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失业保险金领取缴费年限计算是在一个单位...

p领取条件说在单位缴费一年以上的可以领取,根据缴费的时间长短领取的月份不同nbsp是不是联系缴费没有断的就按满110年等方法计算领取的月份p
赵马元 来自: 移动端 2021-12-23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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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6:59最佳答案

失业金可以连续领取24个月的。按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年限计算领取期限
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关于失业金领取期限的规定:
第十八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3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2年不满3年的,领取6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3年不满4年的,领取9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4年不满5年的,领取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6年的,领取14个月;累计缴费时间6年以上的,每增加1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间可在14个月的基础上增加1个月,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应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期间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12-23 18:21 龙山红 客户经理

    1.不可以继续领取失业金.
    2.从新单位入失业险开始重新计算失业金领取年限,以前的不连续计算,所以你剩下的10个月就作废了.
    3.你要是非要领完失业金,在新单位就不要参加保险.
  • 2021-12-23 18:18 齐旭明 客户经理

    1、国家对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有什么新规定?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0年10月26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8号令颁布了《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2、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如何向失业保险业务经办机构报送失业人员的有关资料?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资料。
    3、失业人员应在什么时间申领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4、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失业人员符合以下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①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②非因本人愿意中断就业的;③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其中,非因本人愿意中断就业的是指以下人员:①终止劳动合同的;②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③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即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5、申领失业保险金需提供什么证明材料?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①本人身份证明;②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③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④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6、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一是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与《失业保险条例》发布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二是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7、如何转迁失业保险关系?
    对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其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提供由两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协商,明确具体办法。协商未能取得一致的,由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失业人员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迁,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迁的,凭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
    8、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注意什么问题?
    ①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由本人按月到经办机构领取,同时应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
    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
    ③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领取人员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④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积极求职,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求职时,可以按规定享受就业服务减免费用等优惠政策。
    ⑤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符合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9、失业人员因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与经办机构发生争执怎么办?
    失业人员因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与经办机构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主管该经办机构的劳动行政保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申请一次性生活补助,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办法执行。
    10、归侨、侨眷的失业人员如何申领失业保险金?
    国家对归侨、侨眷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目前尚无特别规定,应按国家和各省、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11、对失业保险有什么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1998年12月10日以第49号政府令颁布了《广东省失业保险规定》(下称《规定》)。后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根据国务院第258号令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于1999年6月11日对《规定》作了调整。
    12.关于失业保险适用范围?
    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依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均适用于本《规定》。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非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中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13.失业保险费是由哪几部分组成的?
    失业保险费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面合理负担。政府应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单位按所属全部被保险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缴纳,被保险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缴纳,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个人不缴费。

    14.单位破产、被撤销、解散后失业保险是否还有保障?
    单位依法破产、被撤销、解散或因其他原因终止而清理财产时,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通知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部门,失业保险费按工资同等顺序清偿。分立、合并(兼并)后的单位要承担原单位的失业保险责任。
    15.被保险人应具备什么条件才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①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自愿性失业(不包括自动离职或因自动离职而被除名者以及因个人原因由被保险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②本人及单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③进行失业登记;④有求职要求并接受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
    16.被保险人在什么情况下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①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届满的;②已重新就业,获得工资性收入或从事个体劳动的;③参军、升学或出境定居;④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刑收监执行;⑤办妥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⑥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介绍的适当职业的;⑦无正当理由,两次不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就业训练等再就业服务活动的;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7.对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有什么规定?
    失业的被保险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缴费年限)确定:缴费年限1至4年的,每满一年可领取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4年以上的,超过4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可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每次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尚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月份前后合并计算。
    18.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费如何计发?
    被保险人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费,按不超过原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10%的比例,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给。具体标准由各市参照当地职工平均门诊费水平及其他因素确定。不享受失业保险金时即停止。患严重疾病(不包括因打架斗殴、参加违法犯罪活动而致伤致病)的,在所在市、县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同意的医院住院治疗,其医疗费个人负担确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不超过医疗费50%的补贴。
    当地实行社会医疗保险后,上述医疗费改由社会医疗保险按有关规定支付。
    19.女职工领取生育补助金有什么条件?
    被保险人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且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女职工生育补助金。当地实行女职工生育保险后,上述补助金改由女职工生育保险按有关规定支付。
    20.被保险人死亡后丧葬费、抚恤费等有什么规定?
    被保险人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不包括因打架斗殴、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而亡)的,参照当地企业对在职职工的有关规定,一次性发给其家属丧葬费和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
    21.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费可否由别人代领?
    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费必须由本人按月领取,无特殊理由的过期不补发;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未领取的,按已重新就业处理。
    22.如何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职工失业时,按以下程序申领失业保险待遇:①凭原用工单位出具的失业证明和提供的有关材料,在离开单位或劳动争议结案后30日内,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由劳动行政部门审定后发给省劳动厅统一印制的《失业证》。②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后30日内,凭《失业证》和身份证到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部门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有关手续;失业保险待遇从办好手续的下月起由失业的被保险人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发放。
    23.失业保险的管理原则是什么?
    广东省对失业保险一律实行属地管理。中央、省属和军队驻粤单位,其失业保险由省社会保险部门委托所在地的社会保险部门统一管理。跨统筹地区的,按单位或其分支机构的注册登记地进行属地划分。
  • 2021-12-23 18:09 齐晗希 客户经理

    沈阳市交22个月失业保险领6个月失业金。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再次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 2021-12-23 18:04 章要在 客户经理

    失业保险都是一个月一个月的发放,核定几个月就可以领几个月。
    失业保险待遇的计算:
    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其中,累计缴费满1年的,可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加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从第5年开始,累计缴费时间增加1年的,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3.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及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为24个月。
    这是沈阳的计算方法,各地区可能稍有差别。
  • 2021-12-23 17:53 管爱娟 客户经理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

    沈阳市缴纳失业保险费22个月的,是缴费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其中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的,可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加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从第5年开始,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及其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失业人员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按重新就业后的缴费时间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 2021-12-23 17:38 连丽艳 客户经理

    买了十年的失业保险,如果要符合领取失业金的条件,可以领2年的失业金。
    失业保险待遇的计算:
    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其中,累计缴费满1年的,可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加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从第5年开始,累计缴费时间增加1年的,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3、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及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为24个月。
    这是沈阳的计算方法,各地区可能稍有差别。
  • 2021-12-23 17:27 米大丽 客户经理

    领取时间和缴费年限有关,截至2018年,沈阳失业保险金城区缴费不足10年的,每月可以领1183元,满了10年的,每月可以领1345元。详细规定如下:

    《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沈阳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沈政发〔2017〕58号

    一、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071元调整为1183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224元调整为1345元。

    二、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861元调整为986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984元调整为1121元。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扩展资料:

    领取失业金的条件:

    《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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