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间借贷关系能否成立

企业间借贷关系能否成立
齐晓娣 来自: 移动端 2021-12-23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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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7:19最佳答案

可以相互借款,借贷行为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规定,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

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扩展资料:

案例:

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可拆借资金

最高人民法院8月6日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情况。该《规定》将于9月1日起施行。

2014年全国法院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02。4万件,同比增长19。89%,2015年上半年已经审结52。6万件,同比增长26。1%,民间借贷纠纷已经成为继婚姻家庭之后第二位民事诉讼类型。

“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回应了广大中小微企业对阳光融资和正当投资的渴求;回应了金融市场化改革对形势发展和司法工作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说。

法院不受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

民间借贷在我国有着久远的历史和深厚的传统。由于借贷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多有亲属或同事、同乡、同学等社会关系,不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或仅仅由借款人出具一张内容简单的借据、收条或欠条的情形较为常见。

一旦发生纠纷,借贷双方往往很难举出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或抗辩。此时,人民法院是否应受理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素有争议。

《规定》指出,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民间借贷纠纷往往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等案件交织在一起,出现由同一法律事实或相互交叉的两个法律事实引发的、一定程度上交织在一起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即民刑交叉案件。

对此《规定》明确: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对于与民间借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将犯罪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但民间借贷案件仍然继续审理。

借贷双方约定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无效

“利率市场化绝不意味着利率无限化,更不意味着利率无序化。”杜万华表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普遍使用央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作为裁判中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的推进,以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作为利率保护上限的司法政策的变革势在必行。

《规定》有关民间借贷利率和利息的内容主要包括: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除借贷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并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企业通过虚假交易、名义联营等方式融资,风险大增

《规定》明确: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需要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只要不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本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内容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企业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在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有效。

近年来,企业通过民间借贷或者相互之间拆借资金成为融资的重要渠道,但为了规避企业之间资金拆借无效的规定,不少企业通过虚假交易、名义联营、企业高管以个人名义借贷等方式进行民间融资,导致企业风险大幅增加,民间借贷市场秩序受到破坏。

“当然,允许企业之间融资,绝非意味着可以对企业之间的借贷完全听之任之、放任自流。作为生产经营型企业,如果以经常放贷为主要业务,或以此作为其主要收入来源,则有可能导致该企业质变为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专门放贷业务的金融机构。”杜万华说。

《规定》列举了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包括: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网贷平台如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得到了迅速发展,也产生了平台角色复杂、监管主体缺位、信用系统缺乏等新问题。

为此,《规定》明确: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我们经过调研发现当前民事审判领域存在许多虚假诉讼,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尤为突出。”杜万华说。《规定》具体列举了可能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十种行为,如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等等。

经审理发现属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除判决驳回原告的请求外,还要对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诉讼参与人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必须追究刑事责任。

杜万华表示,“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有利于回应人民群众对借贷安全和公平正义的追求和金融市场化改革对形势发展和司法工作的要求。”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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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12-23 17:58 米塞林 客户经理

    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形式:以联营形式借贷;以投资形式借贷;以融资租赁形式借贷;以补偿贸易的形式借贷;买卖国库券;买卖企业债券;签订购销合同;其他形式。企业之间借贷关系指一方向另一方给付货币,并要求接受给付的一方在约定的期间内归还相同数量的货币,同时支付一定数量的利息或利润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 2021-12-23 17:52 黄盛波 客户经理

    1. 企业与企业之间可以相互借款,借贷行为是合法的。

    2. 以前基于1996年央行发布的《贷款通则》的规定,认为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会破坏金融秩序,企业之间借贷的合同是无效的。但《合同法》和《物权法》出台后,物权的权利人有权依法自由的处分自己的财产,货币资金当然是属于他的财产,他当然可以处分。所以,明确规定企业之间的借贷有条件地认定为有效。这个条件就是为生产和经营需要而订立的借款合同。

    3.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4. 《物权法》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2021-12-23 17:32 樊振玲 客户经理

    原来非关联公司之间借贷是不合法的,一般借贷合同按无效处理,本金返还、利息可能会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也可能无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刚刚出台新的规定(不是正式司法解释),认可企业间借贷的合法性,利率不得超过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但目前是否有相关判例出来,还不清楚。稳妥起见,建议查找一下可能发生纠纷的管辖法院的判例或者咨询下相关法官。
  • 2021-12-23 17:08 赵飞虹 客户经理

    生产经营性的企业之间的借贷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借贷行为是无效行为,且该行为扰乱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法院处理该类借贷纠纷的方式是,对出借一方的利息予以没收,借贷一方同时要处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罚金。
    如果企业间需要借贷的,双方可以通过委托贷款的形式进行,委托贷款是合法的。
  • 2021-12-23 17:05 齐显峰 客户经理

    企业间借贷是合法的。

    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规定,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第十条、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扩展资料:

    企业间借贷不合法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企业名义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如果相对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所借款项用于个人消费,则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个人偿还;如果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所借款项用于个人消费,则应当由法定代表人和公司共同偿还。理由如下:

    1、根据《民法总则》第83条第2款、《公司法》第20条第3款有关法人人格否认的理论和规定,该情形属于滥用企业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严重侵害企业债权人利益。因此,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可以将法定代表人追加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规定》第23条第1款既是循此法理做了规定。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了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他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3、企业法定代表人虽以公司名义签订借款合同,企业成为合同一方,但如果出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为其本人借款,或者双方恶意串通,损害企业合法权益,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以名义上的职务行为达到个人目的,其本人的责任不能免除,当然应由其本人承担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

  • 2021-12-23 16:47 辛培剐 客户经理

    企业间借款是指无金融经营权的两个企业之间互相拆借资金的民事行为。关于企业借贷合同效力《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
    货币借贷是一种金融业务,其稳定关系到一国经济的长期稳定,只能由国家指定的金融机构专营,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借贷历来为我国法律所禁止。长期以来,司法实务中对企业间借款合同是一概否定其效力的,即认为企业间借款合同非法,应归于无效。关于企业借贷利息处理。对企业之间非法借贷纠纷案件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借款人只返还本金,不计利息。并且,对自合同约定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当事人已取得的利息或约定但尚未取得的利息全部予以追缴。
  • 2021-12-23 16:31 梅金莉 客户经理

    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规定,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

    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扩展资料

    企业间借款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1、借款合同为诺成合同。

    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金钱,属于消费借贷合同。传统民法学说认为,消费借贷合同属于要物合同,即合同的成立,不仅要双方达成合意,还必须以标的物的交付作为合同的成立要件。民法学界通说认为,我国的借款合同应理解为诺成合同。

    即:只要双方当事人就借款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借款合同即告成立。

    2、借款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借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互享权利、互负义务。贷款人负有按合同约定拔付款项给借款人的义务,借款人负有按期还本付息的义务。

    参考资料来源:

    人民网——最高法:企业为生产经营相互拆借资金应获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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