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办过抵押登记的唯一住房,人民法院如何强...

已经办过抵押登记的唯一住房,人民法院如何强制执行?
樊成钢 来自: 网页 2021-12-23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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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5:40最佳答案

唯一住房,可以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为此,某些被执行人错误地认为,其只有一套住房,法院不可能拍卖其住房,拒不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因此,已经设立抵押权的房屋,即便是被执行人只有一处住房,法院仍然可以强制执行。且根据今年5月5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二十条的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其本人及所复议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抚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据此,即便是没有设定抵押权的房屋,若被执行人存在上述几种情况,法院依然可以强制执行其唯一住房。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12-23 17:50 黄益溢 客户经理

    唯一住房要留给妻儿,父母。若房子较大可以要求大套换小套,剩下的钱还你
  • 2021-12-23 17:35 赵飞虎 客户经理

    提问者采纳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抵债。第3条:强制迁出时,被执行人(借款 人或抵押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可以由申请人执行人(出借人)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提供临时住房。第4条:申请执行人(出借人)提供的临时住房,其房屋品质、地段可以不同于被执行 人原住房,面积参照《城镇最低收入家属廉租房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人均廉租住房面积标准。第5条: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临时住房,应当计收租金。已经产生的租金,可以从房屋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 扣除。
    仁安对只唯有一套住房抵押的借款人,采取换房安置,以大换小、以近换远、差价还债。
  • 2021-12-23 17:23 赵飞虹 客户经理

    这个唯一住房不能执行,应该指一般的债权,但不包括因房屋买卖、抵押等债务的执行。否则完全不能保证房屋交易的安全。同时,房屋买卖和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权利人都具有物权请求权的特征,从这点讲,也是可以执行的。那些房屋贷款断供的,肯定银行要申请执行,也肯定应该执行的。
  • 2021-12-23 16:55 齐晓怡 客户经理

    尽管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规定》)第六条确实对不动产的执行进行了限制性规定,即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但此处“必需的居住房屋”与人们常说的“唯一住房”有很大区别,不可一概而论。

    但是有几种例外情况,如,你的唯一住房非常奢华,法院可以强制执行,然后给你保留一定数额的房租,再如,你所谓唯一住房,是你转移完资产后仅剩唯一住房,原来的房子你为了躲避债务都或卖或送转移了,这是法院可以执行你的唯一住房,总体来说,唯一住房不执行是一般,执行是例外。

    法条链接:

    下面的法条可以做必须居住房的参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二十条的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其本人及所复议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对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2、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3、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抚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2021-12-23 16:39 黄盛毅 客户经理

    你的问题涉及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问题。民诉法214条第二款规定,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现在你向法院申请执行,有的法院会依照职权审查公证债权文书的合法性,审查有个过程;有的法院不依照职权审查公证债权文书的合法性,但被执行人提出不予执行申请,那是必须审查。所以,建议你了解一下,执行法院是否在对你申请执行的公证债权文书进行审查。另外,公证债权文书是一种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但从形式上看仅仅是一种证明的文书,要赋予其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很多地方都要求申请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向公证机关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人要依据公证债权文书和执行证书一并申请执行;如果法院不依照职权审查,被执行人也不提出不予执行申请,法院应该直接执行,无需再通过诉讼解决。裁定不予执行并发生法律效力后,再通过诉讼解决。最后,谈一下唯一住房能否执行的问题,对于债务人将唯一住房进行买卖、抵押的,应该不受唯一住房不能执行的限制,可以执行。但对于你仅仅是抵押权人,只能对拍卖房屋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而不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则由你享有房屋的所有权。如果公证债权文书这样约定,肯定违反合法性原则,应该不予执行。上述回答如有不清楚的地方请追问,本人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有一点心得体会,且无代理案件的需求。
  • 2021-12-23 16:09 章要在 客户经理

    唯一住房,可以强制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应当主动腾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迁出该房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上述宽限期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迁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强制迁出裁定,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强制迁出时,被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可以由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临时住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二十条的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其本人及所复议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对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2、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3、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抚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即便是没有设定抵押权的房屋,若被执行人存在上述几种情况,法院依然可以强制执行其唯一住房。

    扩展资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临时住房,其房屋品质、地段可以不同于被执行人原住房,面积参照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人均廉租住房面积标准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临时住房,应当计收租金。租金标准由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当地无同类房屋租金标准可以参照的,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确定。

    已经产生的租金,可以从房屋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

    参考资料:

  • 2021-12-23 15:51 赵骆伟 客户经理

    可以拍卖房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其中规定:只要已经依法设立了抵押的住房,如果不能还债,都可以查封、拍卖。如果是债务人及其抚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唯一住房),给6个月宽限期。如果到了宽限期不交房,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此规定从2005年12月21日起施行。 规定中还提到,如果强制迁出的时候,债务人及其家属无法自己解决居住问题,经法院核实,可以由债主为债务人提供临时住房,标准参照廉租房。至于租金,由法院参照当时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从拍卖款中优先扣除,预留租金通常为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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