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金融机构向非银行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不能投...

银行金融机构向非银行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不能投资,只能贷款么?
赵飞虹 来自: 网页 2021-12-23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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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7:56最佳答案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四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因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长期借款与短期借款都可以,但非法集资是法律禁止的。新准则规定,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这就是税收规定与会计规定不一致的地方,汇算清缴时应当纳税调整,不需要调整借款费用账务处理。
审计是对会计业务的审计,主要是根据新准则对贵公司的账务审计。如果审计涉及到企业所得税,应当也会要求贵公司做纳税调整的。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12-23 18:30 辛培勇 客户经理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报刊公告”适用主体具有特定性,只能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或银行机构。一些人误把在报刊登的“债权转让通知”理解为“公告送达”,其实只有“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时“报刊公告”方可适用。在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通知,不能认定为债权人履行了通知义务。若涉及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债权转让,一定要选取合理的“通知”方式,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 2021-12-23 18:29 黄睿刚 客户经理

    你好,书上说的意思就是银行是不能从事股票买卖的。银行能持有的投资标的一般是固定收益类的(如债券等)。我是去年毕业的金融学硕士,有什么需要咨询的可以接着问,希望可以帮到你。
  • 2021-12-23 18:23 黄盈椿 客户经理

    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 1、《商业银行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2、《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
    借贷,最高人民法院,企业,中国人民银行,利息,商业银行
    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
    1、《商业银行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2、《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3、《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1998年7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五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4、《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5、《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第六十一条
    “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6、1990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个问题第2条规定:
    “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定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处以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罚款。”
    7、1996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规定:
    “对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出借方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依法向借款方收缴。”
    8、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
    “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条第(2)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的,则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3号)
    “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 2021-12-23 18:20 黄益溢 客户经理

    银行直接投资于非金融机构和企业后,一形成长期投资,流动资产被固化,而银行业本身是靠流转资金谋生的;二银行成为社会所有企业的股东,银行参与经营管理精力和能力不足;三形成行业垄断,最好的企业都被银行投资了,为了既得利益,其他企业从银行得到的资金就少了。四向企业或机构借贷是生存之本。
  • 2021-12-23 18:13 龚崇权 客户经理

    非自用不动产:比如买一个房子自己不用,等着涨价了卖出去
    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比如制造企业、贸易企业、服务业、证券业、保险业等等不是银行的
  • 2021-12-23 17:50 赵马元 客户经理

    商业银行不可以向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国家另行规定的除外。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 2021-12-23 17:41 黄盛洁 客户经理

    贷款人可以是个人或企业及其它机构,但要符合银行的贷款条件,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是可以获得贷款人贷款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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