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2月已按个体工商者办理退休手续的...
辛培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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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8 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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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8 09:43最佳答案
不能。
国有、集体企业职工被开除之前的工龄不再计算,没有缴费的工龄不可以视同缴费年限。
国有、集体企业职工,被除名或自动离职的,除名和自动离职之前的工龄可以计算连续工龄,但朔及力仅限当地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个人缴费之日起,之前没有缴费的工龄,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内务部
《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
一、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他们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和参加工作以前主要依靠工资为生活来源的劳动时间,可以计算为一般工龄。
扩展资料:
缴费年限计算:
全部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年限=退休时间-参加工作时间-扣减年限。
全部缴费年限计算到月,每个月按1/12年计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按相关文件规定,其超过退休年龄的缴费不记入个人账户,不计算缴费年限,仍以达到退休年龄之月为退休时间,审批的次月支付养老金。
参考资料:
其他回答(共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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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8 09:47 梅金荣 客户经理
原某企业职工,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停薪留职外出做生意。停薪留职期满,单位多次通知其回单位上班,她一律采取不理睬的态度,在单位干部职工中造成了极坏影响。五年多后,单位依据该职工未具备任何请假手续离开企业旷工长达五年之久的事实,为严肃企业劳动纪律,维护企业生产的正常秩序,根据《劳动法》第三章二十五条二款、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三章十八条和企业《厂纪厂规》第四章二十四条规定,经职代会研究决定,对该职工给予除名处理。 该职工被除名后,继续以个体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至达到个体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时,到社保局申请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审批手续,被告之被除名前未参保缴费期间的连续工龄不能作为视同缴费年限。社保局的同志告诉他,根据《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和《四川省劳动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的通知》(川劳险[1995]38号)规定:“应以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将两个文件结合起来执行,即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为当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被除名职工在此期间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的,应当计算为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被除名职工在当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前的连续工龄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
2021-12-28 09:40 黄真敏 客户经理
1993开始参保的话,你父亲在1982~1992期间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对待,但要看当时办理参保手续时是否核定了视同缴费年限。
带身份证到社保机构查一下个人参保信息,也可以在上班时间拨打12333电话查询。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话,那么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就超过了15年,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以申请退休并开始领取养老金 -
2021-12-28 09:37 龙安隆 客户经理
对养老保险来讲,所谓的工龄就是缴费年限;上了养老保险就开始有计算缴费年限了;
2.有工作单位,外地户口当然可以在本地上养老保险;
3.养老保险方面的新政策是:国务院2005年12月3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为与做实个人账户相衔接,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同时,进一步完善鼓励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相应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本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制订具体的过渡办法,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本决定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
2021-12-28 09:34 齐昆明 客户经理
在现行的《宪法》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的保护规定——这就是国家以退休金的形式给予退休职工的“物质帮助”,能获得这种“物质帮助”是一种“政治权利”,没有这种“政治权利”的人就不能获得这种“物质帮助”——例如:人们常在影视剧看到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人员就没有能获得这种“物质帮助”的“政治权利”。能体现这种“政治权利”的现象是:在实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改革前退休的职工,虽然一分钱未曾个人缴纳过,也照样可以领取退休金的。除非他犯了罪被“剥夺政治权利”后,才能剥夺他的养老金待遇。
综上所述:“视同缴费年限”既是一种客观存在,也是国家给予退休人员“物质帮助”的大政方针,任何剥夺“视同缴费年限”就等于剥夺“政治权利”的违法行为 -
2021-12-28 09:31 车广侠 客户经理
各省类情况规定完全相同 所要看省规定 比省规定必须2003前参保才50周岁退休省规定必须企业参保缴费满5才50周岁退休等
社保卡办理具体如下:
一、办理条件
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可以通过电话向申领网点预约或直接前往街道(镇)社会保障卡申领服务网点申请办理社会保障卡(包括学籍卡)。
申领时需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申领表(集体户口市民需要携带户籍所在地警署或派出所开具的户籍证明)等相关资料。
二、办理资料
1、写完备的社会保障卡发行注册申请表;
2、会保障卡发行筹备情况说明;
3、合全国统一规范要求的应用领域和卡内应用文件结构(包括本地扩充的应用领域和指标);
4、照统一要求设计的卡面样式;
5、地区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6、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流程
(1)首次申请办卡的员工到市公安机关认可的第二代身份证联网照相馆拍摄数码照,并向照相馆索取《XX市社会保障卡数码照回执》,
同时在回执上工整填写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以方便办理。已办理过社会保障卡,但是遗失需要重新办理的员工不需要提交数码照回执。
(2)已办理网上申报的企业可以直接在网上申请制证。首先打印制证清单,将需制证员工数码照回执(遗失补办卡不需要此回执)按所打印的制证清单的人员顺序进行排列并且附于清单后,并提供员工身份证复印件,提交到社保指定的制卡窗口,交纳工本费,领取制卡回执。
(3)未办理网上申报的,企业提交员工身份证复印件、社会保障卡数码照回执(遗失补办卡不需要此回执),社会保障卡数码照回执需按参保报表的顺序排列,附于参保报表后。遗失社会保障卡需要重新办理的,可以直接填写《x市社会保障卡补办(挂失)申请表》。
经缴费所属征收部门打印制证清单后,可以到社保指定的制卡窗口交纳工本费,领取制卡回执。
(4)在个人缴费窗口缴费的人员,应提交身份证原件、社会保障卡数码照相回执(已办理过社会保障卡的不需要此项)到所属社保机构个人缴费窗口填表并交纳工本费,领取制卡回执。
无工作单位的人参加社会保险,就应当按照自由职业者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执行,自由职业者,只能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带上本人的身份证、失业证和2张1寸照片,到当地的社保中心的营业窗口办理。医疗保险:办完了养老保险手续后,带着上述的材料和办好的养老保险手册,到当地的医保中心的营业窗口办理。按照规定正常缴纳费用就可以了。
自由职业者,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医疗保险方面,自由职业者,个体户参保,可以选择只建统筹基金,不建个人帐户,按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4.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可以选择按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缴纳,建立个人帐户!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是单位承担6%,个人承担2%。 -
2021-12-28 09:28 黄相森 客户经理
企业固定职工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都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且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保险金。
只要你父亲82-92年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这个得社保部门说了算,一般保险手册上会有记载),就可以,视同+实际在15年及以上就可以到年龄后办理退休手续
但是,退休金的计算是和历年缴费基数和历年省平均工资挂钩的,90年代的基数和平均工资相对现在都很低,所以,到时候领到的钱也是很少很少。
如果财力可以,建议还是补齐这些年的保险。 -
2021-12-28 09:25 赵飞虹 客户经理
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第259号令《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征缴条例)和福建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通过的闽人大常[1997]36号,《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省人大条例)以及省政府办公厅闽政办[1998]95号《关于(省人大条例)实施细则》、闽政办[1999]62号《关于(省人大条例)实施细则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分别简称"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等有关现行规定编写,供参考。今后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一部分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规定
一、社会保险范围与对象及有关处罚的规定:
1、《征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2、《省人大条例》第2条规定:凡属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均依法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列入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范畴。
3、《征缴条例》第3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4、《征缴条例》第7条规定: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地税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5、《征缴条例》第4条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第12条规定: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6、《征缴条例》第23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单位和职工现行缴费标准:
1、缴费基数:企业按其全部职工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以国家统计局规定为准)。职工工资总额超过本省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省政府公布的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以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缴费基数。
2、缴费比例:企业按其缴费基数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一九九八年一月起每两年降低一个百分点,直至18%。职工个人按缴费基数的5%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后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直至8%(2001年度单位19%,职工个人6%)。城镇个体劳动者按其缴费基数的25%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3、费用列支:企业缴纳的保险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职工个人缴费依法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1、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由社会劳动保险机构依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即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每个职工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帐户,并核发《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手册"由职工本人保管)。职工个人帐户从1996年1月起建立个人帐户,每年度的职工个人帐户对帐单由当地社保机构委托企业于次年6月30日前发给参保职工,职工收到"对帐单"后存入"手册"。
2、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职工本人缴纳的保险费和企业为职工缴费的一定比例划入个人帐户。从98年1月起按缴费工资(基数)的11%记入个人帐户。
3、职工个人帐户储存按结息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城乡居民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计息;计年度内利率有变更的,以最后一次变更为准。职工因年度内退休、死亡、出国定居,其当年计息办法=(上年末累计本息+当年本金)×月利率×当年缴费月数。
4、职工工作单位变动时,不改变个人帐户,职工调出或调入的,其个人储存额应随同转移。由于各种原因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仍予以保留,不间断计息;重新缴费的(含中断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蓄额及缴费年限累计合并计算。
5、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流动到企业工作的,凡于1995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从1996年1月起以当地上一年企业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1%补建个人帐户;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补建个人帐户。
6、从2001年1月1日起,职工本人只能在一个单位缴费,如在两单位同时缴费者,其个人帐户只能记入一方,另一方缴费作废。
四、政策性补缴规定:
1、符合政策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对象和应补缴年限:
(1)从2000年1月1日起新参保职工,其参保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全民固定工的工作年限、部队军龄、知青上山下乡年限等有关规定的视同年限)的职工。
从2000年1月1日起参保的私营业主、个体工商户主,从工商营业执照核发时间起计算补缴年限。
(2)职工本人纳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后,其中断缴费年限的职工(中断缴费年限指:职工本人纳入社会保险机构建立保险关系后中断缴费的年限),可以办理补缴。
(3)凡1997年底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1998年1月1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应在办理退休时,按有关规定的补缴标准补足15年后,方可予以办理退休手续。
(4)从2000年1月1日起新纳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的退休人员,其退休前的连续工龄满15年及以上的原已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发给退休金的人员。
应补缴年限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加上2000年1月起至办理补缴时的年限计算。
(5)凡属1999年底前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其参保前的工作年限,不予办理补缴养老保险费;已缴费年限的基数(工资总额)不予变动,不能再办理补缴加大缴费基数。对已纳入社会保险机构计发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不予办理补缴年限,不得再重新计算养老金待遇。
2、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标准:
(1)凡符合政策性补缴养老保险费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在办理补缴时,应按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和当年缴费比例计缴。
(2)对2000年1月1日起至2002年5月31日前的新参保职工和退休人员月补缴标准一律按122元(基数488元×25%)计缴。其补缴工作应在2002年6月30日前一次性办理结束,逾期不予办理。
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榕政办[2002]8号文下达后,新参保企业和职工及退休人员,凡符合规定补缴对象的,应在纳入保险后的6个月内一次性办理结束,逾期不再办理补缴手续。
4、新参保企业已退休人员,按上述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满15年及以上的,从办理补缴养老保险费款到次月起由社保机构按月发给养老金,直至死亡。
月养老金计发标准: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缴费年限满15年的,每月按255元计发;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每增加一年,月养老金在255元基础上增加5.60元计发;2000年当年达到退休年龄的,再增发56元;1999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再增发82元;属1998年底前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月增发112元。
5、以上符合政策性补缴的对象,凡是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连续工龄,其工作年限在申请办理补缴时,应一次性办理所有工作年限(不含中断补缴年限),不允许选择其中若干年限补缴。
第二部分职工缴费年限的认定
一、企业职工的缴费年限按企业和职工个人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累计计算,中断缴费的时间不计算为缴费年限。企业和职工个人不缴或欠缴,又不实行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作年限,不计算缴费年限。
二、国有企业原全民固定工,按省政府规定时间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从1989年1月起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1988年底前符合国家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三、按劳动局闽劳险[1987]44号文规定,并按当地劳动部门规定的时间参加养老保险的全民带集体"混岗职工",1987年1月1日(福州市88年7月1日)起参加养老保险并缴费的,其1986年底前(福州市88年6月底前)符合国家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四、根据省劳动局闽劳险[1989]35号文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劳动部门所属的劳动服务公司固定工,其参加养老保险前(福州市89年9月底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五、凡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其在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服役的年限;1995年底前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的原国家干部和全民固定职工的工作年限;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均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六、原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无论以何种方式实现再就业或不再就业,其按规定可视同的缴费年限可与下岗前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七、按省有关规定时间参加养老保险的军队企业、华侨农场中的原全民固定职工(含军队企业中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集体固定工),其参保前按国家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注:华侨农场按闽政办(98)79号文,从98年7月1日起缴费;军队企业按闽劳险(97)003号文,从96年1月1日起缴费)。
八、国营农场中的原全民固定职工,按规定补交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按闽政[2000]193号文,从89年1月1日起补交的),其按国家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九、原国有企业固定职工跨省转入的,转入前已按当地政府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并按国家规定办理了转移手续的,其参保前按国家规定可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十、已参保的国有企业原全民固定工,(符合上述第三、第四条规定的对象),流动到非国有企业工作的,其原符合规定可计算为视同缴费的工作年限,可与流动前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十一、城镇集体企业职工按省政府闽政[1989]24号文规定原在各级人民保险公司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可与并入省级统筹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十二、1995年底以前,按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规定实行养老保险统筹的非国有企业职工,其1995年底以前的缴费年限,可按地方政府原有的规定计算。
十三、企业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应按时办理退休手续,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因工作需要确需延期办理退休的,应由职工本人申请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所在单位(或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可予以延期办理退休。其延期工作期间实际参加养老保险的年限,可计算缴费年限;未经批准的超龄年限,不计算缴费年限。
十四、原国有企业全民固定职工经批准离职的人员,在重新就业后,其离职、辞职前按国家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可视同为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十五、参保职工因触犯刑律或违规违纪被开除公职和除名的,其实际缴费年限予以保留;保留公职的,其符合规定可视同的缴费年限可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十六、已参加行业统筹的中央属企业职工,流动到地方企业就业的,其纳入行业统筹前符合规定可视同的缴费年限("中央属行业单位职工视同缴费年限截止时间表"附后),按上述有关规定办理。行业统筹前流动到地方企业就业的,其按行业规定视同缴费的工作年限已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作变动。
十七、2000年1月1日起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符合政策规定可以补缴的,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并办理补缴手续后,其按规定可视同的缴费年限可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十八、已参保的企业职工流动后,仍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原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可与以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十九、本《通知》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实施前退休人员,已按原规定计算缴费年限的不作变动。
(注:以上职工缴费年限认定十九条规定,系引自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参加养老保险全省统筹企业职工缴费年限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第三部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规定
一、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对象与条件:
1、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职工按退休前连续满五年及以上的现岗位性质确定);私营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主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方可办理退休手续:
(1)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
(2)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
(3)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
2、凡符合上述条件职工,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可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为止。
1997年底之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1998年1月1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并按《实施细则》规定的补缴标准补足15年后,方可办理退休手续。
二、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计算:
月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对97年底前参加工作,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再加发缴费性养老金和调节金,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1、基础养老金:职工达到退休时上年本省月职工平均工资×20%计发。
凡92年6月底前从事国家规定的井下、高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职工,其按规定折增的工作年限(从事井下、高温工种的工作年限,每年折增3个月;有毒有害工种的工作年限,每年折增6个月),每满一年增发1%基础养老金,最高增发10%。
2、个人帐户养老金:职工退休前个人帐户储存额(个人帐户从96年1月起建立、计算)÷120计发。
凡属97年底前参加工作,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除上述计发外,再增加缴费性养老金和调节金。
3、缴费性养老金:职工达到退休时上年本省月职工平均工资×加权平均指数×缴费年限×1.3%计发。
注:缴费性养老金计发办法中有关参数计算说明。
(1)缴费工资指数=89~95年的各年度缴费工资÷相对应年度本省职工平均工资(保留小数点下三位数);
按《实施细则》规定标准补缴和已按闽劳险[1995]057号文规定标准补缴的,1985年至1995年期间年限的缴费指数均按0.75计算;国营农场按过渡方案参保职工,流动到按《省人大条例》实施企业,其退休时的指数从85~99年在国营农场工作期间的缴费指数按0.385计算。1995年底前的军龄和在部队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原全民固定工)的工作年限的缴费指数均按1计算。
(2)实际缴费平均指数=89~95年的各年度缴费工资指数相加之和(至少满5年计算)÷实际缴费年限。
(3)加权平均指数=(实际缴费平均指数×85~95年的缴费年限+84年底前的缴费年限×1)÷95年底前的缴费年限。
按上述办法计算后的本人缴费年限平均指数(加权平均指数)低于0.75的,按0.75计算。
(4)缴费年限=职工本人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缴费性养老金其缴费年限计算至95年底(96年1月起按个人帐户计发),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按1.3%计算。缴费年限累计月数的尾数,在六个月及以下按0.5年计算;七个月及以上按1年计算。
4、调节金:按上述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缴费性养老金的三项之和的基数,分档设立调节金(附对应标准表)。养老金
基数不满250元满250元至
不满300元满300元至
不满350元满350元至
不满400元
调节金60元55元50元45元
最高额305元350元395元440元
养老金
基数满400元至
不满450元满450元至
不满500元满500元至
不满550元满550元至
不满600元
调节金40元35元30元25元
最高额485元530元575元600元
注: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缴费性养老金的三项之和,超600元以上按实际计发
5、根据闽劳社[2001]67号文规定,对原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下岗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凡按规定应缴费而未缴费的,达到法定退休年时,其累计中断缴费年限,每满一年相应减发2%基本养老金(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累计中断缴费年限的尾数月份,不满半年按半年,超过半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
6、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办理退休手续的,超龄的年限不计算缴费年限,也不计算个人帐户养老金,超龄期间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退还。
三、离退休人员有关规定:
1、职工达到退休年龄,经批准退休后次年起,每年7月1日根据各地(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和缴费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确定调整(每年调整基本养老金也包括原已退休人员),具体调整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对《省人大条例》实施前已办理的退职人员,每年7月1日调整标准按退休人员的50%增发;离休人员的待遇和调整办法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
2、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丧葬补助费标准按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两倍发给。
3、离退休人员死亡(含失踪)的,其亲属应在30日内向当地社保机构申报,逾期不申报而领取的养老金,按《省人大条例》第40条"冒领"养老金规定处罚。
4、任何单位和个人冒领、贪污、挪用养老保险金的,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追回款项,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处以该款项5~10倍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对已离退休人员,每年必须向社保机构提供本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生存)证明;居住国外(含港、澳、台)应提供我国驻外使馆出具的生存证明。否则社保机构予以停发养老金。
四、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支付对象和标准:
1、职工达到退休年龄,而缴费不满十五年的,凡属95年底前缴费每满一年,按本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两个月计发;96年1月以后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全部发给。
2、参保职工未达到退休年龄死亡的,按其个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指96年1月以后、含利息),一次性发给继承人。
3、96年1月以后办理退休人员,领取个人帐户养老金不满120个月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个人交纳部分的余额,一次性发给继承人。计算公式:继承额=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纳部分×[(120-退休后领取养老金月数)÷120]。
4、退休人员到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定居的,经本人申请,可将其个人帐户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5、参保职工因私出国、出境(含到香港、澳门、台湾)定居的,企业应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可将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含利息)一次性退还本人
6、企业招收农村劳动力的农村户口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由本人申请,并提供当地公安户籍证明及解除劳动关系证件,将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保险关系。扩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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