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反担保的情况下,担保人是否有权获得债务人...
在反担保的情况下,担保人是否有权获得债务人向债权人所做的物质抵押问题补充如债务人向债权人借债300万,用房屋抵押,房屋价值200万,在偿还期限到了后无力偿还的情况下,担保人偿偿还了另100万,那么担保人获得债务人的反担保意义在哪里虽然设定了反担保,但200万给债权人了
辛均庚
来自:
网页
2021-12-23 17:21
声明:本网站依照法律规定提供财经资讯,未授权或允许任何组织与个人发布交易广告。对任何广告信息请谨慎交易,谨防诈骗。举报邮箱:xxxxxxxxx@qq.com
2021-12-23 18:21最佳答案
为使担保人的利益得到保护,《担保法》与《物权法》都规定了反担保。《物权法》第171条第2款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当担保人在债务人未能及时偿还他人债务时,需要代债务人偿还债务,为使担保人的利益得到保障,就需要采用反担保方式,要求债务人以自身的信誉或财物对担保人为自己提供担保的行为再提供担保。当担保人履行了担保义务后,有权要求反担保人履行义务或处理反担保的财物,从而得到补偿。这样,债权人利益通过担保人的担保受到保护后,担保人的利益也可以通过被担保人的反担保得到保护。
反担保的性质完全同于担保,其设立在实质上也与设立担保物权一样。因此,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反担保的性质完全同于担保,其设立在实质上也与设立担保物权一样。因此,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12-23 18:30 黄百煜 客户经理
《担保法》第四条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债务人将房屋抵押给担保人的行为称之为反担保。
纵横法律网-北京东元(厦门)律师事务所-于平律师 -
2021-12-23 18:29 连书耀 客户经理
反担保是确保第三人追偿权的实现。我国《担保法》第4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反担保的四要素:
一是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二是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三是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
四是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
担保适用的原则、方法、标的物、担保物种类均适用于反担保。但反担保的担保方式只有保证、抵押、质押。
反担保是担保人转移担保风险的一种措施,其本质和担保并无差别。 -
2021-12-23 18:23 黄真敏 客户经理
、判决书对担保人的判项经常这样表述“如张三(债务人)不能偿还李四(债权人)上述借款,债权人有权对王五(担保人)设定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强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认为既然担保人承担责任,故要求冻结担保人名下银行存款,避开对抵押物评估拍卖处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优先受偿担保人承担责任,是以金额为限承担责任还是以抵押物财产范围为限,需要对责任性质和责任范围界定。我们注意到,最高法院针对担保人承担责任的问题上表述,“综合考虑宁夏高院(2010)宁民商初字第2号案件中农业银行的诉讼请求、判决书中关于事实的认定与判决主文的表述,可以认定贺兰山公司承担的是抵押责任,其责任财产的范围应限于抵押财产。”本案首要解决责任性质问题。如果抵押合同无效,担保人可能是赔偿责任,也就形成以金额为责任范围。
第三、我们清晰看出裁判的逻辑思维过程。认定抵押责任基础上,再行认定抵押责任的履行即抵押物拍卖折价优先受偿,进而划分出抵押财产的范围问题,那么,除抵押物以外的其它财产不应当冻结查封扣押。这需要对抵押责任的含义以及实现方式深刻理解。
第四、我们注意到,判项的表述“如张三(债务人)不能偿还李四(债权人)上述借款,债权人有权……”,这里判项是否设定了担保人承担责任的先后顺序。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如果执行中担保人承担责任存在先后顺序,则形成“鸡生蛋蛋生鸡”循环逻辑状态。最高院没有支持。
第五、最高院执行裁定书判项“其中对于广夏(银川)贺兰山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限于其抵押财产的范围。”“解除银行存款冻结”,这变更高院执行裁定,复议申请人通过对抵押责任的固定进一步确定为抵押财产范围 -
2021-12-23 18:13 辛国爱 客户经理
DBB枫 ,你好!深圳市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李浩律师为你解答:
债务人自己有财产可供抵押、质押的,一般可直接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尽管这种物的担保较为可靠,但债权人出于以下某种考虑也可能不愿接受:
(1)希望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能够便捷地从保证人处获得金钱偿付;
(2)避免抵押物登记或质押物运输、保管等方面的麻烦;
(3)担扰担保物日后处理不便,而折价给自己又无使用价值等。
在这种情况下,即需要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其满意的保证担保,再由债务人向保证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与本担保恰当搭配、榫合联结以满足当事人的各种需要、维系交易安全并避免担保之风险。 -
2021-12-23 17:56 边华涛 客户经理
反担保是属于抵押担保关系中的一种,是为了保障抵押双方之间的权利而衍生出来的法律术语,反担保人就是属于反担保的当事人,也是反担保关系的一种,那么,债权人的抵押权反担保人可以得到吗,跟着小编一起看看吧。
一、反担保人可以获得债权人的抵押权吗
债权人享有抵押权,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行使抵押权。反担保人作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一方,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抵押以保障自己的权利。在履行了担保责任后反担保人也就变相成为债权人了,所以反担保人可以获得债权人的抵押权。
二、反担保成立的条件
1、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2、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3、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
4、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
三、反担保与本担保的区别
反担保中的债权人为原本担保人;
反担保是以原担保有效存在为前提的;
反担保仅限于约定担保;
反担保所担保的实际是原本担保人的追偿权。
由于原本担保人的追偿权是在一定条件下才出现的,因此反担保所担保的属于未来的债权,这一点与最高额保证、最高额抵押同。担保适用的原则、方法、标的物、担保物种类均适用于反担保。但反担保的担保方式只有保证、抵押、质押。反担保是担保人转移担保风险的一种措施,其本质和担保并无差别。
以上就是小编为你介绍的法律知识,债权人享有抵押权,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行使抵押权。反担保人作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一方,可以要求债务人保障自己的权利,所以反担保人可以获得债权人的抵押权。如果还有疑问或者不懂的,可以咨询在线律师。 -
2021-12-23 17:50 黄睿多 客户经理
反担保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第三人即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第三人对其代债务人清偿的债务,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当第三人行使追偿权时,有可能因债务人无力偿还而使追偿权落空,为了保证追偿权的实现,第三人在为债务人作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为其提供担保,这种债务人反过来又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叫反担保。比如,甲为债务人乙向债权人丙提供了担保,同时可以要求乙向甲提供反担保。在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作担保的情况下,反担保是保证担保人利益不受损害的有效方式,反担保也是担保活动中普遍使用的方法。
反担保是否必须由债务人自己提供呢?债务人本人当然可以提供反担保,但并不限于债务人,其他人也可以为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
2021-12-23 17:41 龚富贵 客户经理
【抵押反担保】反担保法律关系中反担保人的利益保护即担保债权的实现问题
1、反担保权人的担保债权的实现基础和条件
a、必须有主民事和担保合同的存在和有效;
b、反担保合同的存在和有效;
c、由于债务人未履行主合同义务,反担保权人已经承担担保责任;
d、债务人未对反担保权人的担保债权未予清偿。
2、反担保中抵押的特殊情况
a、在主合同中,常常会出现债务人须分期、分批履行债务的情况,即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是长期的。随着债务人逐步分期履行自己的义务,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也是逐步减少。但是主合同履行未全部完毕,而是部分债务届满履行期,担保人的债务如何保护,如果按照担保法理论和规定,担保人只能就其已担保的担保责任向债务人主张追偿权,而不能就未承担的担保责任一并主张权利。在分期、分批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对于已经到期的债务,当债务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的情况下,而担保人必须承担保责任,偿还债务人所欠债务,而担保人行使追偿权,向债务人或第三人追偿担保债权时,也只能就已偿还部分主张。这样就对担保人的利益保护非常不利,陷入了恶性循环当中。但反担保权人如何实现抵押权,如何处置抵押物和拍卖抵押物的剩余价款分配等等,在此种情况下,该如何解决法律没有规定。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有两种方案,一是自救,即在签订担保和反担保合同时,可以约定出现哪些情形时,担保人有权解除担保合同,行使反担保权的权利,请求以债务人抵押或质押的财产进行处分,偿还债务人所欠债权人的全部债务,以免除自己的担保责任。二是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保护本担保人及担保权人的权利,以法律的形式在不对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将解除担保合同的权利赋予担保人,担保人可以有条件地解除担保合同直接行使追偿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
b、反担保法律关系中,提供反担保抵押的第三人或债务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的价值减少时,反担保人的权利如何保护。我国担保法第51条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70条也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请求抵押人恢复原状或提供担保遭到拒绝时,抵押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提前行使抵押权。”但是作为反担保权人是否应有此权利,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予以明确。在实践中,作为主合同的债权人在自己的债权能够得到清偿或继续履行的情况下,不会主动提出终止主合同的履行,而由于第三人或债务人的违约有可能导致反担保权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担保职权无法追偿或追偿困难。故笔者认为,虽然反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但作为反担保权人,为保护自己的利益,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有终止反担保合同,处分抵押物,以处分抵押财产的价款清偿担保的债权,以免除反担保权人担保责任。
反担保在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应用越来越频繁和广泛,追究原因,无非是债权人为避免自己行使抵押权、质权等繁琐手续和麻烦而要求主债务人向其提供其认为满意和更快、更好实现债权的保证担保。而担保人提供保证时,又担心自己提供担保债权的实现问题,故出现反担保。实质上反担保与担保并无本质上的区别。它们处于同一法律理念的指导和规范之中,只是在某一时间或某一案件之中,出现一个担保的前提和基础上,又在一个特定的情形下设定一个担保的情况。本担保与反担保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内在联系,故反担保也是担保,或者说反担保就是担保,但在实际操作中,更应明确和保护反担保中反担保权人的利益保护,才能使反担保发挥其更大作用,促进我国商业交往和经济发展。
没有满意答案?看看这些问答能否帮助您?
相关百科精选
中国人寿财...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China United Insurance Holding Company),简称中华保险,始建于1986年7月15日,前身是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牧业生产保险公司,是新中国之后我国成立的第二家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她的诞生
已有 86485 位专家入驻汇财吧问答
已经帮助 1173961 人解决了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