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土地证中的人防费墙改费价调基金计入会计...

办理土地证中的人防费墙改费价调基金计入会计哪个科目
黄相杰 来自: 移动端 2021-12-23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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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7:53最佳答案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和有关规定,

1、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建筑工程项目报监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按照相关批准文件或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工程项目建筑面积,预缴专项基金。

借:其他应收款——预缴的专项基金

贷:银行存款

2、预缴的专项基金,根据建筑工程中对新型墙体材料的实际使用量,实行多退少补。

  • 预缴的专项基金返退,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市、区县墙材管理部门审核后,通过本市非税管理信息系统提出申请,由同级财政部门开具《上海市非税收入退还书》,将返退款项划入缴款单位账户。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预缴的专项基金

  • 建设单位清算返退后实际缴纳的专项基金,计入建筑安装工程成本

    借:开发成本

    贷:其他应收款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12-23 18:19 龚岩琳 客户经理

    应该计入开发成本,建安工程费,贷方银行存款
  • 2021-12-23 18:12 龚小芝 客户经理

    为规范社会抚养费收缴拨付的账务处理。按照实行国库支付以后的账务处理要求,各乡镇征收的社会抚养费缴入县财政专户后,计生办(或财政所代理会计)根据加盖代收银行或信用社收讫章的《**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作账务处理,借:其他应付款,贷:其他应付款,明细科目为代收社会抚养费,借贷相等。乡镇用于征收社会抚养费使用的《***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存根联定期向县人口计生委缴销。县财政安排人口计生委再由人口计生委拨付乡镇计生办的计生事业经费,乡镇财政所财政专户总会计作暂存款,计生办(或财政所代理会计)作上级补助收入;乡镇财政安排的计生事业经费,计生办(或财政所代理会计)作财政补助收入账务处理。支出均作事业支出,明细根据要求和支出内容列出。
  • 2021-12-23 18:05 黄睿哲 客户经理

    缴纳时,直接编制如下会计分录借:管理费用-价格调节基金贷:
    银行存款可也以通过计提的办法计提借:管理费用-价格调节基金贷:
    其他应付款-价格调节基金上交借:其他应付款-价格调节基金贷:银行存款
  • 2021-12-23 17:59 赵颖贤 客户经理

    兄弟给你找这个差不没急死。二个小时才找着,奶奶的物价局也没有个网站。1997年有个修改的补充文件最下面原文件网址
    吉林省副食品家和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的实施办法
    文号:吉省价办联字[1995]33号
    省政府各委、办、厅、各直属机构,中直驻吉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23号、[1994]16号和吉政办发[1993]4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征收和管理使用工作,经省政府批准,并征得财政部驻吉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同意,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第一条基金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家管理的产(商)品价格及收费标准,经批准提高而增收中的一部分;
    (二)企事业单位(含外资企业)、个体工面业户的销售、营业及收费收入中的一部分;
    (三)外埠常驻机构及经商、务工等流动人员经济收入的一部分;
    (四)其他。
    第二条征收范围及标准:
    (一)物价部门管理的产(商)品价格和收费项目,凡经批准提高价格和收费标准的,从上调之日起,按所增加的收入总额的5-10%征收(上调前一年的收入总额与上调幅度的乘积为年增加收入总额)
    (二)外地进入我省的建制建筑、装潢、施工单位,按其所承揽工程总造价的2-3‰征收;
    (三)外地进入我省的流动人口,每人每月按5元征收;
    (四)宾馆、招待所、旅店住宿人员,按营业收入额的1-2%征收;(各地也可每床每日按一定金额征收)
    (五)(饭店酒吧、酒店、酒家、餐厅、咖啡厅、冷饮厅)等餐饮业,按其营业收入的0.5-1%征收;不易计算营业收入的,按应缴税额的一定比例征收(下同)
    (六)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卡拉ok、桑那、台球室、电子游艺厅、录像厅、音像出租室)等文化娱乐场所,按其营业收入额的2-3%征收;
    (七)出租车及个体运输户每人每月按5-10元征收
    (八)非城镇人口入城及调入长吉两市的(不含大中专毕业生和高中级专业职称),每人安2000-5000元征收
    (九)上述范围以外的单位,按职工人数每人每月1-2元征收。
    第三条具体征收办法:
    征收基金的工作原则上由负责征收的部门自行组织,特殊情况也可委托其他单位协助代征。
    (一)凡提高产(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的,由物价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时负责征收;
    (二)建筑业、装潢、施工单位由城建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时代征;
    (三)落户人员及流动,人口可由公安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时代征;
    (四)个体工商业户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征收;
    (五)文化娱乐场所可由文化市场管理部门(或其他)负责代征;
    (六)其他均由五家部门负责征收或委托其他部门代征;
    中省直单位,其基金征收工作原则上由省级征收部门负责;或委托交纳基金单位所在地的物价部门征收。
    缴纳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只向一个部门缴纳,不重复征收,如出现复征时,一律不再退还,但可抵下期应缴数。
    基金应按月征缴,月交纳额不足100元的,可按季交纳。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酌情减免征收基金
    1、停产、半停产企业免收;
    2、民政部门兴办的社会福利企业免收;
    3、经省税务部门批准的全额免税企业免收;
    4、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免收;
    5、停产、半停产企业职工经商的及自产自销的菜农免收;
    6、科教文卫等系统兴办的社会公益事业减半征收;
    7、校办企业减半征收;
    8、三资企业、微利企业及经省级税务部门批准减税照顾的企业可酌情减收;
    9、各部门依据政策规定,符合减免条件的,可适当减免。
    申请减免交纳基金的单位,一律填写统一的《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减免审批表》,企事业单位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个体工商户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所在地物价部门批准。
    基金减免额一次超过5万元或全年累计超过20万元的。一律报省物价部门审批,其中额度巨大的还需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基金一律实行先缴后退制度,经批准减免的基金,属免收的由批准之月起执行,次月将已上缴基金退回,属减收的由批准之月起执行,已上缴部分可以抵顶待缴部分。
    第五条 基金管理
    (一)基金的管理工作由各级政府物价、财政部门负责人使用时须向物价部门申报,由物价、蔡增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通过财政专户拨款。基金的日常征收、稽查及组织协调工作由各级政府物价部门负责;物价、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基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的物价、财政部门负责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物价,财政部门报告基金的征收、使用及管理工作。
    (二)凡需交纳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应于次月十日至十五日将基金存入征收部门在银行的专户。各征收部门征收基金款达1000元时即存入财政专户。
    (三)各单位交纳的基金,企业可列入管理费用,直接向住宿客人收取的基金科不及营业收入.
    缴纳基金单位帐务处理:
    1.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单位:
    借:管理费用--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
    贷:其它应交款
    2.代收代缴单位的账务处理接吉财综〔〕994〕111号执行;
    (三)征收部门。
    收到时,借:银行存款 贷:其它应付款
    上缴财政专户时,借:其它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四)基金可由各庄(代)收部门直接收缴,也可委托银行实行托收承付。银行部门应做好基金结转和划拨工作。
    (五)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按征(代)收部门、单位征收基金额5%核拨征收手续费,用以解决征收工作中必要的办公经费
    (六)基金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不得随意挪用、坐支、截留基金。年终结余基金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各级政府通过征收取得的基金收入经批准免交能交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七)各征(代)收单位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检印的专用票据,否则,被收单位、个人有权拒付;
    (八)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故意设置障碍,刁难征(代)收人员收缴基金工作。
    征(代)收部门及工作人员应尽职尽责,不得玩忽职守、徇私枉法。
    第六条基金的使用
    基金的主要用途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用于影响人民生活的重要副食品临时性、突发性价格波动的调控,防止暴涨暴落;
    (二)用于国家调整价格引起连锁反映,但又不能相应调价的个别重要副食品政策性补贴;
    (三)发展副食品基地和投资建设"菜篮子"工程;
    (四)重大节假日期间对主要副食品价格的补贴;
    基金的使用应当制定年度计划,未列入年度计划的,原则上不能使用基金。基金的年度计划由物价、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基金的使用本着有偿与无偿相结合,以有偿(低息)为主的原则。
    使用基金的部门、单位,应提出详细的书面申请,填写《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审批表》,按基金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报批。
    第七条 监督检查及处罚
    (一)对不能足额交纳基金的,征(代)收部门应责令限期补交。对多次故意不能足额交纳的,对当事人和负责人处以罚款;
    (二)对逾期不交的,逾期30天之内的,每天可处以应交基金额1%的滞纳金,超过一个月的,企事业单位,由物价部门按违反价格规定进行处罚,个体工商户由工商部门催缴,对无故拒缴的,要进行适当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三)对故意设置障碍、刁难征(代)收人员工作的,由征收部门会同公安、工商部门联合处理,对干扰公务、打骂征收人员的,由公安部门按治安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对有意阻挡、包庇或拒绝缴纳基金的单位,由监察部门追究领导者责任,给予通报批评及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
    (五)征(代)收、管理、监督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基金缴纳表》、《基金使用审批表》、《基金减免审批表》均由省物价部门统一样式、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
    各市(州)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备案。
    本办法从十月一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由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副食品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的实施办法》的决定
    (1997年12月15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4号)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的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第(一)项修改为:"对不能足额交纳基金的,征(代)收部门应责令限期补交。"
    二、第七条第(二)项修改为:"对拒不交纳的,由有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的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 2021-12-23 17:33 龙山红 客户经理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企业在土地、房屋、配套设施和代建工程的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建筑安装工程费、配套设施费和开发间接费用等。
    2、前期工程费
    指在取得土地开发权之后,项目开发前期的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前期费用,具体科目可设置:
    ⑴七通一平费
    临时施工道路费、临时施工用水接入费、临时施工污水管接入费、临时施工用电接入费、临时施工用气接入费、临时施工办公电话接入费、临时施工办公网络接入费、场地平整费;
    ⑵临时设施费
    临时办公室费、临时厕所费、施工场地围墙及门卫室费、临时场地占用费、临时借用空地租费、其他临时设施费;
    ⑶规划设计费
    规划(方案)设计费、管线设计费、施工图设计费、幕墙专项设计费、装饰专项设计费、智能化专项设计费、景观专项设计费、规划设计模型制作费、效果图设计费、制图晒图赶图费、可行性研究费、方案招标费、方案评审费、综合管网设计费、排水方案设计费、其他专项设计费;
    ⑷行政规费及报建费
    项目报建费、施工许可证费、规划管理费、拆迁管理费、审图费、价格评估费、渣土费、施工噪音管理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造价管理费、安全监督费、劳动定额测定费、招投标管理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综合开发管理费、房屋所有权登记工本费、档案管理费、标底编制费、人防报建费、消防报建费、路口开设费、教师住宅基金、地籍地形图核地、抗震审查费地名费、劳动保险基金;
    ⑸大配套费
    基础设施配套费、白蚁预防费、地方教育附加费、墙改专项基金、人防易地建设费、水增容、电增容费、煤气增容费;
    ⑥水文地质勘察费
    地质勘察费、水文勘察费、文物勘察费、拨地钉桩验线费、地下障碍物探测、环境评测费、施工放线费、水准测量工程测量、日照分析合同、工程波速测试、建设项目日照分析、工程测量交通分析费等;;
    ⑺测绘费
    面积测绘、地形地貌测绘等;
    ⑻预算编审费
    编制预算费、预算审查费等;
    ⑼其他
    挡光费、挡光鉴定费、危房补偿鉴定费、危房补偿鉴定技术咨询费等。
    如果你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话,可以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记入开发成本-前期工程费!
  • 2021-12-23 17:20 齐晓娜 客户经理

    按现行新会计准规定,则“价格调节基金”不在“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与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本科目核算。
    因此,“价格调节基金”应当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帐务处理:
    1.如果不提取,缴纳时:
    借:管理费用--价格调节基金;
    贷:银行存款等。
    2.如果提取:
    (1)提取时:
    借:管理费用--价格调节基金;
    贷:其他应交款--价格调节基金;
    (2)上缴时:
    借:其他应交款--价格调节基金;
    贷:银行存款等。
  • 2021-12-23 17:06 齐智军 客户经理

    请教,房地产企业交纳的价格调节基金应该计入“管理费用”会计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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