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上介绍人没有签名但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资了...
赖鹏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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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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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8:20最佳答案
其他回答(共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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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8:23 赵顺铃 客户经理
“他说当时是向我借钱了,事先写了借条,但我没借给他钱,所以他没有在条上签名”,根据“谁主张,谁举证”之举证原则,他必须去证明他当时确实没向你借钱,那张借条只是事先写好的,也就是说,你可以把举证责任推到他的身上来,让他去举证。 -
2021-12-23 18:12 黄皖生 客户经理
不要随便签字。没有注明是担保人的身份,那就是债务人的身份,到时候需要清偿债务。 -
2021-12-23 17:55 米国连 客户经理
没有签名怎么算 还应该要有借款日期和最晚还款日期 才算比较完整的借条 -
2021-12-23 17:49 辛国爱 客户经理
无责任。因为这种情况,不属于担保,或者说没有形成担保的行为,所以这个签名人没有责任,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事后被他人在签名前添加“借款人”字样,当签字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当时仅以见证人身份签字时,就可能被判决承担借款人还款责任或担保责任。这种情况就需要对借条进行鉴定。
扩展资料:
案例
2015年5月9日,乙向甲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乙向甲借款9万元,并口头约定借款3天左右还款。同日,甲通过给付现金的形式向乙交付借款9万元。借款后,乙未按约定及时还款。2015年11月20日,乙向甲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
后经甲多次催讨,乙均未再履行还款责任。2016年5月9日,丙在借条上签字。经甲多次催讨,乙、丙均未再履行还款义务,甲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丙、乙支付欠款6万元及利息。
法院认为,甲与乙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有借条予以证实,且原被告双方对乙尚欠甲借款本金6万元的事实亦无异议,现甲要求乙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关于丙在本案中的责任承担问题,根据《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丙虽于2016年5月9日在借条上签字,但其在借条上并未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表明其愿意承担保证责任,且根据查明的事实,甲让丙在借条上签字时,并未表明是让丙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丙亦没有表明其是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
故从甲提交的现有证据,无法推定丙为本案借款的保证人。对甲要求丙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上诉人甲提出“被上诉人丙应当承担本案连带清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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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7:40 齐春影 客户经理
如果你的借款是借款人非法吸收犯罪的所涉款项,不能提起民事诉讼,应该抓紧报案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3月25日起实施)
七、关于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
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侦查、起诉、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发现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或者被申请执行的财物属于涉案财物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涉嫌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
2021-12-23 17:24 齐明松 客户经理
别人与你的债务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只要你们的债务本身不违反相关法律(比如不是高利贷),那你们的债务关系是手法律保护的。
别人还你的钱,本身是履行债务偿还关心的行为,你作为债权人,无法知晓对方的资金来源,所以你主观上是没有过错的。除非,对方明显是拿的不属于自己的财产,你就有责任要核实,别人第三放的车辆、房产,又没有提供任何授权处置手续的,有可能是偷盗得来的,那你就要承担退还止损的义务。 -
2021-12-23 17:09 赵骆伟 客户经理
介绍人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就是签字没有表明是担保人也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更何况你连字都没有签。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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