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签借款合同担保人公司没有加盖,担保人还要...
龚峻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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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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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7:55最佳答案
但如果原担保合同是最高额担保合同,对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务担保,则有可能仍要承担担保责任。
其他回答(共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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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8:11 辛培兵 客户经理
担保人如签订的是最高额保证合同,在保证期限内,仍应承担责任。
否则,不用承担。
利息过高,要承担的话关于利息也只承担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 -
2021-12-23 17:49 赵颐轩 客户经理
一般情况下,没有出借人签字的借款合同是不生效的,但是如果是欠条的话则有效。根据你说的,你们之间订立了书面的借款合同的话,双方当事人都应当在合同上签字,这是书面合同发生法律效力的基本规则。如果你没有在合同上签字,理论上讲合同还没有成立,对双方当事人都不具有法律效力。
问题是,即使你没有在书面合同上签字,书面合同可能没成立和生效,但如果你实际履行了合同,也就是说你向对方付了款,也能证明这种付款行为,那么仍然能主张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对方仍然得偿还。关键点在于你得证明你向其支付了钱款。 -
2021-12-23 17:41 龚安静 客户经理
责任:
民事责任: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责任: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
2021-12-23 17:28 窦连波 客户经理
企业法定代表人既是企业代表人,又是自然人,其既可能为了企业利益而根据企业意志实施行为,又可能为了个人利益而实施个人行为。如何区分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行为和个人行为,直接关涉企业利益和交易安全。对此,学界通说认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构成代表行为,必须具备三个要件:一是具有代表人身份;二是以企业名义;三是在授权范围内。尽管如此,在司法实践中两者仍较易发生混同,为此,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对待。
一、仅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签字的情形
对于仅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情形,通常应结合协议签订时的意思表示及资金流向进行判断: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签订借贷合同(如借条上表述“某某向某某借款”),且钱款系交付给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如现金交付个人或钱款转入个人账户),应认定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个人债务。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案件适法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即使是以个人名义签订借贷合同,但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企业与个人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这里又存在另一个问题,借款合同是否必须加盖企业印章?仅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签字能否认定为企业行为?我们认为,从我国的整个法律体系来看,企业印章是企业表达意思的一种方式,与法定代表人签字并无二致。加盖企业印章并非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这仅是企业表达意思的一种选择方式。但是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如《公司法》第二十五、三十二条等,则未加盖企业印章的合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二、仅有企业盖章的情形
对于仅有企业盖章的情形,通常应认定为企业债务。但根据《民间借贷案件适法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可以认定企业与个人为共同债务人。这一规定系对代表权滥用的限制,即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与交易相对人实施的行为虽以企业名义,且未超越代表权,但实质上有损法人利益或根本不符合法人的利益,有必要予以调整。
三、既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又有企业盖章的情形
对于既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又有企业盖章的情形,则应分步骤进行判断:
首先,应审查是否为担保人或见证人。对此,《民间借贷案件适法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担保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对于担保人的判断采取明示标准,即担保人应表明其保证人身份。仅有盖章或签字并不能当然认定为保证人。就见证人而言,其系对借贷关系成立的见证,从该本质出发,通常见证人系与借贷双方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故出借人出于交易习惯一般不会将法定代表人作为企业借贷的见证人,反之亦然。但借据、收据、欠条或者借款合同上明确表明为见证人或有其他证据可以推定为见证人的除外。
其次,应审查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的意思表示以及资金的流向。若借贷合同上表明系企业借款,且资金流向指向企业账户,相关款项用途也为企业经营所用,则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可认定为企业的代表行为,该债务为企业债务。若借贷合同上表明系企业借款,但资金流向指向个人,且相关钱款系个人使用,则根据《民间借贷案件适法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认定为企业和个人的共同债务。若借贷合同上表明为个人借款,且资金实际交付也是指向个人,则理应为个人债务,但出借人在明知借款个人系企业法定代表人并要求其在借贷合同上加盖企业印章的行为,表明出借人意在认为企业也系债务人,而法定代表人的盖章行为亦表达了其作为企业的意思表达机关承担债务的这一意思表示。但为防止法定代表人与他人恶意串通,滥用其代表权,损害公司利益,有证据证明出借人明知法定代表人的借款系个人使用的,则仍应认定为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债务。若借贷合同上表明为个人借款,但资金流向指向企业,且相关钱款用于企业经营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认定为企业和个人的共同债务。
在本案中,张某某加盖HL经营部印章但并未表明其担保人身份或见证人身份,也无证据证明HL经营部系保证人或见证人。但唐某某在知道张某某系HL经营部负责人,且其称借款用途为企业经营的情况下,要求张某某加盖HL经营部印章,这表明其意在HL经营部作为共同债务人,而张某某作为企业负责人通过加盖印章的行为对外表达了HL经营部作为共同债务人的意思表示。另,HL经营部无法证明该笔借款系张某某个人使用且唐某某对此事明知。故,HL经营部应作为共同债务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扩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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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7:23 车广侠 客户经理
公司没有在新的担保协议上盖章认可,公司不就新的借款承担担保(保证责任)。这在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里有规定,你可以百度搜索一下担保法及其担保法解释。 -
2021-12-23 17:08 龚峻梅 客户经理
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一致同意延长借款期限的,应当通知担保人,征求担保人的意见,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担保的,担保人不再为延长期限内的借款行为承担担保责任!
一般情况下,担保行为需要明示的意思表示才发生法律效力! -
2021-12-23 17:01 赵风茹 客户经理
由于后期续贷担保人没有签字,属于主合同变更,担保人就无需裁定担保责任了。
《担保法》第二十四条 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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