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个人名下时,何时缴纳个...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个人名下时,何时缴纳个人所得税?
齐晓娣 来自: 移动端 2021-12-23 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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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6:12最佳答案

  1.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根据题目,由于已经持有了15个月,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乘以适用税率:

应纳税额=1500*25%*20%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12-23 16:44 龚小艳 客户经理

    你这个是老题目,多看无用。你自己规定没看懂,还说教材讲的简单?
    财税〔2015〕101号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所以你这个是老题目,多看无用。
  • 2021-12-23 16:12 齐斯琴 客户经理

    个人所得税征税内容
    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个人所得税征税内容
    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
    计算方法:
    1.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扣除标准3500元/月(2011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3.应纳税所得额=扣除三险一金后月收入-扣除标准
    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
    计算方法:
    1.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扣除标准3500元/月(2011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3.应纳税所得额=扣除三险一金后月收入-扣除标准
  • 2021-12-23 15:55 齐晓天 客户经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的规定,
    (1)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若是投资者,所获利息、股息和红利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 2021-12-23 15:40 赖鹏博 客户经理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偶然所得(如得奖、中奖、中彩等),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即按每次收入额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

  • 2021-12-23 15:21 龚峰毅 客户经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文件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994年前为个人收入调节税)。”
  • 2021-12-23 15:13 齐显尼 客户经理

    国税函[1997]656号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994年前为个人收入调节税)。
  • 2021-12-23 15:12 龚宁静 客户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三十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前款所说的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因此,该公司应在向个人支付个人股利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是如果将应付个人股利通过公司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的,个人有权随时提取的,在分配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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