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添加借据内容并写错还款日期的借据有效吗?

兹,由刘xx08年6月8日向张xx借人民币壹拾五万元整150000元,需在08年8月份前还清给张xx。另刘xx欠张xx08年5月至8月份工资九仟元整9000元也应在08年前一并还清。借款人刘xx
齐晓娥 来自: 网页 2021-12-23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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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7:26最佳答案

借条上没写借款日期和还款日期这个借条有效。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206条的规定,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钱,该条规定也证明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是有效的。

没写借款日期和还款日期的借条是有效的,如果起诉,借款日期和还款日期都是法院要调查的事实。

扩展资料:

写借条的注意事项:

(一)打借条时故意写错名字

案例:王某父子向朋友张宗祥借款20万元,并打下借条,约定一年后归还欠款及利息。想不到王某父子在借条署名时玩了个花招,故意将“张宗祥”写成“张宗样”。

张宗祥当时也没有注意。到还款期后,张宗祥找到二人催要借款,谁知二人却以借条名字不是张宗祥为由不愿归还。无奈之下,张宗祥将王氏父子告到法院。尽管法院支持了张的主张,但张也因在接借条时的不注意付出了很大代价。

(二)是己借款,非己写条

案例:王某向张某借款10000元。在张某要求王某书写借条时,王某称到外面找纸和笔写借条,离开现场,不久返回,将借条交给张,张看借条数额无误,便将10000元交给王。后张向王索款时,王不认账。

张无奈起诉法院,经法院委托有关部门鉴定笔迹,确认借条不是王所写。后经法院查证,王承认借款属实,借条是其找别人仿照自己笔迹所写。

(三)利用歧义

案例1:李某借周某100000元,向周某出具借条一份。一年后李某归还5000元,遂要求周某把原借条撕毁,其重新为周某出具借条一份:“李某借周某现金100000元,现还欠款5000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又可以解释为“尚欠”。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周某不能举出其他证据证实李某仍欠其95000元,因而其权利不会得到保护。

案例2:张某向王某借现金3000元,向王某出具借条一张:“借到张某现金3000元,2005年8月17日”。后王某持该借条向人民法院起诉,张某当庭辩称此借条证实王某借其款3000元,要求王某归还现金3000元。

后经证实,张某在书写欠条时,把本应写在现金3000元后的借款人名字故意写在“借到”二字后面的空格处,致使欠条出现歧义,以达到不还借款的目的。

(四)以“收”代“借”

案例:李某向孙某借款7000元,为孙某出具条据一张:“收条,今收到孙某7000元”。孙某在向法院起诉后,李某在答辩时称,为孙某所打收条是孙某欠其7000元,由于孙给其写的借据丢失,因此为孙某搭写收条。类似的还有,“凭条,今收到某某元”。

参考资料来源: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12-23 18:17 黄盛木 客户经理

    借条没写借款日期和还款日期依然有效。没写日期只是形式要件欠缺,不影响实体部分的,欠条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债权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进行索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扩展资料:

    填写借条注意事项:

    1.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最好能附一个身份证号码;

    2.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3.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4.应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等约定;

    5.应写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

    6.应有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字;

    7.如数额较大也应注明借款用途,或交付款记录。

    参考资料来源:



  • 2021-12-23 18:08 梅金莉 客户经理

    借条写了还款日期,到期后起诉还有效吗?应该是有效的,如果还是没还起诉,应该是有效的
  • 2021-12-23 18:03 龚家跃 客户经理

    有效,如果其他要件均具备,自还款日期之日起三年,你可以起诉对方要求还款
  • 2021-12-23 17:52 龚小芝 客户经理

    您好:
    首先,如果是欠货款,准确的表达方式应该是欠条;
    其次,如果写成了借条,只要借条的内容可以如实的反应对方欠您货款的事实,则是有效的;
    再次,如果有相应的合同予以佐证,则更能说明问题;
    最后,借款和还款日期为同一天,并不影响借条的效力,如果是诉讼途径解决,尽量向法官说明事实经过即可。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诉讼时效为,应当还款之日起二年,超过诉讼时效法律不予保护。
  • 2021-12-23 17:37 齐敦益 客户经理

    借条没写借款日期和还款日期依然有效。没写日期只是形式要件欠缺,不影响实体部分的,欠条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债权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进行索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扩展资料

    写借条的注意事项:

    (一)打借条时故意写错名字

    案例:王某父子向朋友张宗祥借款20万元,并打下借条,约定一年后归还欠款及利息。想不到王某父子在借条署名时玩了个花招,故意将“张宗祥”写成“张宗样”。

    张宗祥当时也没有注意。到还款期后,张宗祥找到二人催要借款,谁知二人却以借条名字不是张宗祥为由不愿归还。无奈之下,张宗祥将王氏父子告到法院。尽管法院支持了张的主张,但张也因在接借条时的不注意付出了很大代价。

    (二)是己借款,非己写条

    案例:王某向张某借款10000元。在张某要求王某书写借条时,王某称到外面找纸和笔写借条,离开现场,不久返回,将借条交给张,张看借条数额无误,便将10000元交给王。后张向王索款时,王不认账。

    张无奈起诉法院,经法院委托有关部门鉴定笔迹,确认借条不是王所写。后经法院查证,王承认借款属实,借条是其找别人仿照自己笔迹所写。

    参考资料来源:

  • 2021-12-23 16:58 齐晓彤 客户经理

    债权人私自修改借条内容意图增加利息,修改部分没有法律效力。
    借条是指借个人或公家的现金或物品时写给对方的条子,就是借条。钱物归还后,打条人收回条子,即作废或撕毁。它是一种凭证性文书。通常用于日常生活以及商业管理方面。从法律的角度看,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如果债权人私自修改借条影响法律效力。
    首先,对于债权人私自增加了利息内容的借条。对于债权人自己私加的利息条款,是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不会影响借条中的其他构成要件,债务人不要抱有借条被增加了利息此借条就无效的侥幸心理。
    其次,债主私自修改还款日期。借条中的还款日期十分重要,因为其涉及到诉讼时效的问题。诉讼时效是债权人主张债权的法定时限,当诉讼时效届满,法院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另外对于有担保的借款。借条已经过了保证期间,依照担保法规定担保人已经免除了担保责任,这个时候债权人只能找债务人还钱,但是债务人没有钱还,个别债权人私自修改还款日期,意图让担保人重新背上担保责任。
    但债主的单方面修改行为是无效的,担保人无需再承担担保责任。因此,债主私自修改借条的行为,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另外,若在司法实践中,债主使用私自修改的借条打官司,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021-12-23 16:41 赵首永 客户经理

    添加部分对方不认可的就无效,写错日期的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真实还款日期的,视为没有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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