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人对抵押物行使权利的条件是
单选题抵押权人对抵押物行使权利的条件是银行从业资格公司信贷A.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B.贷款合同期内,借款人由于管理不善,出现了明显的影响还款能力的不利情况C.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的债权未受清偿D.债权人有扩大信贷规模的倾向
龚小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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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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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7:55最佳答案
您好,对抵押物加以侵害,使抵押物的价值减少,致使抵押权人不能完全受清偿或者减缩优先受偿范围的,构成对抵押权的侵害。
抵押权受侵害时,抵押权人享有以下权利:(1)请求停止侵害和排除妨害。担保法第51条第1 款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 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物权法第193条规 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 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根据上述规定,抵押权 人停止侵害的请求可以向抵押人提出,也可以向第三人 提出。抵押人或第三人妨害抵押权的行使时,抵押权人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排除妨害。(2)请求恢复原状或提供相当担保。担保法第51条 第1款还规定:“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 的担保。”物权法第193条还规定:“抵押财产价值减少 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 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物的价值已经减少时, 抵押权人还可以行使以下两项请求权予以补救:一是请 求恢复原来的价值;二是提供相当的担保,即在原担保 之上再提出担保。一般来说,能恢复原状的,应请求恢 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可以请求提供相当担保。(3)请求提前清偿债务。物权法第193条规定:“抵 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 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根据这一规定,为了更 好地救济债权人,如果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 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抵押权受侵害时,抵押权人享有以下权利:(1)请求停止侵害和排除妨害。担保法第51条第1 款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 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物权法第193条规 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 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根据上述规定,抵押权 人停止侵害的请求可以向抵押人提出,也可以向第三人 提出。抵押人或第三人妨害抵押权的行使时,抵押权人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排除妨害。(2)请求恢复原状或提供相当担保。担保法第51条 第1款还规定:“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 的担保。”物权法第193条还规定:“抵押财产价值减少 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 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物的价值已经减少时, 抵押权人还可以行使以下两项请求权予以补救:一是请 求恢复原来的价值;二是提供相当的担保,即在原担保 之上再提出担保。一般来说,能恢复原状的,应请求恢 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可以请求提供相当担保。(3)请求提前清偿债务。物权法第193条规定:“抵 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 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根据这一规定,为了更 好地救济债权人,如果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 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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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共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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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8:23 齐春怡 客户经理
抵押权的行使条件如下:
1、抵押权必须有效存在。抵押权设定如果无效或者已被撤销,则不能实现。
2、必须是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否届满是决定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的时间标准。
3、债权人未受清偿。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表明债务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无论债务是迟延履行,还是拒绝履行,债权人都可以行使抵押权,使债权得到清偿。
4、债务未受清偿不是由于债权人造成的。只有在因债务人方面的原因未能清偿债务而使债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才可以行使抵押权。如果债权人未受清偿是由于其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则抵押权人不能行使抵押权。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
2021-12-23 18:20 黄真敏 客户经理
抵押权的行使以债权人依法享有抵押权,并且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为条件。在满足上述条件后,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
2021-12-23 18:12 黄百煜 客户经理
您好,有贷款的房子可以正常交易,但是需要将原来的贷款结清并解除抵押状态才能办理相关手续,也就是“解抵押”。
房屋抵押后,其所有人不变,所有人对其房屋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但在行使这些权利时,要受抵押权的限制,如将抵押的房屋出租,就只能在抵押期间内行使,租期超过抵押期的,则抵押权人可以行使对抗权,使租赁关系消灭。
抵押设定之后,如果债务人到期不履行承诺,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抵押物的变卖价款较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从法律的角度讲抵押指债务 人或第三人对债权人以抵押一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担保的法律行为。 -
2021-12-23 17:49 赵风英 客户经理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抵押人的权利和义务
抵押人在其财产设定抵押后,仍享有对抵押物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行使上述权利要受到已设定的抵押权的影响:
(1)抵押人在一般情况下仍然收取抵押物的孳息,但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自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
(2)抵押人的处分权
①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②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3)抵押人的出租权
①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② 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2.抵押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抵押权人的权利义务主要有:
(1)债权人之中,有抵押权的债权人应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抵押权人可以让与其抵押权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但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3)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下列顺序清偿:①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②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4) 抵押权人的保全。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5)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效果。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
2021-12-23 17:40 齐晗希 客户经理
你好,
一、在对标的物设定抵押时,要注意查明是否有在先的租赁合同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租赁在先,抵押权人实现抵押财产时不应影响租赁关系的存续,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抵押财产的受让人应承担抵押物上的租赁负担,因此抵押财产的变现将会受限,不利于抵押权人的权益。
二、确定房屋租赁权和抵押权孰先孰后的裁判标准,应以承租人实际占有、使用租赁物为准
租赁权作为物权化的债权,应以承租人对租赁物实际占有、使用作为设立的时间,本案中,利群担保公司是在2005年4月开始营业,“实际占有、使用”该诉争房屋,可以推定租赁权设立的时间应为2005年4月利群集团淄博购物广场开业前。所以,承租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后,应尽早的搬入;抵押权人在接受抵押财产设定抵押时,既方便又能保护自身权益的方法,是到抵押房屋了解下实际占有、使用的人是否是抵押人。
三、若抵押在先而租赁在后,因不动产的抵押登记是抵押权成立的生效要件,具有公示效果,且抵押人在出租抵押物时应该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对于执行程序中,租赁房屋需要被强制执行时,承租权应该让位抵押权人所享有的抵押权益,承租人的损失可以向出租人主张违约损害赔偿。
四、诉争房屋的买受人,可能因“买卖不破租赁”原则,而不能实际使用房屋。
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因转让房屋上有长期租赁关系存在,买受人虽享有房屋所有权却落得不能实际使用的尴尬处境。所以在购买房屋时,买受人应实地了解房屋是否已被租赁。
相关法律: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担保法》第四十八条 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 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以下为该案在最高法院审理阶段关于该事项分析的“本院认为”部分关于“承租人因租赁权设立先于抵押权在拍卖租赁物时可主张保持现状”的详细论述和分析。
本院认为:关于利群担保公司租赁权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本案中,利群担保公司的租赁权先于齐商银行抵押权设立,故有权要求买受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但该权利不应与对租赁物的优先购买权同时行使,否则过分保护了承租人的权益,亦对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权益造成影响。因此,执行法院应当在拍卖前告知利群担保公司对优先购买权和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权利择一行使。 -
2021-12-23 17:24 龚峻梅 客户经理
1、抵押权的保全的权利。在抵押权人因抵押物受有损害而遭受损失时,抵押权人基于其抵押权可以行使如下权利保全其抵押权:(1)在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的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2)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的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有权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2、处分抵押物的权利。在债权到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债权人有权将标的物进行处分,以为受偿。3、优先受偿权。这是抵押权的核心权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就抵押财产处分所获得的价金优先于没有设立抵押权的债权人优先受偿,即只有抵押权人的债权全部获得清偿以后有余额的其他债权人才可以受偿,若无余额的其他债权人即无法受偿。 -
2021-12-23 17:09 龚子飞 客户经理
抵押权不是债权,首先,抵押权在产生上必须书面,还要进行登记,不经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其次在实现方式上,债权依赖相对人的配合,抵押权人不需要抵押人的配合,到期权利不获实现,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拍卖执行抵押的财产。抵押权人不能直接对物行使权利是说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物要具备法定条件、要经过法定程序(向法院申请)。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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