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担保公司需办理哪些手续

投资担保公司需办理哪些手续
龚小花 来自: 移动端 2021-12-23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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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6:23最佳答案

投资担保公司通常意义上是指个人在向银行贷款的时候,银行为了降低风险,不直接放款给个人。需要贷款人找到第三方,为贷款人做信用担保。也就是需要贷款人找到担保公司为其做担保。担保公司会根据银行的的要求,让贷款人出具相关的资质证明进行审核,最后将审核好的资料交到银行,银行复核后放款,担保公司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 如果你想了解详细,可以加我QQ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12-23 17:52 符育明 客户经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1]77号)等规定
    担保机构登记注册如下:
    一、申请新设立注册资本1亿元以下的担保机构,工商部门予以办理,企业经营期限核定一年,经营范围可核定为:“为自然人和企业提供担保(不含融资性担保)”,待国家、省有关政策明确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对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融资方式提供担保和再担保,不得从事存、贷款金融业务及财政信用业务等。
    二、新设立、申请增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超1亿元(含1亿元)的,以及已经审批并登记注册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申请增设分支机构的,工商部门暂不受理,待国家、省有关政策明确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三、已登记的注册资本1亿元以下的担保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含增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备案的,工商部门依法办理。
    四、自省金融办正式受理审批之日起,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应当先经省金融办审批方可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国家、省有关审批登记政策出台后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申报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申报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填写材料说明: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规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参照本规范提供有关材料。
    2、提交的文件、证件,除标明复印件(复印件上应由提交人签署“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留下提交人的姓名)外,应提交原件。
    办理时限:法定期限:15天;承诺期限:5天。
    办理程序:提交申请材料 → 审查 → 受 理 → 决定 → 领照。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 2021-12-23 17:31 龚子鸣 客户经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1]77号)等规定

    担保机构登记注册如下:

    一、申请新设立注册资本1亿元以下的担保机构,工商部门予以办理,企业经营期限核定一年,经营范围可核定为:“为自然人和企业提供担保(不含融资性担保)”,待国家、省有关政策明确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对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融资方式提供担保和再担保,不得从事存、贷款金融业务及财政信用业务等。

    二、新设立、申请增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超1亿元(含1亿元)的,以及已经审批并登记注册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申请增设分支机构的,工商部门暂不受理,待国家、省有关政策明确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三、已登记的注册资本1亿元以下的担保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含增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备案的,工商部门依法办理。

    四、自省金融办正式受理审批之日起,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应当先经省金融办审批方可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国家、省有关审批登记政策出台后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扩展资料:

    资金要求

    投资担保公司一般要求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如果跨地区担保,则需达1亿以上。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8号)。

    “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修改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

    实施机关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上述政策措施的出台将有一段时间。

    从了解的其它省市登记情况来看,如今各地操作存在差异:北京市工商局对担保公司登记不做限制;上海市工商局暂缓登记担保类公司。

    浙江省工商局仅对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担保公司进行登记;江苏省工商局登记“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企业经营范围核定“非融资性担保”等。

    为统一规范我省操作,支持信用担保机构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矛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6]90号)、《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1]77号)等规定,现就过渡时期内担保机构登记注册的有关问题建议如下:

    一、申请新设立注册资本1亿元以下的担保机构,工商部门予以办理,企业经营期限核定一年,经营范围可核定为:“为自然人和企业提供担保(不含融资性担保)”,待国家、省有关政策明确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对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融资方式提供担保和再担保,不得从事存、贷款金融业务及财政信用业务等。

    参考资料来源:



  • 2021-12-23 17:18 龙子鹏 客户经理

    (一)设立公司 1.在本市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由1-2个企业法人或自然人等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
    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
    (2)持续经营3年以上,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盈利,近3年累计净利润在1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原则上实施本项投资后长期投资额不超过净资产的60%。
    自然人作为主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发起出资的经济实力,具有一定的实业背景并在所在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能够出具相应的有效证明。
    (2)无重要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不良从业记录和无违法犯罪记录等。
    2.在本市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
    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区县政府主导设立、主要为本辖区内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可适当降低注册资本要求。
    由单个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持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由2个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持股比例原则上各不低于20%;自然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应当持有适当比例的股权。
    一般发起人应当具有一定的行业背景、持续的出资能力以及风险承受能力,原则上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
    3.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有符合前款关于主发起人、一般发起人等规定的条件。
    (2)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3)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4)有符合本试行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5)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6)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7)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8)其他审慎性条件。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符合部际联席会议规定的资格,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
    5.从业人员应当参加专门的担保、金融等方面培训,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技能,有良好的合法合规意识和审慎经营意识。
    6.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由主发起人向拟注册所在区县政府递交设立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1)申请书。
    应当载明拟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章程草案。
    (4)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5)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6)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和资格证明。
    (7)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8)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9)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审计报告。
    (10)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工作的区县政府按照要求对上述申请材料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将申请材料和预审意见报市金融办。
    市金融办征求市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意见后认为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出具同意其筹建的文件。
    7.申请人应当在取得市金融办同意其筹建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
    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说明理由,经拟注册所在区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经市金融办同意后,可适当延长。
    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市金融办出具的原同意筹建文件自动失效。
    筹建机构不得从事任何融资性担保业务活动。
    8.申请人完成筹建工作后,应当书面报请区县主管部门对筹建工作进行预验收。
    预验收通过后,区县主管部门书面报请市金融办对筹建工作进行正式验收。
    正式验收通过后,由市金融办作出同意融资性担保公司开业的批复,并颁发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
    经批准开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持批准文件及经营许可证向工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融资性担保公司自取得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向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市金融办出具的原批准发的原经营许可证自动失效。
    区县主管部门和市金融办对申请人具体审批时限,应当符合《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
    本市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表述、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系指“上海”;字号由公司自行确定;行业表述应当标明“融资担保”或“融资性担保”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未经批准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或“融资性担保”字样。
  • 2021-12-23 17:08 米增强 客户经理

    可一手辅导办理融资担保公司
  • 2021-12-23 17:04 龚家逵 客户经理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二、办理需提交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9、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融资性担保项目,提交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注:
    1、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2、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4、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实。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
    四、办理期限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领取营业执照。
    五、收费
    免收费
    关于经信委的批准文件,下面以江苏为例说明。
    一、行政审批依据
    《江苏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行政许可工作指引》苏经信担保〔2012〕449号
    二、行政审批条件
    (一)担保机构设立的条件
    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为实缴货币资本,来源真实合法。
    3、有具备本指引规定条件的股东。法人股占注册资本的50%以上(不含50%),且出资比例最大发起人为法人。
    4、有符合担保公司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担保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
    6、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其他配套设施。
    7、符合全省担保行业规划布局及监督管理的总体要求。
    8、省经信委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设立中外合资、外商独资的担保公司,应按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后,再按本指引提出申请。
    出资人条件:
    1、企业法人股东
    (1)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持续经营2年以上且上年度盈利。
    (2)有充足的货币资金、持续的出资能力以及风险承受能力,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3)净资产不得低于资产总额的50%,其中房地产开发、投资类企业净资产不得低于资产总额的80%。实施本项投资后权益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企业集团合并报表的,其子公司的投资余额不计算在内。
    (4)第一大股东和出资比例30%以上的发起人,应持续经营3年以上,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盈利,近2年累计净利润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
    2、自然人股东
    (1)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2)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 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入股资金必须是自有货币资金。
    (3)出资比例10%以上的发起人应有2年以上的实业背景,并能出具有效证明。
    3、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以及事业、社团等其他法人单位作为发起人出资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
    (二)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
    1、上年末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2、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3年以上且近2年连续盈利。
    3、上年末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净资产的3倍,跨省设立分支机构的不低于5倍。
    4、上年度监管记分85分以上,跨省设立分支机构的信用级别AA-以上。
    5、近2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6、省经信委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三)担保机构变更的申请条件
    1、严格执行“办法”中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2、资金使用符合监管要求。
    3、申请前6个月平均在保责任余额达到净资产的2倍以上,其中注册资本人民币1亿元以上的担保公司申请增资的,应达到3倍以上。
    4、担保公司法人股不足注册资本的50%(含50%)的,股权只能转让给法人股东,增资只能增加法人股;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调整股本结构的,增资的原股东或新进入股东的资格条件参照设立的有关要求。
    5、担保公司股权转让的,原则上6个月内的股权转让比例不得高于30%,新设立担保公司1年内股东不得转让股权。
    6、变更后股东的条件实力显著提高的以及上年度监管记分90分以上的担保公司,条件要求可适当放宽。
    三、申请材料
    (一)申报材料要求
    申请材料一份,使用A4规格的纸张(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采用胶装的方式,按文件规定顺序排列(正文编排页码),格式参考附件。
    (二)申请材料目录
    可直接从网上下载
    四、行政审批程序和办理期限
    (一)设立(变更)担保公司的,经所在地县(市)监管部门辅导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县(市)监管部门,县(市)监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推荐意见,将相关材料报送至市监管部门。省辖市的市区设立(变更)担保公司的,直接向市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省属单位设立(变更)担保公司的,直接向省经信委提出申请。
    (二)市监管部门指定专人受理申请材料,向申请人出具材料受理单,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完整性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将需要补正的内容及时通知申请人。在申请人补正材料送达后正式受理申请,10 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工作并形成审核意见书,对审核通过的,行文上报省经信委。
    (三)省经信委在每个季度第2个月的最后5个工作日集中受理申请材料,于20个工作日内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经批准的,按规定颁发许可证。需要延长时间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时理由告知申请人。
    (四)自省经信委批准文件印发之日起1个月(设立外资担保公司3个月)内,担保公司持批准文件和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工商登记手续。注册登记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报所在地市监管部门和省经信委。担保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商登记的,撤回该公司的行政许可。
  • 2021-12-23 16:43 黄盛昌 客户经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1]77号)等规定,现就过渡时期内担保机构登记注册的有关问题建议如下:
    一、申请新设立注册资本1亿元以下的担保机构,工商部门予以办理,企业经营期限核定一年,经营范围可核定为:“为自然人和企业提供担保(不含融资性担保)”,待国家、省有关政策明确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对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融资方式提供担保和再担保,不得从事存、贷款金融业务及财政信用业务等。
    二、新设立、申请增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超1亿元(含1亿元)的,以及已经审批并登记注册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申请增设分支机构的,工商部门暂不受理,待国家、省有关政策明确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三、已登记的注册资本1亿元以下的担保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含增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备案的,工商部门依法办理。
    四、自省金融办正式受理审批之日起,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应当先经省金融办审批方可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国家、省有关审批登记政策出台后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注册投资担保公司流程:
    先核准公司名称,验资,备案,办理营业执照、代码证、税证、银行开户证,在备案时,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1、可行性报告
    2、公司章程
    3、公司高管人员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
    4、股东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
    5、股东资信证明等
  • 2021-12-23 16:22 连书耀 客户经理

    你是担保公司的人还是需要担保公司担保的人?
    你是担保公司的,那么,你想知道设立一个担保公司的手续?跟银行合作的手续?为客户担保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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