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浮动抵押财团抵押

担保法浮动抵押财团抵押
齐明杰 来自: 移动端 2021-12-23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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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6:15最佳答案

财团抵押
财团抵押,是将企业现有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及其他权利视为一个整体,于其上成立抵押权。它的标的不是某一个物,也不同于共同抵押。

企业财团是由众多具体财产构成的财产的集合体,这个集合体有其独立的、特殊的价值,往往高于各个财产单独价值的总和。因而,以财团为标的,往往比单独于各个财产上分别设定抵押的效益更好,这也是财团抵押的优势所在。
担保法第34条第2款在规定抵押物的范围时,规定多项财产可以一并抵押。这可以认为在我国担保法上没有排除设定财团抵押。
浮动抵押
浮动抵押是融资担保的一种方式,指的是债务人以其现有的或者将来取得的全部或者某一部分财产为债权人设定的一种担保物权。一旦债务人破产,违约或者进行清算,其时债务人的资产便固定化,成为债权人可以接管或者处分的担保物。但是在此之前,在日常业务中,浮动抵押的资产始终是不确定的,其数量和价值时增时减,其形式也处于不断的变化中,这是浮动抵押有别于一般物权担保的一大特点。
浮动抵押制度起源于英国,被英、美等国家所采用,某些大陆法系国家,如日本,也建立了类似的制度。
财团抵押是浮动抵押一种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12-23 17:39 黄盈椿 客户经理

    浮动抵押与一般抵押有3点不同:

    一、两者的含义不同:

    1、浮动抵押的含义:浮动抵押是一种特别抵押,指抵押人将其现在和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或者部分财产上设定的担保,在行使抵押权之前,抵押人对抵押财产保留在正常经营过程中的处分权。浮动抵押的概念来源于英国衡平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发展出来的一种特殊的抵押制度。

    2、一般抵押的含义:指抵押人和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两者的特征不同:

    1、浮动抵押的特征:

    (1)标的属于抵押人现有或将有的全部财产。

    (2)这些财产在抵押人的日常生产经营中处于不断变动的状态之中。

    (3)在被抵押人或其代理人在将来会采取某种动作之前,抵押人可以以通常的方法继续经营。

    2、一般抵押的特征:

    (1)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担保法》第38条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2)抵押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担保法》第33条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两者的作用不同:

    1、浮动抵押的作用:浮动抵押作为一种以将有和现有财产为标的的担保物权制度,无疑扩大了可以作为担保的财产范围。在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之前浮动抵押人拥有对被抵押财产的自由处分权,因此兼顾正常经营和融资的需要。

    此外,实现抵押权时,接管人制度的存在,亦可以保持企业的整体存在,不至于被迫出卖,拍卖企业,能够充分发挥企业的价值。

    2、一般抵押的作用:抵押是借款合同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存在抵押品时,银行的放款的安全性将提高,但同时借款者的成本也会增加,正因为这样,借款者愿意向银行支付的利息也会较低,对银行来说其收益未必增加。

    抵押当出现违约时,赋予贷款人依法没收特定的企业资产的权利,被广泛用来减少与借贷相关的激励问题(即在拖欠发生时使放款者可以获得特定资产)。抵押物,指提供担保的财产。抵押合同,指受益的债权人与抵押人之间所订立的,确认相互之间抵押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抵押也可用于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中的信用风险管理,通常的抵押条款都要明确在特定账户内必须维持的最低金额。实际上,期货市场的保证金要求就类似抵押,柜台交易的衍生工具经常使用现金或高流动性、低风险证券作为抵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浮动抵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一般抵押

  • 2021-12-23 17:38 齐景嘉 客户经理

    应该是以后颁布的《物权法》为准
    《担保法》41条混淆了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的生效关系,误将物权行为的生效要件当作债权行为的生效要件,而根据《物权法》15条、187、188、189条规定,不动产抵押、动产浮动抵押合同生效后的效力就体现在抵押人必须依约办理抵押登记,否则将构成违约,其它动产抵押合同生效后的效力则体现在抵押人有依约定办理抵押登记的义务,否则也构成违约,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不动产、抵押权成立生效,债权人始对该不动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登记是不动产抵押权,而非不动产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因此物权法明确规定了抵押合同生效与不动抵押权的生效的不同要件,使得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界限不在混为一谈。
  • 2021-12-23 17:26 齐晓影 客户经理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 姚红
    担保物权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民事法律制度。为适应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我国在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中,首先对担保问题作了原则规定,在保障交易安全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1995年,我国制定了《担保法》,实施十几年来,对于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挥了重要作用。
    担保物权是物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物权法》,在《担保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担保物权制度,将为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担保物权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安全阀和助推器
    担保物权法律制度是为交易安全和经济发展服务的。担保物权通过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三种不同方式,在保证债权实现的同时,活跃了市场交易,促进了经济发展。
    关于抵押权
    抵押权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比如甲向乙借款 20万元,将自己正在使用的房屋作为还款的担保物,承诺到期不还款时,乙可以拍卖该房屋,用拍卖所得的价款得到优先清偿。采用抵押的方式担保,抵押人在继续占有、使用抵押财产,利用抵押财产取得收益的同时,享受了交易的好处;抵押权人在不承担抵押财产保管义务的同时,取得了交易安全的保障,对经济发展起到了一举多得的促进作用。
    设立抵押权的关键是哪些财产可以抵押。根据《物权法》规定,财产抵押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抵押财产有处分权;二是必须为《物权法》规定的可以抵押的财产。
    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可否抵押一直存在不同意见。考虑到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全面建立,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从全国范围看,现在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的条件尚不成熟。农民一旦失去住房及其宅基地,将会丧失基本生存条件,影响社会稳定。为了维护现行法律和现阶段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政策,禁止以宅基地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
    关于学校、幼儿园、医院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可否抵押,也曾有过不同意见。考虑到学校、幼儿园的教育设施是用来教书育人的,不论是公办还是民办的,都是为社会公益目的而设立的。如果允许以学校的教育设施抵押,一旦实现抵押权,不仅办学目的难以达到,严重的可能造成学生失学,影响社会安定。从国家、民族的未来考虑,从维护社会安定出发,从教育的目的着眼,禁止以教育设施抵押。医院是为了保证公众健康而设立的,也是一种公益事业,如果允许以医疗设施抵押,一旦实现抵押权,就会影响公众看病、治病,不利于保障人民健康。
    抵押权作为物权,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有控制和支配的权利,即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随意处分抵押财产;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由于抵押财产多为不动产,价值较高,不能移 动,有登记制度保障,以其担保的债权回收率比较高,是金融机构等债权人比较容易接受的担保方式。
    关于质权
    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动产质权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比如甲向乙借款20万元,将自己的古董交给乙,作为还款的担保,承诺到期不还款时,乙可以拍卖、变卖该古董,用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权利质权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享有的财产权利出质给债权人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该财产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比如甲向乙借款20万元,将自己的股权作为还款的担保,承诺到期不还款时,乙可以卖出股权,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采用质押的方式担保,出质人将暂时不会利用的财产用于融资,质权人直接控制质押财产,使债权实现有了更可靠的保障,可谓两全其美,物尽其用。
    可用于质押的财产范围比可抵押的财产范围广,不仅包括动产,也包括财产权利。按照《物权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不禁止转让的动产都可以设立动产质权。对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等可以设立权利质权。
    动产质权设立后,质权人应当妥善保管质押财产,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直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就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现代社会,无形财产权利在社会财富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大,以无形财产权作为权利质权也越来越多地受到债权人的重视。
    关于留置权
    留置权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就留置的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比如甲公司给乙运输货物后,乙不向甲支付运输费用,甲可以留下运输的货物,通知乙在一定时间内支付运费,乙逾期不支付的,甲可以拍卖、变卖货物,就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的行使,可以使债权人及时收回再生产所需要的资金,保障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
    留置权不同于抵押权和质权,后两种担保物权是约定产生的,而留置权是法律规定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债权人可以直接行使留置权。债权人留置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比如保管费债权,可以留置保管的财产,对非因保管关系产生的债权,不能对保管财产行使留置权。
    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应当与债务人约定履行债务的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可以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义务,避免债权人陷入繁琐、复杂的追债程序,是保证企业经营活动正常进行的有效形式。
    完善担保物权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担保作为融通资金、活跃资本市场、保障交易安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越来越受到各国法律的重视,许多国家进行了担保法律制度改革,包括欧洲复兴开发银行、美洲国家组织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等在内的地区性和国际性组织都相继制定了担保交易示范法和立法指南,旨在帮助其成员国制定简便高效的现代担保交易法律机制。近些年,我国经济持续增长,资金需求量越来越大,国内外经济往来日益频繁,维护金融稳定的任务更加艰巨。经济上的发展变化,迫切需要完善我国担保法律制度,扩大可供担保财产的范围,简化担保设立程序,建立高效、低成本的担保物权实现机制,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物权法》在担保法规定的基础上,总结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借鉴国外担保物权立法的先进经验,对《担保法》作了修改、补充。
    扩大可担保财产的范围,为生产力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担保物权是融通资金、发展生产力的重要手段。担保物权是对物的交换价值的利用,财产抵押不仅可以融入发展所需要的资金,又可以继续对自己所有的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使得财产的价值量成倍增加;财产质押出质人将暂时不使用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充分发挥了物的效用。
    现代社会,利用财产的交换价值融资受到普遍重视,从国外担保法律制度看,担保的类型越来越多,如动产抵押、最高额抵押、企业财团抵押、浮动抵押、统一权益担保,而我国《担保法》规定的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还不够广,担保方式略显单一,不能满足生产者的融资需要。担保财产的范围不广,对于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影响尤为明显,由于它们缺少可利用的不动产担保资源,难以贷到生产所需要的资金,不能得到更好更快的发展。不仅如此,银行等金融机构因缺少担保财产资源不敢贷款,经营效益也受到影响。
    为了疏通经济发展过程中资金短缺的瓶颈,特别是为解决中小企业和农民贷款难问题,促进银行资本流动,《物权法》在《担保法》规定的担保财产的基础上,扩大了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增加规定:(1)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可以抵押。实践中,建设工程往往周期长、资金缺口大,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作为担保,对于解决建设者融资难,保证在建工程顺利完工具有重要作用。(2)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可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作抵押。以这种方式抵押,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可以将抵押的原材料投入成品生产,也可以不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的财产,抵押权人对于抵押期间转让的财产没有追及的权利。当发生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未受清偿、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成就,或者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形时,抵押财产确定,抵押权人就确定后的抵押财产优先受偿。这是一种灵活的融资担保方式,为中小企业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发展提供了便利。(3)基金份额可以质押。规范和发展各类投资基金是我国投资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我国2003年通过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对基金份额交易作了专门规定。《物权法》将基金份额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符合证券市场的发展的需要。(4)应收账款可以质押。应收账款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者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不包括因票据或者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公路、桥梁等收费权属于应收账款。由于企业的资金往来一般都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直接划转用于担保的应收账款的方式实现债权,程序简便。因此,以应收账款质押,为银行等金融机构乐于接受。《物权法》的上述补充规定,为融资需求提供了多种选择,有利于增强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发展现代农业,推进新农村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完善物权公示制度,为建立安全可靠的资本市场奠定基础
    资本市场的发展,需要构建统一、高效、安全、便捷的担保物权制度和物权公示制度。国外为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作用,采用的担保公示方式越来越丰富,如电子登记、互联网登记,大大降低了担保物权的设立成本,提高了查询的效力。而我国目前的物权公示系统分散、登记程序复杂、登记费用较高、登记查询不便,特别是动产没有全国统一的登记系统,以至于一方面,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保证贷款安全,更加依赖不动产担保,使得担保资源更加稀缺,信贷环境更趋紧张;另一方面,企业和农业生产者大量的动产闲置,没能用于担保,影响了资本能量的充分释放。
    为了给资本运行构建良好的信用基础,《物权法》完善了担保物权的公示制度,规定:(1)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2)登记机构进行登记不得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不得以年检名义重复登记等。(3)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登记资料。(4)以现有的或者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抵押,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5)以应收账款出质,质权自信贷征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发生效力。这些规定对于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完善资本市场结构、丰富资本市场产品具有重要的法律保障作用。
    简化担保物权实现机制,为金融稳定保驾护航
    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由于现代担保大多数围绕金融业展开的,因此,债权能否有效实现,直接关系存款人、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和金融市场稳定。现代担保物权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就是建立高效率、低成本的担保物权的实现机制,而我国《担保法》规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如不能与抵押人就实现抵押权达成协议,必须通过诉讼实现抵押权。据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目前商业银行经司法程序实现担保物权的时间大部分超过一年,有的担保物权实现时,担保物已失去了使用价值。漫长、繁冗、昂贵的债权实现程序,大大降低了银行贷款积极性,同时助长了一些债务人的违约心理,带来融资领域的恶性循坏。
    为了促进担保物权的及时实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利,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物权法》简化了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一是增加了担保物权的实现条件,即除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可以实现担保物权外,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出现,也可以实现担保物权。二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达成协议的,可以不经诉讼,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这些规定简化了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降低了担保物权的实现成本,缩短了担保物权的实现时间,对于维护金融运行和金融市场整体稳定,防范系统性风险具有重要的作用。
    健全交易保障制度,为形成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创造条件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担保法》的规定对于建立诚实守信、公平交易、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提供了法律保障。按照《担保法》规定,市场主体可采用抵押、质押方式保证债权的实现,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行使留置权。但由于设立抵押权、质权需要当事人事先约定,《担保法》规定行使留置权一般限于因运输、保管和加工承揽发生的债权,因此,一些没有约定担保物权又不能依法行使留置权的债权就缺少了信用保障。
    为了制止市场主体随意违反合同约定,拒不履行义务,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物权法》从两个方面完善了《担保法》的规定:一是不再限定留置权的适用范围,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债权人就可以留置其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二是企业之间留置财产可以不受该动产必须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限制。这些规定严格了交易保障制度,免除了交易活动的后顾之忧,简化了企业间相互清欠的复杂程序,为优化安全有序的市场环境搭建了一个良好的平台。-
  • 2021-12-23 17:20 黄盛权 客户经理

    财团抵押权属于特殊抵押权的一种,又称企业抵押权。是指以企业的财产(包括不动产、动产和权利)集合体为标的设定的抵押权。
  • 2021-12-23 17:02 龚家跃 客户经理

    浮动抵押的特殊性决定了由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充当抵押人的情况极为少见, 所以浮动抵押中抵押人由债务人来充当.

    我们从与浮动抵押相关法律制度的比较中,看是否浮动抵押的抵押人仅限定为债务人本人找到依据。我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同时《担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从《担保法》规定中我们不难看出,无论是抵押概念规定,还是动产质押概念规定,在法条中都将有权设定担保的抵押人或质押人明确规定为包括债务人本人和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对于何谓浮动抵押制度,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时的动产优先受偿。”从《物权法》对浮动抵押概念的规定来看,很明显,浮动抵押的概念中没有第三人的字眼。
  • 2021-12-23 16:47 赵风莉 客户经理

    财团抵押,指以企业的全部财产作为一个整体而担保债权的抵押形式。主要有英美的浮动担保制度和法国的铁路财团制度两种形式。英美的浮动担保制度为英国衡平法上的法律制度,其标的物为企业现在及将来的财产总和,设定者在担保权实行前,有权就其标的之财产进行使用、收益及处分;担保物于浮动担保实行之时始为特定。法国的财的抵押担保标的物限于企业的现有财产即特定财团,抵押权的标的物于设定时已特定;在抵押权实行前,设定人就其标的财产所系的权利即受限制,不可为任意的处分。
    财团抵押的特点
    第一,财团抵押适用范围的限定性财团抵押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基于企业不断产生的融资需要而产生的,它属于融资性担保。
    第二,财团抵押标的物的集合性财团抵押标的物是集合财产,即财团。
    第三,财团抵押标的物的特定性所谓标的物的特定性,是指抵押权设立时,抵押的标的就必须存在且其价值可以确定。
    第四,财团抵押标的物的固定性标的物的固定性是指,在抵押期间财团财产的分离受到严格限制。
    第五,财团抵押登记的必要性财团抵押登记是财团抵押设定的有效要件,非经登记财团抵押不能成立。
  • 2021-12-23 16:15 符翩翩 客户经理

    浮动抵押和财团抵押是不同的。浮动抵押在于抵押物是“流动的”,财团抵押在于突破一物一权的限制,将多数财产一并抵押,并且抵押期间不得处分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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