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与该建筑物占用的土地可以分别抵押吗?
建筑物与该建筑物占用的土地可以分别抵押吗?
赵颐轩
来自:
网页
2021-12-23 15:54
声明:本网站依照法律规定提供财经资讯,未授权或允许任何组织与个人发布交易广告。对任何广告信息请谨慎交易,谨防诈骗。举报邮箱:xxxxxxxxx@qq.com
2021-12-23 17:03最佳答案
不可以分别抵押。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抵押的,房屋一并抵押,房屋抵押的,土地应一起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如果需要用房屋处理抵押债务,将房屋拍卖,土地会被一并拍卖,这样再把土地做另外一个抵押就是重复抵押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如下:第三十三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第三十四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第三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如下:第三十三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第三十四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第三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12-23 17:40 樊振清 客户经理
可以,但是要包括土地上的附属物。如果不是你的,那扯清楚再抵押 -
2021-12-23 17:39 齐晓威 客户经理
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三条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第二百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
2021-12-23 17:27 齐明明 客户经理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无需一并抵押。这句话是错误的。
《担保法》第三十六条 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
2021-12-23 17:22 管爱国 客户经理
房产与土地分开抵押是什么意思呢?事实上就是说抵押人将房产和该房产所占用的土地分别抵押给不同的债权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无论是《物权法》,还是《担保法》,都是本着“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原则,强调“房地一体”。也就是说,房产和土地的使用权在转让、抵押时应一体化,即其中任何一项权利的处分将导致另一项权利随之处分。
但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存在着“房”与“地”分别为不同债权抵押的情形,造成两种权利的分离。 -
2021-12-23 16:48 辛培军 客户经理
【案情】某房地产公司为获得银行贷款,将其所有的某地块土地使用权先抵押给了建设银行,后又将地上建筑物抵押给了中国银行,均办理了抵押登记。现该房地产公司无力偿还到期贷款,抵押地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被拍卖。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均对拍卖款主张优先受偿权。 第一种意见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分别作为系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的抵押权人,建设银行对系争土地使用权的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而中国银行则对系争地上建筑物的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建设银行获得系争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先于中国银行获得系争地上建筑物的抵押权,依照“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原则,建设银行不仅对系争土地使用权的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还对系争地上建筑物的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中国银行的优先受偿权虽不能优先于建设银行,但对上述拍卖款享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权利。 【管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系争土地使用权已抵押给了建设银行并进行了登记,而系争地上建筑物也已抵押给了中国银行并进行了登记,因此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分别就系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的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这种观点看似有理,但实际上是和物权法“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原则相冲突的。也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相冲突的,该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可以看出,如果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抵押,则附着于其上的建筑物也应一并抵押;建筑物进行了抵押,则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应一并抵押,对于未一并抵押,则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因此,就本案而言,建设银行获得系争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先于中国银行获得系争地上建筑物的抵押权,可视为建设银行同样对地上建筑物享有抵押权,其优先受偿的范围及于地上建筑物的拍卖款。 因中国银行享有地上建筑物的抵押权,其抵押权也及于土地使用权,但因其抵押权登记后于建设银行的抵押权登记,其只能在建设银行已获得清偿完毕后,对余款享有先于其他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
2021-12-23 16:16 齐晓彬 客户经理
根据我国《担保法》相关规定,在办理土地抵押时,应当对土地上的建(构)筑物一同办理抵押。根据《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关系】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三条 【乡镇、村企业的建筑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所以建筑物与该建筑物占用的土地是不可以分别抵押。因此,土地抵押时放弃地上建筑物的协议中放弃行为是无效的。 -
2021-12-23 16:16 米增强 客户经理
如果房屋占用地和土地是一致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不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三十六条 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没有满意答案?看看这些问答能否帮助您?
已有 86485 位专家入驻汇财吧问答
已经帮助 1173961 人解决了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