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抵押房地产时,对抵押合同签订后该土地上...
房地产估价师gt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拍卖抵押房地产时,对抵押合同签订后该土地上的新增房屋与抵押财产一起拍卖的,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A.有权优先受偿B.无权优先受偿C.对全部房地产优先受偿D.可与拍卖人协商
黄皖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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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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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8:11最佳答案
1.AB两家银行分别对各自有效设立的抵押权范围内的债权优先受偿,即地价款A优先,房价款B优先。不动产抵押权一定要到相关部门登记才生效。
2.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房和地的权利处置有“捆绑效应”,即房地一体;问题中B银行应该没有可以抗辩A银行正常实现自身抵押权的事项,因此A银行应当可以实现自己的抵押权。
3.120万,按照房地各自拍卖所得由AB银行在各自债权范围内分别优先受偿,若一银行受偿后有余款的,另一银行继续受偿。
4.无必要,抵押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范围优先受偿,约定的是房抵押,就办理房抵押即可。
5.法律已经明确规定,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那么约定违法,当然就是无效的。
6.买卖不破租赁,如果承租人A是善意的,那么A和银行最好的维权方式就是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了。因为抵押人显然熟悉法律。
希望以上回答对你有帮助。
2.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房和地的权利处置有“捆绑效应”,即房地一体;问题中B银行应该没有可以抗辩A银行正常实现自身抵押权的事项,因此A银行应当可以实现自己的抵押权。
3.120万,按照房地各自拍卖所得由AB银行在各自债权范围内分别优先受偿,若一银行受偿后有余款的,另一银行继续受偿。
4.无必要,抵押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范围优先受偿,约定的是房抵押,就办理房抵押即可。
5.法律已经明确规定,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那么约定违法,当然就是无效的。
6.买卖不破租赁,如果承租人A是善意的,那么A和银行最好的维权方式就是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了。因为抵押人显然熟悉法律。
希望以上回答对你有帮助。
其他回答(共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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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7:54 辛培刚 客户经理
抵押物处理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五十三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五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第五十五条 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依照本法规定以承包的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或者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用途。
第五十六条 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第五十七条 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五十八条 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 -
2021-12-23 17:48 堵新心 客户经理
张某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向A银行抵押贷款100万。
之后在该土地上建盖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又向B银行贷款100万。
合计贷款200万
张某投资失利后,无力偿还贷款。
1,此时AB两银行在行使抵押权的时候,如何操作,哪一方有优先受偿权?
2,B银行抵押权是房屋所有权,假设B银行觉得该房产商用价值较大,不愿拍卖,A银行如何行使抵押权?
3,拍卖后,刨除各项费用,该房地产仅处置得120万元,AB银行如何处理?
4,从银行操作角度来说,房产抵押在办理完房屋抵押后,是否还有必要再办理土地抵押?
5,银行在办理完土地抵押后,为规避事例所述风险,在合同中注明,在贷款存续期间,若在该土地上建盖新房,一并抵押,这样法律是否支持?因为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6,房地产抵押后,若抵押人将其一次性出租20年给A,并且一次性收取了A的20年租金,抵押和出租的行为并未告知银行和A,最后A和银行之间的权利如何行使? -
2021-12-23 17:41 龚安静 客户经理
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故土地抵押后新增建筑物出售不影响土地抵押权,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整体拍卖,拍卖后所得价款属于土地抵押权部分由抵押权人优先受偿。
希望能帮到您! -
2021-12-23 17:28 黄益溢 客户经理
生活情景 顺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顺翔公司)为筹措更多的开发资金向银行贷款五百万元,银行要求其提供担保。顺翔公司便把正在开发建设的一块土地的使用权抵押给银行,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这时该土地上已开发建设完工了两栋楼房。顺翔公司开发的房地产由于所处位置较偏僻,购房的人一直不多,建设资金一直不能收回,所欠银行的贷款也未按时偿还。贷款期限届满时,顺翔公司已在抵押的土地上建设了第三栋楼房。银行与顺翔公司协商将抵押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土地上的三栋楼房一起拍卖以优先受偿贷款,顺翔公司同意将建设用地抵押权和三栋楼房一起拍卖。但该公司认为第三栋楼房由于是在订立抵押合同后建成的,不能就第三栋楼房拍卖的价格行使优先受偿权,银行则坚持认为第三栋楼房的价格也应当用来优先受偿贷款。两方争执不下,银行将顺翔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抵押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三栋楼房行使优先受偿权。 物权法中找答案 有的抵押人将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抵押后,还会在建设土地上继续建造建筑物。当债权人要求行使抵押权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会对新增加的建筑物是否作为抵押财产产生纠纷。那么,新增加的建筑物能不能作为抵押财产来担保债权的实现呢? 《物权法》第二百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筑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根据该规定,顺翔公司的第三栋楼房是在建设用地抵押后建造的,属于新增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抵押人单独抵押建筑用地使用权的,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起抵押,未一并抵押的视为一并抵押。这里所说的建筑物是指对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时就存在的建筑物。对于建筑用地使用权抵押后新增加的建筑物,能否作为抵押物法律有单独的规定。《物权法》中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新增建筑的处理方法的第二百条。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新增加的建筑物是不能作为抵押财产的。这样规定的主要原因是在设定抵押权时,其标的物不包括新增加的建筑物,新增加建筑物不属于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对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和收益,抵押权的效力不能及于这部分新增加建筑物。新增加的建筑物虽然不属于抵押财产的范围,但是债权人在实现抵押权时,如果不将新增加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一并折价、拍卖或变卖,将来就会影响到新增建筑物的价值,因为这部分建筑物已没有了土地使用权;如果新增加的建筑物拆掉后再行使抵押权就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基于以上价值的衡量,法律规定,对有新增加建筑物的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由于新增加的建筑物不是抵押财产的范围,所以对有拍卖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不得优先受偿。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一条对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有新增的房屋时如何行使抵押权作了规定。该条规定,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物权法规定的是新增建筑与建筑用地使用权一并拍卖的情形,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是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的房地产一并拍卖的情形。 就开篇的情景而言,顺翔公司只将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了银行,根据法律规定,该土地上原有的建筑物也视为一并抵押。因此银行可以对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原有的两栋楼房一并行使抵押权。第三栋楼房是在建设用地抵押后建造的,属于新增建筑物,不是抵押财产。银行在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土地上存在的三栋楼房一并拍卖,但对于第三栋楼房拍卖的价款银行不能优先受偿。 温馨提示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新增加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抵押权人不能对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 相关法条链接 《物权法》第二百条 建设用地使用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25.html -
2021-12-23 17:23 黄生龙 客户经理
《房地产管理法》
第五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
2021-12-23 17:08 辛培兵 客户经理
不属于。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节第五十二条: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
2021-12-23 16:49 赵骏凯 客户经理
理由如下: 地产抵押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一种情况是以房屋连同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后,其所占用范围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另一种情况是以土地使用权做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建造的房屋。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并依据法定程序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抵押权人依法取得了房地产抵押权。抵押合同签订时,是以实际存在的房地产作为抵押标的物进行抵押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新增的房屋不是抵押合同确定的抵押权客体对象,不能作为抵押物。抵押房地产拍卖时,对新增房屋的处理。虽然房地产抵押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但一旦抵押房地产的土地上新增了房屋,其房屋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便不可分。当需要拍卖抵押房地产时,新增的房屋虽然不属于抵押财产,但应当同抵押房地产一起拍卖。如果拍卖时将新增房屋从拍卖的抵押房地产中剥离出来,使新的房屋所有权与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不一致,则这一新增的房屋权利就无法得到实现。因此,法律规定,拍卖抵押房地产时,可以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房地产一起拍卖。新增房屋的拍卖所得,抵押人无权优先受偿。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并生效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拍卖抵押房地产时,虽然可以一起拍卖,但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其前提是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抵押权人只能对抵押房地产的拍卖所得优先受偿,无权对新增房屋的价款优先受偿。当抵押人为债务人时,抵押权人可以用新增房屋的拍卖价款进行清偿;当抵押人为第三人时,抵押权人无权对抵押人新增房屋的价款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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