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贷案件中单独起诉担保人后还能否另行起诉...

在借贷案件中单独起诉担保人后还能否另行起诉债务人
连书耀 来自: 网页 2021-12-23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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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7:28最佳答案

你能否直接起诉保证人,取决于是什么方式的保证。按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方式。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如果明确约定为一般保证的,那么你必须在先起诉借款人并就借款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后才能起诉保证人,至少你得一并起诉借款人和保证人而不能单独起诉保证人。明确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或者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直接单独起诉借款人或者保证人。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12-23 18:11 宇文献花 客户经理

    按你的表述,你可以起诉担保人,这种情况下,开庭时法院一般会依职权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
  • 2021-12-23 17:54 齐星星 客户经理

    可以,关键看是不是连带担保责任,如果是最好一起起诉,必要时联系律师帮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七条 连带之债

    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第八十九条 债的担保

    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 ,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

    (一)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三)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四)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扩展资料:

    连带责任人的追偿权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第一,须履行了义务。这里的履行义务,不应限于实际履行的行为,凡能因该债务人财产利益的减少而达到债履行效果的行为,例如提存、抵销等,均应包括在内。

    第二,须其他连带责任人共同免去履行责任,即因该连带责任人的履行行为,使主体债务人的债务全部或部分消灭。

    第三,须该连带责任人履行义务超过其应当分担的部分,未超过的,不能行使追偿权。连带责任人有权要求其他债务人偿付超过的部分,其他债务人每人应偿付的部分应按自己应承担的份额的比例确定。倘若其中某一债务人没有偿还能力,对该债务人不能偿还的部分。

    按照公平原则,可由追偿权人和其他债务人按照各自应承担的份额的比例分担。保证合同中保证人的追偿权,其成立的条件和范围可依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约定而定,没有约定的,应适用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一般来说,不论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是否有过错。

    均应向保证人偿还保证人清偿债务所付出的全部费用,包括负连带责任时为债务人所付出的费用以及该笔费用至追偿时的利息。即一般拥有完全追偿权。但是,对于保证人因自己的过错而造成的损失,主债务人没有偿还的义务。

    因此,保证人在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应及时通知债务人,以免造成重复履行;在债权人向保证人单独提起诉讼时,保证人应通知主债务人参加诉讼,以使债务人提出应有的抗辩,否则,保证人即丧失追偿权。

    参考资料来源:

  • 2021-12-23 17:48 米增奇 客户经理

    你必须同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如果你没有起诉债务人只是起诉担保人,法院会要求你追加。
  • 2021-12-23 17:40 齐晓影 客户经理

    如果再担保期间内,可以另行起诉。
    要注意担保期间,错过了就没有权利了。
    担保法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第二十七条 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 2021-12-23 17:23 连丽萍 客户经理

    债权诉讼时效为2年,可以单独起诉
  • 2021-12-23 17:04 黄盛权 客户经理

    你好,1、民间借贷纠纷中,可以将债务人与担保人(保证人)一并起诉。
    2、民间借贷中,担保人提供履行债务担保的,在债务人到期未偿还借款的情况下,可以将债务人与担保人一并起诉至法院。由法院依法进行认定并作出判决。
    3、但是,如果担保人只是提供一般保证的,虽然可以一并起诉,但在就债务人的财产由法院强制执行无果前,一般保证人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 2021-12-23 16:49 齐晓彦 客户经理

    近日接到一个民间借贷的案件,在案子到本所之时,案件已经起诉。但是原告并没有起诉借款合同的连带保证人。该借款合同中共有10位连带责任保证人。接到案件后我方决定追加担保人为被告,但是法院未予追加。对于是否应该追加不存在争议,追加被告是原告的权利。本文随要探讨的是在起诉债务人后如债务得不到清偿能否在起诉保证人。目前在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本文你从现行法条谈一点浅显的看法。一、保证人诉讼是否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1、一般保证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53条的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根据该条的规定对于一般保证人的诉讼时必要的共同诉讼,在一般保证中如果债权人直接起诉保证人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债务人为被告,因为保证人的承担责任的大小必须通过追加债务人才能确定。但是该条的规定是否适用于债权人已经起诉过债务人的情形。在债权人已经起诉过债务人未获清偿时,再起诉保证人的是否也要追加债务人为被告呢?笔者认为从便于审理的角度应当追加债务人。同时依该条追加可以解决起诉过债务后,何时可以起诉一般保证人的问题。因为一般保证人承担的是补充责任,在债权人起诉过债务人后,必须要解决债务人能够清偿的范围,及债务人的清偿是否穷尽。而这个问题在起诉保证人前解决还是在起诉保证人的诉讼中予以解决,本人认为债务人是否穷尽清偿本身就应该是一般保证诉讼的审理范围,所以应该在立案后进行审理而不能让债权人在起诉保证人时来证明债务人一穷尽清偿。由此笔者认为在一般保证中对于保证人的诉讼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2、连带保证属于非必要的共同诉讼根据民诉意见第53条的规定,债权人只对连带保证人主张权利的可以不追加债务人。由此连带保证的诉讼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二、连带保证责任与连带债务是否存在区别根据民法通则第87条的规定连带债务是指,负有连带债务的各债务人有义务对债权人进行全部的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对其负有连带债务的一个或其中的几个主张要求清偿全部债务。连带债务存在两层关系对外连带,对内安分。连带债务实质上是一个债,因此债务人选择了其中的一个或几个债务人起诉后将不能再对其他人进行起诉。连带之债产生的原因在于共同的行为和共同原因,如合伙中的共同经营行为,共同侵权中的共同侵权行为。因此连带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的基础在于同质性的行为导致同一个债务的产生。而连带保证中的连带责任的产生并不是基于同质性的行为,债务人承担债务的基础是其与债权人的合同,买卖或者借贷等。而连带保证人承担偿还责任的基础在于其保证行为,在存在保证人时债权人对债务人进行给付是基于对保证人的信任,在债务人不能履行义务时。债权人由于对保证人的信任产生损失,保证人基于其保证义务而承担责任。因此连带保证债务从形式上是一个债,但实质上是两个债。在一般的连带债务中只存在债权人与各连带债务人之间只存在一种法律关系,但是在连带保证之债中债权人与连带债务人见存在两种法律关系。因此连带保证实质上是两个债。三、连带保证在起诉人债务人后可以在起诉保证人因为连带保证实质上是两个债因此在该种情况下并不存在一事两诉的问题。保法解释第一百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该条的规定只是在于强调债权人的选择权,目的在于强化连带保证人的责任,而不能理解为唯一性的选择权,否则连带保证的保证效力还没有一般保证高,这与设定连带保证的目的是相违背的。

    扩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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