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有何规定?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有何规定?
齐智富 来自: 移动端 2021-12-23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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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7:08最佳答案

案例某乡镇企业以该企业厂房为抵押向当地农行贷款,后因企业效益不佳,无力偿还贷款。与该企业协商还款无效后,农行诉之法院,要求以抵押厂房折价清偿债务。法院支持了农行的诉讼请求,并在法院判决生效后,经农行申请,执行了生效判决结果。现农行欲将该厂房转让,却因该厂房所占用的土地为集体所有土地,因而未能顺利实施。此案主要涉及以下问题: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能否抵押。2.法院能否直接执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3.农行取得厂房后应依法办理何种手续后方可转让该厂房。解析本案主要涉及的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地上建筑物抵押,抵押权实现后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如何确定和如何处理的问题。现就案例所提出的问题分析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按此条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但乡镇企业厂房抵押后,厂房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也同时抵押,农行对该企业抵押厂房抵押权的实现实际上也导致了该厂房所占用的土地的使用权的转移,这就造成了由国有企业拥有集体土......(本文共计1页) [继续阅读本文]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12-23 18:11 齐文玲 客户经理

    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能否抵押的规定 一、《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但法律规定
    可以抵押的除外;(指《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三项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担保法》 第三十七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五)
    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
    、
    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三、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发布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抵押登记应当以土地使用权登记为前提。经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的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和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其他类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结论: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能抵押,例
  • 2021-12-23 17:55 黄相森 客户经理

    集体土地上房屋是否可以抵押、如何抵押,国家尚无具体的法律规定。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土地管理局([1997]国土〈籍〉字2号)《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即集体土地上土地房屋的抵押,应局限于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以及乡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及其占用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至于农村村民的住房因其宅基地不得抵押而受到限制。
  • 2021-12-23 17:48 龚小花 客户经理

    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权。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主体为特殊民事主体,主要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企业和公益性组织,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允许的个别情况下,才可包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 2021-12-23 17:41 齐景娥 客户经理

    案例:某乡镇企业以该企业厂房为抵押向当地农行贷款,后因企业效益不佳,无力偿还贷款。经与该企业协商还款无效后,农行诉之法院,要求以抵押厂房折价清偿债务。法院支持了农行的诉讼请求,并在法院判决生效后,经农行申请,执行了生效判决结果。现农行欲将该厂房转让,却因该厂房所占用的土地为集体所有土地未能顺利实现。现就此案提出以下问题: 1、。 2、法院能否直接执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3、农行取得厂房后应依法办理何种手续后方可转让该厂房。 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按此条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但乡镇企业厂房抵押后,厂房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也同时抵押,农行对该企业抵押厂房抵押权的实现实际上也导致了该厂房所占用的土地的使用权的转移,这就造成了由国有企业拥有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局面。而《担保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用途”。由于国家实行征收是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的唯一途径和法定程序,因而,未经国家征收,该厂房所占用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因该厂房的转让而改变,农行所拥有的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判决生效后,一方拒绝履行,经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可以执行判决结果。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执行集体土地使用权时,经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可以裁定予以处理。”因此,法院有权执行该判决结果,但在裁定执行之前应先征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意见,取得一致意见后再执行。 至于农行取得厂房依法办理何种手续后方可转让该厂房这一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还规定:法院裁定予以执行集体土地使用权时,应当告知权利受让人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征用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有关税费。根据这一规定,法院在执行集体土地使用权时就应告知农行办理土地征收和出让手续,而笔者也认为这条规定不失为目前解决这一问题的较好途径,农行可在判决结果执行后办理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和出让手续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以顺利实现该厂房的转让。当然办理征收的前提是被征收的集体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2021-12-23 17:28 齐景岳 客户经理

    土资源部联合发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再度获得推进。《办法》规定,具备处分权的2类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开展使用权抵押融资,适用范围是此前国家确定的15个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县(市、区)地区,《办法》有效期到2017年12月31日,与入市试点时限保持了一致。所谓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指的是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工矿仓储、商服等经营性用途的土地。
    为推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2015年3月,国土资源部在全国选取了15个市(县)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这15个入市试点地区分别为:北京市大兴区、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上海市松江区、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北流市、海南省文昌市、重庆市大足区、四川省成都市郫县、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
  • 2021-12-23 17:23 赵风莉 客户经理

    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别规定: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如果抵押人未按照上述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也视为一并抵押。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三百九十七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第三百九十八条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 2021-12-23 16:49 龚崇松 客户经理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 是指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转移对集体建设用地的占用,将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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