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因共同生活而生的担保之债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符翠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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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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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6:11最佳答案
其他回答(共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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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8:07 齐新潮 客户经理
案件经过2010年,王某在妻子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为朋友常某借款提供担保。2012年债务到期后,因常某不能按时还款,债权人将常某、王某以及两人的配偶陈某、李某告上法庭。原告诉称,被告常某到期未偿还借款,现要求其偿还借款20万元,被告王某为借款保证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陈某、李某分别为上述二被告的配偶,依法应当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观点分歧对于被告李某是否应就丈夫的保证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认识。第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第二种观点认为,该担保之债系王某个人合同行为,由其单独承担责任。 法官说法:夫妻一方担保之债应视为个人债务 笔者认为,夫妻一方对外提供保证所产生的债务原则上由提供保证方承担责任。 首先,作为人的担保,就是用担保人的名义、地位、信用、相应的资产,取得债权人的信任,保障债权人的债权能够顺利实现。而夫和妻在法律上具有独立人格,二人的个人信用不能等同,根据民法和婚姻法原理二人财产关系有连带关系,也有相互独立部分,连带的部分其连接点就是家庭共同生活。 其次,根据合同相对性理论,鉴于保证债务系基于保证人向债权人作出保证承诺而产生的合同之债,其具有相对性、人身特定性、单务性和从属性等特征,夫妻一方提供担保的行为显然是合同行为,应该遵循合同法原理,夫和妻一方的个人行为所产生的法律上的义务也不应该涉及合同以外的第三人。 再次,从夫妻共同债务看,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前提是:为了日常家事。如果夫妻一方的行为是为了日常家事,那么适用民法基本原理——表见代理,推定为夫妻共同行为。故夫妻的负债行为应在日常家事代理的合理范围内。但如果过分扩大日常家事代理的范围,同样会危及家庭财产关系的稳定,不恰当加重一方的经济风险承受能力。夫妻一方的担保行为不属于家事代理,系个人行为,其配偶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当然,如果夫妻一方知道或应当知道对方的担保行为,并认可此种担保,或者债权人能证明该担保行为夫妻双方从中受益,则担保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判决:李某不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常某系借款人,被告王某为连带责任保证人,被告陈某与被告常某某系夫妻关系,被告常某的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被告陈某依法应对以被告常某名义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某对被告常某所负债务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当对本案主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王某对外承担保证责任应视为个人债务,被告李某不应就本案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常某、陈某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被告王某就被告常某、陈某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2021-12-23 18:03 黄皖生 客户经理
婚后担保不属于共同债务。担保人个人签名的债务,不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都属于个人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五条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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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7:51 黄盛润 客户经理
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产生的担保之债一般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不必承担还款责任。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满足夫妻家庭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夫妻一方对外保证,系基于特定人身关系的信用保证,此担保的目的只是为实现债务人的顺利借款,一般情况下另一方受益的可能性很小,尤其是无偿担保,并非是为了满足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如果债权人也无法举出证据证实担保人配偶从担保之债中受益,则其配偶无需承担偿还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2015】民一他字第9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14)闽民申字第1715号《关于再审申请人宋某、叶某与被申请人叶某某及一审被告陈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即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2021-12-23 17:36 黄睿多 客户经理
他找到陈某作担保,我和陈某也都认识,陈某也同意为他作担保,并且在借条上签了字。借款到期后我向朋友要钱,他说做生意亏损,没钱还我。无奈之下,我到法院起诉。请问,能不能在执行的时候申请陈某的妻子为被执行人,要求执行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 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席庆超解答: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这里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夫妻共同债务或称家庭债务是为了共同生活或者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该债务的形成从本质上讲其目的是为了家庭,或者说家庭已经或应该从该债务行为中获益。如果夫妻一方的行为是为了日常家事,那么适用民法基本原理——表见代理规则,推定为夫妻共同行为。但如果过分扩大日常家事代理的范围,同样会危及家庭财产关系的稳定,不恰当加重一方的经济风险承受能力。所以夫妻的负债行为应在日常家事代理的合理范围内,不符合日常家事代理之目的的举债,当然不能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2.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3.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4.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5.因赡养老人所负的债务;6.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理论上,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考虑两个标准: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而本案中陈某的担保行为显然不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家庭也显然没有从中获益。因此陈某的担保行为属个人行为,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你愿意让陈某作为担保人,是对陈某个人信用的肯定。 -
2021-12-23 17:24 赵顺财 客户经理
夫妻一方的担保行为是个人行为,应该认定为个人债务,但法院可以执行另一方的存款。
主要理由如下:
要理清夫妻存续期间一方为他人提供担保所形成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的问题,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区别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要的衣、食、住、行、医等活动及履行法定义务和共同生产、共同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夫妻个人债务是夫妻一方与共同生活无关或依法约定为个人所担的债务。理论上,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考虑两个标准: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即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之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视为共同债务。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视为共同债务。
在司法实践中,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合法经营造成亏损或双方从事非法经营造成亏损,但另一方明知而不反对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但一方不知情或事先已明确反对的,一般认定为个人债务。结合本案来看,杨某的担保行为显然不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显然家庭也没有从中获益,对方亦没有证据证明杨妻事先明知或同意,故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二)担保的性质及法律意义
担保是以一定民事主体的资信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其法律目的,就是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能够顺利实现。而夫和妻在法律上具有独立人格,能够以其独立的人格从事与婚姻无关的活动,夫妻一方对外担保,夫和妻的信用并不存在必然连带关系。根据民法和婚姻法原理夫和妻的财产关系有连带关系,也有相互独立部分,其连接因素就是家庭共同生活。
夫妻一方担保之债的性质虽为个人债务,执行中,如何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这是一个执行程序问题。根据《婚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谈几点看法:
个人债务案件中,执行机构仅能执行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的,执行实践中可执行的财产通常呈现三种形态:1、直接由被执行人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2、由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共同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义下的共同财产;3、属于被执行人夫妻共同财产,但被执行人配偶单独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认为这三种情形应当分别处理:
对第一种情形,根据动产占有、不动产登记的判断所有权归属的基本原则,可直接视为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
对第二种情形,其财产权利状况为共同所有,其中包括被执行人应有的份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条的规定,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措施并通知被执行人配偶。被执行人在共同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配偶间协商;协商不成的,由被执行人配偶提起析产诉讼或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确定。财产份额确定后,应对属于被执行人配偶份额裁定解除控制性措施。
对第三种情形,虽然被执行人配偶单独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义下的财产视为个人财产,但根据《婚姻法》关于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的法律原则,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证据证明该财产是在被执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情况下,执行中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但执行机构已查明该财产为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归被执行人配偶所有的除外。 -
2021-12-23 16:56 车广侠 客户经理
由于甲经营亏损,借款到期后甲无法归还借款,乙向法院起诉甲丙,判决生效后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乙申请追加丙的妻子戊为被执行人,要求执行丙戊的夫妻共同财产。戊对上述借款、担保等事实不知情。 问题:夫妻一方为他人提供担保所形成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丙的担保行为所形成的担保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债务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种意见则认为,丙的担保行为是个人行为,应该认定为个人债务。 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一、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这里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夫妻共同债务或称家庭债务是为了共同生活或者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该债务的形成从本质上讲其目的是为了家庭,或者说家庭已经或应该从该债务行为中获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列举性地指出了,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2、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3、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4、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5、因赡养老人所负的债务;6、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由此,可以清楚的看出夫妻共同债务一定是出于、源自、为了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理论上,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考虑两个标准: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而本案中丙的担保行为显然不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家庭也显然没有从中获益。 二、所谓债的担保是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其种类有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人的担保是个人信用担保,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是表明对其履行债务的怀疑,是表明对其个人信用的怀疑;而债权人接受债务人提供的担保人的担保,是表明对担保人监督或连带履行债务能力的肯定,同时也是对担保人个人信用的肯定。债权人不可能接受一个自己根本不认识、不了解的人作为担保人,更不可能接受一个自己明知其个人信用很差的人作为担保人。这是常识。而夫和妻在法律上具有独立人格,两个人的个人信用我们也不能划等号,不能说认可了夫的信用,也就认可了妻的信用,更不可以说夫和妻的信用存在必然连带关系,这显然是荒唐的。 -
2021-12-23 16:40 黄百煜 客户经理
对于本案夫妻一方为他人担保形成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存在二种争议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债务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张某和王某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担保之债系张某个人行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张某单独承担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夫妻共同债务是为了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或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要的衣、食、住、行、医等活动、履行法定义务和共同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夫妻个人债务则是指夫妻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与家庭共同生活无关时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共同债务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须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双方结婚之日起至离婚时止的期间。但婚前为结婚后共同生活购置物品所负的债务,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二是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 三、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还应考虑两个标准: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即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之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视为共同债务。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视为共同债务。 符合上述条件,不论是以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名义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共同债务。反之,如果债务不是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虽然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不是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都不属共同债务,而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结合本案,被告张某为债务人李某提供担保这一行为并未得到其妻王某的认可,未有夫妻共同举债的合意,系个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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