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30万只有借据无其他证据要怎么打官司

民间借贷30万只有借据无其他证据要怎么打官司
齐明杰 来自: 网页 2021-12-23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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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8:00最佳答案

只有借条没有转账记录起诉的话一般情况下也是能胜诉的。
要看借出的金额,如果是不太大的话,凭借条就可以胜诉,但是如果你出借的款项是比较大额的现金,例如几十万,那不仅需要提交借条,更需要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否则有可能败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第十条关于举证证明责任问题。要正确理解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要完成的是举证证明责任。在没有达到证明责任标准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其完成了举证证明责任。
民间借贷纠纷中,尤其是出借人主张大额现金交付的,对于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是出借人需要举证证明的重要内容,欠缺这个事实,只提供借据、欠条等债权凭证的,不能视为其完成了举证证明责任,需要当事人进一步提供证据来证明。
对于这一点,自2011年以来,应该说我们的司法政策是一贯的,包括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2011年杭州会议纪要和2015年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总体要求就是对借贷事实是否发生要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事实进行综合判断。
只有在贷款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待证事实的发生具有高度可能性、足以使法官对现金交付的存在形成内心确信的标准时,才能被视为完成证明责任。实践中,要注意不宜以借款数额大小为标准来划分举证责任轻重。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12-23 18:25 黄登盛 客户经理

    这不是民法典规定的,况且民法典要到2021.1.1.才施行;
    大额借款,生活常识认为出借人要通过银行转账向借款人交付款项,借款人没有按时还款付息,原告起诉要提交借条以及银行交易明细作为转账凭证,证人证言效力不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 2021-12-23 18:25 赵风莲 客户经理

    1、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现在还没有实施。
    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3、民间借贷有借条,可以到法院起诉立案。
    上述意见供参考
  • 2021-12-23 18:20 齐昆明 客户经理

    1、这笔款项不是借款,而是赌债或者其他债务;
    如果这笔借款是属于赌债,则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如果这边借款是属于其他债务,建议不要用借款关系起诉,而要根据该债务的具体性质选择适当的法律关系进行起诉,这样才有更大的可能胜诉。
    2、这笔款项属于借款,但是不是通过转账支付,而是到银行取现再交给借款人。
    在小额借款中,如果出借人仅有借条的,此时借条即是借贷的合意,又是交付借款的凭证,因为小额借款中,根据一般的生活常理,无需出借人再另行提供转账凭证作为交付的事实。
    如果你出借的款项是比较大额的现金,例如几十万,那你不仅需要提交借条,更需要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例如银行的取现记录、与借款人的通话录音(承认借款)、微信记录等等,这些证据综合起来你才有可能完成你的举证责任,让法官相信借款关系的存在,从而支持你的请求。如果不能证明实际向借款人提供借款的,则即使借款人承认,法院都不会支持,为什么?因为有可能是虚假诉讼。
    民间借贷中只有借条这三种情况几乎不能胜诉:
    第一,借款金额巨大,不能合理解释的。
    民间借贷纠纷中,尤其是出借人主张大额现金交付的,对于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是出借人需要举证证明的重要内容,欠缺这个事实,只提供借据、欠条等债权凭证的,不能视为其完成了举证证明责任,需要当事人进一步提供证据来证明。
    第二,借款没有实际交付,出借人不敢当庭面对借款人的。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第三,借条基于已经偿还的债务产生。
    出借人基于借条起诉借款人,借款人认可借条的真实性,但称其已经偿还,之所以借条还在出借人手中,是其偿还时出借人称借条丢失。
  • 2021-12-23 18:13 龚小花 客户经理

    不一定,取决于借贷金额的数目。

    在小额借贷中仅仅有借条可以主张有借贷合意亦可证明借款交付。而大额借贷中,仅有借条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有实际交付的情形下,借条仅为借贷合意的证据,并不能证据钱款已经实际交付,从而返还借款的主张得不到法院支持。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属于实践性法律关系,故原则上债权人应当对借贷合同的订立和借款交付两项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民间借贷属于实践合同,必须交付标的物合同才能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这就是说只要借款人没有提供借款,民间借贷合同就没有成立生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依法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民间借贷纠纷,原告负有举证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举证责任,证明原被告存在借贷关系必须提供以下证据:

    (1)借款合同(借条)

    (2)向借款人提供借款的证明(如收条、银行转账记录等)。

    实践中,对债权人主张借款为现金交付而仅有借据为证时,法院一般会根据借款金额分别处理:小额借贷中借据既是借贷合同亦可证明借款交付;大额借贷中借据一般仅视为借贷合同,而不能作为借款交付证据,出借人需要另行提交交付证据。

    但如何界定大额小额各地法院未予明确。各民事审判庭普遍倾向于本金少于十万元可以界定为小额借贷,本金多于一百万元可以界定为大额借贷。

    但占比不低的部分借贷纠纷案件的本金位于十万到一百万元这样一个区间内,笔者称为中等金额民间借贷,对现金交付的举证责任难以一概而论,审理难度较大。

    中等金额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仅以单张借条主张中等金额借贷关系成立,要求借款人还款,如被告提出抗辩和可信证据,原告还应就借款实际交付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只有在小额借贷中仅仅有借条可以主张有借贷合意亦可证明借款交付。

    而在大额借贷中,仅有借条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有实际交付的情形下,借条仅为借贷合意的证据,并不能证据钱款已经实际交付,从而返还借款的主张得不到法院支持。

    扩展资料:

    民间借贷效力生效条件:

    1、当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均为自然人时

    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是要物性合同,自出借人提供的借款被借款人接受时成立。在借款协议达成后,借款提供前,出借人可以将允诺撤回,借款人无权要求法院强制出借人履行诺言,提供借款。

    出借人提供借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A、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B、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C、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D、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E、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2、当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非均为自然人时

    按照法律规定,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地方法院以案件审理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除自然人之间之外的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作出了规定。

    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浙高法【2009】297号)第十条规定:“依法成立的民间借贷合同,自款项实际交付借款人或者借款人指定、认可的接收人时生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意见》(沪高法民一【2007】第18号)第2条规定:“债权人依据借条起诉债务人还款的纠纷,对借条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应视情况区别处理。

    民间借贷合同具有实践性特征,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有当事人的合意,还要有交付钱款的事实……”

    无效情形: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需要说明的是,在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时,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 2021-12-23 17:53 齐晓姝 客户经理

    要看借出的金额,如果是额的话凭借条就可以胜诉,但是如果你出借的款项是比较大额的现金,例如几十万,那不仅需要提交借条,更需要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否则有可能败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第十条第1小点

    关于举证证明责任问题。要正确理解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要完成的是举证证明责任。在没有达到证明责任标准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其完成了举证证明责任。

    民间借贷纠纷中,尤其是出借人主张大额现金交付的,对于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是出借人需要举证证明的重要内容,欠缺这个事实,只提供借据、欠条等债权凭证的,不能视为其完成了举证证明责任,需要当事人进一步提供证据来证明。

    对于这一点,自2011年以来,应该说我们的司法政策是一贯的,包括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2011年杭州会议纪要和2015年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总体要求就是对借贷事实是否发生要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事实进行综合判断。

    只有在贷款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待证事实的发生具有高度可能性、足以使法官对现金交付的存在形成内心确信的标准时,才能被视为完成证明责任。实践中,要注意不宜以借款数额大小为标准来划分举证责任轻重。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所以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不应简单地将借条作为完全排斥其他证据证明效力的唯一债权凭证。

    在综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和诉辩主张后,认为出借人所主张的借款资金来源和交付过程不符合日常经验法则和高度盖然性标准,存在明显不合理性,无法就借款的实际交付形成心证的,应认定借款未实际交付。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借条是民间借贷纠纷中最有力证据。

  • 2021-12-23 17:33 连书耀 客户经理

    民间借贷,30万借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无其他证据,也可以起诉,能否胜诉取决于对方的态度,如果不是现金支付,应当提供银行汇款凭证。
  • 2021-12-23 17:21 车广东 客户经理

    如果只有借条,没有其他记录,起诉有可能胜诉吗?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主张借贷关系成立,出借人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如果只有借条,没有其他记录,起诉有可能胜诉吗?那么在没有转账记录的情况下,出借人可以起诉并胜诉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对于此类案件,法院会基于出借人除借条外的其他证据以及借款人的抗辩理由做出不同裁判。

    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不仅要看当事人之间的借据是否真实有效,还要审查其履行情况。出借人可以提供取款凭证等间接证据、当事人之间的对话录音或者其他的见证人等等可以证明出借人实际履行借款义务的证据。

    为了避免虚假诉讼的存在导致其他债权人权利受损的情况出现,尤其对于大额借款,而且出借人主张现金交付的,法庭会审查出借人自身的经济实力、交易习惯,要求出借人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资产状况和现金出借能力

    如果除借据外,出借人无法举出其他证据的,则法院不会认定借款交付的事实。

    手用笔写在证据纸用放大镜

    因此,在没有转账记录的情况下,应该保存好其他可以证明借款履行事实的证据,例如寻找无利益关系的见证人、借款双方之间的对话录音等方式作为日后争议的必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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