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担保期限是多少可以自行约定吗
连亚玉
来自:
网页
2021-12-23 16:26
声明:本网站依照法律规定提供财经资讯,未授权或允许任何组织与个人发布交易广告。对任何广告信息请谨慎交易,谨防诈骗。举报邮箱:xxxxxxxxx@qq.com
2021-12-23 17:52最佳答案
另外,除了遵守一般签订合同的规则,双方也自行约定抵押担保期间,要是自行约定的就是无效的。因为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所以应当严格遵循物权法定的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等均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任意创设新物权或变更物权的法定内容。若抵押权根据合同当事人约定就可消灭,则有违物权法定原则。
根据物权法定原则,除了不能自行约定抵押担保期间,还不能约定以下的内容:
1、物权的种类
当事人设定的物权必须符合现行法律的明确规定,法律只允许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物权秩序确定他们之间的关系。例如,设定不移转占有的动产质权;约定租赁权为用益性质的他物权等,因为缺乏法律依据,违反了物权种类法定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2、物权的内容
当事人不得逾越法律规定的物权内容的界限,改变法律明文规定的物权内容,如约定永久性地限制所有人对其所有物的处分权,亦即取消所有权中的处分权能。
3、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强制性作用力,是合法行为发生物权法上效果的保障力。物权具有的排他、优先及追及效力,都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容当事人通过协议随意改变。例如,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如果当事人通过协议设定不具有优先受偿性的抵押权,这种约定就会被认定为无效。
4、物权的公示方式
动产公示以交付(占有)为原则,以登记为例外;不动产均以登记为公示方法。法律对物权变动时的公示方式均有明确规定,非以法定方式予以公示,物权的变动或者无效,或者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不得协商不经公示的所有权转移。
最后,在约定抵押担保的时候,因为其中的一方主张自行约定担保期间造成损失,而且损失数额较大,还不肯给予赔偿的,建议可以直接找个专业的律师进行维权。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12-23 18:18 齐晓怡 客户经理
法律对最长担保时效并没有作规定,只是规定了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时保证期间的处理,一般担保时效最长可以是主债务履行期满届满。
保证期根据保证方式的不同而不同,一般保证未约定保证责任的,自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如果保证期间约定为:保证责任至主债务本息结清时至,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此时是两年。
保证期间原则上由保证合同的当事人自由约定。从合同关系自身来讲,合同及其法律所保护的是当事人之间的信赖与期待,实现意思自治的理念,这同样适用于保证合同。《担保法》第15条:保证期间的约定作为保证合同的一个基本条款,当合同没有确定或确定不明确时,按合同漏洞的补充原则由法律加以补正。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1、对签订的最高额担保合同实行台账管理,将担保人、担保期限、担保金额等内容予以详细登记,确认贷款合同的法律有效性及程序合法性,避免在最高限额下出现细节瑕疵危害保证法律效力。
2、在具体操作中,对每笔适用该最高额保证下的借款业务进行记录,防止超额、超担保期限的借款业务发生。
3、发放最高额保证合同下的贷款金额不要过于分散,借款到期日要确定在最高额保证合同到期日附近,多考虑采取一笔发放、分期收回的方式,避免与最高额保证合同到期日相差过远的情况发生。
参考资料来源:
-
2021-12-23 18:09 米国连 客户经理
自行约定的抵押担保期间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无效。
抵押担保合同,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为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所以应当严格遵循物权法定的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等均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任意创设新物权或变更物权的法定内容。若抵押权根据合同当事人约定就可消灭,则有违物权法定原则。 -
2021-12-23 18:04 赖鹏博 客户经理
当事人约定担保期限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约定的保证期间不得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债权人应当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届满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
2021-12-23 17:38 黄睿多 客户经理
抵押合同能约定担保期限吗?抵押期限应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 按照物权法定主义原则来考察抵押担保期限,不难发现,担保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抵押权与其担保的 债权同时存在, 债权消灭的, 抵押权也消灭”的规定对抵押权效力存续期限作了明确规定。 依此规定,只要债权存在,抵押权就存在;债权消灭,抵押权才消灭。抵押担保的债权因清偿、提存、抵销、免除、混同等原因全部消灭时,抵押权随之消灭。 抵押权除因主债权消灭而消灭外,依担保法规定,还可因抵押权实现、抵押物灭失、抵押合同解除、 抵押物转让价款提存而消灭。换言之,只要债权尚未消灭、抵押物尚未灭失等法律规定的抵押权效 力终止情形尚未出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后始终存在,而不依当事人的意思为转移。如当事人 排除担保法第五十二条的适用,另行约定抵押担保期限,或者登记机关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擅自设 定抵押担保续展期限,都违背了物权法定主义原则,应认定无效。 相关法律知识抵押担保登记期限虽届满并不表示抵押权消灭抵押是否可以约定期限担保期限有多长担保人担保期限有没有过债权人与抵押人约定的抵押期限是否有效关于抵押期限抵押权的期限不应由当事人约定 首先抵押权是一种它物权,它的担保性就决定它是从属于主债权的,与主债权不可分的,如果 当事人可以约定抵押期限,那么就意味着抵押权的担保功能同时受到了当事人尤其是债务人的制约。 抵押担保的信用取决于抵押物的价值维系,若允许当事人约定抵押期限以限制抵押权的效力,将直接降低抵押担保的信用。其次,在担保实践中,抵押期间的设立,不利于债权的保护,加大了抵押 成本。如果承认抵押期间,尤其是登记机关登记的抵押期间,可以消灭抵押权的话,因期间届满而 抵押权消灭,将致使债权得不到有效的担保。由于有登记机关强制性登记的担保期间,债权人、担保人就必须每隔一段时间办理续登,续登又需要交纳登记费用,甚至需要重新进行担保物的评估,支付评估费,担保成本显著加大。同时,抵押期间的设立,将为抵押人和债务人恶意对抗抵押权人 对抵押物行使权利提供了有利的空间。长此以往,将不利于担保市场的发展,也进一步导致债权风 险的增加。 《担保法解释》第 12 条明文规定:“第十二条: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 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这就从根本上否定了约定抵押期限的效力,毕 竟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方为有效。 抵押合同需要约定抵押期限吗? 抵押合同不需要约定抵押期限。这是因为抵押权人对担保物取得了担保物权,也就是说,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基于物权永久性的特点和担保合同属于从合同的性质,担保法规定,抵押权 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也就是说,只要债权存在,抵押权就存在,抵押人就要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不存在了,抵押权也随之消灭,抵押人也不再承担担保的责任了。 因此,在抵押合同中不需要订立抵押担保的期限。那么当事人可否自愿约定抵押期限呢?不可以。 相关文献查询法院裁定已设定抵押权的土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关于船舶抵押权效力问题的指示”稿提供补充意见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抵偿给抵押权人问题的批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中抵押权人资格问题的答复郑州市房地产抵押权登记申请书抵押权设定契约书论除斥期间、抵押权消灭和抵押登记的撤销论承租权与抵押权的关系 -
2021-12-23 17:27 黄皖疆 客户经理
1.
抵押期限应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
按照物权法定主义原则来考察抵押担保期限。
2.
担保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抵押权与其担保的
债权同时存在,
债权消灭的,
抵押权也消灭”的规定对抵押权效力存续期限作了明确规定。
依此规定,只要债权存在,抵押权就存在;债权消灭,抵押权才消灭。抵押担保的债权因清偿、提存、抵销、免除、混同等原因全部消灭时,抵押权随之消灭。
3.
抵押权除因主债权消灭而消灭外,依担保法规定,还可因抵押权实现、抵押物灭失、抵押合同解除、
抵押物转让价款提存而消灭。换言之,只要债权尚未消灭、抵押物尚未灭失等法律规定的抵押权效
力终止情形尚未出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后始终存在,而不依当事人的意思为转移。
4.
如当事人排除担保法第五十二条的适用,另行约定抵押担保期限,或者登记机关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擅自设
定抵押担保续展期限,都违背了物权法定主义原则,应认定无效。
5.
相关法律知识抵押担保登记期限虽届满并不表示抵押权消灭抵押是否可以约定期限担保期限有多长担保人担保期限有没有过债权人与抵押人约定的抵押期限是否有效关于抵押期限抵押权的期限不应由当事人约定
首先抵押权是一种它物权,它的担保性就决定它是从属于主债权的,与主债权不可分的,如果
当事人可以约定抵押期限,那么就意味着抵押权的担保功能同时受到了当事人尤其是债务人的制约。 -
2021-12-23 16:59 连丽萍 客户经理
抵押合同约定:抵押期限至借款期届满后二个月止,逾此期间,则抵押人A不负担保责任。后A无力清偿借款,B在超过约定的抵押期限后向法院提起诉讼。A认为抵押期届满不负担保责任,B认为依法可行使抵押权。 [律师评析] 一、抵押权概念及特征。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就标的物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中,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担保财产为抵押物。法律特征有:1、从属性。即从属于主债权而存在。没有主债权,也就没有抵押权;债权转移,抵押权随同转移;债权消灭,抵押权随同消灭。2、不可分性。指在担保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可对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权利。3、物上代位性。指抵押物因毁损、灭失而得赔偿金时,该赔偿金就是代替物,可对赔偿金行使权利。 二、从以上概念和特征分析,笔者认为抵押与保证不同,不宜约定抵押期限。理由如下: 保证人是以自己的信用作为担保,易言之,保证要以自己所有的全部财产而不是特定财产来承担偿债风险。是故,保证人首先要考虑债务人的清偿能力,而清偿能力又与时间有密切联系,是相对变动的。债务人可能在一段时间里偿债能力较强,但过一段时间,如经营运作出现变数,财产就可能减少甚或灭失。出于降低保证人风险目的,《担保法》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同时为了保护债权人权益,体现意思自治原则,又规定保证期间可以约定,约定优先于法定。 但已如上述,抵押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具有物权的法定特征。根据《担保法》规定,抵押期为“不特定隐性期限”,该期限从主债务履行期届至起计算至主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即便主债务已部分履行,也不导致抵押权期限届满。并且,抵押担保期间只能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不能由抵押双方自行约定,也符合物权法定原则。否则,《担保法》设立抵押权的立法目的将无法实现,故抵押权具有为主债务充分履行而“保驾护航”的功能。 从本案来看,A与B正是混淆了《担保法》上保证期间与抵押期间的概念才自行约定抵押期间。该约定不仅违法,而且对债权人B来说条件也过于苛刻,有失公平。并且,该约定同样会对抵押人A不利。 -
2021-12-23 16:43 米增奇 客户经理
类似于抵押权期限和抵押期限这样的约定没有实际意义,抵押担保不能约定抵押担保的期限,即使有约定、也不具有法律效力。这是因为:
在由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的保证担保中,为了防止债权人长期不行使担保权利、使保证人的担保责任处于长期不确定状态,《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在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不依法行使权利的,将会免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
抵押担保属于物权担保,既有《担保法》的规定、也有《物权法》的规定。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涉及物权的形式、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无权自行设立和改变。《抵押合同》法律规定的必备内容中,只明确要求约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并没有抵押物担保的期限。所以,约定抵押担保期间、不能免除抵押担保责任;要免除抵押物的担保责任,只有使抵押担保物权依法消灭。
法律规定抵押担保物权消灭的情形主要包括:《担保法》规定,抵押权与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物权法》规定:1、主债权消灭;2担保物权实现;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4、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就是说抵押权的消灭,只能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有效,除此之外的约定或者规定,不发生免除抵押担保的责任。即使发生抵押物损毁、灭失的情况,抵押物已经不存在,由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也将作为抵押债权的财产担保,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综上所述,无论是当事人约定的抵押期限、或者办理抵押登记时填写的抵押期限,都不能作为免除担保责任的依据。即使超过约定的抵押担保期限,抵押权人还是可以要求用抵押物清偿担保的债务。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虽然约定抵押担保期限没有法律依据,但不是说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不受任何时间限制。《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不受法律保护。
没有满意答案?看看这些问答能否帮助您?
相关百科精选
关于做好被...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泰康珍爱宝贝保障计划 产品特色:1、高额医疗全面保障产品,主要防范意外和疾病风险,多方位多角度提供综合意外保障:意外伤害、意外医疗、意外/疾病住院保障、意外/疾病住院津贴保障等多个项目。 2、意外医疗与意外住院保障可累计赔付,
已有 86485 位专家入驻汇财吧问答
已经帮助 1173961 人解决了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