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设立浮动抵押的动产还能再次设立普通的抵...

已经设立浮动抵押的动产还能再次设立普通的抵押权吗
黄益江 来自: 网页 2021-12-23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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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7:39最佳答案

一、浮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使浮动抵押办理了登记,该抵押权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二、浮动抵押登记的目的:

1、、动产浮动抵押权的设定应当登记。因浮动抵押权的实质仍为动产抵押,因此在公示方式方面仍然采取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模式。即应通过书面形式订立浮动抵押合同,并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以达公示对抗善意第三人之效果。

2、、浮动抵押登记的效力是不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于该条规定浮动抵押登记系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因此,浮动抵押权未经登记的,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在相对意义上保护了抵押权人的利益,在绝对意义上则保护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3、浮动抵押登记对抗力存在例外。应当看到,即便浮动抵押权登记完毕,在对抗效力上也存在例外,那就是该条第二款规定浮动抵押权无论是否登记,都不能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之所以如此规定,是鉴于浮动抵押自身特性,为保护交易安全,必须平衡抵押权人与抵押物买受人之间的利益。

扩展资料

中国浮动抵押制度存在的问题

1、就浮动抵押的主体而言:

因在浮动抵押权实行之前,企业仍可自由处分其财产,如在债权届期之前企业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将影响浮动抵押权之实现,对债权人甚为不利。鉴于中国公司法规定,如中国物权法创设浮动抵押制度,应规定设定人限于公司法人,以方便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采用浮动抵押方式。

2、就对债权人的保护而言:

英美法在浮动抵押特设了接管命令等制度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从理论上分析,由于中国浮动抵押仅局限于动产,故接管命令起不到拯救企业的作用,不宜引进。而财产控制可能过分限制抵押人的处分自由,同时中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并不区分买受人的善意和恶意,即使第三人知道设定了浮动抵押,也可以取得相应权利,因此财产控制与立法宗旨不符。

参考资料来源: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12-23 17:38 黄盛润 客户经理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所以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且交付了的就不得对抗
  • 2021-12-23 17:26 黄益溢 客户经理

    抵押合同生效的时候,因为浮动抵押物一般都是动产,不需要登记生效。
    第一百八十九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2021-12-23 17:20 辛培刚 客户经理

    这种情况可以设置浮动抵押。
    我国物权法中直接规定浮动抵押制度的条文为:
    第一百八十一条 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第一百八十九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不过针对流通性较强的动产,我国物权法对浮动抵押权人保护不足,应当在设定浮动抵押时候综合运用各种制度,以保障抵押权人权益。
    如抵押权人以企业产成品设定浮动抵押后,再行设立应收账款质押,即可全面掌握企业的生产、销售状况,确保债权实现。
    并且设定浮动抵押之后,应当继续关注抵押物的变化,如果有所变化,可以及时采取措施。
  • 2021-12-23 17:02 米培燕 客户经理

    浮动抵押合同就是为设立浮动抵押而签订的合同,浮动抵押与动产抵押类似,抵押物在结晶前是可以变动的,结晶时固定
  • 2021-12-23 16:48 齐晓娜 客户经理

    浮动抵押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即使经过了登记,浮动抵押权也不是可以对抗任何人。在正常的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了合理价款并且取得了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可以不受浮动抵押的限制。
  • 2021-12-23 16:15 齐晗希 客户经理

    第一:就浮动抵押的主体而言,因在浮动抵押权实行之前,企业仍可自由处分其财产,如在债权届期之前企业财产急遽减少、企业经营状况严重恶化,都将影响浮动抵押权之实现,甚至使债权人设立担保权的目的落空,对债权人甚为不利。有鉴于此,各国遂对浮动抵押权的设定人和受担保债权予以限制。如日该企业担保法规定,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可以设定浮动抵押。这是因为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有严格的监管制度,其运营状况通常也较稳定,股份有限公司设定浮动抵押对债权人的风险较小。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通常金额大且期限长,适于设定浮动抵押予以担保。鉴于中国公司法规定,国有企业采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如中国物权法创设浮动抵押制度,应规定设定人限于公司法人,将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在内,以方便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采用浮动抵押方式。
    第二:就对债权人的保护而言。 英美法在浮动抵押特设了接管命令、财产控制和禁令三项制度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接管命令是指,在企业资不抵债或接管更有利于企业生存时,法院可以颁布接管命令指派抵押权人接管企业,接管人必须对公司进行拯救,只有在拯救失败时才可以用企业财产清偿债务。财产控制权是指,抵押权人可依据约定,限制抵押人对公司财产的处分或者自己介入企业的管理,控制企业财产,第三人如果知道上述限制的,对其有约束力。禁令是指当抵押人不正当的处分企业财产时,抵押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禁令阻止其不当处分。物权法对上述措施均未规定,从理论上分析,由于中国浮动抵押仅局限于动产,故接管命令起不到拯救企业的作用,不宜引进。而财产控制可能过分限制抵押人的处分自由,同时中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并不区分买受人的善意和恶意,即使第三人知道设定了浮动抵押,也可以取得相应权利,因此财产控制与立法宗旨不符。禁令原则上可通过司法解释予以借鉴,但其仅限于不利结果没有发生的情形,对于已经发生的损害无能为力。由此,中国物权法对浮动抵押权人保护力度尚有不足,实践中抵押权人在设定浮动抵押时应灵活运用各种制度,以保障自己利益。如抵押权人以企业产成品设定浮动抵押后,再行设立应收账款质押,即可全面掌握企业的生产、销售状况,确保债权实现。
    总而言之,中国物权法中间对于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规定还存在很大的问题,需要通过司法解释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

  • 2021-12-23 16:15 齐明杰 客户经理

    1、L和A之间的抵押是浮动抵押,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所以有效。L和B之间关于货物储备的部分和A一样,有效;关于厂房的抵押,于登记时(12月10日)生效。L和C之间,已经设立抵押的财产只要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可以再设定抵押,他们之间的厂房抵押于12月8日生效。
    2、他们三个之间的优先关系分厂房和货物两个方面讲。货物方面,L与B之间的抵押已经登记,产生对抗效力,所以B的浮动抵押权优先于A;厂房方面,我国采用登记在前原则,C比B先登记,所以C的抵押权优先于B的抵押权。
    3、D享有的留置权是法定抵押权,优先于L于B之间设定的浮动抵押,所以D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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