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03年国企改制时买断工龄的幼儿园教师,...

如有疑问应该找谁?原单位一冶教育处已改制,第一冶金建设公司劳资部门青山教育局青山社保都不接待
齐文焕 来自: 网页 2021-12-23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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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8:19最佳答案

改制重组前停办撤销前退休的内退但未转岗现已办退休手续的属此次解决范围。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12-23 18:12 齐景岳 客户经理

    63号文规定是退休的,买断是特殊情况。如果说63号文件考虑不周,那是没办法的,因为文件不是随便改的。你现在应从买断上查找一下,就是买断本身是不是合法的,操作上有没有违规。建议你向属地的企业上一级部门反映情况,看看有没有解决办法。供参考!
  • 2021-12-23 18:05 龚小艳 客户经理

    别说是没有教师资格证了,就算有,我们单位现在也没有享受到高待遇。要知道,63号文件在五月份就已经发出了,但是现在也没有提高待遇。这估计就是所谓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吧。总是拿一些条条框框来卡人,看来文件的实行不知道要等到什么时候了!!!
  • 2021-12-23 17:59 黄盛沛 客户经理

     

    1.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1〕63号)和省国资委、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苏国资〔2011〕88号)文件精神,现就妥善解决我市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2.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3. (一)适用范围

    4. 本意见所称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是指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市、县(市、区)属国有企业(包括驻扬中央、省属国有企业)举办,且承担教育教学任务的职业学校、成人初等中等教育学校、技工学校、幼儿园和高等教育机构。

    5. 对于无法查明上述职教幼教机构停办撤销时批文的,由举办该机构的国有企业所在企业集团(或主管部门)以相关档案材料等文档作为佐证就该机构停办撤销时间等有关事项出具书面说明。

    6. (二)适用对象

    7. 本意见所称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是指从国有企业举办的上述职教幼教机构教育教学岗位退休的教师。

    8. 原先在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中从事教学工作、后经组织安排在该职教幼教机构管理岗位上工作并退休的教师,但不包括从教育教学岗位转岗从事其他非教育教学岗位工作并退休的人员。

    9. 在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前及国有企业所办职教幼教机构停办撤销前,在该职教幼教机构教育教学岗位退休的教师。

    10. 按规定经批准在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教育教学岗位上离岗退养(包括内退、病退)且未转岗,现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教师。

    11. (三)资格认定

    12. 1、1987年12月31日及之前退休的教师,应当具有在上述职教幼教机构从教经历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3. 2、198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之间退休的教师,应当具有教师资格证书或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或扬州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从事教育工作满三十年荣誉证书。

    14. 3、2013年1月1日起退休的教师,必须具有相应教师资格。

    15. 二、补贴标准

    16. (一)补贴标准

    17. 对纳入范围的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其基本养老金加企业统筹外项目补助(含企业年金企业缴费部分),低于当地政府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其差额部分以加发退休教师生活补贴的名义予以补齐;实际发放额高于当地政府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予以保留,仍按照现有渠道发放。

    18. (二)补贴调整

    19. 今后,纳入范围的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调整有关规定执行;生活补贴调整与当地政府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同步调整;其养老金调整时,增加的养老金相应冲减加发的生活补贴。

    20. 三、经费渠道和计发时间

    21. (一)经费渠道

    22. 市、县(市、区)属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应享受的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市本级、县(市、区)财政分别承担。驻扬中央、省属国有企业所需资金根据中央和省财政制定的办法执行。

    23. (二)计发时间

    24. 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的生活补贴发放自2011年1月1日起计算。

    25. 四、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26. (一)组织领导

    27. 为加强对我市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扬州市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市长任组长,分管秘书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国资委、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经信委、信访局组成(成员名单附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落实领导小组工作要求,做好相关具体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各成员单位分别抽调的专门人员担任。

    28. (二)工作职责

    29. 市国资委:负责全市范围内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情况调查及汇总;指导国有企业开展工作;向省国资委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30. 市教育局:负责除国有企业所办技工院校以外的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及退休教师资格审核认定工作。指导县(市、区)教育部门做好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及退休教师资格审核认定工作。

    31. 市财政局:负责生活补贴经费的测算、确认、筹集、拨付等工作,并与省财政厅衔接,争取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指导县(市、区)财政部门测算落实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所需资金。

    32. 市人社局:负责国有企业所办技工院校及退休教师资格审核认定;负责各类退休教师生活补贴测算、核定,以及今后生活补贴调整的测算、核定工作;负责退休教师生活补贴资金的申报和发放等工作。指导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所属国有企业办技工院校及退休教师资格审核认定及生活补贴测算、核定、发放等工作。

    33. 市经信委:负责组织非市国资委监管国有企业开展人员档案清理、资格初审、造册、公示、上报等工作。

    34. 市信访局:负责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制订全市信访维稳预案,会同相关部门做好信访接待、政策宣讲、矛盾调处化解等项工作,指导、组织、协调处理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落实工作中可能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35. 五、国有企业工作任务

    36. 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对本系统内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的调查、初审、登记,负责相关基础材料的审核、造册、公示、上报,负责本企业信访维稳。

    37. 市级其他国有企业:负责本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的调查、初审、登记,负责相关基础材料的审核、造册、公示、上报(经主管部门确认),负责本企业信访维稳。

    38. 改制重组国有企业:已改制重组或关闭、破产、歇业的原国有企业,按归属原则由原主管部门(原主管部门无法落实的,由市工业资产经营管理公司负责)负责调查、初审、登记,负责相关基础材料的审核、造册、公示、上报,负责本企业信访维稳。

    39. 驻扬中央、省属国有企业:负责所举办的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退休教师的调查、初审、登记,负责相关基础材料的审核、造册、公示、上报(经企业集团或主管部门确认),负责本企业信访维稳。

    40. 六、其他事项

    41. 县(市、区)政府负责妥善解决辖区内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工作,参照本意见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应及时做好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相关审核材料的存档工作。凡纳入范围的退休教师应由企业(或主管部门)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且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企业(或主管部门)将公示情况书面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意见下发后,若国家、省出台新的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

    42. 附件:扬州市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领导小组

    43. 组  长:丁  纯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44. 副组长:王逍霄  市政府副秘书长

    45. 成  员:沈家宽  市国资委副主任

    46. 匡成兰  市教育局副局长

    47. 罗庆寿  市财政局副局长

    48. 吴  芳  市人社局副局长

    49. 陈江伟  市经信委副主任

    50. 刘  钢  市信访局副局长

    51.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落实领导小组工作要求,做好相关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办公室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能处室负责人组成,实行集中办公。

  • 2021-12-23 17:53 龚富贵 客户经理

    拥有教师资格证证明你能从事教师的行业。就像驾驶证你才能开车一样。如果是国家正式在编教师。退休后能享受退休待遇,如果你的工资不是从政府的财政上支出的就不能享受
  • 2021-12-23 17:33 辛培刚 客户经理

    你好!
    如果没有教师资格证书!好像是暂时不能享受教育部第63号文件!!
  • 2021-12-23 17:20 黄真强 客户经理

    如果你不是正规编制内的教师,就不能享受事业单位的退休待遇,这种情况下如果幼儿园没有为你办理社保参保手续和没有按规定缴费,你即使达到退休年龄,也没法享受退休待遇。
  • 2021-12-23 17:07 米大丽 客户经理

    买断工龄本身就是一种违法的行为。检索到--国家相关的法规对买断工龄解释: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1998年6月9日《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指出:“企业不许逃避社会责任,把职工向社会一推了之,要对职工负责到底。”
    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人早在1998年就明确指出:所谓企业“买断工龄”的做法(即企业按职工工龄给一次性经济补偿后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且不再给职工社会保险待遇)是绝不允许的,也是不合法的。(见《中国剪报》1998年12月25日头版头条)。
    三、 劳动部(劳部发1995年262号文件)指出“买断工龄”的做法是错误的,必须子以纠正。
    四、国家经贸委1998年7月10日在《人民日报》上刊登的《紧急通知》指出:“无论采取哪种企业改制方式,都不能采取搞运动的方式开大会进行动员,不能急于求成,不能强迫命令,不能压指标、定任务。”
    五、1998年8月5日《人民日报》社论指出:“国有企业改制方式要充分征求群众意见,不能强迫命令。对大多数职工抵制和反对的方案,不能依据少数领导意图强制推行。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章第二十七条指出:“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该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八、1999年国家劳动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布的《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中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
    九、国家劳动部劳部发〔1996〕354号《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
    (2)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
    (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劳动法》第三章第二十条指出:“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63号文说买断工龄不在解决国有企业职教等教育机构退休教师待遇之内本身就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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