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甲公司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办理了预...
符翩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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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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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9:10最佳答案
属于经济纠纷。经济纠纷包括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此属于第一类——合同纠纷。
经济合同纠纷,如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等都属于此类;如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侵权纠纷、所有权侵权纠纷、经营权侵权纠纷等则属于侵权纠纷。
出现此类的纠纷可以通过诉讼、仲裁和行政复议等方式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到损害。
扩展资料:
避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几项注意事项
1、看是否有预售许可证:只需要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预售许可证真假即可,无预售许可证对外销售的,购买时都有隐患,存有不安全因素。
2、看合同中的土地性质:现在很多开发项目的用地虽然是出让用地,但由于是综合或者商住,导致土地使用年限不是70年,甚至有些只是40年。
3、看清楚房屋用途:现在有些对外销售的房屋虽然和住宅一样,但用途为公寓。关于公寓的界定,目前不是很明确,因此为了孩子入学购房的这点要特别慎重。
4、物业也不能忽视:在签订商品房合同时会与前期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由于开发商与前期物业公司关系一般比较紧密,物业公司的声誉,以及物业合同中的很多约定,也要仔细阅读。
5、车库和地下室或者阁楼的约定:在合同签订时候,有时候开发商会答应给业主赠送车库或者储藏室、阁楼,这些约定一定要写入合同,口头承诺的东西往往因为缺乏证据最后不了了之。
6、面积的约定:这是目前纠纷最多的情况,主要是大家都认为签订合同后,面积差距超过3%的,可以不用付费,实际这是错误的。在这里如果和开发商有约定,先遵照约定,无约定再按照规定执行。开发商往往在签订合同时和购房人进行约定,约定以有资质的测绘部门出具的面积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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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共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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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9:25 齐敬磊 客户经理
1、商品房购买合同备案也就是商品房预告登记,是指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而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如在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以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
2、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3、预告登记时需要先将契税和印花税交完,办理预告登记的时候还需要交纳80元的预告登记费。整个办理时间也就是前后15分钟就能完成了。需要夫妻双方本人亲自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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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备案流程
1.从2006年开始,所有买卖合同统一网上签订,网签之前一般先进行草签,确定合同内容无误,并且没有异议之后,再进行网上签约。
商品房网上签订后,开发商进行合同备案,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取得备案号,打印出合同文本,买卖双方签字盖章,各持应拿的份数。合同签约完毕后,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会返回一个06开始的9位数备案号,说明合同已经备案成功。
2.具体的操作步骤和细节,您可以详细咨询开发商或是房管局产权市场处。
3.而查询合同备案登记情况,您可以登录网站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查询频道,输入身份证号以及合同备案登记号,并选择正确的备案时间即可。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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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9:22 龚峻梅 客户经理
房屋买卖合同属于合同纠纷。在实践中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的纠纷是非常多,房屋买卖合同是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属于合同范围,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因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有所争议为合同纠纷,主要表现在争议主体对于导致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法律事实以及法律关系的内容有着不同的观点与看法。可通过人民法院解决合同纠纷。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定义,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合同争议的解决,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 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扩展资料:
房屋买卖合同属于典型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引起的合同纠纷,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涉及不动产,从“两便”原则出发,应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而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此外,尽管法律法规并未规定买卖双方必须采用统一的房屋买卖合同文本,但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时,房屋产权登记机关要求使用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订的规范的合同文本,否则,不予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未使用统一书面合同文本不会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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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9:19 黄盛木 客户经理
《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这一规定可以看出:预告登记的目的在于“保障将来实现物权”。申言之,预告登记是一种必须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担保手段,它是为了保障债权人实现其进行物权权利变更的债权请求权。它限制债务人违背其义务对不动产进行处分的权限,使得债权人在债务人违反义务进行处分的情况下也能够取得物权。
《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预告登记后,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预告登记权利人要申请登记,否则预告登记失效。
就预购的商品房而言,由于房屋尚未建成,没有进行所有权初始登记,因此预购人与预售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不可能马上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只有等到房屋建成并办理了所有权初始登记后,才能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这样就留出了一个很长的时间差,从制度上为那些不讲诚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可乘之机,使之能够很容易欺诈地预购人,进行一房多售。在我国《物权法》正式颁布之前,为了避免预售商品房过程中的欺诈行为,防止一房多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规定了预售商品房的登记备案制度。依据这一制度,在商品房预售时,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此外,建设部颁布的《预售管理办法》还要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第十条第二款)。在40个重点城市的房地产信息系统建设中,全面推进了这一制度,同时还出台了有关的行业技术规范,即《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技术规范》(CJJ/T115一2007。但是,这些规定还不足以保护预购人的合法权益,正因如此,依据《物权法》关于预告登记制度的规定,《房屋登记办法》明确规定预购商品房时可以办理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证明由购房人持有,待房屋可以进行产权登记时,凭预告登记证明等资料到房管局办理相应的登记即可,希望能帮到你。 -
2021-12-23 19:16 齐方洲 客户经理
房屋预告登记是为保全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而将此权利进行的登记。它将债权请求权予以登记,使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使妨害其不动产物权登记请求权所为的处分无效,以保障将来本登记的实现。
当事人约定买卖房屋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时,为了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债权人将来取得物权而作的登记。如在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以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
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房屋预告登记由房屋所有人自行保管。
扩展资料:
以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为代表的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分析,当事人的债权合同仅引起债权变动的法律效果。生效的债权合同结合交付或登记,方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因为,一物数卖情况下的数个买卖合同的效力是相互独立的,均可引起债权变动,而同时存在的各个债权具有相容性、平等性,就同一标的物可设立数个债权,其间没有行使上的先后之分。此时,问题的焦点是一物数卖情况下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属。
而在我国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先取得标的物的占有或者先办理完毕登记手续的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其他买受人得向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例如出卖人先与买受人甲订立不动产买卖合同,出卖人收受价金后,再卖予乙,并向乙办理移转登记。
在此情形,买受人甲除拥有债法上的请求权外,并无排斥第三人的权利,原则上仅能依债务不履行的规定向出卖人请求损害赔偿。此种状况,对买受人甲不利,为解决这一问题就产生了预告登记制度。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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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9:13 龚安静 客户经理
正确答案:BCD、AB、CD、AD、CD
望采纳 -
2021-12-23 19:07 齐显峰 客户经理
1.物权效力
关于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区分的问题以及预告登记防止“一房多卖”的问题
案例:某开发商甲将房屋卖给乙,合同约定,若逾期不交房,开发商将承担五万元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开发商甲未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此后,甲又将同一套房屋卖给丙,并办理登记手续。
本案涉及的问题:
1、乙签订合同后未办理登记手续,其房屋买卖合同是否生效?乙要求甲承担违约金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2、乙能否主张甲和丙的合同无效?乙与甲先签合同,丙后签,但丙办理了登记手续,那么丙是否对该诉争房屋享有物权?
3、将来遇到类似情况,乙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利?
该问题涉及到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区分的问题以及预告登记防止“一房多卖”的问题 。
立法背景:
当事人之间买卖房屋未经登记的情况错综复杂,如果以登记为合同生效要件,那么,在因出卖人的原因而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在房屋价格上涨之后,出卖人有可能以未办理登记将导致合同无效为理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房屋,这样,将有可能损害善意买受人的利益。尤其是在房屋已经交付使用,买受人对房屋进行了装修的情况下,如果因未登记而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房屋,将可能妨碍现有的财产秩序。此外,如果因为未办理登记而导致合同无效,非违约方将无法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严格区分合同效力和登记效力,以及建立预先登记制度,则可以防止此种现象的发生。
分析本案:
《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实际上明确了以下观点:当事人双方订立了房产买卖合同之后,合同就已经生效,如果没有办理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不能发生转移;违约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所登记的,不是不动产物权,而是目的在于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物权法》关于预告登记的规定,使被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物权的效力,也就是说,进行了预告登记的请求权,对后来发生的与该项请求权内容相同的处分行为,具有对抗的效力,这样,所登记的请求权就得到了保护,购房者将能够获得约定买卖的房屋,这对预防商品房销售中一房二卖起着特殊的作用。
本案中,甲乙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虽然没有办理登记手续,仅表明不能发生物权的变动。根据物权法十五条的规定,乙和甲之间签订的合同已经生效;乙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将得到支持,甲将被判令支付五万元的违约金并赔偿乙的实际损失。同理,甲与丙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有效合同,由于办理了登记,该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属于丙。乙为避免遭遇一房二卖,将来在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后,应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若开发商又将该房出售,虽然其与购房者签订的合同可能有效,但将不会发生物权的效力。
二、涉及善意取得的案例
案例:甲乙系夫妻。双方于婚后购买一栋别墅,但产权证上的所有权人登记为甲。后夫妻双方感情恶化,甲遂私自将夫妻共有的该别墅卖给丙。丙在查询了房产登记部门的登记簿确认甲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之后,与甲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丙支付了房款,甲、丙到登记机构办理了房产登记。乙知道后,将丙告上法庭,认为甲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甲丙签订的房产转让合同无效,丙应将该房产返还。
物权法实施之前可能的处理后果:
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反推过去,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人不予追认的,合同无效,因此,在物权法实施之前,法院将可能判决甲丙之间签订的合同无效。
《物权法》实施后,该判决结果将发生逆转: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物权法》的该条规定是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善意取得的条件是:1、受让人必须是善意的,不知出让人是无权处分人。2、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价款。3、转让的财产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如房产),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如货物)。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否则不构成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既适用于不动产,又可适用于动产。
本案中,由于甲乙是夫妻,而产权证上登记的房产所有权人是甲,根据《物权法》规定的不动产登记生效原则,丙有充分的理由认为产权证上的产权人甲有权处分房产,因此,其符合善意的条件;第二,丙取得该房产支付了合理的价款;第三,已经办理了产权登记,完全符合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丙取得房屋所有权。法院将可能判决驳回乙要求丙返还房产的请求。
当然,乙的权利并非不能得到保障。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其有权请求甲赔偿损失,甲应当将转让房产的款项作为与乙的夫妻共同财产而不能作为其自己的财产。
三、抵押案例
(08年司法考试卷四第四题)案情:A房地产公司(下称A公司)与B建筑公司(下称B公司)达成一项协议,由B公司为A公司承建一栋商品房。合同约定,标的总额6000万元,8个月交工,任何一方违约,按合同总标的额20%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为筹集工程建设资金,A公司用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甲银行贷款3000万元,乙公司为此笔贷款承担保证责任,但对保证方式未作约定。
B公司未经A公司同意,将部分施工任务交给丙建筑公司施工,该公司由张、李、王三人合伙出资组成。施工中,工人刘某不慎掉落手中的砖头,将路过工地的行人陈某砸成重伤,花去医药费5000元。
A公司在施工开始后即进行商品房预售。丁某购买|法;律/教育i网汇h总|了1号楼101号房屋,预交了5万元房款,约定该笔款项作为定金。但不久,A公司又与汪某签订了一份合同,将上述房屋卖给了汪某,并在房屋竣工后将该房的产权证办理给了汪某。汪某不知该房已经卖给丁某的事实。
汪某入住后,全家人出现皮肤瘙痒、流泪、头晕目眩等不适。经检测,发现室内甲醛等化学指标严重超标。但购房合同中未对化学指标作明确约定。
因A公司不能偿还甲银行贷款,甲银行欲对A公司开发的商品房行使抵押权。
问题:
5.若甲银行行使抵押权,其权利标的是什么?甲银行如何实现自己的抵押权?
答:甲银行的抵押权标的为土地使用权,不包括商品房。物权法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甲银行实现抵押权时可以将商品房一并处分,但不能就商品房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6.丁某在得知房屋卖给汪某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其主张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答:不能得到支持,因为汪某已经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不动产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依据。
四、添附案例
案例:从本案看动产与不动产的添附
甲乙同为一单位职工,住的都是单位公房,后来,该单位对公房作了一次大调整,将乙住的一套公房(两间平房带一个院子)重新分配给了甲,并为甲办理了房产证。因为乙在住该公房的时候,在两间半房后又接了一间,于是纠纷出现了:甲称“我有房产证”,要求入住,乙称“这里有一间房子是我自己盖的”,拒不交房,因此双方诉诸法院。
评析:
乙方在甲方的院内土地上盖房屋,这房屋也就是附着于甲方使用的土地上,房屋所有权与土地的使用权是不可分的,也不能异其主。因而在这种情况下,该房屋应为土地使用权人取得所有权。甲方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是因乙方的财产添附在甲方使用的土地上,因此甲方虽可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却应当给乙方以补偿。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在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上,依我国民法的一般原理,当事人得就添附的权利归属进行协商。若当事人对物的权利归属协商一致,自应按其协商一致的意见确定添附物的所有权照明属。但苦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时,则应依据添附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
物可分为动产、不动产,添附物也就有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不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动产与动产的附合,是指两项动产附合在一起。命名:将他人的轮胎安装在自己的自行车上,将一人的宝石镶在另一人的戒指上。动产与动产附合时,应由主物的所有人或者价值大的物的所有人取得合成物的所有权。若相附合的两物不能区分主从,或者在价值上相等,则合成物应为原各物的所有人共有。
不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是指一不动产附合于他不动产上合成一物。然而,不动产与不去产的附合,在我国基本上不会发生。在我国,因为土地上建筑物的建造须经一定程序批准,并以取得土地使用权为前提条件。如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则也不能取得建筑物的所有权。命名,在建筑物上增建建筑物,如经有关部门批准,建造人可以单独取得所有权,则不发生附合;如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则建筑人不能取得建筑物的所有权,因此地增建的建筑物上不发生权利。在这种情形下,应看作是动产(建筑材料)与不动产的附合。可见,在他人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上建造房屋的,建造人并不能取得建筑物的产权。
不论为何种情形的添附,均为使原物的形态发生变化而成为新物,并且增加了物的经济价值。在此种情形下,苦口婆心能恢复原状,或虽可恢复原状但在经济是不便理、不合算的,因而不应恢复原状,而由一方当事人取得新形成的物的所有权。添附的结果,使一方所有权扩大,而另一方所有权丧失,此虽在社会经济方面看是必要的,但在当事人方面说,对于丧失所有权的一方却是不公平的,因此,从公平的原则出发,因添附而受到损失的一方当事人得要求获得利益的一方返还其所得的利益。
在发生添附时,失去所有权的当事人向取得所有权的当事人请求返还利益,适用法律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因为,法院虽出于避免经济上浪费的考虑,规定得由一方当事人取得因附合、混合、加工而形成的物的所有权,但该当事人并没有因此而取得较之原所有权更大的利益的根据,丧失所有权的当事人一方也没有失去其利益的根据,并且所有权扩大的一方取得利益与所有权丧失的一方的利益受损失之间是有因果关系的。因此,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不当得利之债的关系,受损失的一方有权请求得到利益的一方返还其所得的利益。当然,此利益的返还不是返还原物及孳息,而是返还因取得他人之物所有权所增的利益。
从本案来看,乙方是在甲方使用的土地范围内建筑房屋的。如前所述,土地的使用权与房屋的所有权是一致的,只能为同一人所有,因而乙方是不能取得其所建房屋所有权的。所以,在这种于他人宅基地上建筑的情况下,发生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即乙方的建房材料附合于甲方的宅基地上。由于动产与不动产附合,由不动产的权利人取得所有权,因此,乙方在甲方宅基地范围内所建筑的厢房应由甲方取得所有权。然而,在添附中,取得所有权的一方并没有取得利益的根据,其对因此而使他人造成的损失应于所得利益的范围内予以返还,所以甲方应当向乙方返还其所得的不当利益,该返还范围应为乙方建房的费用及其相应的劳务报酬。
另推荐两本物权法案例书:
1、书名:物权法案例教程(高等教育法学专业案例教材)
作者:房绍坤 张洪波
出版社:知识产权
2、《新编中国物权法要义与案例解释》第二版 作者:李显冬 法律出版社 -
2021-12-23 19:04 车广伟 客户经理
“五五”普法法律知识竞赛(初赛)参考答案
一、判断题(每题1分) 共22题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理念是坚持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 ( 对 )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保障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审判制度。 ( 错 )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和精髓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 对 )
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基础是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 对 )
5.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原则是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 ( 对 )
6、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平均承担责任。 ( 错 )
7、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其中第388条增加的新的受贿罪名,即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 对 )
8.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 错 )
9.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 对 )
10.中国石化作为国家重点综合性石油石化集团,同时又是重点用能单位,高度重视节能工作,严格执行办公区域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高 20 度。 ( 对 )
11.建设工程项目的“三同时”制度是指安全措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 ( 对 )
12.根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规定,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0米至500米范围内进行爆破的,应当事先征得管道企业同意,在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进行。 ( 对 )
13.根据中国石化《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规定》,对建设项目实施安全、职业卫生、地质评价制度。 ( 错 )
14.根据中国石化《安全教育管理规定》,班组安全活动每月不能少于两次 ,每次不少于1学时。 ( 对 )
15.根据中国石化《加油站安全管理规定》,加油站内应有安全警语、警示标牌。 ( 对 )
1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对 )
17.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对 )
18.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 对 )
19.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 对 )
20.根据中国石化《加油站安全管理规定》,高强电闪、雷击频繁时,可以停止加油、卸油作业。 ( 错 )
21.管道企业在紧急情况下进行管道抢修作业可以先行使用他人土地或者设施,但应当及时告知土地或者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给土地或者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管道企业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 对 )
22.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均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 错 )
二、单项选择
1.根据现行《宪法》规定,下列哪一选项说法是正确的?(D)
A.劳动、受教育和依法服兵役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B.休息权的主体是全体公民
C.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未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D.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2.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是一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法律事实。下列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C )
A.雨后到山中采集蘑菇
B.通知某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C.毕业时抛弃对电脑的所有权
D.酒后驾车撞伤某行人
3.某地突发百年未遇的冰雪灾害,乙离开自己的住宅躲避自然灾害。两天后,大雪压垮了乙的房屋,家中财物散落一地。灾后最先返回的邻居甲路过乙家时,将乙垮塌房屋中的2万元现金拿走。关于甲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A.构成盗窃罪 B.构成侵占罪
C.构成抢夺罪 D.仅成立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不构成犯罪
4.某国有公司出纳甲意图非法占有本人保管的公共财物,但不使用自己手中的钥匙和所知道的密码,而是使用铁棍将自己保管的保险柜打开并取走现金3万元。之后,甲伪造作案现场,声称失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C)
A.甲虽然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应认定为盗窃罪
B.甲虽然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但也不属于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故应认定为侵占罪
C.甲将自己基于职务保管的财物据为己有,应成立贪污罪
D.甲实际上是通过欺骗手段获得财物的,应认定为诈骗罪
5.某公司对某省某市国税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复议机关是(D)
A.某市人民政府 B.某市国税局
C.某省人民政府 D.某省国税局
6.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 C )
A.查阅与本案有关材料 B.申请财产保全
C.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D.申请回避
7.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C )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A.7日 B.10日 C.15日 D.30日
8.中国石化多方位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法律法规,各项节能减排制度体系建设日益完善,构建了节能减排长效机制,下列不属于中国石化的节能减排管理制度的是( D )。
A.节约能源管理办法(试行) B. 环境保护工作管理办法
C.环境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D.《环境保护法》实施细则
9.节约能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节约能源法》规定,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 B )的能源发展战略。
A.把开发放在首位 B.把节约放在首位
C.把新能源开发放在首位 D.把保障国民经济发展放在首位
10.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属于特殊侵权案件,《环境保护法》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 C )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二十年
11.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中石化“川气东输”项目在建设时,应当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 D )。
A.环境影响评估书 B.环境影响报告表
C.环境影响登记表 D.环境影响报告书
12.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需要,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 A ),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A.重大海上溢油应急计划 B.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
C.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 D.环境监测、监视信息管理制度
13.发展循环经济应当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和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前提下,按照( B )的原则实施。
A.再利用优先 B.减量化优先
C.资源化优先 D.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并重
14.为了促进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国家对浪费资源和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 C )制度。
A.不实行税收优惠 B.生产审核
C.限期淘汰 D.区域限批
15.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 B )制度。对超标排放的地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A.区域审批 B.总量控制
C.分指标控制 D.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16.企业应当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进行( C)。
A.直接排放 B.无害处理
C.再生利用 D.选择排放
17.企业应当发展( A )用水系统和循环用水系统,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A.串联 B.并联
C.串联或并联 D.串联及并联
18.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受损失方可以要求( D )承担全部赔偿的责任。
A. 出租单位 B.出租单位和承租单位负责人的任何一方
C. 承租单位 D.出租单位和承租单位的任何一方
19. 从业人员享有的安全生产知情权包括获得( A ),被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A. 安全生产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权利 B. 救助的权利
C.职业病防治的权利 D.对相关岗位商业秘密的知情权
20.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 C )的规定执行。
A. 医疗社会保险 B. 医疗商业保险
C.工伤社会保险 D.职工大病统筹
21. 根据《消防法》第44条,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 A )。
A. 报警 B. 救火
C.通知发生火灾的单位或个人 D.脱离危险区
22、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 C )制度。
A. 核准 B. 登记 C.审批 D.备案
23.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依法应由( D )承担。
A.总承包单位
B.分包单位
C.分包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单位
D.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24.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由( A )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A.总承包单位 B.分包单位
C.从事危险作业的施工作业人员 D.建设单位
25.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A )在总经理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决策解决全系统安全生产工作中重大问题。
A.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 B.总经理
C.安全环保局 D.各级安全生管理部门
26.根据中国石化《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实行(B )做到有岗必有责,上岗必守责。
A.一岗双责 B.一岗一责
C.一岗多责 D.视具体情况而定
27.食品检验实行食品( D )负责制。
A.检验机构 B.检验人
C.检验机构或检验人 D.检验机构和检验人
28.下列各项个人所得,不能免纳个人所得税的是( D )
A.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的科学技术奖金
B. 国家统一发放的津贴
C. 职工退休工资
D. 个人出书获得的稿费
29. 某市一大厦顶层悬挂的一幅巨幅广告牌,因大风而落下,砸伤了过路行人,此损害责任应由( C)承担。
A.过路人 B.大厦所有人
C.广告所有人 D.广告牌安装者
30.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为( C )年。
A.1 B.2 C.3 D.5
三、多项选择 (每题2分共48分)
1.下列关于基本文化制度和公民道德教育的规定,属于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的是?(ABCD)
A.国家发展教育事业、科学事业、医疗卫生体育事业、文学艺术及其他文化事业
B.普及理想、道德、文化、纪律和法制教育
C.提倡“五爱教育”
D.在人民中进行马克思主义教育,反对腐朽思想
2.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ABCD )
A.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B.通缉在案的
C.越狱逃跑的
D.正在被追捕的
3.下列哪些事件体现了中国石化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法律法规中所做出的努力?(ABCD)
A.2005—2009年中石化累计节能1327万吨标煤 B.火炬气回收
C.二氧化碳驱油 D.二氧化碳回收
4.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 ABD )。
A. 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事项 B. 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
C. 工作岗位的操作规程 D.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事项
5.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AD )
A.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B.由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C.由公安机关逮捕
D.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6. 国家对(ABCD)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A.矿山 B. 建筑施工
C. 危险化学品生产 D. 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
7.施工单位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ABCD )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A.施工总承包单位 B.分包单位
C.出租单位 D.安装单位
8.职工有下列情形(ABC )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A.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B.醉酒导致伤亡的;
C.自残或者自杀的;
D.在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
9. 根据《中华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管道企业对管道进行( ABC )等作业,管道沿线的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给予必要的便利。
A、巡护 B、检测 C、维修 D、运行
10.中国石化提出的HSE目标是追求最大限度地( ABCD )。
A.不发生事故 B.不损害人身健康
C.不破坏环境 D.创国际一流的HSE业绩
11.根据中国石化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相关作业需要办理的许可证有( ABCD )。
A.高处作业许可证 B.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C.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D.破土作业许可证
12.中国石化安全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是( ABCD )
A.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B.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
C.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D.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13.用工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哪些义务:( ABC )
A.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
B.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C.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D.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14.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居民企业,包括( AB )
A.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
B.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C.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外的企业
D.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15.侵权的民事责任,既可以适用财产责任方式,也可以适用非财产责任方式。非财产责任方式包括( ACD )
A.消除影响 B.赔偿损失
C.赔礼道歉 D.恢复名誉
16.下列关于受贿罪,说法错误的是( ABCD )
A.某法院法官甲收受某案件原告乙10万元并承诺判其胜诉,后不料该案被告在一审后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胜诉,因为甲没有帮乙谋取利益,所以甲不构成受贿罪
B.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丙的妻子收受其朋友丁的10万元答应利用其丈夫的职务便利为其办事,因为丙的妻子并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以不能成立受贿罪
C.海关工作人员戊收受10万元贿赂后放纵走私,触犯了受贿罪和放纵走私罪,由于具有牵连关系,应从一重罪处罚
D.国家工作人员庚在退休前利用职务便利帮朋友张某谋取不正当利益,退休后收受张某10万元,虽然其与张某事前并未约定,仍应以受贿罪论处
1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ABC )
A.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B.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C.一方采取协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D.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的
18.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ABCD )相关文件。
A.设计文件 B.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C.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 D.监督检验证明
19. 下列哪些财产一律属于国家所有? (AC)
A.矿藏、水流、海域 B.城市郊区的土地
C.城市的土地 D.农村的土地
20. 张某与甲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预购商品房一套,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了预告登记,随后甲公司擅自将张某选购的该套商品房以更高价格出售给不知情的李某,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CD)。
A.甲公司与李某签订的合同无效,因为已经进行了预告登记
B.甲公司与李某签订的合同无效,但李某可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所有权
C.甲公司与李某签订的合同有效,但李某不能取得所有权
D.甲公司未经张某同意出售房屋的行为,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21.提起民事诉讼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ABCD )
A.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B.有明确的被告;
C.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D.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2.中国石化对节能进行考核的指标主要包括( BCD )
A.节能工作指标。
B.节能措施指标;
C.节能管理体系指标;
D.节能目标完成指标;
23.甲擅自在某油田油区输油管线上盖房施工,不慎挖破输油管线,引发原油泄漏,流至附近乙的麦田中,造成环境污染,乙提起民事诉讼。请问:本案中就各方举证责任承担说法正确的是: ( AD )
A.乙应就有污染行为、发生了污染事实、污染造成了损害结果承担举证责任。
B.某油田不承担任何举证责任。
C.某油田应就没有发生污染行为和事实、污染没有造成损害、污染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法定的减轻或免除责任如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可抗力造成的等承担举证责任。
D.甲应就没有实施危害行为、危害行为和污染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危害行为和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法定的减轻或免除责任,如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可抗力造成的等承担举证责任。
24.甲擅自在某油田油区输油管线上盖房施工,不慎挖破输油管线,引发原油泄漏,流至附近乙的麦田中,造成环境污染,乙提起民事诉讼。请问下列就乙可以向谁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说法正确的是:( AD )
A.乙可以向甲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B.某油田没有过错,乙不可以向油田主张损害赔偿责任;
C.乙可以向某油田主张侵权损害赔偿,油田赔偿损失后,无权向甲追偿。
D.乙可以向某油田主张侵权损害赔偿,油田赔偿损失后,有权向甲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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