贷记卡将使用VISA、MasterCard或中国银联等不同贷记卡组织标识。

    第三条 人民币卡仅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本外币合一卡可在境内外使用。贷记卡在境内使用以人民币为结算币种,在境外使用以账户币种作为结算币种。

    第四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收入的个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称发卡银行)申领个人卡主卡,还可为他人申领附属卡,附属卡有效期限与主卡相同。主卡持卡人有权要求注销或止付其附属卡,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均计入主卡账户。

    第五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向发卡银行申领商务卡。申领本外币合一卡的单位还必须能够合法支配外汇。商务卡持卡人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撤销。商务卡所有交易款项均记入该单位账户。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申领贷记卡,须填写《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并与发卡银行书面签订并遵守《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

    第七条 申领人申请后,发卡银行根据申领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批准其申请。
    申请批准后,发卡银行将为持卡人核定信用额度,并根据持卡人用卡情况及资信状况的变化对其信用额度进行调整。个人卡信用额度最高为5万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商务卡信用额度最高为发卡银行为其核定的综合信用额度的3%,无综合信用额度可供参考的单位其信用额度最高为10万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

    第八条 贷记卡有效期最长为三年,逾期自动失效。贷记卡有效期满,发卡银行自动为其换发新卡。持卡人如不愿继续使用贷记卡,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发卡银行。持卡人使用贷记卡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受影响。

    第九条 个人卡账户的欠款,持卡人可以现金或转账方式偿还,本外币合一卡外币账户的使用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第十条 商务卡账户的欠款,申领单位须从其基本存款账户以转账方式偿还。商务卡外币账户的欠款,申领单位可从其外汇账户转账还款,该账户的使用应符合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商务卡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不得存放外币资金。

    第十一条 持卡人在境内预借现金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2000元人民币,在ATM上预借现金,每卡每日最多为5次;在境外预借现金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1000美元或等值外币,每月累计不得超过5000美元或等值外币。

    第十二条 发卡银行提供的服务限于服务贸易项下支付,持卡人在境外用卡,不得用于资本项下投资及贸易支付,也不得用于国家法律所禁止的非法交易和行为。

    第十三条 除ATM交易外,其余交易均需持卡人签名确认。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的合法交易。由持卡人本人签名的交易凭证和各类交易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第十四条 持卡人应在银行要求的到期还款日之前还款,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6天。持卡人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贷款的,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贷款的利息。持卡人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额满足银行要求的最低还款额但未偿还全部贷款)还款,不享受免息还款期便利,持卡人超过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也不享受免息还款期便利,均应支付未偿还部分自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贷款利息。持卡人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欠款总额的10%。持卡人预借现金,不享受免息还款期便利,应当支付自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贷款利息。上述所有贷款利息发卡银行均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发卡银行对贷记卡账户的超额还款不计付利息。
    个人卡外币欠款,持卡人可用外币现钞和外汇存款偿还,也可在出具由发卡银行提供的交易账单的情况下,按照经常项目可兑换的要求,用人民币资金购汇偿还。但如持卡人用卡发生的交易为国家法律所禁止,则发卡银行将不为持卡人办理购汇手续。

    第十五条 持卡人使用贷记卡需交纳年费、各项手续费和工本费,具体标准见附表。发卡银行制定和修改费用项目与标准时,将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偿还发卡银行要求的最低还款额、超额使用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的,除支付贷款利息外,还应就最低还款额的未偿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分别支付滞纳金、超限费。

    第十七条 发卡银行每月定期向有贷款余额或有交易发生的持卡人寄送对账单。持卡人接到对账单对账后,对交易有疑问,应及时向发卡银行查询。

    第十八条 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投诉和卡挂失的24小时服务电话,对持卡人关于账务情况的查询和改正的要求将在30日以内给予答复。

    第十九条 持卡人申请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以书面或约定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银行,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二十条 持卡人应将贷记卡和密码分开妥善保管。持卡人卡片遗失或被盗,应及时向发卡银行办理挂失手续,书面和口头挂失均为正式挂失并即时生效。发卡银行只承担受理持卡人挂失后的经济损失,之前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不得泄漏其个人密码,否则应承担由此带来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 贷记卡及其账户只限申领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借或转让。持卡人不得以与特约商户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银行款项。

    第二十二条 贷记卡所有权属于发卡银行,在持卡人未按规定偿还贷款、违反本章程规定或发卡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下,发卡银行有权停止持卡人继续使用贷记卡的资格,并授权有关银行和特约商户收回贷记卡,追回所欠贷款本息。利用贷记卡进行诈骗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境内特约商户受理贷记卡应遵守发卡银行、收单银行及《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遵守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及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境内外贷记卡组织有关业务规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中国农业银行制定、解释和修改,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公示后执行,所有持卡人均应遵守本章程。

    附表:

    中国农业银行贷记卡收费标准

    币种:人民币(特殊标明的除外)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备注
    年
    费
    本
    外
    币
    合
    一
    卡
    个人金卡 主卡200元/年
    附属卡100元/年

    年费逐年收取,中途退卡,年费不退还。彩照卡另加工本费30元。

    个人普卡 主卡100元/年
    附属卡50元/年
    人
    民
    币
    卡
    个人金卡 主卡160元/年
    附属卡80元/年
    个人普卡 主卡80元/年
    附属卡40元/年
    工本费
    非彩照卡20元
    彩照卡50元
    除到期换卡、挂失补卡外的其他换卡

    挂失手续费
    50元/卡
    含换卡工本费

    密码重置手续费
    15元/次
    持卡人要求紧急重置密码、紧急换卡,除上述手续费或工本费外,还应交纳紧急处理费用每次20元人民币。

    预
    借
    现
    金
    *
    境内本行预借现金
    交易金额的1%
    最低1元

    境内他行预借现金
    (交易金额的1%+2元)/笔
    最低3元

    境外预借现金
    交易金额的3%
    最低3美元(或等值其他外币)

    提
    取
    超
    额
    还
    款
    境内本行提取超额还款
    提现金额的1%
    最低1元

    境内他行提取超额还款
    (提现金额的1%+2元)/笔
    最低3元

    境外提取超额还款
    提现金额的3%
    最低1美元(或等值其他外币)

    境内紧急取现
    提现金额的2%
    最低2元

    境外查询余额
    0.5美元(或等值其他外币)/次
    境外紧急挂失
    35美元/卡,威士金卡免费
    万事达卡前两个联系电话免费,从第三个开始每个电话另收取7.75美元。

    境外紧急取现
    威士卡:175美元/次
    威士金卡免费
    万事达卡:95美元/次
    万事达卡前四个联系电话免费,从第五个开始每个电话另收取7.75美元;即使因为申请人主动放弃或遭发卡行拒绝,致使申请的紧急取现服务未能完成,国际组织仍要为此收取50美元的服务费。

    境外紧急补卡
    威士卡:175美元/次
    威士金卡免费
    万事达卡:148美元/次
    万事达卡前四个联系电话免费,从第五个开始每个电话另收取7.75美元;即使因为申请人主动放弃或遭发卡行拒绝,致使申请的紧急补卡服务未能完成,国际组织仍要为此收取50美元的服务费。

    滞纳金
    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
    超限费
    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
    境内交易争议调单费
    10元
    境外交易争议调单费
    6美元(或等值其他外币)
    账单费
    三个月之内的对账单免费,三个月以前的对账单收取5元/份

    国际结算费
    威士卡:交易金额的1%;
    万事达卡:交易金额的1.1%
    交易币种与结算币种不一致时收取。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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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2-23 15:13 赖鹏华 客户经理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卡业务的管理,防范银行卡业务风险,维护商业银行、持卡人、特约单位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行政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合邮政金融机构,下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商业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银行卡。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银行卡业务的商业 银行、持卡人、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在协商、互利的基础上开展信息共享、 商户共享、机具共享等类型的银行卡业务联合。
    第二章 分类及定义
    第五条 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银行卡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按发行对象不 同分为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 卡、芯片(IC)卡。
    第六条 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 卡、准贷记卡两类。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 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 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第七条 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账卡(含储蓄卡,下同)、 专用卡、储值卡。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
    第八条 转账卡是实时扣账的借记卡。具有转账结算、存 取现金和消费功能。
    第九条 专用卡是具有专门用途、在特定区域使用的借记 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功能。专门用途是指在百货、餐饮、饭店、娱乐行业以外的用途。
    第十条 储值卡是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其资金转至 卡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卡内扣款的预付钱包式借记卡。
    第十一条 联名/认同卡是商业银行与盈刊性机构/非盈 利性机构合作发行的银行卡附属产品,其所依附的银行卡品种 必须是已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品种,并应当遵守相应品种的 业务章程或管理办法。发卡银行和联名单位应当为联名卡持卡人在联名单位用卡 提供一定比例的折扣优惠或特殊服务;持卡人领用认同卡表示 对认同单位事业的支持。
    第十二条 芯片(IC)卡既可应用于单一的银行卡品种, 又可应用于组合的银行卡品种。
    第三章 银行卡业务审批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开办银行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开业3年以上,具有办理零售业务的良好业务基础;(二)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指 标,经营状况良好;(三)已就该项业务建立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有 明确的内部授权审批程序;(四)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相应的管理机构;(五)安全、高效的计算机处理系统;(六)发行外币卡还须具备经营外汇业务的资格和相应的 外汇业务经营管理水平;(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商业银行,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开办银行卡业务,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报告:论证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市场预测;(二)银行卡章程或管理办法、卡样设计草案;(三)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防范措施;(四)由中国人民银行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系统安全性和技术标准合格的测试报告;(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发卡银行各类银行卡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一)卡的名称、种类、功能、用途;(二)卡的发行对象、申领条件、申领手续;(三)卡的使用范围(包括使用方面的限制)及使用方法;(四)卡的账户运用的利率,面向持卡人的收费项目及标准;(五)发卡银行、持卡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银行卡的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一)商业银行开办各类银行卡业务,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加强内部控制和授权授信管理的规定,分别制订统一的章程或业务管理办法,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商业银行总行不在北京的,应当先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中心支行申报,经审查同意后,由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转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二)已开办信用卡或转账卡业务的商业银行可向中国人 民银行申请发行联名/认同卡、专用卡、储值卡;已开办人民币信用卡业务的商业银行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发行外币信用卡。(三)商业银行发行全国使用的联名卡、 IC卡、储值卡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四)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办理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银行卡业务应当持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文件和其总行授权文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行备案。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发行区域使用的专用卡、联名卡应当持商业银行总行授权文件、联名双方的协议书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中心支行备案。(五)商业银行变更银行卡名称、修改银行卡章程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第十七条 外资金融机构经营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签约银行向商户提供的本外币资金结算服务。
    第四章 计息和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银行卡的计息包括计收利息和计付利息,。均按照《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
    第十九条 发卡银行对准贷记卡及借记卡(不含储值卡)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发卡银行对贷记卡账户的存款、储值卡(合IC卡的电子钱包)内的币值不计付利息。
    第二十条 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享受如下优惠条件:(一)免息还款期待遇。银行记账日至发卡银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为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即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二)最低还款额待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有困难的,可按照发卡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
    第二十一条 贷记卡持卡入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当支付未偿还部分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贷记卡持卡人支取现金、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应当支付现金交易额或透支额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
    第二十二条 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
    第二十三条 贷记卡透支按月记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
    第二十四 条商业银行办理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按下列标准向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一)宾馆、餐饮、娱乐、旅游等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2%;(二)其他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1%。
    第二十五条 跨行交易执行下列分润比例:(一)未建信息交换中心的城市,从商户所得结算手续费,按发卡行90%,收单行10%的比例进行分配;商业银行也可以通过协商,实行机具分摊、相互代理、互不收费的方式进行跨行交易。(二)已建信息交换中心的城市,从商户所得结算手续费,按发卡行80%,收单行10%,信息交换中心10%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在ATM机跨行取款的费用由其本人承担,并执行如下收费标准:(一)持卡人在其领卡城市之内取款,每笔收费不得超过 2元人民币;(二)持卡人在其领卡城市以外取款,每笔收费不得低于 8元人民币。从ATM机跨行取款所得的手续费,按机具所有行70%,信息交换中心30%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代理境外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向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其手续费标准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4%。境内银行与境外机构签订信用卡代理收单协议,其分润比率按境内银行与境外机构分别占商户所交手续费的37.5%和 62.5%执行。
    第五章账户及交易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个人申领银行卡(储值卡除外),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为其开立记名账户;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应当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征申领单位卡;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第二十九条 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人,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
    第三十条 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从其单位的外汇账户转帐存入,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其外汇账户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境内外汇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开亡,(二)其外汇账户收支范围内具有相应的支付内容。
    第三十一条 个人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的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
    第三十二条 个人外币卡账户的资金以其个人持有的外币现钞存入或从其外汇账户(含外钞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的转账及存款均按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办理。个人外币卡在境内提取外币现钞时应按照我国个人外汇管理制度办理。
    第三十三条 除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的范围和区域外,外币卡原则上不得在境内办理外币计价结算。
    第三十四条 持卡人在还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后,可申请办理销户。销户时,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回相应的外汇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第三十五条 单位人民币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起点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办理转汇。
    第三十六条 发卡银行对贷记卡的取现应当每笔授权,每卡每日累计取现不得超过2000元人民币。发卡银行应当对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ATM)机取款设定交易上限,每卡每日累计提款不得超过5000元人民币。
    第三十七条 储值卡的面值或卡内市值不得超过1000元人民币。
    第三十人条 商业银行发行认同卡时,不得从其收入中向认同单位支付捐赠等费用。
    第三十九条 发卡银行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的存取款、转账结算等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发卡银行可凭交易明细记录或清单作为记账凭证。
    第四十条 银行卡通过联网的各类终端交易的原始单据至少保留二年备查。
    第六章银行卡风险管理
    第四十一条 发卡银行应当认真审查信用卡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确定有效担保及担保方式。发卡银行应当对信用卡持卡人的资信状况进行定期复查,并应当根据资信状况的变化调整其信用额度。
    第四十二条 发卡银行应当建立授信审批制度,明确对不同级别内部工作人员的授信权限和授信限额。
    第四十三条 发卡银行应当加强对止付名单的管理,及时接收和发送止付名单。
    第四十四条 通过借记卡办理的各项代理业务,发卡银行不得为持卡人或委托单位垫付资金。
    第四十五条 发卡银行应当遵守下列信用卡业务风险控制指标:(一)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含等值外币)、单位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二)同一账户月透支余额个人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单位卡不得超过发卡银行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 3%。无综合授信额度可参照的单位,其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10 万元(合等值外币)。(三)外币卡的透支额度不得超过持卡人保证金(含储蓄存单质押金额)的80%。(四)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新发生的180天(含180天,下同)以上的月均透支余额不得超过月均总透支余额的15%.
    第四十六条 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第四十七条 发卡银行通过下列途径追偿透支款项和诈骗款项:(一)扣减持卡人保证金、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质物;(二)向保证人追索透支款项;(三)通过司法机关的诉讼程序进行追偿。
    第四十八条 发卡银行采取了第四十七条所列措施后仍不足以弥补的。将按照财政部《呆账准备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对已核销的透支款项又收回的,本金和利息作增加“呆账准备金”处理。
    第五十条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出资加入所在城市的银行卡信息交换中心,应当报经其总行批准。
    第七章:银行卡当事人之间的职责
    第五十一条 发卡银行的权利:(一)发卡银行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索取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及确定信用卡持卡人的透支额室。(二)发卡银行对持卡人透支有追偿权。对持卡人不在规定期限内归还透支款项的,发卡银行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三)发卡银行对不遵守其章程规定的持卡人,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银行卡。(四)发卡银行对储值卡和IC卡内的电子钱包可不予挂失。
    第五十二条 发卡银行的义务:(一)发卡银行应当向银行卡申请人提供有关银行卡的使用说明资料,包括章程、使用说明及收费标准。现有持卡人亦可索取上述资料。(二)发卡银行应当设立针对银行卡服务的公平、有效的投诉制度,并公开投诉程序和投诉电话。发卡银行对持卡人关于账务情况的查询和改正要求应当在30天内给予答复。(三)发卡银行应当向持卡人提供对账服务。按月向持卡人提供账户结单,在下列情况下发卡银行可不向持卡入提供账户结单:
    1、己向持卡人提供存拆或其他交易记录;
    2、自上一份月结单后,没有进行任何交易,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
    3、已与持卡人另行商定。
    (四)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提供的银行卡对账单应当列出以下内容:
    1、交易金额、账户余额(贷记卡还应列出到期还款日、最低还款额、可用信用额度); 2、交易金额记人有关账户或自有关账户扣除的日期; 3、交易日期与类别; 4、交易记录号码; 5、作为支付对象的商户名称或代号(异地交易除外); 6、查询或报告不符账务的地址或电话号码。(五)发卡银行应当向持卡人提供银行卡挂失服务,应当设立24小时挂失服务电话,提供电话和书面两种挂失方式,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方式。并在章程或有关协议中明确发卡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挂失责任。(六)发卡银行应当在有关卡的章程或使用说明中向持卡人说明密码的重要性及丢失的责任。(七)发卡银行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持卡人的权利:(一)持卡人享有发卡银行对其银行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的权利,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服务质量进行投拆。(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其选用的银行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三)持卡人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银行索取对账单,并有权要求对不符账务内容进行查询或改正。(四)借记卡的挂失手续办妥后,持卡人不再承担相应卡账户资金变动的责任,司法机关、仲裁机关另有判决的除外。(五)持卡人有权索取信用卡领用合约,并应妥善保管。
    第五十四条 持卡人的义务:(一)申请人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真实的申请资料并按照发卡银行规定向其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二)持卡人应当遵守发卡银行的章程及《领用合约》的有关条款。(三)持卡人或保证人通讯地址、职业等发生变化,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发卡银行。(四)持卡人不得以和商户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银行款项。
    第五十五条 商业银行发展受理银行卡的商户,应当与商户签订受理合约,受理合约不得包括排他性条款。受理台约中的手续费率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不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六条 银行卡申请表、领用台约是发卡银行向银行卡持卡人提供的明确双方权责的契约性文件,持卡人签字,即表示接受其中各项约定。发卡银行应当本着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制定银行卡申请表及信用卡领用合约。
    第八章 罚则
    第五十七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按有关法律、规章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育关领导人的责任:(一)擅自发行银行卡或在申请开办银行卡业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计息和收费标准的;(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银行卡账户及交易管理规定的。
    第五十八条 发卡银行未遵守本摊规定的风险管理措施和控制指标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给以通报批评。
    第五十九条 持卡人出租或转借其信用卡及其账户的,发卡银行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对其处以1000元人民币以内的罚款(由发卡银行在申请表、领用合约等契约性文件中事先约定)。
    第六十条 持卡人将单位的现金存入单位卡账户或将单位的款项存入个人卡账户的,中国人民银行应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卡所属单位及个人卡持卡人处以1000元人民币以内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法规进行处理:(一)骗领、冒用信用卡的;(二)伪造、变造银行卡的;(三)恶意透支的;(四)利用银行卡及其机具欺诈银行资金的。
    第六十二条 外资金融机构近自经营信用卡收单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按《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三条 非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的代表机构经营银行卡业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予以取缔。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商业银行(或金融机构)发行的各类银行卡,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但发行带有国际信用卡组织标记的银行卡除外。单位卡应当在卡面左下方的适当位置凸印“DWK”字样。银行卡卡面应当载有以下要素:发卡银行一级法人名称、统一品牌名称、品牌标识(专用卡除外)、卡号(ic卡除外)、持卡人使用注意事项、客户服务电话、持卡人签名条(IC卡除外)等。
    第六十五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卡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境外机构发行的银行卡在境内流通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从一九九九年三月一日起施行,发卡银行应当在半年内达到本办法有关要求。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六年颁布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6]27号)同时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在本办法颁布之前制订的银行卡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 2021-12-23 15:12 辛培剐 客户经理

    总则 商业银行开办银行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开业3年以上,具有办理零售业务的良好业务基础;
    (二)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指标,经营状况良好;
    (三)已就该项业务建立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有明确的内部授权审批程序;
    (四)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相应的管理机构;
    (五)安全、高效的计算机处理系统;
    (六)发行外币卡还须具备经营外汇业务的资格和相应的外汇业务经营管理水平;
    (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的商业银行,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开办银行卡业务,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论证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市场预测;
    (二)银行卡章程或管理办法、卡样设计草案;
    (三)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防范措施;
    (四)由中国人民银行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系统安全性和技术标准合格的测试报告;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发卡银行各类银行卡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卡的名称、种类、功能、用途;
    (二)卡的发行对象、申领条件、申领手续;
    (三)卡的使用范围(包括使用方面的限制)及使用方法;
    (四)卡的账户适用的利率,面向持卡人的收费项目及标准;
    (五)发卡银行、持卡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事项。 银行卡的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
    (一)商业银行开办各类银行卡业务,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加强内部控制和授权授信管理的规定,分别制订统一的章程或业务管理办法,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商业银行总行不在北京的,应当先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中心支行申报,经审查同意后,由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转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二)已开办信用卡或转账卡业务的商业银行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发行联名/认同卡、专用卡、储值卡;已开办人民币信用卡业务的商业银行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发行外币信用卡。
    (三)商业银行发行全国使用的联名卡、IC卡、储值卡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四)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办理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银行卡业务应当持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文件和其总行授权文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行备案。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发行区域使用的专用卡、联名卡应当持商业银行总行授权文件、联名双方的协议书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中心支行备案。
    (五)商业银行变更银行卡名称、修改银行卡章程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享受如下优惠条件:
    (一)免息还款期待遇。银行记账日至发卡银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为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即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
    (二)最低还款额待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有困难的,可按照发卡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 商业银行办理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按下列标准向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
    (一)宾馆、餐饮、娱乐、旅游等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2%;
    (二)其他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1%。 跨行交易执行下列分润比例:
    (一)未建信息交换中心的城市,从商户所得结算手续费,按发卡行90%,收单行10%的比例进行分配; 商业银行也可以通过协商,实行机具分摊、相互代理、互不收费的方式进行跨行交易。
    (二)已建信息交换中心的城市,从商户所得结算手续费,按发卡行80%,收单行10%,信息交换中心10%的比例进行分配。 持卡人在ATM机跨行取款的费用由其本人承担,并执行如下收费标准:
    (一)持卡人在其领卡城市之内取款,每笔收费不得超过2元人民币;
    (二)持卡人在其领卡城市以外取款,每笔收费不得低于8元人民币。 从ATM机跨行取款所得的手续费,按机具所有行70%,信息交换中心30%的比例进行分配。 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从其单位的外汇账户转帐存入,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其外汇账户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境内外汇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开立;
    (二)其外汇账户收支范围内具有相应的支付内容。 发卡银行应当遵守下列信用卡业务风险控制指标:
    (一)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含等值外币)、单位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
    (二)同一账户月透支余额个人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单位卡不得超过发卡银行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无综合授信额度可参照的单位,其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10万元(含等值外币)。
    (三)外币卡的透支额度不得超过持卡人保证金(含储蓄存单质押金额)的80%。 (四)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新发生的180天(含180天,下同)以上的月均透支余额不得超过月均总透支余额的15%。 发卡银行通过下列途径追偿透支款项和诈骗款项:
    (一)扣减持卡人保证金、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质物;
    (二)向保证人追索透支款项;
    (三)通过司法机关的诉讼程序进行追偿。 发卡银行的权利:
    (一)发卡银行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索取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及确定信用卡持卡人的透支额度。
    (二)发卡银行对持卡人透支有追偿权。对持卡人不在规定期限内归还透支款项的,发卡银行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三)发卡银行对不遵守其章程规定的持卡人,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银行卡。
    (四)发卡银行对储值卡和IC卡内的电子钱包可不予挂失。 发卡银行的义务:
    (一)发卡银行应当向银行卡申请人提供有关银行卡的使用说明资料,包括章程、使用说明及收费标准。现有持卡人亦可索取上述资料。
    (二)发卡银行应当设立针对银行卡服务的公平、有效的投诉制度,并公开投诉程序和投诉电话。发卡银行对持卡人关于账务情况的查询和改正要求应当在30天内给予答复。
    (三)发卡银行应当向持卡人提供对账服务。按月向持卡人提供账户结单,在下列情况下发卡银行可不向持卡人提供账户结单:
    1、已向持卡人提供存折或其他交易记录;
    2、自上一份月结单后,没有进行任何交易,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
    3、已与持卡人另行商定。
    (四)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提供的银行卡对账单应当列出以下内容:
    1、交易金额、账户余额(贷记卡还应列出到期还款日、最低还款额、可用信用额度);
    2、交易金额记入有关账户或自有关账户扣除的日期;
    3、交易日期与类别;
    4、交易记录号码;
    5、作为支付对象的商户名称或代号(异地交易除外);
    6、查询或报告不符账务的地址或电话号码。
    (五)发卡银行应当向持卡人提供银行卡挂失服务,应当设立24小时挂失服务电话,提供电话和书面两种挂失方式,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方式。并在章程或有关协议中明确发卡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挂失责任。
    (六)发卡银行应当在有关卡的章程或使用说明中向持卡人说明密码的重要性及丢失的责任。
    (七)发卡银行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负有保密的责任。 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享有发卡银行对其银行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的权利,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服务质量进行投诉。
    (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其选用的银行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持卡人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银行索取对账单,并有权要求对不符账务内容进行查询或改正。
    (四)借记卡的挂失手续办妥后,持卡人不再承担相应卡账户资金变动的责任,司法机关、仲裁机关另有判决的除外。
    (五)持卡人有权索取信用卡领用合约,并应妥善保管。 持卡人的义务:
    (一)申请人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真实的申请资料并按照发卡银行规定向其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
    (二)持卡人应当遵守发卡银行的章程及《领用合约》的有关条款。
    (三)持卡人或保证人通讯地址、职业等发生变化,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发卡银行。
    (四)持卡人不得以和商户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银行款项。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按有关法律、规章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一)擅自发行银行卡或在申请开办银行卡业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计息和收费标准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银行卡账户及交易管理规定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一)骗领、冒用信用卡的;
    (二)伪造、变造银行卡的;
    (三)恶意透支的;
    (四)利用银行卡及其机具欺诈银行资金的。 本办法从一九九九年三月一日起施行,发卡银行应当在半年内达到本办法有关要求。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六年颁布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6〕27号)同时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在本办法颁布之前制订的银行卡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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