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人逾期不还款能否就已经典当的抵押物直接...
龙展航
来自:
移动端
2021-12-23 15:57
声明:本网站依照法律规定提供财经资讯,未授权或允许任何组织与个人发布交易广告。对任何广告信息请谨慎交易,谨防诈骗。举报邮箱:xxxxxxxxx@qq.com
2021-12-23 17:03最佳答案
法律分析 法院受理本案后,在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上意见发生分歧,形成两派意见。一种意见赞同当事人的主张,即房屋典当。另一种意见则认为,从表面上看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房屋典当,而实质上他们的房屋典当契约更符合房屋抵押借款的特征,因此应当认定为房屋抵押借款。我们认为后一种意见是正确的。
房屋典当是承典人(典权人)支付典金,占有出典人的房屋并进行使用和收益的行为。而房屋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屋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房屋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从特征来看,二者有许多相似之处,但他们的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
(1)权利属性不同。房屋典当中的典权是用益物权,而房屋抵押权则属于担保物权。所谓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所谓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本案中,典当商行向百货大楼支付“典金”很明显不是为了对和平大厦进行使用收益,而是为了取得“典金”的利息。百货大楼“典当”房屋也并非是为了典当和平大厦,只不过是作为借款的担保手段而已。依此判断,原、被告在和平大厦上设定的权利更符合抵押权的属性。
(2)对标的物的占有方式不同。在房屋典当中,转移占有是房屋典权的应有之意,因为典权人只有占有了房屋方能实现对其的利用和收益。然而房屋抵押权的实现却并不要求转移房屋的占有,抵押人可以继续占有和使用抵押物。具体到本案来说,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典当契约并不要求原告将和平大厦的占有权转移于被告,原告继续占有和使用典当物,被告对此也无异议。从这一点看,双方的协议满足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的特征。
(3)权利义务的内容不同。“房不计租,钱不计息”是房屋典当合同的主要内容。也就是说,典权人使用房屋可以不付房租,出典人使用典金不必支付利息。而在房屋抵押借款合同中,借款人使用借款和贷款人获取利息无疑是合同的目的之所在。本案“典当契约”并没有约定“房不计租,钱不计息”,其主要内容是百货大楼获得款项并依约支付利息。由双方约定的内容分析,双方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房屋典当关系,而实际上属于房屋抵押借款关系。
(4)法律后果不同。设定房屋典当关系时,双方可约定典期届满逾期不赎视为绝卖。如未约定,有典期的逾期10年,无典期的经过30年未赎的,则视为绝卖。所谓绝卖,是指典当房屋转归典权人所有,出典人丧失回赎权。而抵押房屋不存在绝卖的问题,《担保法》第4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因此,即使房屋抵押双方在合铜中约定抵押人到期不偿还债务则抵押房屋归抵押权人所有,这种约定依法也应认定无效。如果合同期满后债务未受清偿,则房屋抵押权人只能取得变卖抵押房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源自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以案释法》栏目)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12-23 17:54 车广东 客户经理
我国《物权法》第186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由此可见,债务到期前债权人是不能与抵押人签订债务人到期不还款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协议的,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
2021-12-23 17:47 赵飞行 客户经理
可以~
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抵押权人对于担保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已经合法进行抵押登记的抵押物应当别除在破产财产之外。
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房产、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企业设备及其他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是核发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管理部门;
以房产等建筑物抵押的,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为核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管理部门;
以林木抵押的,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是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除了上述财产,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
2021-12-23 17:40 梅金莉 客户经理
不可以,追偿是基于债权债务关系,而不是基于物权关系,所以没有没有优先受偿权 -
2021-12-23 17:27 龚富贵 客户经理
逾期不偿还借款可以用抵押物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但债权人直接处置抵押物甚至是债务人的财产是不可以的,这种约定也涉及到效力争议,一般会被认定为无效。 -
2021-12-23 17:22 车广伟 客户经理
民法典规定,债权人作为质权人如果债务人不还款的,和出质人协商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变更质押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六条 【质物返还及质权实现】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四百三十七条 【质权的及时行使】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知识就是对“债权人能否将抵押物或质押物来优先受偿”这一问题进行的相关解答,如果您还有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关注无讼,私信咨询。
-
2021-12-23 16:48 齐晓庆 客户经理
1、借款合同中不可以约定逾期不还款时出借人可以直接接管债务人的财产,流质抵押无效,但可以约定逾期不还款的可以拍卖、变卖债务人的财产。
2、《担保法》第33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据此,借款合同中可以约定逾期不还款的,就可以拍卖、变卖债务人的财产。
3、《担保法》第40条规定:“订立抵押权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债权人所有。”《物权法》第186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可见,借款合同中是不能约定逾期不还款时出借人直接接管债务人的财产的。如果有这种约定,那么这种约定无效。这种抵押就是流质抵押,流质抵押无效。 -
2021-12-23 16:16 赵飞英 客户经理
做质押之前会对房屋做公证
已经约定到期不能还款公司可对房屋进行拍卖
没有满意答案?看看这些问答能否帮助您?
相关百科精选
安华农业保...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业务范围: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问答难题榜,是高手就来挑战!
已有 86485 位专家入驻汇财吧问答
已经帮助 1173961 人解决了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