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实现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可持续
龚小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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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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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6:55最佳答案
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程序:
发起筹备
制定合作社章程
推荐理事会、监事会候选人名单
召开全体设立人大会
组建工作机制
登记、注册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条件:
有五名以上符合规定的成员,即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提供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来实现成员互助目的的组织,从成立开始就具有经济互助性,拥有一定组织架构,成员享有一定权利,同时负有一定责任。
其他回答(共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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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7:50 米增强 客户经理
有五名以上符合规定的成员,即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扩展资料
(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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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7:35 龚小英 客户经理
现在国家还没有对合作社联社出台相关法律,也就明文规定该如何注册,地方性意见时有公布
如:《运城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注册登记工作的意见》
现有的合作社联社多在名称上做文章,体现出合作社的联合体。
如:建水县红源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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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7:23 齐晓姝 客户经理
内容来自用户:李文华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现状及发展建议
摘要
农村信用社是我国众多金融机构中发展历史较长、机构网点较多、服务面积较广、具有鲜明特色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对农村信用社发展能力进行系统研究的重要意义体现在:一是“三农”问题的解决迫切需要农村信用社持续经营;二是农村信用社发展能力的提高是持续经营的基本要求;三是农村信用社作为支农的基础力量,只有注重发展能力建设,才能从根本上化解经营风险,解决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市场中的低效运行状态,才能加强和改善服务,达到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增加农民收入的目的;四是现代农村金融企业制度的建立与完善需要农村信用社实行综合发展能力建设。本文主要从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发展现状及其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浅谈的研究,并且运用所学的知识来分析问题,找到根本原因,进而做出对农村信用合作社发展有促进作用的切实可行的对策。本文主要有七大结构,主要为:一.目录;二.对农村性用社的浅谈。其中有农村信用社的三大目标(合作制目标、经营制目标、“三农”目标);三.浅谈农村信用社的发展现状;四.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和发展的思路;五.管理体制及监管模式的确立问题;六.结束语;七.参考文献。
关键字:农村信用社合作制二信息不对称问题。调查表明农村信用社是我国众多金融机构中发展历史较长、机构网点较多、服务面积较广、具有鲜明特色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对农村信用社发展能力进行系统研究的重要意义体现在:一是2五 -
2021-12-23 16:39 黄盛洁 客户经理
设立条件:
1、合作联社应当有2个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成员,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80%。冠省名称合作联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中应至少有1个是省级示范社。
2、合作联社成员总数在20个以下的,可以有1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个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成为合作联社成员。
性质:
由工商部门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联合社有关规定:
1、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十一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联合组成新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设立登记申请,依法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2、山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登记、生产经营以及对其指导、扶持、服务等活动,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十二条规定,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采用多种形式开展合作生产经营,延伸产业链条,实现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综合发展。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进行多领域、多方式的联合与合作,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或者总社。
等等。
注意事项:
办理联合社,建议去当地工商部门咨询具体的执行办法和流程。 -
2021-12-23 16:09 齐智娟 客户经理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方式,帮助成员解决贷款难的问题。
(1)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助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开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合作社对成员比较了解,特别具有较好的地缘、人缘、业缘关系,这就使得合作社在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过程中,可以很好地发挥自己的作用。一是辅助农村信用社开展成员经济调查、成员信用等级评定,有利于成员获得信用贷款。二是在农村信用社放款过程中,辅助农村信用社管理贷款,帮助催收贷款本息。三是参与“信用村”、“信用镇”、“信用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为优先获得贷款、获得优惠贷款创造信用环境。
(2)一些运作规范并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抵押品不足的成员向金融机构申请商业贷款时,可以向成员提供担保,帮助成员获得贷款。
(3)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成员提供承贷承还服务。一些加工型、流通型合作社,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贷款,然后再转贷给成员使用,或者通过向成员提供生产资料等关联交易方式,将资金以实物方式转移给成员使用,再通过成员向合作社销售产品的收入来逐步偿还贷款。
(4)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间的资金互助。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依照相关法律和政府的文件规定,参与资金互助组织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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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5:51 连丽萍 客户经理
什么是信用合作所谓合作社融资,包括合作社法人融资和合作社社员融资两类情况。合作社法人融资,一般指合作社法人通过股权、债权、赊欠等形式,向合作社社员、银行和其他合作社外部主体进行法人融资;在此情形中,合作社无疑是一个资金的需求者。而合作社社员融资,一般指合作社社员通过借款、银行信贷、赊欠等形式,向合作社法人、外部主体(如银行、信用社等)或其他合作社社员,进行个人融资;在此情形中,社员是一个资金的需求者,合作社则可能是一个资金的供给者。显然,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资金互助是社员融资的形式之一,是合作社在专业合作的基础上内部成员之间进行的信用合作活动或行为。如何开展信用合作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第一次给了农民发展金融的自主权,这是一个重大突破。在现实中,这一般表现为两大类情况,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二是发展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实际上,这些年来这两大类情况在全国各地都有所实践。在第一大类情况中,主要是“专业合作+资金合作”的形式,即农民专业合作社并不主要经营信贷活动,只是将合作社的闲置资本(资金)、社员的闲置资金聚集......(本文共计2页) [继续阅读本文] -
2021-12-23 15:40 黄盛洁 客户经理
政府如何扶持农民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需要政府的关心和扶持
近两年,蔬菜、水果、海鲜等各种各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如雨后春笋般在农村建立,“合作社”这个曾经耳熟能详的词再次回到人们的视野。不同于传统的合作社,专业合作社是同类别的农户自愿联合而组成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具有法人资格和市场主体身份,实现了小生产与大市场的对接,因此受到越来越多农民的欢迎。
截至今年6月底,广东省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达到3029个。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新生事物,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遇到了不少困难。面对困难,政府应当如何扶持和引导其发展?记者进行了调查。
合作社需要特别关注
根据广东省农业厅的委托,王权典教授带领华南农业大学专家小组,对广州、清远、肇庆等广东八地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情况进行了调研。调研发现,广东农民专业合作社呈现出起步发展的良好势头,参加合作社的农户比当地生产经营同类产品的农民人均纯收入高出15%以上。但广东各县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很不平衡,仍有部分领导干部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粤北某县农业局一名干部告诉记者:“与县领导谈起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导认为合作社不成气候,不愿投入过多精力发展合作社,开农业会议时根本不提合作社,大家积极性不高,所以本地农民专业合作社还比较少。”
“领导干部应该认识到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引领农民闯市场,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的重要抓手,真正把该项工作与本地资源优势结合起来。”王权典说。
“和国内其他一些省份相比,广东财政、税收等方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不够。”王权典告诉记者,浙江、江苏等发达省份每年都拨出五六千万元以上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远高于我省好几倍;西部相对落后的甘肃省每年也安排2000万元专项扶持资金,数额是我省的两倍。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粤北某市有近60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而每年仅有10家合作社能够得到市县2万元的资金扶持。广东多数市县都没有安排专项配套扶持资金,完全依靠省财政有限的扶持资金,农民专业合作社受益面很小。
“另外,全省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社普遍反映,实际运作中的税务月报手续过于繁琐,未能合理照顾到农产品经营的季节性特点,且组织对外销售的税务发票购买不顺,到一定规模的销售量也落实不了一般纳税人资格,导致其发展运作都受到严重影响。”王权典说。
广东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普遍资金较少,实力较弱,影响力有限,但在巩固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体制,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提高农民素质,增强农民参与、合作和民主意识,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的作用已经初步得到显现,各级政府应当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得到政府的关心、引导和扶持,这样才能走出小农经济的圈子,走上现代农业的道路。”王权典说。
合作社发展遇资金瓶颈
在各地的调研中王权典发现,合作社运作资金主要来自发起创办人以股金或会费形式缴纳自筹资金,或者是收取一定的技术指导费和服务费。这些资金一般难以满足合作社做大做强的需要。资金的缺乏成为农业合作社发展的瓶颈,使合作社无法进一步扩大生产和加强信息与技术交流。
湛江廉江市良垌日升荔枝合作社明显感觉到了这种制约。“合作社出产的荔枝销路通畅,但有很多订单我们不敢接。因为我们保鲜加工能力有限,目前合作社只有600多平方米的冷库和6000多平方米的荔枝保鲜加工厂,远远不能满足需求。建设新的加工厂,需要近百万元的资金,我们贷不到款来扩展合作社规模。目前要求入社的农民很多,但限于能力,我们无法批准。”良垌日升荔枝合作社工作人员黄绍祥告诉记者。
“银行贷款需要抵押,但农民专业合作社并没有可以抵押的财产。农村的房子没有房产证不可抵押。林权证可以用于抵押,但我们向金融部门提出用油茶林权证作抵押申请贷款时,他们说上级金融部门没有文件,暂时还没有这类贷款项目。”河源市东源县牛栏岗农业油茶专业合作社社长陈可旺跑了多家银行,但一分钱也没有贷到。
记者采访中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一般规模较小,资信能力相当有限,银行不愿意冒风险,由此导致尽管法律明确了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扶持政策,但现实中的执行仍然障碍重重。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初创发展离不开资金的支持,政府要与金融机构一起研究建立适于合作社发展的会计制度以及金融创新服务模式,以小额贷款为主要内容的融资及担保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适当放宽担保抵押条件和抵押方式。”王权典说。
“随着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农村工商企业、供销社和其他各种涉农部门在市场竞争中也产生了对于合作组织的制度需求,在合作组织发展的初始阶段,积极鼓励这些民间主体牵头领办合作组织,与农民共同分摊创新成本,有助于打破目前由于成本约束而造成的僵滞局面。”广州仲恺农业技术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史金善教授认为。
实际上,为破解合作社融资难,广东各地进行着多种探索。清远市利用供销系统力量,大力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实现助农增收超亿元。提出联保思路后,廉江那毛角村三家专业合作社在当地农业银行取得150万元贷款权限,为合作社成员的生产发展提供了资金。
“从长远来看,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建立农民自己的金融合作组织,在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农民信用合作社不仅解决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贷款问题,而且成了合作社的重要利润渠道。”史金善说。
政策法规亟待细化
“它害死我了。”粤西某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社长老马拿出一本巴掌大小的红本子说。这是该县工商局颁发的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只有普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分之一大小。“就因为免收工本费,你看工商局给发的,这叫什么执照?”
前不久,老马找到一家深圳船务公司办理出口运输业务,当他把合作社营业执照传真过去后,对方说:“本子太小,而且怎么连公章都没有,合作社是什么,你们是生产队吗?”
记者采访中发现,该合作社的遭遇具有一定代表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虽然赋予了合作社以市场主体地位,而在实践中,相关部门的不理解,相关法律政策的不完善及优惠政策落实的滞后性,让合作社的发展举步维艰。
例如,《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政府对合作社的扶持政策:“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但其中并没有规定安排多少资金以及开展培训的具体形式等,因此在实施过程中会遇到很大变数,地方政府少投资甚至不投资的现象难以避免,法律的原则规定任由基层部门作出随意解释,使合作社的起步和发展屡受掣肘。
“关键在于通过地方立法规范并督促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的政策落实工作,进一步优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法律环境。”王权典说。
作为调研成果,华南农业大学专家小组向广东省政府递交了《广东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建议稿)》。建议稿将政府责任区分为若干层次,依次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不同职责事项;农业行政部门的主管责任,突出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指导、扶持和服务之职能范围,并列举财政、工商、税务等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各自职责协调提供指导、扶持和服务的要求;强调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建发展,为其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服务便利与合作条件,从而有助于理顺农民专业合作社同农村基层组织的关系。(本刊记者 崔华超 实习生 周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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