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抵押权人的权利

试论抵押权人的权利
桑风月 来自: 移动端 2021-12-23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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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7:40最佳答案

内容来自用户:三一文库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抵押人在将他自己的财产进行抵押之后,仍然拥有对自己抵押的财产的处理权,使用权,以及可以用它进行获取利益。|
关于抵押人以及抵押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我们分别来说明。首先是抵押人的权利和义务:抵押人在将他自己的财产进行抵押之后,仍然拥有对自己抵押的财产的处理权,使用权,以及可以用它进行获取利益。但是这些权利是要受到抵押权的一定影响的。抵押人一般来说,仍然可以利用抵押的财产进行获利,但是如果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之间规定的债务还款时间到了之后,抵押人却不履行自己应该履行的行为,导致债务依旧存在,这时候抵押人的抵押财产就会被人民法院进行扣押,并且在扣押期间,抵押财产所产生的利益是归抵押权人的。并且在抵押期间,抵押人针对抵押的财产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转让抵押财产之后,抵押人需要将抵押财产转让之后得到的钱款先还给抵押权人偿还自己所欠的债务,如果得到的钱款超过所需要偿还的部分,那么需要将多余的钱还给抵押人,但是如果得到的钱财是不足以偿还所欠的债务的话,则需要债务人还清剩下的债务。但是如果在抵押期间,抵押人针对抵押的财产没有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那么债务人不能将抵押财产进行转移,售卖。如果在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之前,抵押人已经将抵押的财产进行了出租,那么这个抵押财产的出租关系是不受该合同的抵押权的影响的。但是如果是在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抵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12-23 18:23 齐明杰 客户经理

    你好。(1)抵押物的占有权。一般情况下,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孳息。但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2)抵押物的收益权
    ①先抵押后出租的,抵押权优先
    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经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财产已经抵押的,“抵押人”对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经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经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②先出租后抵押的,租赁合同优先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3)抵押物的处分权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抵押财产转让要生效是以抵押权人的同意为条件的。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 2021-12-23 18:20 龙川凤 客户经理

    1.抵押权的保全。
    在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的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的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有权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2.抵押权的处分。
    抵押权人可以让与其抵押权,或就抵押权为他人提供担保。但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单独转让或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3.优先受偿权。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 2021-12-23 18:12 桑风月 客户经理

    您好,对抵押物加以侵害,使抵押物的价值减少,致使抵押权人不能完全受清偿或者减缩优先受偿范围的,构成对抵押权的侵害。
    抵押权受侵害时,抵押权人享有以下权利:(1)请求停止侵害和排除妨害。担保法第51条第1 款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 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物权法第193条规 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 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根据上述规定,抵押权 人停止侵害的请求可以向抵押人提出,也可以向第三人 提出。抵押人或第三人妨害抵押权的行使时,抵押权人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排除妨害。(2)请求恢复原状或提供相当担保。担保法第51条 第1款还规定:“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 的担保。”物权法第193条还规定:“抵押财产价值减少 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 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物的价值已经减少时, 抵押权人还可以行使以下两项请求权予以补救:一是请 求恢复原来的价值;二是提供相当的担保,即在原担保 之上再提出担保。一般来说,能恢复原状的,应请求恢 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可以请求提供相当担保。(3)请求提前清偿债务。物权法第193条规定:“抵 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 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根据这一规定,为了更 好地救济债权人,如果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 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 2021-12-23 17:55 龚峰文 客户经理

    1、不动产抵押。不动产抵押,是指以不动产为抵押标的物而设定的抵押。不动产抵押是最普遍的抵押形式,由于不动产的特殊性,抵押人不转移对其的占有即可达到担保之目的,因此在实践中受到社会的普遍欢迎。
    2、动产抵押。动产抵押,是指以动产为抵押标的物而设立的抵押。动产抵押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动产都可以称为抵押的标的物,有一些动产是不适合成为抵押标的物的。动产抵押的特征仍是抵押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否则将与质押无异。
    3、权利抵押。权利抵押,是指以特定的财产权利作为抵押标的物的抵押。对于何种权利可以成为抵押的标的物,一般法律都会做出明确的规定,我国可供抵押的权利一般是指土地使用权。
    4、最高额抵押。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时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的抵押形式。
    5、财团抵押。财团抵押,又被称为企业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全部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权利为一体共同作为标的物来进行抵押的行为。采用此种抵押方式的抵押人一般是企业,可以是企业的担保能力集中。
    6、共同抵押。共同抵押,又成称为总括抵押,是指为了同一债权的担保,在数个不同的财产上设置的抵押。共同抵押的突出特点是在数个抵押物上设定数个抵押权,共同担保同一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四百一十二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四百一十三条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 2021-12-23 17:49 齐晓娣 客户经理

    房屋抵押人主要权利和义务有:取得抵押房屋各种收益的权利;经抵押权人同意处分抵押房屋的权利;出抵、出租抵押房屋的权利;妥善保养、维护抵押房屋的义务;以取得的收益偿还债务的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四百零八条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 2021-12-23 17:24 贾黎黎 客户经理

    1、抵押权的保全的权利。在抵押权人因抵押物受有损害而遭受损失时,抵押权人基于其抵押权可以行使如下权利保全其抵押权:(1)在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的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2)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的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有权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2、处分抵押物的权利。在债权到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债权人有权将标的物进行处分,以为受偿。3、优先受偿权。这是抵押权的核心权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就抵押财产处分所获得的价金优先于没有设立抵押权的债权人优先受偿,即只有抵押权人的债权全部获得清偿以后有余额的其他债权人才可以受偿,若无余额的其他债权人即无法受偿。
  • 2021-12-23 17:09 齐显影 客户经理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抵押人的权利和义务
    抵押人在其财产设定抵押后,仍享有对抵押物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行使上述权利要受到已设定的抵押权的影响:
    (1)抵押人在一般情况下仍然收取抵押物的孳息,但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自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
    (2)抵押人的处分权
    ①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②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3)抵押人的出租权
    ①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② 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2.抵押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抵押权人的权利义务主要有:
    (1)债权人之中,有抵押权的债权人应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抵押权人可以让与其抵押权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但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3)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下列顺序清偿:①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②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4) 抵押权人的保全。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5)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效果。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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