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

质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的意思是什么
齐文生 来自: 网页 2021-12-23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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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6:49最佳答案

质权的效力及于可转让的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可转让的股份和股票的法定孳息可质押,质押合同订立有关部门等级后即有质权的效力
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原则,其中物权之间的优先原则,担保物权优先于用益物权,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租赁关系属于用益物权,画上等号,抵押权优先于租赁关系,在抵押权要实现的时候,租赁关系破除。
我的理解~
及于我认为是“效力推及于”的意思吧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12-23 18:11 齐晓彦 客户经理

    抵押的效力:是指抵押担保对所担保的债权、对抵押担保的标的物、对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的法律效力。
    1.抵押权对抵押物所生孳息及已存在租赁权的效力
    (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孳息的清偿顺序为:①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②主债权的利息;③主债权。
    (2)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3)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2.抵押期间抵押物的转让
    (1)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2)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3)抵押物依法被继承或者赠与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3.抵押权转移及消灭的从属性
    (1)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权。
    (3)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
    (4)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4.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或毁损的处理
    (1)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2)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
    (3)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
    5.其他情况下的抵押权效力
    (1)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
    (2)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 2021-12-23 17:54 齐晓彤 客户经理

    (一)担保的范围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二)对标的物的效力1.抵押效力及于从物担保法解释第63条规定:“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2.对孳息的效力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收取的孳息首先充作收取孳息的费用,其次是主债权的利息,再次是主债权。3.对添附物的效力对于添附物,依据担保法解释62条规定可以分如下情形对待:(1)添附物归第三人时适用物上代位的有关规定。抵押物因附和、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2)添附物归抵押人所有时及于整个抵押物。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3)共有时及于抵押人的份额。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三)对抵押人的效力——抵押人的权利1.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抵押人在其财产设定抵押后,仍享有对抵押物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权。2.处分权(1)转让标的物的权利标的物抵押后抵押人仍可转让其抵押物。但是在我国,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受到如下之限制:
    a.应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不通知、不告知的,不影响转让的效力,即转让仍然有效。b.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c. 抵押物转让后,抵押权人基于物权的追及效力仍然可以向受让人就抵押物行使抵押权。当然,若债务人已经清偿了其债务的,抵押权消灭。(2)就标的物再次设定抵押权或者质权等担保物权。(3)就抵押物为他人设定用益物权。(四)对抵押权人的效力——抵押权人的权利1.抵押权的保全在抵押权人因抵押物受到损害而遭受损失时,抵押权人基于其抵押权可以行使如下权利,保全其抵押权:(1)在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的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2)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的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有权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2. 处分抵押物的权利在债权到清偿期而未受到清偿时,债权人有权将标的物进行处分,以受偿。3.优先受偿权
  • 2021-12-23 17:48 黄盛沛 客户经理

    抵押权的效力是否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或抵押物的附合物、孳息等?
    最佳答案: 您好,以下为对您问题的回复:抵押权的效力包含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孳息以及抵押物的附合物;即抵押权中的主物、主权利包含这些。
  • 2021-12-23 17:41 龚小芹 客户经理

    及于,就是“覆盖于,包含了,优先于”的意思。
    “质权的效力及于可转让的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就是“可转让的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与质物一同出质,被质权的效力所覆盖了。
    “根据物权优先于债券原则,抵押权效力应及于租赁关系,因而相应的租赁关系将被破除。”是指:抵押权的效力,覆盖了租赁关系,从而影响了租赁关系。影响的结果,是租赁关系被破除了。
  • 2021-12-23 17:28 连丽花 客户经理

    抵押物的效力及于孳息,从物,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及因抵押物的灭失,毁损而得的赔偿金。
  • 2021-12-23 17:23 龚崇栋 客户经理

    质权一般指质押,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移转某项财产的占有权,并由后者掌握该项财产,以作为前者履行某种支付金钱或履约责任的担保。当这种责任履行完毕时,质押的财产必须予以归还。债务人不履行责任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将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并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最常见的质押是当事人与当铺所进行的交易。质权有哪些种类?
    质押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一)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二)权利质押:一般是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押人的担保。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担保。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怎样实现质权?
    一、担保的债权
    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质押担保的范围进行。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二、对标的物的效力
    1、从物的效力
    质权的效力及于从物,但是从物没有交付的,对从物无效。
    2、对孳息
    质权人有权收取孳息,以孳息清偿收取孳息的费用、利息和主债权。
    三、质权人的效力
    1、质权人的权利
    (1)占有质物,质权人有权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
    (2)收取孳息
    (3)转质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4)处分质物并就其价金优先受偿
    (5)费用支付请求权。
    有请求出质人支付保管标的物之费用的权利。
    (6)保全质权的权利
    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 2021-12-23 17:08 龚峻松 客户经理

    一,最主要的区别:
    1,质物的孳息一般归属于质权人所有,当事人另人约定的除外,而抵押物的孳息,一般归属于抵押权人;
    2,清偿顺序的区别。
    二,质物孳息的效力(归属):
    1,质权人依法收取孳息时,并不当然取得孳息所有权,而是就孳息取得质权,孳息因此可以成为质权的标的;
    2,质权人收取的孳息应当首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质物的孳息是由质物本身带来的,因此,债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孳息,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3,当事人约定质权人无权收取质物孳息,则质权人不能收取质物孳息作为债权的担保;
    4,当事人对质权人能否收取质物孳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质权人就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三,抵押物凝的效力(归属):
    1, 关于抵押权的效力与孳息的关系,《担保法》第47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抵押权人未将扣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4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收取的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收取孳息的费用;(二)主债权的利息;(三)主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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