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无力偿还债务时的对策,能否延迟申请执行...
法人无力偿还债务时的对策,能否延迟申请执行求解答
龚宇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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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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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8:28最佳答案
被执行人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采取执行措施。要顺利执行,债权人要做好以下工作:通过律师等途径查询和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控,并且根据查控结果进行处理。具体流程如下:
1、查询财产
2、申请强制执行
3、采取执行措施
4、申请恢复执行
债务人无力偿还的情况分为3种:
1.暂时无力偿还
可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和债权人协商延期或者分期偿还。(补充:《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2.有能力却不偿还,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张某把钱借给其好友李某后,到了还款的日期,其好友李某却耍赖起来,以各种理由拒绝还钱。对此,债权人张某可以到法院申请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如果对方拒不履行判决,还是不肯还钱,那么身为债权人的张某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永久无力偿还
永久无力偿还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债务人深陷牢狱,二是债务人死亡。
就债务人死亡这一点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有相关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1、查询财产
2、申请强制执行
3、采取执行措施
4、申请恢复执行
债务人无力偿还的情况分为3种:
1.暂时无力偿还
可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和债权人协商延期或者分期偿还。(补充:《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2.有能力却不偿还,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张某把钱借给其好友李某后,到了还款的日期,其好友李某却耍赖起来,以各种理由拒绝还钱。对此,债权人张某可以到法院申请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如果对方拒不履行判决,还是不肯还钱,那么身为债权人的张某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永久无力偿还
永久无力偿还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债务人深陷牢狱,二是债务人死亡。
就债务人死亡这一点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有相关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其他回答(共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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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8:36 赵驻军 客户经理
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注册资本为限对所有债权人承担债务。依据公司法,公司与股东、公司与法定代表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在法律上都是独立主体,股东在向公司出资后已经完成义务。对于有限公司的债务以及破产,股东或者高管人员一般情况不需要个人偿还,除非是这些人为公司债务提供了担保,或者是从公司抽逃、转移资金、逃避债务等,在这些例外情况需要承担,严格说担保情况下需要私人财产还债这是担保责任,而从公司转移资金只是需要把公司的钱还给公司,这些资金本来就是公司而非私人财产。按照破产程序,应当通知并公告债权人登记债权。公司一般财产(非抵押物)处置所得顺序扣除破产费用、员工工资和安置费用、税金后不足偿付全部债务时由一般债权人按比例受偿。偿还债务有剩余由全体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或公司章程规定分配。公告日起45日后未登记的债权可以不再偿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依据<企业破产法>申请人民法院破产重整。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
2021-12-23 18:33 齐智娟 客户经理
1、她父母无法定义务代她还,除非自愿。
2、数额不大,协商不成,该起诉起诉吧,法院执行时可以采取包括拘留在内的各种措施,到时也许她会想办法还,她父母也许会主动替她还。
3、如果确实暂时无力履行的,法院只能先中止执行,等你发现她有能力时再恢复。 -
2021-12-23 18:25 符翠红 客户经理
如果是公司无力偿还债务,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被产,然后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清算,其次进行债务清偿。优先清偿拖欠工资,剩余不足清偿的,按比例清偿债务。最高注销公司,无法清偿的不再清偿。
如果是个人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起诉,那么经人民法院判决,那么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如扣留工资,拍卖财产,刑事拘留,甚至判刑。当然也可以定出还债计划。 -
2021-12-23 18:18 车广侠 客户经理
你好,被执行人无力偿还债务可以征求债权人的同意,分期支付债务。债务应该清偿。如果暂时没有能力偿还的,则经过债权人的同意或者是人民法院的判决,可以由债务人进行分期偿还。如果有能力偿还但是拒绝还款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进行强制偿还。如果是企业的话,则企业应该申请破产,进行破产清算。如果经过经过上述途径被执行人仍然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对被执行人或法人进行拘留、罚款等措施。被执行人无力清偿的应将执行案件进行终本处理。申请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你好,被执行人无力偿还债务可以征求债权人的同意,分期支付债务。债务应该清偿。如果暂时没有能力偿还的,则经过债权人的同意或者是人民法院的判决,可以由债务人进行分期偿还。如果有能力偿还但是拒绝还款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进行强制偿还。如果是企业的话,则企业应该申请破产,进行破产清算。如果经过经过上述途径被执行人仍然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对被执行人或法人进行拘留、罚款等措施。被执行人无力清偿的应将执行案件进行终本处理。申请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 -
2021-12-23 18:10 赵馥洁 客户经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可否执行其分支机构财产问题的复函
1991-04-02 00:00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法经函[1991]38号
发布日期:1991-4-2
执行日期:1991-4-2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0〕经执字第20号“关于企业法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可否执行其分支机构财产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据来文看,本案被执行人本溪化工塑料总厂(下称“总厂”)的管理体制、经营方式,在案件执行期间与案件审理期间相比,尽管发生了很大变化,但总厂与其分支机构的关系及各自的性质并未改变,总厂的经营活动仍由其分支机构的经营行为具体体现,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仍是总厂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属总厂所有的财产,仍为总厂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因此,在总厂经济体制改革后,不应视其为无偿付能力。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对总厂的债务,同意你院的意见,二审法院可以裁定由总厂的分支机构负责偿还。
此复 -
2021-12-23 18:05 车庆云 客户经理
民事赔偿中,经法院强制执行但还是无力偿还债务的,可由法院中止执行,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后可随时再恢复执行。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第二百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
2021-12-23 17:53 车巧怡 客户经理
一.法人无力偿还债务时的对策
一、追究开办单位的偿债责任
企业无力偿还债务或者已经撤销、歇业无力偿还债务,开办单位(可在工商注册档案中查到)在两种情况下承担偿债责任,一是该企业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开办单位应承担全部责任;二是该企业注册资金不实的,开办单位在注册资金差额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二、追究出资方的责任
企业开办时出资方一般有开办单位、股东、合伙人等。如果出资者已足额投入,则以企业资产承担债务,不另外追究投资者责任(合伙人除外)。如果出资者没有出资、出资不足或抽逃资金的,应在出资差额范围内追究其偿债责任。
三、追究担保人的责任
企业债务如果有担保人的,应追究担保人的责任,列为共同被告。企业注册资金不实的,还应追究注册资金担保人的责任。《担保法》施行前的担保行为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意见》,《担保法》施行以后发生的担保为适用《担保法》。
二.能否延迟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其计算。
太原债权债务律师点评:
结合案例更好的解决自身遇到的债权债务法律纠纷,坚持始终以当事人的权益为第一位,律师对于债权债务的各种问题都有过关于法律与实践的研究。了解关于债权纠纷、债务转让等各种状况的法律问题,成功解决当事人的法律问题,以当事人的真正利益为出发点。专业律师在线回复,诉讼经验丰富,能够干练的处理各类案件,如果有相关案件,可直接联系律师帮忙解决。太原律师刘莉简介:
刘莉律师,女,汉族。本科毕业于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山西省律师协会会员。自加入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承接并成功办理了众多有影响的诉讼、非诉讼及仲裁案件。秉承高度“敬业、专业、精业”的态度,积极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刘莉律师致力于民、商事法律事务的学习和研究,尤其擅长于合同、公司法律事务、劳动争议及各类赔偿案件(交通事故、工伤、医疗、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在为多家公司、企业、机关单位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及时预防并解决了所涉法律难题,为服务单位挽回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受到客户的肯定与赞许。执业以来,先后参与办理了晋城某集团公司劳动争议案件、山西煤炭集团公司某高官巨额贪污案件、清徐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山西多家企业破产案件等省内外有较大影响案件,以扎实的专业知识、娴熟的办案技巧、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得到当事人的认可与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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