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在2005年向我借款18万.欠条没著明...

有人在2005年向我借款18万.欠条没著明还款日期。口头说十个月全部还清,我一直在追要,对方有钱不还,四年多了我还能起诉他吗?
黄相森 来自: 移动端 2021-12-23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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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6:14最佳答案

虽然借条和欠条都是双方的一种债权债务凭证,但二者性质却有很大差别。
一,二者主要区别
1.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借贷双方是借款合同关系
2.欠条是基于经济往来而需要结算的一种结算依据。它仅代表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不是借款合同关系。
3.因此借款宜写借条,而不宜写欠条,否则在诉讼中你还要承担解释欠款用途,原因等举证责任。
二,关于没有约定还款日期的借条和欠条的诉讼时效。
其实借条和欠条都有两种,即标明还款日期的和未标明还款日期的,今天根据题主要求,就只说后者诉讼时效问题(根据《民法通则137条》)。
1.没有约定还款日借条的诉讼时效,从借款人出具借条之日起算,20年之内有效,20年之内不主张权利的,不再受到法律保护。但是,借款人根据需要,中途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还款。如果出借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会发生变化,即从主张权利之日起,2年之内有效,不再是20年。
2.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从欠款人出具欠条之日起算2年之内有效。2年之内不主张权利的,不再受法律保护。与借条同理,中途权利人可以随时要求欠款人还款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仍然是从主张权利之日起算2年之内有效,并适用于诉讼时效中断。
三,关于民事诉讼时效的最新规定
从2017年10月1日起,新《民法总则》正式实施,其中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对众多的债权人不失为一个重大利好。好了,今天此。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12-23 17:38 辛国海 客户经理

    未约定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为二十年,但是自主张还款之日算起,诉讼时效为两年。
  • 2021-12-23 17:26 龚巧云 客户经理

    不可期的,只有有借款人的签字,如果二十年后,法院就不受理了
  • 2021-12-23 17:19 梅金莉 客户经理

    -->无还款日期的欠款条的诉讼时效计算问题
    无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即在债务人给债权人出具的欠款条据中未明确记载具体的付款或还款期限。司法实践中,因无还款日期的欠款条纠纷的诉讼时效计算问题有着明显差异的理解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无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债务人在给债权人出具条据时,已经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拖欠债务,此时债权人应当知道其债权已受到侵害,故此类纠纷的诉讼时效应当从出具欠条时起计算2年;第二种观点认为,无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当事人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债权人可以随时主张权利,但若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则权利人应当知道其权利已受到侵害,从此时起应当计算诉讼时效,即诉讼时效应当从权利人主张权利时起计算;第三种观点认为,无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权利人可以随时主张权利,但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时间、次数均是不确定的,即权利人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起点无法确定,只要债务未超过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即应认定该债权未超过诉讼时效。
    根据上述不同的认识和观点,对同一债务纠纷,会得出明显差异的裁判结果。按照第一种观点,只要欠款超出两年时间,权利人不能证明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即认定债权超出诉讼时效期间,从而债权人会丧失胜诉权;按第三种观点,只要债权不超出20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的权利就不会认定超过诉讼时效,从而会取得胜诉权。如此大相径庭的裁判结果,以致不能体现出法律的公正与公平,不能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司法实践中,因无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引起的纠纷占相当大的比例,对此类纠纷的诉讼时效计算问题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因而我们对之进行研讨显得尤为重要和必要。
    笔者认为,要想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必须明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批复等对此方面问题的规定、解释或解答。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条、137条对诉讼时效的一般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间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1994年3月26日,法复[1994]3号)答复内容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鲁高法[1992]70号请示收悉,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据你院报告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1997年4月16日,法复[1997]4号)答复内容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川高法[1996]16号< 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限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受法律保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二,笔者认为,要解决无还款日期欠款条的诉讼时效问题,应当本着公平公正、促进交易、保护债权实现的原则对上述法律、司法解释、批复进行正确的理解和适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我国的基本法律之一,我们审理、裁决案件必须以此为依据,有关司法解释、批复也是以之为依据作出的。根据《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对无还款日期的欠款条纠纷,应适用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即2年的规定,但诉讼时效的起算必须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20年。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规定的精神,公民之间的借贷,未约定付款期限的,出借人即债权人可以随时主张请求返还。因此,其诉讼时效就不能从出具借条或欠条时计算。因为在借款人借贷出借人款项时,出借人借给债务人的借款期限是不确定的,即出借人允许借款人使用借款的期限是不确定的,借期可以是二年,也可以是三年或者更长时间,其主动权在于出借人,而不在于借款人。从通常理解来讲,借款纠纷的诉讼时效应当从借款逾期之日起计算2年,但无还款日期的借贷关系,因约定的还款日期不明而使逾期之日无法确定,因此,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也不宜确定。再者,债权人可以随时主张权利,这种“随时”主张,其时间的间隔、次数均是不确定的,并不只是一次主张,否则也就无所谓“随时”。如果债权人主张一次权利,债务人不予清偿就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的话,那么债权人就不会主动积极地去主张其权利,这不仅不利于债权的实现,而且它对债权人来讲是不公平的,反过来会助长债务人故意拖延债务、赖帐现象的发生。但是,债权人随时主张权利也不是无所限制的,它必须受《民法通则》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的限制,否则长期存在纠纷隐患,债权人长期不去主张权利也不利于交易的形成和人民法院对纠纷的裁判。因此,根据以上论述,在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中,如果借款条或欠款条未约定还款日期,债权人可以随时主张权利,只要债务未超过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就不应当认定权利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4]3号批复,在双方具有购销合同关系且明确约定交货后立即付款情形下,出具无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应当从出具欠款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持第一种观点的人即以此为依据主张无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应从出具欠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而持第三种观点的人认为,我国不适用判例法,而该批复是对个案进行的答复,不具有司法解释的效力,在审判实践中不能援用。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实质是最高人民法院对法律适用的理解和解答,这种理解和解答应当具有权威性,它虽是对个案进行的答复,但其中对立法精神的理解,对同类案件所作出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判案规则在审判实践中无疑是可以参照适用的,但是,我们对此批复参照适用时,必须严格限制,不能作扩大理解,即必须是在双方具有供销合同(或称买卖合同)关系,合同明确约定货到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而出具无还款日期的欠款条的类似情形下适用,不能推而广之理解为所有无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均适用此批复精神,尤其是不能适用于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因为二者的纠纷性质明显不同。前者的诉讼时效从出具欠条之日起计算,是有前提条件的,即必须是双方明确约定货到后立即付款,而需方收货后未支付货款或无款可付,此时供方已明确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诉讼时效从出具欠条时起算;而公民之间借贷则无此前提条件限制,债权人可以随时主张权利,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侵害之日的起点是不确定的,故不能参照适用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精神。
    (四)最高人民法院(1997)4号批复是对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权的特殊保护。从法理上讲,民事权利在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即丧失了胜诉权,人民法院不能支持权利人的诉讼请求。债权人丧失胜诉权,意味着债务人产生对债权人请求权的抗辩权。该抗辩权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产生,可以有效地对抗债权人的请求权。但是权利是可以放弃的,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又达成新的还款协议或债务人重新给债权人出具了欠款条据,应当理解为债务人对原债务进行了重新确认,也意味着债务人放弃了因诉讼时效届满而产生的抗辩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新的还款协议约定有还款日期,诉讼时效则当然应当从逾期之日起计算;如果债务人出具的是无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据,那么,诉讼时效则应当从当事人出具欠条之日起计算,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出具欠条行为是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若债权人仍享有从出具欠条之日起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权利,那么实际上,从最初欠款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已经超过了20年,这不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精神;再者,该权利在债务人重新出具欠款条之前,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已经丧失了胜诉权,只是债务人放弃了对债权人的抗辩权,在债务人重新给债权人出具欠条后,债权人的权利才得以恢复,因此,诉讼时效从债务人出具欠条之日起计算,可以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既可以保护债权的实现,又能促使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避免纠纷的发生。
    (五)在司法实践中,无还款日期的欠款纠纷,并非纯粹是民间借贷性质,而大量的是因买卖或购销合同而引起的拖欠货款纠纷、因加工承揽合同引起的拖欠加工承揽费用纠纷、因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引起的拖欠工程款纠纷案等,它涉及的当事人不仅包括公民与公民之间,而且还包括法人之间、个体工商户之间、个人合伙之间、私营企业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等等。对此类纠纷的诉讼时效计算问题争议较大。笔者认为,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货到付款或有其他对付款期限约定的内容的,而付款人未按合同的约定即时付款,而给债权人出具了无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则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4]3号的批复精神,从出具欠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付款期限,或者无书面合同约定,则权利人在二十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利均应当享有胜诉权。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与民间借贷相类似,债权人允许债务人拖欠债务的期限也是不明确的,权利人亦应当享有随时主张权利的请求权。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侵害之日起计算,而债务人给债权人出具欠条时并非权利人权利受侵害之日,而是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确定之日,而诉讼时效从出具欠条时起算,就意味着诉讼时效从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确定之日起算而非从权利受侵害之日起计算,这是不符合《民法通则》的立法精神的,不利于债权的保护和实现。若按照第一种观点,诉讼时效从出具欠款条之日起计算,那么在实践中,许多债权将会因超过诉讼时效而得不到法律保护,拖欠债务成为理所当然,那么交易目的就不能得以实现,从而不仅影响公平正常的经济流转,而且会产生诸多不良的社会效果,债权人会因债权得不到法律保护而采取其他过激的方法实现债权,从而产生不安定因素等等。那么,我们是不是鼓励当事人在出具欠条时尽量不约定付款期限呢?笔者认为,并非如此,因为有无付款期限的法律意义是不同的,如果约定有付款期限,则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主张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若未约定付款期限或付款期限不明确,则权利人不得向对方主张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而且,有付款期限的条据,其诉讼时效的计算是非常明确的,不存在争议,而无付款期限的欠条的诉讼时效计算问题存在争议,容易引发纠纷,债务人往往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行使抗辩权,给纠纷的解决、法院裁判增加难度。不过,笔者的观点,在无还款期限的情形下,应当着重保护债权,以促进交易目的实现,防止故意拖延债务、赖帐现象的发生。
    根据以上论述,笔者认为,对无还款日期的欠款条的诉讼时效计算问题,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予以分别处理:
    (一)一般地,因无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引起的纠纷,只要债权人在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就应当认定权利未超出诉讼时效,从而债权人应当享有胜诉权。
    (二)如果双方签订有书面合同,合同明确约定货到付款或者有其他对付款期限明确约定内容的,即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4]3号批复中案例情形的,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付款而出具了无还款日期的欠款条的,在该批复未被废止之前,仍应参照适用批复的精神,诉讼时效从出具欠款条之日起计算,否则,则适用20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三)如果债务人在出具无还款日期的欠款条之前,债权人的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那么诉讼时效就应当从债务人出具欠条之日起计算。但是,债务人应当举证证明该欠款条是对原来债权的重新确认,而并非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否则,应参照上述两种情况处理。
    个人觉得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 2021-12-23 17:02 齐晓娣 客户经理

    没有写明还款日期的,为两年有效期。因为自借款之日起,你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还款,所以,时效应当从借款的次日开始计算时效。
    如有帮助请采纳!!
  • 2021-12-23 16:46 黄盛润 客户经理

    朋友借13万元已经15年多了,借条上没有写明还款日期,现在起诉借条没有过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对无还款日期的欠款条纠纷,应适用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即2年的规定,但诉讼时效的起算必须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20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规定的精神,公民之间的借贷,未约定付款期限的,出借人即债权人可以随时主张请求返还。因此,其诉讼时效就不能从出具借条或欠条时计算。因为在借款人借贷出借人款项时,出借人借给债务人的借款期限是不确定的,即出借人允许借款人使用借款的期限是不确定的,借期可以是二年,也可以是三年或者更长时间,其主动权在于出借人,而不在于借款人。
    根据以上论述,在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中,如果借款条或欠款条未约定还款日期,债权人可以随时主张权利,只要债务未超过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就不应当认定权利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 2021-12-23 16:15 龚子飞 客户经理

    债权债务纠纷时,要注意债权的二年诉讼时效。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的20年内不主张权利,则丧失胜诉权。
    借条中没有写还款日期,不会影响借条的效力,借款人随时可以要求欠款人偿还,但也要给对方一方合理的还款时间。
    债权债务纠纷过程中,要注意债权的二年诉讼时效,此时效从欠款人还款期限届满起计算,在要求对方还款要注意不要过了此诉讼时效,否则此债将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民法通则》一百三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对没有注明还款日期的解释如下:没有注明还款期限时,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的20年内不主张权利,则丧失胜诉权;但是从出具欠条之日起,两年内不主张权利的,丧失胜诉权。
    即,没有写明还款日期的欠条的胜诉权是20年,但前提是自出具欠条之日起,债权人两年内要主张权利,否则超过两年也丧失胜诉权。也可以说是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欠条,最长有效期为20年。
  • 2021-12-23 15:57 齐敬磊 客户经理

    欠条本身是有效的,但欠条的有效诉讼时间是两年。诉讼时效从欠条出具之日开始计算,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
    欠条是个人或单位在欠款、欠物时写给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凭证性应用文。欠条今天也有人称作“白条”。 欠条也是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为证明一方欠另一方财物而立下的字据,一种凭据类应用文体,与借条主要有以下三点不同:
    (1)形成的原因不同。
    借条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欠条形成的原因有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如买卖、劳务、企业承包等事实产生的欠款都可以形成欠条。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2)诉讼时效不同。
    约定了还款期的借条和欠条的时效是一样的,但是没有约定还款期的借条和欠条的时效是有区别的。对于没有约定还款期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请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借条的效力最长可达20年;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欠条是对双方以往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诉讼时效从欠条出具之日开始计算,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
    (3)举证责任不同。
    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的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否认,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欠条形成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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