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境内使用的外国政府贷款是否减免营业税?

在我国境内使用的外国政府贷款是否减免营业税?
齐昆明 来自: 网页 2021-12-23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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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7:41最佳答案

营业税已取消,现在探讨营业税的主要免税,减税规定,可以作为税收发展史研究。

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一、可以免征营业税的主要项目如下:

(一)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和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
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二)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四)普通学校和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其他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业保险和相关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六)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和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指第一道门票销售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七)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到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一年期以上健康保险,个人投资分红保险,经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和健康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


(八)中国境内的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九)单位、个人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外国企业、外国人从中国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取得的收入。

(十)个人转让著作权取得的收入。


(十一)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


(十二)经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者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


(十三)专项国债转贷和国家助学贷款利息。


(十四)中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劳务(包括在中国境内载运旅客和货物出境、在中国境外载运旅客和货物入境、在中国境外发生载运旅客和货物的行为)。

(十五)国家邮政局及其所属邮政单位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包括函件、包裹、汇票、机要通信、党报和党刊发行)取得的收入。享受免税的党报和党刊发行收入按照邮政企业报刊发行收入的70%计算。
(十六)个人自建自用的住房和购买5年以上的普通住房,销售的时候可以免征营业税;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向规定的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收入、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出租公有住房和其他廉租住房的收入,可以免征营业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按照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可以暂免征收营业税。


(十七)中国境内单位提供的下列境外劳务:标的物在中国境外的建设工程监理,外派海员劳务,以对外劳务合作方式向中国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发生在中国境外的人员管理劳务。


(十八)符合规定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以免征营业税3年;免税期满以后仍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继续申请减免营业税。


(十九)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以内可以按照规定免征、减征营业税。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此外,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利息收入,单位、个人将资金存入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收入,中国境内的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经批准的金融、保险企业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保险公司取得的追偿款,非金融机构买卖外汇、有价证券和非货物期货,以发行证券投资基金方式募集资金,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房地产主管部门及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和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单位、个人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中国境外的单位、个人在中国境外向中国境内的单位、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中国境外的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等等,不征收营业税。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12-23 18:20 赖鹏博 客户经理

    一、增值税、消费税、关税、营业税
    1.出口特定货物免税。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国税发[1994]31号)
    (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卷烟;
    (4)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2.特定纳税人退免税。下列企业的货物特准退免增值税、消费税:(国税发[1994]31号)
    (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2)对外修理修配企业。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3)外轮供应和远洋运输公司。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4)在国外投资的企业。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5)指定出口企业。对指定企业出口部分高税率货物和贵重物品。
    (6)出口特殊货物的企业。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12种特殊出口货物,包括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渔网渔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
    (7)出境口岸免税店。对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销售的卷烟、酒、工艺品、丝绸、服装和保健品等六大类国产货物。(国税发[1996]182号)
    3.新疆棉出口产品免税。对经批准从事进料加工的纺织企业,使用新疆棉顶替进口棉生产的出口产品,增值税实行“零税率”政策。(国发[1998]2号)
    4.国产钢材退税。对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以产顶进”国产钢材,视同出口按17%退还增值税。(国经贸贸易[1999]144号)
    5.机电产品出口退免税。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和1993年底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标的出口机电产品,包括机械、电子、运输工具、光学仪器、扩声器、医用升降椅、座具、体育设备和游乐场设备,可退免增值税、消费税。(国税发[1998]65号、国税发[2000]165号、财税[2003]238号)
    6.自营或委托出口退免税。各类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规定若干种货物和禁止出口的货物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办法;消费税实行免税办法。(国税发[1994]31号、财税字[1997]50号、财税[2002]7号)
    7.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和委托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国税发[1994]31号、财税[2002]7号)
    8.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免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货物直接出口,除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外,退免增值税、消费税。([94]财税字第58号)
    9.外商性投资公司代理出口货物免税。经外贸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性投资公司,为其所投资的企业代理出口该企业自产的货物,退免增值税、消费税。
    10.物资援助出口免税。对一般物资援助项下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国税发[1999]20号)
    11.援外项目出口退税。从1999年1月1日起,援外企业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到受援国兴办合资企业或合资合作项目,因项目投资带动国内设备物资出口的货物,以及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向受援国提供中国生产的成套设备和机电产品出口的货物,比照一般贸易出口,实行出口退税政策。(国税发[1999]20号)
    12.商业企业出口国产货物退免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业连锁企业和中外合资商业企业,收购自营出口的国产货物,可退免增值税、消费税。(财税字[1998]119号)
    13.保税区出口货物退免税。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国内购进货物,用于出口或加工之后出口的货物,退免增值税、消费税。
    14.进料加工出口货物退免税。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以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方式出口的货物,可退免增值税。(国税函[1999]539号)
    15.进料加工出口二手设备退税。对出口企业以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方式出口的非自产二手设备,按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退还增值税。(国税函[1999]539号)
    16.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用于出口的货物退税。凡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外贸企业、农产品收购单位、基层供销社,销售给出口企业或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除农产品按5%的退税率退还增值税外,其他出口产品均按6%的退税率退税。(国税发[1999]101号)
    17.出口煤炭退税。从1999年4月1日起,出口煤炭按13%的退税率退税。对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出口的煤炭,按6%的退税率退税。(财税字[1999]200号)
    18.出口服装退税。从1999年7月1日起,出口服装按17%的退税率退税。(财税字[1999]225号)
    19.出口机电产品退税。从1999年7月1日起,出口机械及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四大类机电产品,按17%的退税率退税。除以上四大类机电产品以外的其他机电产品出口,按15%的退税率退税。(财税字[1999]225号)
    20.出口货物退税。从1999年7月1日起,法定税率为17%,且现行退税率为13%和11%的出口货物,按15%的退税率退税。(财税字[1999]225号)
    21.出口货物退税。从1999年7月1日起,法定税率为17%且现行退税率为9%的其他出口货物,按13%的退税率退税。(财税字[1999]225号)
    22.出口货物退税。从1999年7月1日起,法定税率为13%(农产品除外)且现行退税率未达到13%的出口货物,按13%的退税率退税。(财税字[1999]225号)
    23.出口原油退税。从1999年9月1日起,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按13%的退税率退税。(财税字[1999]227号)
    24.出口柴油退税。从1999年12月1日起,企业出口柴油,按13%的退税率退税。(财税字[1999]289号)
    25.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核定退税的投资总额内,采购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以及《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投资项目的国产设备,凡在1999年9月1日以后购进的,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国税发[1999]171号)
    26.私营出口企业和中外合资外贸企业退税。经外贸部批准的私营出口企业和中外合资外贸企业,自批准之日起出口的增值税应税货物,可按现行规定退还增值税、消费税。(国税发[1999]101号)
    27.外贸企业委托加工出口产品退税。外贸企业委托加工出口产品,应按原料的退税率和加工费的退税率分别计算应退税款;加工费的退税率按出口产品的退税率确定。(国税发[1999]101号)
    28.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退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包括外贸(工贸)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从出口加工区外运入国务院批准的出口加工区内的货物,视同出口,由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国税发[2000]155号)
    29.销售给出口加工区的国产设备退免税。出口加工区外企业销售给出口加工区内的国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的基建物资,区外企业可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其他现行规定的出口退税凭证,向税务机关办理退(免)税。
    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的生活消费品、交通运输工具,进口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和基建物资,税务机关不得办理退(免)税。(国税发[2000]155号)
    30.出口加工区货物免税。对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在区内加工、生产的货物,属于货物直接出口和销售给区内企业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国税发[2000]155号)
    31.出口企业退税。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销售给外商的出口货物,如外商将货物存放在保税区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可凭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仓储企业的出口备案清单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国税发[2000]165号)
    32.加工贸易出口退税。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从事加工贸易,若进口料件是从保税区内企业购进的,可按现行的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税收政策办理退税。(国税发[2000]165号)
    3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外贸企业从事的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在计算抵扣进料加工料件税额时,凡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小于或等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进口料件的征税税率计算抵扣;凡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大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率计算抵扣。(国税发[2000]165号)
    34.样品、展品出口退税。出口企业报关出口的样品、展品,如在境外将其销售并收汇的,准予凭其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及其他规定的退税凭证办理退税。(国税发[2000]165号)
    35.视同自产货物退税。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下列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给予退(免)税:(国税发[2000]165号)
    (1)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
    (2)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
    (3)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的产品;
    (4)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
    36.外商投资企业购买设备退税。外商投资企业在1999年9月1日至1999年底间购买的可退税国产设备,不能提供所购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也可凭购进国产设备的普通发票、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该国产设备已纳税证明及其他规定凭证申请退税。应退税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1+税率)×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国税发[2000]165号)
    37.钢材免税。对列名钢铁企业以不含税价格销售给加工企业用于加工生产出口产品的钢材,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9]144号)
    38.外交机构人员购买消费中国物品退税。驻华使(领)馆及外交人员、国际驻华代表机构及其官员,在中国境内购买的建材、设备、汽车、自用物品和办公用品,以及消费的水、电、煤气、暖气、汽油、柴油等中国生产的物品,可退还增值税。(国税发[1998]38号)
    39.国产钢材抵扣。对列名钢铁企业以不含税价格销售给加工企业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钢材,其进项税额准予在其他内销产品的销项税额中抵扣。(财税字[1999]144号)
    40.出口柴油退免税。从1999年12月1日起,企业出口柴油,消费税按法定税额退免税。(财税字[1999]289号)
    41.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先征后返。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以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方式出口的货物,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
    42.法定免税。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出口关税:(条例第45条)
    (1)关税免税限额。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2)广告品和货样免税。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3)运输工具装载必需品免税。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4)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
    43.损坏货物减税。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的出口货物,可以根据海关认定的受损程度减征出口关税。
    44.法律规定的其他货物减免税。法律规定的其他免征或者减征关税的出口货物,海关根据规定予以免征或者减征。
    45.特定货物减免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出口货物减征或免征出口关税,以及临时减征或免征出口关税,按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46.退回货物不征税。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进口货物自进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出境的,不征收出口关税。
    47.补偿或更换相同货物不征税。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因,由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相同货物,出口时不征收出口关税。
    48.暂时出境货物暂不征税。经海关批准,暂时出境的下列货物,并自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进境的,在出境时纳税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提供其他担保的,可暂不缴纳出口关税。经纳税人申请,海关可按规定延长复运进境的期限。
    (1)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2)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3)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4)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5)在上述(1)至(4)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6)货样;
    (7)供安装、调试、检测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
    (8)盛装货物的容器;
    (9)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货物。
    49.退回货物退税。已征收出口关税的出境货物,因品质或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纳税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书面形式向海关申请退还出口关税。
    50.邮递物品免税。出境个人邮递物品,在自用、合理的数量范围内,并且每次价值不超过人民币200元,每个家庭全年寄出不超过人民币1000元的,免征邮递物品出口关税。
    51.邮包免税限额。出境邮包每次税额不超过50元的、免征邮递物品出口关税。
    52.安家物品免税。获准出境定居的旅客携运出境的安家物品,除国家禁止或限制出境的物品外,可免征关税。
    53.铝材废料免税。从1997年11月1日起,对易拉罐生产列名企业使用进口铝材生产内销易拉罐所产生的废品和边角余料,出口时免征出口关税。
    54.出口产品免税。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沿海、沿江、内陆开放城市、洋浦开发区、苏州工业园区、福州马尾台商投资区、保税区区内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免征出口关税。
    55.转口货物免税。转口货物按保税货物处理或存入保税仓库,复出口的,免征出口关税。
    56.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税。中国境内的保险机构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为出口货物提供出口信用保险取得的收入,不作为境内提供保险,为非应税劳务,不征收营业税。([94]财税字第15号、财税字[1996]2号)
    57.发射国外卫星收入免税。对卫星发射单位“九五”期间承担国外卫星发射、测控服务业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7]101号)
    58.境外运费税项扣除。运输企业自中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乘客或货物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转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59.境外旅游税项扣除。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60.采购原材料、零部件退税。对1994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承接国外飞机修理修配业务,在国内采购的用于修理修配的零部件、原材料等,按照购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适用的退税率办理退税。(国税函[2001]104号)
    61.销售钻石退税。从2002年1月1日起,对国内钻石销售给上海钻石交易所的,视同出口按贵重产品的退税规定办理出口退税。(财税[2001]176号)
    62.棉纱、棉布及制品退税。从2001年7月1日起,棉纱、棉布及其制品的退税率由15%提高到17%.
    (财税[2001]208号)
    63.纱、布出口退税。从2001年7月1日起,将纱、布的出口退税率由15%提高到17%.
    (国税发[2001]74号)
    64.钻石出口免税。从2002年1月1日起,钻石出口增值税实行零税率。(财税[2001]176号)
    65.棉花出口免税。从2002年1月1日起,对棉花出口增值税实行零税率。(财税[2002]28号)
    66.出口大米、小麦、玉米免税。经国务院批准,对出口大米、小麦、玉米增值税实行零税率。(财税[2002]46号)
    67.收购出口的国产退税。自2002年1月1日起,对依照《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第12号令)等有关法规批准设定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收购自营出口的国产货物,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19号)的有关规定办理退(免)税。(国税函[2002]373号)
    68.外贸企业遗失发票退税。对2001年7月1日后外贸(工贸)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凡按照国税发[2002]10号文件的规定,经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并出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的,主管外贸(工贸)企业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作为申报出口退税的合法凭证办理退税。(国税函[2002]827号)
    69.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免、抵、退税。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65号)第六条所述四种产品,凡不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02]7号文件和国税发[2002]11号文件有关规定审核无误后办理免、抵、退税;凡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在核实全部视同自产产品供货业务、纳税情况正确无误后,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办理免、抵、退税。(国税发[2002]152号)
    70.外销航空食品免抵退税。从2002年1月1日起,对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并销售给国外航空公司的航空食品,视同出口货物,按照财税[2002]7号文件的规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财税[2002]112号)
    71.海洋工程结构产品免抵退税。从2002年5月1日起,国内生产企业与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签署的购销合同所涉及的海洋工程结构产品,在销售时视同出口,按统一规定的出口货物退税率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免抵退税额=销售价格×出口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扣额。(财税[2003]46号、财税[2003]249号)
    72.出口铂金制品加工费退税。从2003年5月1日起,对出口铂金制品原料部分的进项增值税不实行出口退税,只对铂金加工环节的加工费按规定退税率退税。财税[2003]86号)
    73.利用国际协力银行贷款项目的机电产品退税。对国际协力银行不附带条件贷款(即原日本输出入银行资金协力贷款)视同政府贷款,用该贷款建设的项目,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准予退税。(国税函[2003]89号)
    74.下放A类企业出口退税审批权。从2003年1月1日起,对A类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一律下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审批。审批认定的A类出口企业名单,必须上报总局备案。(国税发[2003]117号)
    75.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从2004年1月1日起,所有企业不论何种贸易方式,均按下列规定的出口退税率退税:(财税[2003]222号)
    (1)下列货物维持现行出口退税率不变。
    ①现行出口退税率为5%和13%的农产品;
    ②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3%的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本通知第(3)、(4)条的规定除外);
    ③现行增值税税率为17%、出口退税率为13%的货物(本通知第(3)、(4)条的规定除外);
    ④船舶、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航空航天器、数控机床、加工中心、印刷电路、铁道机车等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的货物。
    (2)小麦粉、玉米粉、分割鸭、分割兔等列明11种食用粉类和7种分割肉类货物,出口退税率由5%调高到13%.
    (3)取消原油、木材、纸浆、山羊绒、鳗鱼苗、稀土金属矿、磷矿石、天然石墨等46类列明货物的出口退税政策。对其中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也相应取消出口退免消费税政策。
    (4)调低下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
    ①汽油(商品代码27101110)、未锻轧锌(商品代码7901)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11%;
    ②未锻轧铝、黄磷及其他磷、未锻轧镍、铁合金、钼矿砂及其精矿等8种列明的货物,出口退税率调低到8%;
    ③焦炭半焦炭、炼焦煤、轻重烧镁、莹石、滑石、冻石等13类列明的货物,出口退税率调低到5%;
    ④除第(1)条、第(2)条、第(3)条及第(4)条第①款、②款、③款规定的货物外,凡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和15%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3%;凡现行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3%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1%.
    (5)出口企业在2003年10月15日前已对外签订的价格不可更改的属于本通知第(4)条第④款范围出口价值在200万美元以上的成套设备及单台(件)价值在100万美元以上的机电产品的出口合同,按规定的出口日期在2004年1月1日以后出口的,必须在2003年11月15日前执出口合同正本和副本到主管退税机关登记备案,省级国税局审核后,在2003年11月30日前准符合条件的出口合同及有关资料报总局会同财政部审批,由省地主管税务机关按调整前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76.农药出口退税。从2004年1月1日起,对财税[2001]113号文件规定的48种农药出口,准予按11%的出口退税率办理退税。(国税函[2003]1158号)
    77.免税店退税。从2003年11月1日起,对纳入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统一经营管理,在对外开放的机场、港口、火车站、边境口岸、出境飞机、火车、轮船上经批准设定的免税店以及供应国际航行船舶的免税店经营的国产品,除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商品外,可按统一规定的出口退税率实行退税。(财税[2003]201号)
    78.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从2004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继续执行免税政策,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财税[2003]238号)
    79.出口企业购进小规模纳税人货物退税率。从2004年1月1日起,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出口准予退税的,凡财税[2003]222号文件规定出口退税率为5%的货物,按5%的退税率执行;凡财税[2003]222号文件规定出口退税率高于5%的货物,一律按6%的退税率执行。(财税[2003]238号)
    80.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退税率。从2004年1月1日起,出口《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2003年版)内的产品,统一按财税[2003]222号文件规定的退税率执行。(财税[2003]238号)
    81.计算机软件出口免税。从2004年1月1日起,计算机软件出口(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803)实行免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财税[2003]238号)
    82.出口自产应税消费品免税。从2002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免征消费税。(财税[2002]7号)
    83.使(领)馆购买中国物品退免税。从2004年1月1日起,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购买中国产物品和劳务,继续按原政策规定办理退税或免抵退税。(财税[2003]238号)
  • 2021-12-23 18:12 边友康 客户经理

    一、什么是外国政府贷款?
    外国政府贷款是指一国政府向另一国政府提供的,具有一定赠与性质的优惠贷款。它具有政府间开发援助或部分赠与的性质,在国际统计上又叫双边贷款,与多边贷款共同组成官方信贷。其资金来源一般分两部分:软贷款和出口信贷。软贷款部分多为政府财政预算内资金;出口信贷部分为信贷金融资金。
    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分为哪四种?
    1、软贷款也就是政府财政性贷款。一般无息或利率较低,还款期较长,并有较长的宽限期,如科威特政府贷款年利率1 ~5.5%,偿还期18~20年,含宽限期3~5年;比利时政府贷款为无息贷款,偿还期30年,含宽限期10年。这种贷款一般在项目选择上侧重于非盈利的开发性项目,如城市基础设施等。
    2、混合性贷款,由政府财政性贷款和一般商业性贷款混合在一起,比一般商业性贷款优惠。如奥地利政府贷款年利率4.5%,偿还期20年,含宽限期2年。
    3、一定比例的赠款和出口信贷混合组成。如澳大利亚。挪威,英国。西班牙等国政府贷款中,赠款占25~45%。
    4、政府软贷款和出口信贷混合性贷款称为“政府混合贷款”,这是最普遍实行的一种贷款。一般软贷款占30 ~ 50%。如法国、意大利,德国、瑞士等国贷款都采用这种形式。
    三、申请外国政府贷款的使用条件有哪些?
    1、贷款关注社会及经济基础设施项目
    2、单个项目最低贷款额有最低限额,约1.2亿人民币
    3、设备贷款金额不低于贷款总额度的50%;其中医院和教育项目,设备贷款金额不低于贷款总额度的70%
    4、国际咨询公司将参与项目准备、招标和最终验收工作
    5、鼓励项目单位采用在中国或项目所在地尚未广泛运用的先进技术和项目管理方案
  • 2021-12-23 17:55 连保军 客户经理

    1.缴纳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是按照对方获利金额的10%缴纳的
    你这个国税要交5%的营业税说的没有道理的,首先,国税是不收营业税的,其次,你这个合同如果是销售合同是缴纳增值税的。
    你这个具体的业务我不知道,但是,10%的企业所得税,在企业所得税法中只有非居民企业缴纳。
    2.银行如果不见税务局的税务支付证明是不敢给你付款的,因为他会被罚款;外汇管理局也是不敢支付外汇的,因为有明确的文件,对外支付时是需要税务支付证明的。
    3.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这样的文件很多,你可以在国税总局的网站上找到这些相关的规定
    均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补充回答:我可以把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等粘贴过来,但不知你是否看得懂。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一、征收范围的确认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税率的确定
    1、在中国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适用25%的所得税税率;
    2、未在中国设立机构、场所,有来源于中国的收入的非居民企业:
    法定税率:
    《税法》第四条第二款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优惠税率: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征收方式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办理税务登记的承包工程、提供劳务的外国企业纳税方式的认定见《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办税事项流程》。
    四、纳税地点的确认
    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取得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在中国境内存在多处所得发生地的,由纳税人选择其中一地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
    1、在中国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按照查账征收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以收入总额减除各项扣除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按照收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以收入额和一定的核定利润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按照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企业,首先以经费支出换算收入,再以一定的核定利润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未在中国设立机构、场所,有来源于中国的收入的非居民企业:
    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六、税收优惠
    1、免税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外国政府贷款给中国政府取得的利息所得;
    (2)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取得的利息所得;
    (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2.至于你这个营业税,我查了营业税暂行条例,你看那个营业税暂行条例里的营业税代扣代缴人那一章,有详细的说明。我对你们的业务也不了解,只能引用相关的法律法规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 2021-12-23 17:49 黄盛权 客户经理

    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可以免征营业税的主要项目如下:
    (一) 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和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 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二) 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三) 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四) 普通学校和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 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其他学校提供的教
    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五)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业保险 和相关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六)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
    管理
    机构、美 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和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指第一
    道门票销售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七) 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到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 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一年期以上健康保险,个人投资分红保险,
    经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 金保险和健康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
    (八) 中国境内的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出口货物保险和 出口信用保险。
    (九) 单位、个人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相关的技术 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外国企业、外国人从中国境外向
    中国境内转让技术取得的收入。.
    (十)个人转让著作权取得的收入。
    (十一)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
    (十二)经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者
    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
    (十三)专项国债转贷和国家助学贷款利息。
    (十四)中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劳务(包括在
    中国境内载运旅客和货物出境、在中国境外载运旅客和货物入境、 在中国境外发生载运旅客和货物的行为)。
    (十五)国家邮政局及其所属邮政单位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和特
    殊服务业务(包括函件、包裹、汇票、机要通信、党报和党刊发 行)取得的收入。享受免税的党报和党刊发行收入按照邮政企业报 刊发行收入的70%计算。
    (十六)个人自建自用的住房和购买5年以上的普通住房,销
    售的时候可以免征营业税;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的 价格向规定的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收入、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出租 公有住房和其他廉租住房的收入,可以免征营业税;企业、事业单
    位、国家机关按照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军队空余 房产租赁收人,可以暂免征收营业税。
    (十七)中国境内单位提供的下列境外劳务:标的物在中国境
    外的建设工程监理,外派海员劳务,以对外劳务合作方式向中国境 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发生在中国境外的人员管理劳务。
    (十八)符合规定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以免征营业
    税3年;免税期满以后仍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继续申请减免营 业税。
    (十九)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
    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 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的;持《就业失业登记 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以内可以按照规定免征、减征营业
    税。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跟为2011年丨月1日至2013年12 月31日。
    此外,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金融机构之间相
    互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利息收入,单位、个人将资金存入金融机 构取得的利息收入,中国境内的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 经批准的金融、保险企业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保险公司取得的追
    偿款,非金融机构买卖外汇、有价证券和非货物期货,以发行证券 投资基金方式募集资金,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 入,房地产主管部门及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和
    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单位、个人处置垃圾取得 的垃圾处置费,中国境外的单位、个人在中国境外向中国境内的单 位、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中国境外的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
    等等,不征收营业税。
  • 2021-12-23 17:28 黄盛毅 客户经理

    恩 是营业税发票什么是营业税?
    目前我国实行的营业税,以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1993年12月2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为基本法规,并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的。它是流转税的主体税种之一,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税种。
    营业税是对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具体地讲,营业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邮电通信业劳务和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
    营业税的特点有哪些?
    营业税与其他流转税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一般以营业额全额为计税依据
    营业税属传统商品劳务税,计税依据为营业额全额,税额不受成本、费用高低影响,对于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2、按行业设计税目税率
    营业税实行普遍征收,现行营业税征税范围为增值税征税范围之外的所有经营业务,因而税率设计的总体水平一般较低。但由于各种经营业务盈利水平高低不同,因此,在税负设计中,一般实行同一行业同一税率,不同行业不同税率。
    3、计算简便,便于征管
    由于营业税一般以营业收入额全额为计税依据,实行比例税率,税款随营业收入额的实现而实现,因此,计征简便,有利于节省征纳费用。
    营业税的立法原则是什么?
    营业税是我国流转税中的主体税种之一,也是地方税体系中的主体税种。立法原则主要体现在:
    1、广泛筹集财政资金
    营业税的征收面比较广,不论是城市还是乡村,不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只要发生应税行为,并取得营业额,就要纳税。随着我国第三产业的不断发展,营业税的收入也逐步增长。因此,营业税在广泛筹集财政资金、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等方面仍发挥重要作用。
    2、体现国家政策,促进各行业协调发展
    营业税按不同行业的经营业务及其盈利水平,确定征免界限,设计差别税率。对一些有利于社会稳定、发展的福利单位和教育、卫生部门给予免税;对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采用低税率,如交通运输、邮政电讯、文化体育等适用3%的税率;而对营业收入较高的歌厅、舞厅、高尔夫球场等适用5%—20%的高税率,充分体现营业税既保证财政收入,又照顾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行业发展的立法精神,以便较好地发挥税收对第三产业发展的调节作用。
    3、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营业税按行业设计税率,同一行业同一税率。由于对同一行业采用相同税率,企业取得的营业额相同所含税金也相同。如果企业加强经营管理,降低成本费用,企业利润就会增加;反之,成本费用上升,企业利润就会下降。因此,经营管理好的企业,税负不提高,有利于激励企业不断开拓进取;经营管理欠佳的企业,税负也不降低,有利于鞭策落后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其中:
    1、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
    2、个人:是指个体工商业户及其他有经营行为的个人,包括在中国境内有经营行为的外籍人员。
    3、构成营业税纳税义务人的条件:
    (1)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2)提供劳务的应税行为必须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
    (3)必须是有偿或视同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不动产的所有权。
    只有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才构成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否则就不构成营业税纳税义务人。
    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根据营业税有关规定负有代扣代缴营业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主要有:(1)建筑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2)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3)分保险业务,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4)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5)演出经纪人为个人时,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6)个人转让除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无形资产,其应纳税款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7)境外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营业税税目有哪些?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包括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三方面。其中,提供应税劳务包括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7个税目,加上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现行营业税共有9个税目。加工和修理、修配,由于改为征收增值税,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从营业税角度称之为非应税劳务);对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业务不征营业税;对金融机构的货物期货的买卖,也因改征增值税的缘故不征收营业税。具体税目如下:
    1、 交通运输业: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
    2、 建筑业: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3、 金融保险业:金融、保险
    4、 邮电通信业:邮政、电信
    5、 文化体育业:文化、体育
    6、 娱乐业: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游艺
    7、 服务业: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8、 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
    9、 销售不动产: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
    营业税减免税有哪些?
    减征或者免征营业税,是对某些应税行为或纳税人给予鼓励或照顾的一种特殊措施。通过减免税措施,可以把营业税的统一规定和必要的灵活性结合起来,解决征税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更好地执行税法。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税减税免税权集中在国务院,除此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减税免税。同时,营业税有关规定,纳税人的以下应税行为,免征营业税:(1)纳税人的营业额末达到起征点的;(2)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3)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劳务;(4)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5)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6)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厂(7)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8)校办企业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提供的应税劳务(旅店、饮食业和娱乐业除外);(9)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民政福利企业,所提供的服务业(广告业除外)劳务;(10)保险公司提供的1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11)个人转让著作权;(12)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及农业生产的行为。
    营业税税率?
    是应纳营业税税额与营业收入的比例。营业税实行比例税率。营业税的税率,是根据不同的行业和不同的经营业务,按照这些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程度、基本保持原总体税负水平、简便的原则进行设计的。具体税率分为4档:(1)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业、文化体育业4个税目的税率为3%;(2)金融保险业的税率为8%,现行为5%;(3)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3个税目的税率为5%;(4)娱乐业税目的税率为5%至20%,具体适用税率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营业税计税依据?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提供应税劳务的营业额、转让无形资产的转让额或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统称为营业额。营业税的营业额一般按以下原则确定:(1)以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营业额。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各种性质的价外收取。(2)通过正列举,规定一些项目的若干费用可扣除。如广告公司付给媒体的广告发布费可扣除,旅行社代游客支付的门票、交通费等费用可扣除等等。(3)如果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①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销售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②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③按下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4)纳税人取得的外汇收人在计算营业额时,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其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
    营业税纳税期限?
    按营业税有关规定所确定的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计算应缴纳营业税税款的期限。根据营业税有关规定,营业税具体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纳税人应纳税额之大小核定,可核定为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但金融业(不包括典当业)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保险业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
    什么是混合销售行为?
    1、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又涉及增值税的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其确立的行为标准有两点: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二是该行为必须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其货物是指增值税税法中规定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 气体;其应税劳务是指属于营业税税法规定的应税劳务。例如,患者到医院治疗、医生进行诊断、医院按本院医生的处方出售药品给前来就诊的患者,从患者和医院的角度看,这是一项行为,但从税收观点看,药品销售属于货物的销售,诊断属于提供应征营业税的劳务。这种行为是混合销售行为。
    2、混合销售行为的划分原则:
    营业税现行政策,对混合销售行为的划分确立了如下原则:
    (1)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一律视为销售货物,不征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则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例如:建材厂销售铁门,同时负责给客户上门安装,这种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建筑安装公司承包一项工程,在负责施工的同时给建设单位提供建筑安装材料,这种混合销售行为应征收营业税。
    所谓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
    所谓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2)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增值税,不征营业税。
    (3)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必须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什么是兼营行为?
    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既存在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行为,又存在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非应税劳务的行为。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劳务。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参考资料:
  • 2021-12-23 17:23 赵顺贵 客户经理

    营业税减免政策
    一、个人从事其他金融商品买卖收入仍免征营业税
    新营业税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纳税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而此前,我国税法对个人从事外汇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等所取得的收入,是不征收营业税的。为继续给予个人转让金融商品暂免营业税照顾,财税[2009]111号文明确,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下同)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即与新条例细则规定一样,个人特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这也就意味着,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从事金融商品买卖仍需要按规定缴纳营业税。此处应注意,货物期货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缴纳营业税。
    要点提示:目前新营业税条例第五条仅适用单位,不适用个人。单位从事该类业务是不免征营业税的,对金融机构、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应按买卖差额如实征收。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有价证券应该包括国债、各种公司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因此,非金融机构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应征收营业税。但为了扶持基金行业的发展,我国先后对基金行业提供了一定的营业税方面税收政策优惠,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75号)规定,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8号)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该政策规定没有作废,目前仍在执行。也就是说,2009年1月1日后,所有经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封闭式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运用基金资产买卖股票、债券仍不征收营业税。
    二、四种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等行为暂免征营业税
    新细则第五条将过去“单位无偿赠与不动产缴纳营业税”调整为“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也就是说,按新细则规定:无论单位或个人,只要发生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就要缴纳营业税。即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如房产等,在2008年年底之前是不征收营业税的,新条例实施后表明从2009年要开始征收。但属于所列四种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分别是: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但为防止个人以捐赠名义进行私下交易,规避营业税等。财税[2009]111号同时规定,在办理免税手续时,应根据情况提交以下相关资料:一是国税发[2006]1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二是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三是证明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人民法院判决书、由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均为原件);四是证明赠与人和受赠人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判决书、由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材料(均为原件)。而且,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核赠与双方提供的上述资料,资料齐全并且填写正确的,在提交的国税发[2006]144号文件所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后复印留存,原件退还提交人,同时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这与个人捐赠房产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形和所应提供证明材料相同。
    要点提示:现阶段暂时不征收个人捐赠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产生的营业税,但仅限于财税[2009]111号文中列举的四类捐赠,同时应根据各自情形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才能享受免税,除上述四种情况外的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行为,应作为应税行为征收营业税;单位捐赠则应视同销售征收营业税。同时,由于在旧条例下,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不征收营业税,所以国税发[2006]144号规定:对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发票或者代为开具发票。在新条例下,对于无偿赠送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不属于免税范围,应视同应税行为发生征收营业税,税务机关理应为其开具发票。
    三、境内纳税人在境外发生(提供)的部分劳务不征税或暂免税
    新营业税境内外劳务判定原则由“劳务发生地”调整为“属人”和“收入来源地”相结合。新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的属于境内劳务。即一是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全部劳务,无论其提供的劳务是否发生在境内都属于境内提供劳务;二是接受劳务方在境内接收劳务均为境内提供劳务,无论其是否属于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三是劳务提供方有来源于境内的收入都视为境内劳务,无论其是否在境内提供劳务。但财税[2009]111号文明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同时,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锈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要点提示:一是境内纳税人在境外提供除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外,其余劳务如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等收入均要征税;二是对境内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接受财税[2009]111号文列举的劳务时,不需要(也不可能)向提供劳务的境外单位或个人代征营业税,反过来说,上述劳务发生地在境外,劳务提供者为非中国居民单位或个人,此项税收的征收也不具备可操作性;三是文化体育业中播映业和财税[2009]111号文中未列举出的行业、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无论其提供者是不是境内纳税人,也不论其是否发生在境外,只要提供方(接受方)涉及境内纳税人均暂按“属人”原则征税;四是中国企业在境外提供的技术服务和劳务收入按新条例的规定,由于提供方在境内而需要缴纳营业税,所以《国家税务局关于经援项目税收问题的函》(国税函发[1990]884号)“对承建外援项目取得的收入,不征营业税”等有关营业税部分废止。注意,现行《营业税税日注释》明确,服务业的征收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其他服务业包括沐浴、理发、洗染、照相、美术、裱画、誊写、打字、锈刻、计算、测试、试验、化验、录音、录像、复印、晒图、设计、制图、测绘、勘探、打包、咨询等。并且对于播映,根据旧条例,国外的文化单位不来华,仅通过卫星通讯、互联网等方式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各种播映劳务所得,是作为境外劳务不征收营业税。现在,根据新政策,只要接受方或者提供方在中国境内。就应作为境内劳务征收营业税,这部分必然涉及一个过渡期政策执行的问题,具体应严格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跨年度老合同实行营业税过渡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2号)规定执行。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暂免征收营业税
    新细则第十三条对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免税所应同时符合条件作了阐述,财税[2009]111号文对《细则》第十三条规定进行了细化,规定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只有能同时满足“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和“所收款项金额上缴财政”三个条件,才暂免征收营业税。凡不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且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则应照章征收营业税。为方便实际操作,财税[2009]111号文对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收费的概念予以注释(这和所得税相关政策概念保持了一致性):一、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国家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为支持某项事业发展,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包括各种基金、资金、附加和专项收费。二、行政事业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同时,由于执行新政策,国家从1990年至2003年先后发布的13个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文件同时废止。
    要点提示:纳税人所取得(包括代收和自行收取)的价外费用,凡不同时符合财税[2009]111号文所规定三个条件,且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则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一价清的原则统一并入房价代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100万元,上述价外收费符合财税[2009]111号文所规定第一和第三个条件,但由于开具主管税务机关《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不符合“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这个条件。因此,这100万元收费需要征收营业税。
    五、注意查找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税收优惠政策。
  • 2021-12-23 17:08 黄盛毅 客户经理

    营业税减免政策
    字串9

    一、 减免税项目: 字串4
    1、 营业税建筑业税目减免税规定。
    从1998年1月1日起,对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即:《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一览表》所列明的项目)免征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
    2、 对随军家属就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从2000年1月1日起,对安置随军家属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3、 营业税金融保险业税目减免税规定
    营业税中对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减免税优惠政策主要有4项:①对保险公司从事农牧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②从1994年1月1日起,对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③对保险公司开办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④对1998年及以后年度专项国债转贷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4、 营业税文化体育业税目减免税规定。
    ①开展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业务有关的技术培训业务,免征营业税。②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字串2
    5、 对哪些单位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
    对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6、 对机耕、排灌等方面的减免税规定。
    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免征营业税。
    7、 对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规定。
    对从事婚姻介绍、殡葬服务的单位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8、 营业税销售不动产税目减免税规定
    营业税中对销售不动产税税目的减免税优惠政策主要有:1)、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部门、房地产开发公司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并纳入我市住房资金管理的,暂免征收营业税。2)、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系指我国城乡公民个人或具有在华居住权的外籍个人购买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的生活用居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9、 营业税中对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从2000年1月1日起,到2002年底以前,对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过程中有关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是: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而获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其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 10、 营业税中对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税收优惠政策有那些?
    字串3
    从2000年9月1日起,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勤体制改革后的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实行独立核算并具有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机关服务中心为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货币收入及机关服务中心所属的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行业归口管理的宾馆招待所(有名单),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的会议经费,在2003年年底之前暂免征收营业税。
    11、 营业税中对下岗职工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对下岗职工的税收优惠政策有以下3个方面内容:
    1)、在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下岗职工从事规定范围内的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收入,可以享受免税照顾。
    2)、对下岗职工从事的下列业务免征营业税:①下岗职工举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服务和殡葬服务业务。②持有民政部门核发四残人员证明的下岗职工个人提供的劳务。③下岗职工经各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合法举办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业务。④下岗职工自谋职业或安置下岗职工企业所从事的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⑤自谋职业(含个体及个人经营)的下岗职工月收入不足800元的。
    字串8
    3)、对于从事社区居民服务的企业,自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达60%之日起,准予依照规定程序和办法申请享受三年内免征营业税照顾。
    12、 营业税中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有哪些免税规定?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可享受该项优惠政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规定为,具有国家承认学历(指以国家认可有效毕业证书为凭证的小学、中学、大学和研究生学历,下同)授予权的普通学校,以及经北京市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自己直接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另外自2000年1月1日起,对经北京市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其他教育机构,自己直接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3、 营业税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减免税规定。
    营业税中对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的减免税优惠政策主要有:①目前,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对于从事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必须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收入开在同一张发票上。②为了支持农业生产发展,保护耕地,从1994年1月1日起,对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营业税。③为了鼓励作者创作和翻译更好、更多的作品,减轻其税收负担,从1994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
    字串6
    14、 对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对退伍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有以下2方面内容:
    1)、在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安置城镇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从事符合营业税免税规定范围内的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收入,可以享受免税照顾。
    2)、对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从事的下列业务也免征营业税:①退役士兵举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服务和殡葬服务业务;②持有民政部门核发四残人员证明的退役士兵个人提供的劳务;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所从事的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④自谋职业(含个体及个人经营)的退役士兵月收入不足800元的。
    15、 对校办企业的免税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校办企业凡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税目除外),免征收营业税。
    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1、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2、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3、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
    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的范围是: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教育部门所属的普教性学校举办的校办企业,不包括私人办职工学校和各类成人学校(电大、夜大、业大、企业举办的职工学校等)举办的校办企业。1994年1月1日以后新办校办企业经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严格审查批准,也可按上述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字串1
    16、 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税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从1997年1月1日起,凡经中央及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无论是行政单位收取的,还是由事业单位收取的,均不征收营业税。为了便于征收管理,对于中央批准纳入预算
    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行收费、基金,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批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可以免税;凡经省级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地
    方税务局分批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项目名单可以免税。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同时废止。
    17、 对医疗卫生机构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分为3个部分:
    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此政策。
    2)、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收入,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免征营业税。
    3)、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的税收政策: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字串4
    二、 减免税手续:
    1、 如何办理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减免税手续?
    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持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出具"机关后勤服务机构编制批复单",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国务院机关事物管理局行业归口管理的宾馆招待所应持国务院机关事物管理局财务管理司出具的"关于确认会议经费计划指标的函",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2、 如何办理校办企业减免税手续?
    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校办企业,持本单位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税务登记及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填写减免税申请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方可享受免税照顾。 3、 如何办理退役士兵减免税手续?
    符合减免税条件的自谋职业退役士兵,须凭本人《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居民身份证等资料影印件和《北京市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明》,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方可享受免税照顾。
    4、 如何办理单位及个人售房收入的减免税手续?
    1)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部门、房地产开发公司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并纳入我市住房资金管理的,凭其所提供的所属级别政府房改主管部门"售房款存储证明"中注明的归集金额,填报《单位房改售房营业税免税申请书》,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享受免征营业税照顾。 字串6
    2)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在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填写《个人销售普通住宅营业税免税申请书》,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享受免征营业税照顾。
    5、 何办理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减免税手续?
    1)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和经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合同登记处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
    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方可享受免税营业税的照顾。
    2)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需要免征营业税的,需提供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书面合同、技术引进项目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部门出具的技术转让合同或协议的批准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方可享受免征营业税的照顾。
    3)在科技和税务部门审核批准以前,纳税人应当先按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待科技、税务部门审核后,再从以后应纳的营业税款中抵交,如以后一年内未发生应纳营业税的行为,或其应纳税款不足以抵顶免税额的,纳税人可向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6、 如何办理随军家属减免税手续?
    符合减免税条件的自谋职业退役士兵,须凭本人《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居民身份证等资料影印件和《北京市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明》,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方可享受免税照顾。
    字串4
    7、 如何办理下岗职工减免税手续?
    1)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下岗职工,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北京市企业职工下岗证》、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信、《自谋职业协议书》等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填写免税申请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享受免税照顾。
    2)安置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单位,持主管部门或社区管理部门出据的从事社区服务的的证明、由北京市劳动局统一核发的《北京市企业职工下岗证》、被安置下岗职工居民身份证、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信和新企业签定的《劳动合同书》等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填写申请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享受免税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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