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中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的名称如果与合同...

信用证中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的名称如果与合同不一致的后果及审核方法
黄皖疆 来自: 网页 2021-12-23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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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7:37最佳答案

受益人可以要求开证申请人修改或者删除与合同不相符的条款,或者完全拒绝信用证。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12-23 18:08 齐暑华 客户经理

    应该是A开证行,因为开证行是信用证的开立行,信用证已经开出开证行就负有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开证申请人申请修改信用证,开证行可以按照申请人要求修改,也有不修改的权利,请参照UCP600
  • 2021-12-23 18:03 连俊兰 客户经理

    首先,在买卖合同中才存在以上当事人,1、开证申请人也就是买卖中买受人,支付款项的人,2、开证行就是开证申请人向在其存款的银行开取信用证的银行,就是开证申请人在该银行有足够的存款。3、通知行就是与开证行有业务往来,受开证行的委托在受益人所在地的银行,其义务是负责通知受益人来领取货款的银行,4、受益人就是买卖合同中出卖方,也就是收取货款人。
  • 2021-12-23 17:52 黄睿哲 客户经理

    回答这个问题,其实要搞清楚这个问题症结在哪儿?
    要搞清楚这个问题症结,就先要搞清楚信用证的三个主要当事人就信用证的关系,以及信用证开立的依据是什么?
    首先,信用证是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也就是合同的买方)依据与受益人(也就是合同的卖方)之间签订的合同中规定的条款,向开证行申请对受益人开立信用证。
    受益人在收到信用证后发现信用证的某些条款与合同规定的条款有出入(也就是你所谓的“不符点”。但是这时称不符点不够准确,因为所谓“不符点”一般是指受益人在交单时,单据与信用证的条款比对后发现单据与信用证的规定的不符之处)——由此可知,要找信用证规定的条款与合同规定的条款的不同,需要受益人比对合同与信用证的相关条款,从中查看是否存在不同之处。
    如果受益人发现信用证的条款与合同条款有不同之处,则需要向开证申请人提出修改建议,而不是向开证行提出修改——因为信用证是开证行应开证申请人申请而开立的。换句话说就是,信用证是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填写的开证申请的内容,并按照信用证的开证格式拟定的信用证文本。
    所以,当受益人发现收到的信用证与合同有不同之处,且必须修改的情况下,应该就需要修改的内容致函给开证申请人(也就是买方),要求他们向开证行申请对需要修改的内容进行必要的信用证修改。
  • 2021-12-23 17:25 连丽芳 客户经理

    一、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的法律关系:

    1、开证申请人委托开证银行开立信用证,开证银行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正确、及时开证;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收取手续费和押金;拒绝受益人或议付行的不符单据;付款后如开证申请人无力付款赎单时可处理单、货;货不足款可向开证申请人追索余额。

    2、开证申请书有两部分即对开证行的开证申请和对开证行的声明和保证(申明赎单付款前货物所有权归银行;开证行及其代理行只负单据表面是否合格之责;开证行对单据传递中的差错不负责;

    3、对“不可抗力”不负责;保证到期付款赎单;保证支付各项费用;开证行有权随时追加押金;有权决定货物代办保险和增加保险级别而费用由开证申请人负担。

    二、受益人与开证申请人的法律关系:

    收到信用证后应及时与合同核对,不符者尽早要求开证行修改或拒绝接受或要求开证申请人指示开证行修改信用证;如接受则发货并通知收货人,备齐单据在规定时间向议付行交单议付;对单据的正确性负责,不符时应执行开证行改单指示并仍在信用证规定期限交单。

    被拒绝修改或修改后仍不符有权在通知对方后单方面撤消合同并拒绝信用证;交单后若开证行倒闭或无理拒付可直接要求开证申请人付款;收款前若开证申请人破产可停止货物装运并自行处理;若开证行倒闭时信用证还未使用可要求开证申请人另开。

    三、通知行与开证行的法律关系:

    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转交出口人的银行,它只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不承担其他义务。需要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转递行只负责照转。

    扩展资料:

    信用证基本当事人开证申请人、开证行、通知行和受益人之间的业务协调:

    1、开证申请人根据合同填写开证申请书并交纳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证,请开证行开证。

    2、开证行根据申请书内容,向受益人开出信用证并寄交出口人所在地通知行。

    3、通知行核对印鉴无误后,将信用证交受益人。

    4、受益人审核信用证内容与合同规定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备妥单据并开出汇票,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送议付行议付。

    5、议付行按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无误后,把货款垫付给受益人。

    6、议付行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开证行或其特定的付款行索偿。

    7、开证行核对单据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

    8、开证行通知开证人付款赎单。

    参考资料来源:

  • 2021-12-23 16:58 黄登盛 客户经理

    不知你是做进口还是做出口?
    如果做出口,开证申请人,你不要太关心,只要开证行信誉好就行了;
    受益人最重要了,当然要是你自己的英文名称了,要不然,进不了帐怎么办?
  • 2021-12-23 16:41 黄盛杨 客户经理

    信用证项下的生产商和受益人不一致,是可以的,并无相关利害关系。信用证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和受益人。其他关系人为:通知行、保兑行、议付行、付款行、偿付行等。 一、申请人:又称开证人。在国际贸易中,申请人即为货物销售合同的买方。主要契约义务和权利如下:(1)对信用证承担最终的责任。(2)及时付款赎单 。二、开证行:即应开证申请人的请求,为其开立信用证的银行。主要权利和义务如下:(1)根据开证申请人的指示开证(2)应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要求开立信用证。(3)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4)开证行的拒付(5)取得质押的权利(6)开证行对其受托银行的责任三、受益人:即为货物销售合同的卖方。权利和义务如下:(1)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必须做到单单一致、单证一致。(2)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必须符合《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3)受益人有要求改证的权利四、通知行:是开证行在受益人当地的代理行。具体责任如下:(1)验明信用证的真实性(2)通知行的审证责任五、议付行:即是由开证行指定的买入受益人所交汇票和单据的银行。(1)议付行在单证一致的前提下才能议付(2)议付行有追索权和取得质押的权利(3)议付行的收益(4)背批信用证六、保兑行:应开证行的请求,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的银行称为开证保兑行。七、付款行:行在信用证中指定一家银行为信用证项下汇票的付款人或是不需要开立汇票的付款信用证的执行付款的银行,称为付款行。
    八、偿付行:是指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指定的,代开证行向议付行或付款行清偿垫款的银行。
  • 2021-12-23 16:23 龙小语 客户经理

    一、对信用证本身的审核
    (1)信用证的页码是否齐全。
    (2)金额、币种是否与合同相符;大小写是否一致;溢短(more or less)是否适用金额。
    (3)是否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开出信用证。
    (4)装运期是否与合同规定的相符。
    (5)信用证有效期和到期地点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6)信用证交单期一般在装船后10~15天。
    (7)信用证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的名称和地址是否有误。
    (8)通知行是否与受益人在同一地点。
    二、对信用证汇票条款的审核
    (1)付款人是否为信用证中的开证行或指定的付款行。
    (2)付款期限是否与合同中的付款期限相符。
    三、对信用证单据条款的审核。
    (1)信用证项下要求受益人提交议付的单据通常包括商业发票、海运提单、保险单、装箱单、检验证书及其他证明文件。要注意单据由谁出具、信用证对单据是否有特殊要求、单据的规定是否与合同条款一致等。
    (2)信用证中有无影响收款的软条款。
    四、对信用证中货物描述的审核
    (1)信用证中商品的品名、规格、包装、数量、贸易术语是否与销售合同一致。就数量而言,对于大宗散装货物,除非信用证规定数量不得有增减,那么在支付金额不超过信用证的情况下,货物数量可以允许有5%的增减,但不适用于以包装单位或以个体为计算单位的货物。
    (2)唛头是否对应合同中的唛头。
    (3)详细资料参照……,所引用的合同是否与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相符。
    五、对信用证装运条款的审核
    (1)装运港与目的港是否与合同相符。若存在重名港问题,其后应加国别。
    (2)装运时间是否恰当,若到证时间与装运期太近,无法如期装运,就应及时与开证申请人联系修改。逾期装运的运输单据将构成单证不符,银行有权不付款。
    (3)货物是否允许转运,除非另有规定,货物是允许转运的。
    (4)货物是否允许分批出运,若信用证中没有明确规定,应理解为货物是允许分批装运的。并且如果信用证中明确规定每一批货物出运的确切时间,则应注意能否悉数办到,如无法做到,则应立即要求修改。
    六、对信用证其他条款的审核
    (1)信开/电开信用证是否有银行保证付款的责任文句,如:Undertaking clause of opening bank。
    (2)信用证对费用的规定是否可接受。
    (3)信用证是否受《UCP600》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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