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变更抵押登记,银行是否享有有优先受偿权
甲向乙银行申请贷款30万,以自家房产抵押,双方签订贷款合同并办理了不动产抵押手续。乙银行并未立即放款,而是一周后与乙经协商,重新签订了一份40万的贷款合同,合同注明“原抵押合同继续有效,双方不再进行变更登记。”乙随后放款40万。贷款期满后,甲未按期还贷,乙起诉要求优先就甲的住房变卖款受偿。甲答辩称“40万贷款未做抵押登记,乙只是普通债权人,无权就住房变卖款优先受偿。”
辛国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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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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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6:41最佳答案
依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因为汽车属于特殊动产,其抵押权的设立虽然不需要办理抵押登记,但是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债权人可以优先受偿,但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其他回答(共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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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6:20 黄益溢 客户经理
有权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但是,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
2021-12-23 16:17 黄皓燕 客户经理
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不等同于抵押登记,预告登记权利人也并非必然将来成为不动产所有权人,只有在预告登记权利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条件,才能取得所有权,也才能办理抵押登记。《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34条也规定,以预售商品房抵押的,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因此,预告登记只设立了一个抵押登记的请求权,属于一种可期待的权利,并不等同于抵押权登记,应认定该抵押权并未设立,银行无权就预告抵押登记房产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
2021-12-23 15:54 梅金莉 客户经理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这里明确指明抵押登记具有优先受偿权。但预抵押登记是一种临时性登记行为,其设立目的在于期房买卖中,为平衡不动产交易中各方利益,防止开发商“一房多卖”或对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维护交易安全。
《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这说明法律赋予了预抵押登记能够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但鉴于不动产物权尚未成立,不具备法定的抵押登记条件,故不产生优先受偿的效力。而且《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这是对债权权利消失的时效规定,也明显区别于物权。
银行提供的房产抵押预告登记并不具有物权效力,不产生优先受偿的效力。 -
2021-12-23 15:32 赵飞行 客户经理
抵押权引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某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以自己的住房作抵押,这时银行即为抵押权人。
根据《物权法》第179条的规定,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和就卖的价金优先受偿权的总称。
优先受偿权即非担保物权之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它是一种不表现为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物权权能的优先受偿权,故称“狭义的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是法定受偿权的一种,是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人优先于其他权利人实现其权利的权利。由于法国民法典没有留置权的规定,因此,许多应适用留置权的法则通过优先受偿权调整,使优先权具有较广泛的调整领域,成为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法国民法中的优先权,即债权的优先受偿权。
又没有第三人参加,怎么会有优先受偿的说法。
只是一个单纯的抵押权。 -
2021-12-23 15:24 符耀精 客户经理
这个不同人有不同看法。你可以从原主合同未生效,随之的抵押合同也未生效为由抗辩,但是对方也会以下面的话抗辩:虽然主合同变更,但是变更的只是金额,债权关系不变,而且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法律规定优先受偿权,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既然已办理抵押登记,后来并未提起这个,说明双方是默认的,毕竟没有必要再去为了合同数额的改变重新办理抵押登记,第一种说法有道理,但是债权人用第二种说法更符合法律,有争议,就看律师怎么打了,两边都有法律依据,我想告诉你的是法院可能会更支持债权人,但是也并不一定,法条的话你去看看担保法41 42 要想赢还的找个好律师,本身你不占优势 -
2021-12-23 15:19 黄益波 客户经理
如果是抵押物,银行享有优先偿还权。这是抵押权的特点。此外,破产法规定,在破产程序中,对于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的权利人,可以不依照破产程序而对该特定财产优先受偿。这种权利称之为别除权。
如果是非抵押物,就得判断其性质。债权可以在破产后先于其他权利受偿。 -
2021-12-23 15:05 赵飞虹 客户经理
银行要有效取得抵押物优先受偿权和优先处置权,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与抵押人签订书面抵押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2、对抵押物进行审查,包括是否合法持有、权利是否有瑕疵,转让是否受限制等;
3、如果是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要审查是否划拨土地,如属划拨土地,在评估价值时要扣除土地出让金金额;
4、依法进行公示,一般动产要进行交付,不动产和需要登记的动产,必须到相关部门进行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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