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给一个信用证不符点的实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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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广东 来自: 移动端 2021-12-23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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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7:25最佳答案

国际信用证诈骗已经是国际贸易中老生常谈的问题了。但是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遭遇诈骗的案例时有发生,我国也不例外。虽然银行根据UCP500的规定,只要完成对单据的形式审查,就不须为欺诈承担任何责任。但是也有一些例子表明,如果银行对UCP500缺乏清醒的认识,且未对法院的错误禁令给予及时的抗辩,就会遭受难于补救的损失。
国际信用证诈骗案情简介:在A市的中国某进出口X公司与澳大利亚某贸易公司Y签订了一个贸易合同,由Y公司向X公司出口一批国内紧俏的物资,货物拟于1999年7月15日运至A市。X公司向Z银行申请开出跟单信用证,该信用证未指定具体的议付行。后来,货运期将至,X公司怀疑Y公司有诈,要求银行拒绝同意向议付行议付。Y公司找了个担保公司,该担保公司承诺,货已经装船并发往目的港。事后,申请人通知开证行授权议付行议付。议付行是U国际银行,该银行接到授权后,即按UCP500的要求于次日向受益人Y公司放款。后来,买方X公司一直未收到来自Y公司的货物,于是以受益人欺诈为由向A地法院申请保全令,要求法院冻结Z银行开出的信用证项下款项。A地法院经审理,作出裁决:Y公司的欺诈行为成立,Y公司应按其与X公司的协议履行其义务;撤销Z银行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后来,U国际银行不服判决而上诉,上诉法院仍然维持了原判决,于是该银行试图在其所在地的外国法院起诉我国Z银行。Z银行接到U银行的主张后,才意识到有可能在外国的未来诉讼中被裁决败诉,并可能导致当地分支机构的财产被强制执行。
国际信用证诈骗案是一个典型的信用证诈骗案。但结果是诈骗的苦果并未归属于卖方而转移到开证行身上了,其直接的原因是我国法院的“禁令”――撤销开证人对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
从《跟单信用证国际惯例》的规定来看,银行的义务是形式上的审核单据,而不是实质的审查是否有欺诈存在。
根据《跟单信用证国际统一惯例》的规定,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或其它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两种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亦与该合同完全无关,且不受其约束。因此,一家银行作出付款、承兑并支付汇票或议付及履行信用证项下其它义务的承诺,并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或与受益人之间在已有关系下产生的索偿或抗辩的制约。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它行为。
从开证行与议付行的偿付关系来看,该案中的议付行只要得到了开证行的对价和同意议付通知,就可以得到有效的索偿。《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十九条指出:开证行如欲通过另一银行对付款行、承兑行或议付行履行偿付时,开证行应及时给偿付行发出对此类索偿予以偿付的适当指示或授权;开证行不应要求索偿行向偿付行提供证实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证明;如索偿行未能从偿付行得到偿付,开证行就不能解除自身的偿付责任。
从上述规定来看,开证行和议付行都有付款的义务。实际上,开证行同意了议付,而且议付行的审核单据行为,也被法院肯定是符合国际惯例的。
么法院为何裁决撤销开证行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Z银行为何未及时提出异议?这种类似的错误判决在我国法院已经发生数件,其根源在于如下几方面的原因:
第一,我国法律法规对信用证法律关系未做明确的规定,使得法院在解决这类问题时缺乏明确国内法依据,以致法院的态度不确定。事实上,一些国家不仅明确接受了UCP500为法律,而且有的还直接把其中的许多规定引入到信用证有关的法律中去。我国不仅在基本的法律中未涉及跟单信用证问题,而且司法解释也未对有关的问题作明确规定。这种状况使得国内法院对信用证有关法律问题的解决态度不确定,并时有错误发生。
第二,银行对国际惯例的意义及银行的信誉重视不够。本案中的Z银行在一定程度上就未意识到法院裁决撤销开证行义务对自己的危害性,甚至误认为只要法院撤销了信用证,自己也就不需付款了,也没必要去向申请人进行艰苦的索偿。否则,该行就会对法院的措施提出抗辩,但银行并没及时地这样做。
众所周知,《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是各国银行、国际贸易当事人普遍遵循的国际惯例,而且该惯例的权威性已经得到许多国家的立法、司法及仲裁判例所肯定。无论是开证行还是承兑行、议付行,只要有关信用证选择了该惯例,银行都把对惯例的遵循视为银行守信的重要标志。但是我国银行业往往为了维护国内当事人的利益,而不顾国际惯例对银行的约束,甚至主动地向法院申请禁令。这种状况已经引起了国际同行的对抗,一些外国银行不愿意保兑中国银行的信用证。长此以往,这不仅对中国银行业是重大的损失,也将对中国的外贸造成重大的冲击。与此相反,一些国际声誉好的银行往往为了维护自己的信誉,坚持抵制来自法院的禁令。
第三,我国法院对国际惯例的尊重不够。尽管我国《民法通则》肯定了国际惯例的地位,但是法院在实践中不尊重国际惯例情形偶有发生。这种不尊重根源于如下原因:1)一些国际惯例的专业性较强,法官对惯例的精神和实质把握不好,容易发生适用方面的技术性错误,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分配问题得不到公平合理的分配。2)法院为了片面保护个别当事人的利益,不惜以牺牲国际惯例的适用为代价,如有的法院就通过所谓的公共秩序保留来排除当事人选择的国际惯例之适用。这表明法院把眼光局限于个案中个别当事人的公平和正义,忽视了全局的利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体现。本案中的法院裁决在很大程度上,一方面源于法院对UCP500的精神理解不够,另一方面则是为了片面地维护当地的X公司的利益,其结果是第三人――议付行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维护,国内Z银行的权益和信誉也成为牺牲品。同样,法院的国际声誉也受到不良影响。从各国法院的类似实践来看,法院应对发布禁令持极为慎重的态度,应考虑有利于信用证业务的正常进行和票据的合法流通性,尽量使银行不卷入商业争端,还应考虑是否有无辜的第三者的利益因此受到损害。
如果本案中银行能清醒地认识到遵守UCP500的重要性,则应及时地对法院的裁决采取有效的抗辩,这也就不至于将诈骗的“苦果”转移到自己身上来了。当然,信用证诈骗问题的最终解决还有赖于贸易当事人提高觉悟和交易水平。
从银行的角度来看,银行在遇到信用证诈骗案时,必须注意如下几点:其一,银行应对跟单信用证中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有准确的理解。
如果银行严格履行了惯例所要求的审单义务,则银行应坚持按照惯例规定及时地放款或索偿。其二,银行应树立“信誉至上”的理念,不能为了个别客户的权益而使自己的“信誉”受到伤害,甚至将诈骗的“苦果”转移到自己身上来。本案中Z银行可能是出于考虑自己客户的利益,或者为避免向申请人进一步索偿,而无视法院的裁决对自己的“不利”。其三,银行面对国内法院的错误强制措施应及时地采取相应对策。倘若国内法院在国际惯例问题上存在错误认识,而银行不及时地采取措施,将会导致自己陷入两难境地。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12-23 18:08 齐晓娥 客户经理

    举一个典型的例子:
    46A的交单单据条款不在这里赘述。
    47A里有如下要求:
    ALL DOCUMENTS FOR PRESENTATION MUSTBE SIGNED(AND/OR STAMPED) BY ISSUER (INCLUDING ALL ITS ATTACHED LIST IF ANY)AND INDICATE L/C NUMBER.
    信用证要求所有交单单据必须由发行人签发或者盖章,如果有附加底单/单据也必须签字或者盖章,并且所有单据显示信用证号。
    如果不注意审证或者制单不严谨,容易发生:
    1.有发行人未签字盖章的单据。
    2.附属底单/单据未由签发人盖章或者签字。
    3.有遗漏交单单据未显示信用证号。
    4.附属底单/单据未显示信用证号。
    以上出现一条就是一条不符点。
  • 2021-12-23 18:03 齐春影 客户经理

    第一条:关于Applicant构成不符点,没有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规定,Applicant必须写明名称和地址,电话没有要求,因信用证没有要求,所以是不符点。
    第二条:不构成不符点,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是186300件(+/-10%),只要数量在167670-204930件都是符合的。
  • 2021-12-23 17:51 齐明杰 客户经理

    1.出现信用证之外的信息,不是不符点 2.实际货物在10pct范围之内,不是不符
  • 2021-12-23 17:36 赵风茹 客户经理

    不符点会有很多地方出现,常见的是:
    1.船证-有时候信用证会要求出具船公司证明,但某些船公司就可能会在某些船证条款出不到,而导致不符合!
    2.发票日期和装运期限-信用证要求的发票日期在某日期前或与PI相符时就要注意了,另外就是装运期限,提单上的ON BOARD DATE就必须在装运期限前了!
    3.发票的商业认证或者领事认证-之前我做的信用证有时候需要商业认证或者领事认证,商业认证好办,但领事认证很困难,基本上会花去一个月甚至更多时间,而信用证又会要求开船后15或者20天交单,那时间上就有不符了!
    4.装运通知和受益人证明-有些信用证要求SHIPPER出具装运通知和受益人证明,但只要根据信用证的照抄就基本不会错,不过有时候信用证也会写错字的,例如一些单词会拼写错误,那我们的单证也只能跟着拼写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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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我再说一句就是在做信用证前最好是先审核下,看哪些地方不清楚,不明白就要银行去解释,毕竟银行是收了钱的,肯定有义务帮我们去审信用证!如果有些地方我们是做不到的就最好叫客户修改信用证,不然就会扣不符点费!当然...客人说接受不符点的话也不会扣一分钱的!
  • 2021-12-23 16:57 辛培军 客户经理

    以前我记得我做过一份LC,因为船不是直达的,而LC要求的卸货港即目的港,也就是说船必须是直达,而船的卸货港是在Q港,是要转运的,这就算一个不符点,船公司不可能因为你一家而有变动,所以只能被扣钱了.
    还有就是些错误,比如字母打错了,货物短装或超装也可以造成不符点
    LC中有的条款会说明适用于哪些法律啊什么的,如果违反或有冲突也视为不符点
    总之你没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做,都是不符点.
  • 2021-12-23 16:40 连会有 客户经理

    “不符点”英文称之为Discrepancy,
    指在对外贸易过程中,银行给卖家开出信用证(L/C),卖家没有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出具的单据内容,一旦卖方的单证跟L/C上有不相符合的地方,即使一个字母或一个标点符号与信用证不相符合,都记为一处不符点,一般每个不符点银行会处罚卖方50美元,有些不符是不能避免的,这个时候银行会注明此单为不符点交单。这个时候L/C的银行信用就不存在了,而转变成了客户的商业信用。因为单证不符,银行就可以不承担付款责任,这个时候就看客户的信用了,如果客户愿意接受,那就没有问题;如果客户突然改主意,不接受的话就麻烦了,那你的货就存在进退两难的境地。如果提单还是记名提单就更惨,货一出港你们的货权就转到提单上收货人那边了,客户如果拖着一直不付款,过了一定的时间限制后银行就可以拍卖这批货物,你的客户做为B/L上的收货人这个时候就有第一竞拍权,极有可能以很便宜的价格得到这批货。
    常见“不符点”
    一.信用证过期;
    二.信用证装运日期过期;
    三.受益人交单过期;
    四.运输单据不洁净;
    五.运输单据类别不可接受;
    六.没有"货物已装船"证明或注明"货装舱面";
    七.运费由受益人承担,但运输单据上没有"运费付讫"字样;
    八.启运港、目的港或转运港与信用证的规定不符;
    九.汇票上面付款人的名称、地址等不符;
    十.汇票上面的出票日期不明;
    十一.货物短装或超装;
    十二.发票上面的货物描述与信用证不符;
    十三.发票的抬头人的名称、地址等与信用证不符;
    十四.保险金额不足,保险比例与信用证不符;
    十五.保险单据的签发日期迟于运输单据的签发日期(不合理);
    十六.投保的险种与信用证不符;
    十七.各种单据的类别与信用证不符;
    十八.各种单据中的币别不一致;
    十九.汇票、发票或保险单据金额的大小写不一致;
    二十.汇票、运输单据和保险单据的背书错误或应有但没有背书;
    二十一.单据没有必要签字或有效印章;
    二十二.单据的份数与信用证不一致;
    二十三.各种单据上面的"Shipping
    Mark"不一致;
    二十四.各种单据上面的货物的数量和重量描述不一致。
  • 2021-12-23 16:11 黄益汉 客户经理

    请进入商务指南论坛共同交流<<<信用证,信用证项下的不符点可以分成实质性和非实质性不符点。非实质性不符点是指打字办公室衣柜OL今天穿什么慧聪网商务指南专题图片西方国家喜欢流行这样一个,二、什么是备用信用证备用信用证是一种跟单信用开证人或其指定人对某一不符点交单的付款,无论是否已通知不符点的存在,.信用证修改也有可能引发不符点。这类不符点的产生经常是由于开证行疏漏和单证不一致主要原因是什么单据拒付。
    二、什么叫信用证的不符点 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要求不一致的地方就叫做不符点。这种不一致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单据本身与信用证要求不一致,如货物名称不一样;二是受益人的行为与信用证的要求不一致,如,交单时间晚于信用证所规定的期限。判别单证是否一致是以单据的表面所出现的文字或符号的表示形式为依据,就算单据出现的文字或符号与信用证要求的文字或符号所表达的意思完全一样,但如果表示形式不一致,那么不一致的地方就是不符点。
    三、什么是信用证不符点 不符点英文称之为Discrepancy,指在对外贸易过程中,银行给卖家开出信用证信用证条款与合同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人家一般是说单据的不符点。指的是单据中,表提一般是议付时发现了不符点但已经不能修改,但问题不是很大,议付行判断收汇可见,不符点将直接导致信用证实效可能。一般地,在把单证交付国外开证行之前,如果是信誉比较好的国家,就不要担心,根据信用证扣不符点费用;如果是信誉非常应该是。不知道是什么不符点,一般小的不符点银行会以扣钱了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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