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抵押权登记变更登记?

杭州市上城区抵押权登记变更登记?
符胜忠 来自: 网页 2021-12-23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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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8:12最佳答案

本事项无相关条件限制。

本事项无需提交办理材料。

法定依据:

(一)《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章第八节地役权登记

第六十条按照约定设定地役权,当事人可以持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地役权合同以及其他必要文件,申请地役权首次登记。

第六十一条经依法登记的地役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地役权合同、不动产登记证明和证实变更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地役权变更登记:(一)地役权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发生变化;(二)共有性质变更的;(三)需役地或者供役地自然状况发生变化;(四)地役权内容变更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役地分割转让办理登记,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应当由受让人与地役权人一并申请地役权变更登记。

第六十二条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登记证明、地役权转移合同等必要材料,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

申请需役地转移登记的,或者需役地分割转让,转让部分涉及已登记的地役权的,当事人应当一并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拒绝一并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的,应当出具书面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同时办理地役权注销登记。

第六十三条已经登记的地役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实地役权发生消灭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地役权注销登记:(一)地役权期限届满;(二)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三)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地役权消灭;(五)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六)其他导致地役权消灭的事由。

第六十四条地役权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事项分别记载于需役地和供役地登记簿。

供役地、需役地分属不同不动产登记机构管辖的,当事人应当向供役地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供役地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后,应当将相关事项通知需役地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并由其记载于需役地登记簿。

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提交相关材料,就已经变更或者转移的地役权,直接申请首次登记。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12-23 18:04 黄盛林 客户经理

    房屋抵押权登记办理流程:
    1.提交材料;
    2.房屋交易大厅受理材料;
    3.十个工作日领证。
    房屋抵押权登记必须提交的材料:
    抵押权设立登记: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共有的房屋还需提交共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意见原件(共有人共同签订抵押合同的除外);按份共有的房屋,以其所有份额设定抵押的,可不提供其他共有权人的共有权证及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4.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5.主债权合同原件、抵押合同原件;
    6.未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申请房屋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一并办理的,提交抵押权人签署的领取房屋他项权证后向借贷人放款的具结原价;
    7.以已购公有住房抵押的,提交原购房合同,其中央产已购公有住房抵押的,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原件;
    8.抵押当事人认定的已销售和办理转移登记房屋的清单原件(房地产开发项目)。
    抵押权转移登记: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
    4.房屋他项权证书原件;
    5.主债权已转让的证明文件原件及房屋抵押权转让协议原件。
    抵押权变更登记:
    1.申请人应与房屋他项权证、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抵押人、抵押权人一致;申请变更的内容应与提交的有关变更抵押权登记内容协议约定的事实一致;涉及房屋登记内容的应与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
    2.变更担保债权数额以及抵押顺位发生变化的,如有其他抵押权人,应提交其他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原件;
    3.无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查封、异议登记等限制权利的情况。
    需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他项权证书原件;
    4.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涉及房屋登记内容的)或者变更前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房屋变更登记和抵押变更登记一并办理的);
    5.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原件;
    6.被担保债权的数额或顺位发生变更的协议(原件,被担保债权或者顺位变更);有其他抵押权人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原件。
    抵押权注销登记: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他项权证书原件;
    4.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5.解除抵押权的协议原件或者生效法律文书。
    房屋抵押登记需要注意的事项:
    根据《担保法》和《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或抵押时受一定限制,需要我们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地上没有建筑物、构筑物或在建工程的,纯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进行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是已经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土地使用权除外。
    3、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和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不得抵押。
    4、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不得进行抵押。
    5、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不得抵押。
    6、已被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不得抵押。
    7、以享有国家优惠政策购买获得的房地产不能全额抵押,其抵押额以房地产权利人可以处分和收益的份额比例为限。
    8、违章建筑物或临时建筑物不能用于抵押。
    9、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 2021-12-23 17:59 连丽芳 客户经理

    1.提交材料;
    2.房屋交易大厅受理材料;
    3.十个工作日领证。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共有的房屋还需提交共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意见原件(共有人共同签订抵押合同的除外);按份共有的房屋,以其所有份额设定抵押的,可不提供其他共有权人的共有权证及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4.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5.主债权合同原件、抵押合同原件;
    6.未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申请房屋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一并办理的,提交抵押权人签署的领取房屋他项权证后向借贷人放款的具结原价;
    7.以已购公有住房抵押的,提交原购房合同,其中央产已购公有住房抵押的,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原件;
    8.抵押当事人认定的已销售和办理转移登记房屋的清单原件(房地产开发项目)。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
    4.房屋他项权证书原件;
    5.主债权已转让的证明文件原件及房屋抵押权转让协议原件。 1.申请人应与房屋他项权证、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抵押人、抵押权人一致;申请变更的内容应与提交的有关变更抵押权登记内容协议约定的事实一致;涉及房屋登记内容的应与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
    2.变更担保债权数额以及抵押顺位发生变化的,如有其他抵押权人,应提交其他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原件;
    3.无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查封、异议登记等限制权利的情况。
    需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他项权证书原件;
    4.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涉及房屋登记内容的)或者变更前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房屋变更登记和抵押变更登记一并办理的);
    5.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原件;
    6.被担保债权的数额或顺位发生变更的协议(原件,被担保债权或者顺位变更);有其他抵押权人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原件。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他项权证书原件;
    4.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5.解除抵押权的协议原件或者生效法律文书。

  • 2021-12-23 17:52 齐显影 客户经理

    申请材料:

    法定依据:

    (一)《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九节抵押权登记

    第六十五条对下列财产进行抵押的,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一)建设用地使用权;(二)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三)海域使用权;(四)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六)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海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一并抵押。

    第六十六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的实现,依法以不动产设定抵押的,可以由当事人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等必要材料,共同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合同中的抵押条款。

    第六十七条同一不动产上设立多个抵押权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依次办理登记,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当事人对抵押权顺位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办理登记。

    第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变更等必要材料,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二)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变更的;(三)债务履行期限变更的;(四)抵押权顺位变更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被担保债权主债权的种类及数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时,如果该抵押权的变更将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材料与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材料。

    第六十九条因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让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等相关材料,申请抵押权的转移登记。

    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消灭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一)主债权消灭;(二)抵押权已经实现;(三)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一条设立最高额抵押权的,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最高额抵押合同与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

    当事人申请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时,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还应当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第七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登记证明、最高额抵押权发生变更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二)债权范围变更的;(三)最高债权额变更的;(四)债权确定的期间变更的;(五)抵押权顺位变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最高债权额、债权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更申请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时,如果该变更将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与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

    第七十三条当发生导致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被确定的事由,从而使最高额抵押权转变为一般抵押权时,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登记证明、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办理确定最高额抵押权的登记。

    第七十四条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的,应当持不动产登记证明、部分债权转移的材料、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

    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应当分别申请下列登记:(一)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与受让人共同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的转移登记;(二)当事人约定受让人享有一般抵押权、原抵押权人就扣减已转移的债权数额后继续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申请一般抵押权的首次登记以及最高额抵押权的变更登记;(三)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不再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一并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以及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

    第七十五条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全部或者部分在建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应当一并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的首次登记。

    当事人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时,抵押财产不包括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和已经办理预售备案的商品房。

    前款规定的在建建筑物,是指正在建造、尚未办理所有权首次登记的房屋等建筑物。

    第七十六条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其他必要材料。

    第七十七条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一)不动产登记证明;(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材料;(三)其他必要材料。

    在建建筑物竣工,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当事人应当申请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转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第七十八条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二)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材料;(三)其他必要材料。

    预购商品房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后,当事人应当申请将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为商品房抵押权首次登记。

  • 2021-12-23 17:32 齐晓岚 客户经理

     (一)登记原因
    下列情形可以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一)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的合同要素发生变更的,包括:
    1、抵押当事人、债务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号码等权利人基本状况变更;
    2、变更抵押物(含部分变更);
    3、抵押物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变更;
    4、被担保债权种类、数额、利率、期限、用途等债权合同要素变更;
    5、担保主债权的债务人转让债务导致债务人改变的;
    6、担保范围变更。
    (二)同一房地产上存在多个抵押权时,抵押权顺位变更的;
    (三)在建工程竣工并已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在建工程抵押变更为房地产抵押权登记的;
    (四)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变更的;
    (五)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内的。
    (二)申请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抵押权证书或者抵押登记证明(原件);
    4、抵押人、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原件)。
    因前条第(一)款1、2项申请变更登记的,可不提交第4项材料;
    最高额抵押权变更,还应当提交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原件);
    同一房地产上设立多个抵押权的,因被担保债权数额增加、担保范围变更、抵押权顺位变更、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确定的期间变更、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后将之前债权转入最高额担保债权范围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原件)。
    (三)税费标准
    抵押权人
    房屋登记费印花税
    80元/套(住房)
    或550元/证(非住房)5元/证
  • 2021-12-23 17:20 车巧怡 客户经理

    可以,《房屋登记办法》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第四十二条所列事项发生变化或者发生法律、法规规定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情形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抵押权变更的表现形式

    房地产抵押权的变更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 因抵押权人的名称、地址发生改变而发生的房地产抵押权的变更
    因抵押权人公司改制、经营方式改变、经营范围调整等情形导致其公司名称发生改变的情况十分普遍,为确保登记簿记载与实际情况一致,往往需要对改变的事项进行变更登记。
    2.因抵押物的地址、面积发生改变而发生的房地产抵押权的变更
    3.因抵押权内容的改变而发生的房地产抵押权的变更。
    4.房地产抵押权主体不发生改变,只是客体和内容发生改变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他项权证书;(四)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五)其他必要材料。因抵押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发生变更,或者抵押房屋坐落、门牌号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无需提交前款第(四)项材料。

    因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 2021-12-23 17:05 贾麒麟 客户经理

    你好!
    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由于其担保效力最可靠、最能充分发挥担保财产的作用,从而成为被广泛使用的一种担保形式。从近年来民间发生的借贷关系中不难看出,抵押已成中小企业和个人融资手段中较普遍、活跃的一种方式。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对于抵押权的设立登记和抵押权的变更登记,不少人还存有模糊认识。”杭州萧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谢叶定说,当事人要提前对两者进行区分,包括其定义及本质特征等。
    谢叶定说:“抵押权设立登记是指根据抵押当事人申请,登记机构依法将抵押权设立的事项在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而抵押权的变更登记,是指房地产抵押权主体(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物)不发生改变,只是抵押权的客体和内容发生变化(例如抵押权人的名称、地址,抵押物的地址、面积发生改变等),将抵押权变更登记事项记载于抵押登记簿的行为。”
    此外,在登记实践中,有几种情况需要办理房地产抵押权变更登记,其中包括抵押权人的名称、地址发生改变而发生的房地产抵押权变更(例如抵押权人公司改制、更名等情形),抵押物的地址、面积发生改变,抵押权内容发生改变(包括抵押权顺位变化、抵押权存续期变化、抵押范围变化等)。
    “抵押权的设立登记是抵押权产生效力的必要条件,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发生效力。所以抵押权的设立登记和抵押权的变更登记,简单地理解,两者间的关系类似于所有权的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是一种先后关系、从属关系,只有先办理了抵押权的设立登记,才有条件发生抵押权的变更登记。”谢叶定强调。
  • 2021-12-23 16:48 齐明松 客户经理

    抵押权转移登记——就是债权转移,抵押权随之转移给新债权人。
    抵押权变更登记——就是抵押合同变更而申请的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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