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仅有的一处房产作抵押,能否强制执行?
用仅有的一处房产作抵押,能否强制执行?
龚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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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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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7:27最佳答案
2010年,陈某因生意需要,向张某借款80万元,并约定利息,之后陈某提供自己一套地处城郊面积70m2价值100万元的房产做抵押。至2011年,陈某一直未能还款,张某遂将陈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陈某归还张某80万元借款及利息。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陈某提供抵押的房产为其唯一一处房产,同时未发现其他财产线索,法院遂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陈某抵押的是其唯一房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之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因此,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陈某又偿还能力时再行执行。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唯一的房屋,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依法拍卖、变卖或抵债。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陈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其设定抵押是完全意思自治的行为。根据民法的诚实、信用、意思自治的原则,其在设定抵押时,完全能够预见结果,但其仍设定抵押,即是对自己财产的处分。对于民法上的这种处分行为,法律不应当过多干涉。
其次,在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环境下,信用缺失是阻碍市场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司法强制措施是保障社会信用的最后一道屏障。房产是公民个人最重要的生活资料,也是确立其市场信誉的重要依据,如果司法强制措施对抵押的房屋都不能采取,这对享有合法债权的申请人是极其不公平的,也不利于维护法制秩序及社会经济秩序。
再次,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明确设立抵押的房屋可以执行,拍卖或者变卖,但是要按照特别程序处理。该规定第一条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同时在该规定的第三条第二款及第五条规定了,被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可以由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临时住房。申请人提供临时住房的还可以收取租金。根据该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只有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人民法院不应强制迁出。
最后,已经设定抵押的房屋是完全可以被执行的。法理上的依据其实很明确,即设定抵押的房屋自设定抵押时起,就已经成为了合法债权的担保,并且已经可以预见到未来为实现债权而需要变现,尽管是唯一一套房屋,但是其已经具备了明显的社会经济属性,参与了社会性的交易,而不应该再视为简单的生活必需品。
综上,笔者认为,该案应当采取租赁的方式予以执行,即给被执行人租赁一定面积的房屋予以执行,租赁时间以半年到两年为宜。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陈某抵押的是其唯一房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之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因此,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陈某又偿还能力时再行执行。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唯一的房屋,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依法拍卖、变卖或抵债。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陈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其设定抵押是完全意思自治的行为。根据民法的诚实、信用、意思自治的原则,其在设定抵押时,完全能够预见结果,但其仍设定抵押,即是对自己财产的处分。对于民法上的这种处分行为,法律不应当过多干涉。
其次,在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环境下,信用缺失是阻碍市场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司法强制措施是保障社会信用的最后一道屏障。房产是公民个人最重要的生活资料,也是确立其市场信誉的重要依据,如果司法强制措施对抵押的房屋都不能采取,这对享有合法债权的申请人是极其不公平的,也不利于维护法制秩序及社会经济秩序。
再次,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明确设立抵押的房屋可以执行,拍卖或者变卖,但是要按照特别程序处理。该规定第一条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同时在该规定的第三条第二款及第五条规定了,被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可以由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临时住房。申请人提供临时住房的还可以收取租金。根据该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只有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人民法院不应强制迁出。
最后,已经设定抵押的房屋是完全可以被执行的。法理上的依据其实很明确,即设定抵押的房屋自设定抵押时起,就已经成为了合法债权的担保,并且已经可以预见到未来为实现债权而需要变现,尽管是唯一一套房屋,但是其已经具备了明显的社会经济属性,参与了社会性的交易,而不应该再视为简单的生活必需品。
综上,笔者认为,该案应当采取租赁的方式予以执行,即给被执行人租赁一定面积的房屋予以执行,租赁时间以半年到两年为宜。
其他回答(共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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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7:40 赵风莲 客户经理
已抵押的房子如果是唯一房产,法院可以查封,但不能拍卖,变卖等,已经设定抵押的房屋是完全可以被执行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之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已经设定抵押的房屋是完全可以被执行的。法理上的依据其实很明确,即设定抵押的房屋自设定抵押时起,就已经成为了合法债权的担保,并且已经可以预见到未来为实现债权而需要变现,尽管是唯一一套房屋,但是其已经具备了明显的社会经济属性,参与了社会性的交易,而不应该再视为简单的生活必需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明确设立抵押的房屋可以执行,拍卖或者变卖,但是要按照特别程序处理。该规定第一条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在该规定的第三条第二款及第五条规定了,被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可以由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临时住房。
申请人提供临时住房的还可以收取租金。根据该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只有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人民法院不应强制迁出。 -
2021-12-23 17:39 赵风蕾 客户经理
【案情概要】 2010年,陈某因生意需要,向张某借款80万元,并约定利息,之后陈某提供自己一套地处城郊面积70平米价值100万元的房产做抵押。至2011年,陈某一直未能还款,张某遂将陈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陈某归还张某80万元借款及利息。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陈某提供抵押的房产为其唯一一处房产,同时未发现其他财产线索,法院遂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 【分析】 无忧律师认为法院终结执行程序的做法有失偏颇。根据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明确设立抵押的房屋可以执行,拍卖或者变卖,但是要按照特别程序处理。该规定第一条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同时在该规定的第三条第二款及第五条规定了,被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可以由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临时住房。申请人提供临时住房的还可以收取租金。根据该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只有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人民法院不应强制迁出。 已经设定抵押的房屋是完全可以被执行的。法理上的依据其实很明确,即设定抵押的房屋自设定抵押时起,就已经成为了合法债权的担保,并且已经可以预见到未来为实现债权而需要变现,尽管是唯一一套房屋,但是其已经具备了明显的社会经济属性,参与了社会性的交易,而不应该再视为简单的生活必需品。因此本案中,法院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之规定,裁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陈某又偿还能力时再行执行的做法不妥当。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 第一条 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二条 人民法院对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应当主动腾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迁出该房屋。 第三条 上述宽限期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迁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强制迁出裁定,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强制迁出时,被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可以由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临时住房。 第六条 被执行人属于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人民法院不应强制迁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六条之规定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
2021-12-23 17:22 车庆云 客户经理
【案情】2010年,陈某因生意需要,向张某借款80万元,并约定利息,之后陈某提供自己一套地处城郊面积70m2价值100万元的房产做抵押。至2011年,陈某一直未能还款,张某遂将陈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陈某归还张某80万元借款及利息。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陈某提供抵押的房产为其唯一一处房产,同时未发现其他财产线索,法院遂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陈某抵押的是其唯一房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之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因此,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陈某又偿还能力时再行执行。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唯一的房屋,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依法拍卖、变卖或抵债。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陈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其设定抵押是完全意思自治的行为。根据民法的诚实、信用、意思自治的原则,其在设定抵押时,完全能够预见结果,但其仍设定抵押,即是对自己财产的处分。对于民法上的这种处分行为,法律不应当过多干涉。 其次,在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环境下,信用缺失是阻碍市场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司法强制措施是保障社会信用的最后一道屏障。房产是公民个人最重要的生活资料,也是确立其市场信誉的重要依据,如果司法强制措施对抵押的房屋都不能采取,这对享有合法债权的申请人是极其不公平的,也不利于维护法制秩序及社会经济秩序。 再次,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明确设立抵押的房屋可以执行,拍卖或者变卖,但是要按照特别程序处理。该规定第一条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同时在该规定的第三条第二款及第五条规定了,被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可以由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临时住房。申请人提供临时住房的还可以收取租金。根据该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只有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人民法院不应强制迁出。 最后,已经设定抵押的房屋是完全可以被执行的。法理上的依据其实很明确,即设定抵押的房屋自设定抵押时起,就已经成为了合法债权的担保,并且已经可以预见到未来为实现债权而需要变现,尽管是唯一一套房屋,但是其已经具备了明显的社会经济属性,参与了社会性的交易,而不应该再视为简单的生活必需品。 综上,笔者认为,该案应当采取租赁的方式予以执行,即给被执行人租赁一定面积的房屋予以执行,租赁时间以半年到两年为宜。 (作者单位: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
2021-12-23 17:03 黄盛木 客户经理
一、银行抵押贷款可用哪些抵押?
1. 1
房产。银行抵押贷款可用来抵押的第一样就是房产,比如个人住房、家庭住房、不动产厂房、商铺等。用房产抵押贷款,一般需要先评估,评估后,可以贷款至评估价的百分之七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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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6:48 赵顺铃 客户经理
他本身就是拿这套房子来抵押的,法院能不能强制执行?这套房子是政府,就是大集体拆迁的房子,分到户,这个房子法院说的,没有房产证,不合法! -
2021-12-23 16:16 符耀精 客户经理
债务人只有一处房产能否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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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6:16 黄盛昌 客户经理
不动产抵押只有在公示后抵押权才产生,如果此处房产已经经过抵押登记,则该房产的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这是法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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