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不走法律途径,反复找担保人讨债,担保...
辛培剐
来自:
移动端
2021-12-23 15:03
声明:本网站依照法律规定提供财经资讯,未授权或允许任何组织与个人发布交易广告。对任何广告信息请谨慎交易,谨防诈骗。举报邮箱:xxxxxxxxx@qq.com
2021-12-23 16:12最佳答案
以后不要做这样的事情了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12-23 17:01 齐敦益 客户经理
担保人应先对外承担责任,再向债务人追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债务人到期未归还债务,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及/或担保人求偿;如果债权人仅起诉担保人,担保人在担保期限内应承担相应保证责任;但担保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
2021-12-23 16:44 龚宇飞 客户经理
在担保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担保人。担保人还款后,可以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1、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务人的财产经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同一的还款责任,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论债务人是否有财产,是否经过法院强制执行,保证人都有义务承担保证责任,向债权人偿还欠款。
《担保法》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
2021-12-23 16:13 齐敦禹 客户经理
属于合理。因为被担保人和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方式的,将推定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那么按照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即被担保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被担保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在连带保证责任中,债务人与保证人并无先后之分,保证人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对抗债权人。 -
2021-12-23 15:55 黄益波 客户经理
核心内容:担保人的出现是为了保护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在债务人死亡的情况下,保证人还需要履行其保证责任呢?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帮助。网友提问:廖某向我借了5万元做生意,当时郭某作了担保。前段时间廖某因车祸意外死亡,此后我要求郭某偿还借款,郭某认为廖某死亡后主债务随之消灭,他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请问我可以拿回这笔钱吗?律师回答: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表示,借款人死亡,并不等于主债务也随之消灭,借款人留下的债务应由保证人负责清偿。陈先生的借贷及保证合同有效,有权要求郭某偿还借款本息。●债务人死亡担保人的责任一种观点认为:应该承担保证责任。其理由是,保证的设定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债权人的权益,保护交易的安全。《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任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这里所说的没有履行,当然应该包括债务人的死亡所导致的没有履行。而且,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债务人死亡并不导致债的灭失。债务人的承人应该在其继承的范围内清偿债务。所以,保证人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可根据追偿权,向债务人的继承人主张权利。另一种观点认为:保证人在这种情况下,可免除保证责任。其理由是,当初根据《担保法》所设定的保证,是基于对债务人到期还款的保证。准确的讲是对民事行为的保证。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现浅析如下首先应该肯定的是,当初的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都是有效的。但是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出现了债务人死亡的事件。这时,从债权人的角度而言,既可以与死者的继承人协商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要求继承人基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在继承的范围内提前还款。由此,就可能产生两个问题。一是如协商继续履行,很明显地,原来的主合同中的债务人发生了变化,原债务人变成了其继承人。那么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这里,法律条文的表述虽然是债务人转让债务,但其立法宗旨很显然是保证原债务人的稳定。因为在原保证合同中,保证人是基于对原债务人的信任而做出的意思表示,不可能也不应该要求保证人对变更后的,其不予认可的新债务人提供担保。二是如提前要求债务人的继承人履行还款义务。那么鉴于保证人应于还款期届满才产生保证责任的。那么在原合同约定的期限未到时,要求保证人提前承担责任,明显缺乏应有的法律依据。其次,债权人可能放任这个权利到期,或者因不知道债务人死亡而到期。这时,因债务人死亡已经一个时期,其继承人很可能已经就其遗产实际继承。这时,如果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无异于要求保证人保证债务人的继承人履行主合同义务。这是违背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就是说保证人是无法对主合同以外的人的行为做出保证的。另外,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承担了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主债务人死亡,这种追偿也只能向其继承人行使。但由于个案的不同,继承的时间与追偿权形成的时间不一。加之保证人可能对继承的情况无从了解,故而这种追偿权的实现,可能难于实现。而且,在这样的情况下,债权人到期主张权利,不能不说是未经保证人同意而变更了债务人。再次,《担保法》是为保障债权人权益的。其中第十八条第二款中表述的是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的。这比之于债权人的债权没有如期受偿,虽然在总体上看是一个意思。但这种措词的差异,也可以看出《担保法》的保护点是约束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不是着眼于债权人是否得到清偿。由此可以认为,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的情形不应包括死亡这一事件。复次,根据《担保法》第二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就这个意义而言,担保所承担的责任应该以经济活动为内容,担保的内容是不应该含有死亡事件发生的。最后需要提到的是,上述意见是基于债务人于履行期届满前死亡的事实而提出的。
扩展阅读:
-
2021-12-23 15:40 车广伟 客户经理
随着借贷案件的井喷式爆发,建立在人情关系之上的保证责任,变成了法律上的“人情债”,但法律不讲人情,然而保证人毕竟不是债务人,对于承保证证责任的保证人的权利该如何维护,有何救济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保证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保证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保证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
但就审判实践而言,保证之债案件裁判时存在重义务,轻权利,释法不明等情况。特别是对保证人的追偿权,在审判时很少进行释明,判决结果中也不予表述,导致保证人只知履行义务不知享有追偿权利,损害了保证人的合法权益。而对债权人而言,保证人和债务人是一体的,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对于连带保证之债,债权人有权利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任一方或者双方要求偿还债务,虽说保证人与债务人的法律地位不同,但是在债权人眼中,债务人和保证人其实是同一化的无差别的还款对象,而且债权人更会倾向于找偿还能力强的保证人履行债务,不会区别保证人和债务人之间这层债的关系。
保证制度涉及三类法律关系。其一,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主合同关系;其二,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保证关系;其三,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该关系属于保证关系的原因关系。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决定了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之后对于债务人享有何种权利以及负担何种义务。一般来说,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对债务人实际享有两种权利,其一为代位权,基于“代位清偿”行为,保证人在其清偿范围内有权代位行使债权人针对主债务人的债权及有关的权利;其二为追偿权,即基于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权利。两者之间密切联系,也存在一定差别。我国相关法律是否同时承认代位权与追偿权,存在争议,但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进行追偿,是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都予以明文规定的。
所以说保证人如果被债权人起诉要求还钱的话,作为保证人在法庭上除了要对债务是否属实、担保是否有效进行审查,还一定要记向法官阐明如果自己承包担保责任,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并在要求法官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明确,这样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就可以直接向债务人追偿不另行起诉了。
-
2021-12-23 15:22 龚小英 客户经理
你好。
担保如果没有特别约定,是连带责任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是可以要求担保人偿还债务的,如果你是提供物保,债权人还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执行担保财产。你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PS:如果债权人索债的方式欠妥,你也可以寻求法律帮助的。 -
2021-12-23 15:13 连亚玉 客户经理
你好!依照法律规定,只要是债权人向欠我人讨债,如果没有讨到钱,完全可以向担保人追收欠款,虽然没有向担保人打电话,但是债权人已经向欠款人电话经常催款,其实这位债权人非常讲道理,因为他自己向欠款人追收,如果欠款人跑啦,当然会向你担保人追收。所以你不用担心。
没有满意答案?看看这些问答能否帮助您?
相关百科精选
购买商业医... 商业医疗保险包括费用报销型及...
民生通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民生通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11月15日,是由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已有 86485 位专家入驻汇财吧问答
已经帮助 1173961 人解决了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