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要欠款加利息,请求专业人士给予法律援助约...

08年11月做生意托朋友办事,除吃饭喝酒前后给朋友现金共计16000元办事费我都是个人的高息贷款,事未办成,我索要办事费,他一再推拖退还,开始电话不接最后关机失去联系。2010年偶遇他,他向我补打了贷款条并发誓年底还,现在依在推拖
车广伟 来自: 网页 2021-12-23 17:28

声明:本网站依照法律规定提供财经资讯,未授权或允许任何组织与个人发布交易广告。对任何广告信息请谨慎交易,谨防诈骗。举报邮箱:xxxxxxxxx@qq.com

2021-12-23 18:01最佳答案

如借贷双方有约定利息的,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

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

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扩展资料:

最高法:民间借贷年息超36%部分可追回

高利贷受法律保护吗?钱被卷进非法集资是不是就要不回来了?昨天上午,一中院召开发布会,对2015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了解读。

新规中,用年利率24%和36%这两个数字,重新划定了民间借贷利率和利息的区间红线,同时,借款涉及刑事案件,债权人仍有方法维权。

焦点1 民间借贷划两道红线分三区间

年利率未超24%属于“司法保护区”,超过36%部分属于“无效区”不受保护

案例 昨天上午,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实施后审结的第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一中院开庭审理,案件中涉及利息保护标准的范围问题。

2011年,石先生夫妇向王先生借款8万元,双方约定的借款年利率为24%,一审法院判决债务人偿还借款后,债务人认为利息约定过高并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终审维持了一审判决,认可年利率24%的合理性。

解读

年利率24%算不算高利贷?为何法院认可这个年利率的合理性

一中院曾在2013年发布调研结果,称在民间借贷案件中,高利贷现象普遍,且手段、形式隐蔽多样。调查数据显示,此类案件约定的年利率从12%到36%不等,甚至出现120%的高额利息,与此同时,出借人要求支付的逾期利率、违约金比例也逐年增加。

而此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以“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作为保护范围,对于已经偿还的高额利息,借款人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

据新的司法解释,有了新规定:“借贷双方约定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中院民三庭庭长钱俊清解读称,上述规定为民间借贷利率划定了两道界线,设置了三个区间:

一、对于年利率24%及其以下的民间借贷利息属于“司法保护区”,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二、对于年利率超过36%的民间借贷利息,其超出部分属于“无效区”,法院将对超出部分的约定认定为无效,即便债务人已经偿还亦可请求债权人予以返还。

三、对于当事人约定的年利率为24%到36%之间的部分属于“自然债务区”,即这部分利息为自然之债,不得经由诉讼程序、国家强制力得以执行。如果债务人已经履行的,债权人亦不得要求返还。

焦点2 借款涉及刑案债主仍可追讨

涉及非法集资等案件时借款合同仍有效,封堵躲债、赖账漏洞

案例 李某经文某介绍并担保,以年利率20%借给张某10万元,但此后张某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并被法院判决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随后,李某起诉,要求作为保证人的文某支付其未得到清偿的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

法院在审理后认定,两份借款合同损害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涉及犯罪行为,应属于无效合同,文某与李某之间的保证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从合同亦属无效,故对于李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解读

2013年,一中院曾发布消息称,5%的民间借贷案件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案件,《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法院的审理思路更多地倾向于由于借贷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因此借贷合同无效,作为担保合同的从合同亦无效。

由此,担保人不用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借款人亦不需要按照约定的利率还款,社会上甚至出现了诸多因为躲债、赖账而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主张自己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怪现状。

而在2015年新的司法解释规定中,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相关法院表示,此举对出借人权益起到了保护作用。

民间借贷年利率区间图示

“司法保护区”

对于年利率24%及其以下的民间借贷利息属于“司法保护区”,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自然债务区”

对于当事人约定的年利率为24%到36%之间的部分属于“自然债务区”,即这部分利息为自然之债,不得经由诉讼程序、国家强制力得以执行。如果债务人已经履行的,债权人亦不得要求返还。

“无效区”

对于年利率超过36%的民间借贷利息,其超出部分属于“无效区”,法院将对超出部分的约定认定为无效,即便债务人已经偿还亦可请求债权人予以返还。

参考资料来源:

其他回答(共6条)

  • 2021-12-23 18:32 齐明松 客户经理

    按实际情况对于债务的利息部分的计算: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 2021-12-23 18:30 边友康 客户经理

    按规定,可以要求全部累加的利息。货款如果没有约定交付时间,应在交货的时候,同时支付货款,延迟支付的,从本该支付货款之日或约定的支付之日开始计算利息。

    当然,之前已还的部分,因为你只有分欠条的复印件,如果对方承认还好,如果对方不予承认,那复印件的证据力就很少了,毕竟复印件是可以随意修改后再复印的,你也证明不了你没有修改过的可能性,所以,仅有复印件,不能作为严密的证据,必须有其他旁证辅助才有效。

    《合同法》
    第一百六十一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比如:同期银行贷款指导利率标准为5.85%的话,罚息就是在此基础上加收50%,即按利率为8.755%计算】
    第四十六条 ......本解释施行前(指2012年7月1日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而2012年7月1日后起诉,或之前已起诉但仍未判决的案件,按此解释执行判决。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第251号)规定:
    三、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 2021-12-23 18:25 齐显尼 客户经理

    你好,我是贵州法律达人团王致富法律资格,就你提出的问题现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七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谈点个人看法,以供参考:
    1,第一次约定的3.5%年息是合法的,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从近年的银行年利率的情况来看,你们约定的年息还没有银行高,更没达到四倍的上限,当然合法的。
    2,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出借人申请展期,贷款出借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3,欠条不能约定利率,只能是欠多少的一个具体的数额,只有借款合同(或借款协议)才可以约定利率,形式上是不对的,但就其内容来看本质上属于借款合同的变更,因其具备了借款合同的金额、利率、还款期限等要件。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及后来变更合同约定的利率如果高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能得到法院的保护。
    4,从近年银行的贷款利率来看,约定的月利率6%已经超过银行月利率四倍的上限。
    5,起诉是有时效规定的,通常情况下,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也就是从第二次约定的还款期到期之日起二年内行使请求权都不超过诉讼时效。如果超过了时效,对方又不配合,你将丧失胜诉权。
  • 2021-12-23 18:20 连丽花 客户经理

    1、假如你欠条上没约定利息,约定还款时间的,自还款时间起到起诉之日可在诉讼请求上写明要求这一时间段的利息。
    2假如你欠条上约定利息,那么直接要求就行。
    3、假如你假条上既没约定利息,又没约定还款时间的,只能等到判决生效后,你申请执行时,请求执行自判决生效起到他还款时的利息,法院会算迟延履行金的(就是利息的二倍)
  • 2021-12-23 18:13 车广伟 客户经理

    你这种情况,我建议你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首先要求偿还借款.
    其次就是利息.不要自己算什么一分钱,诉讼请求上面写好:"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XX元,并以银行同期利率偿还利息". 这样不就行了么,把利息拿回来.
    最后,除了拿回钱之外,你这几年因为讨债而支付出去的费用,都可以要求他偿还.这部分费用你也可以在诉讼请求中提出.
    你现在就可以写一份 民事起诉书 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偿还债务.
  • 2021-12-23 17:54 龚宇飞 客户经理

    不高于银行利息的四倍受法律保护范围,只要有欠条不超过2年就受法律保护的。

相关百科精选

  • 交银康联人... 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是交...

  • 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友邦保险集团深圳分公司于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九日在深圳开业,成为进驻深圳的首家外资人寿保险公司,经营人身保险业务,亦是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继上海、广州之后在中国开设的第三家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