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应确认的其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

税法应确认的其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
黄盛权 来自: 移动端 2022-01-22 0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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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2 05:57最佳答案

债务重组所得收入应纳所得税。企业取得债务重组收入,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2-01-22 06:15 黄盛润 客户经理

    我国新颁布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以下简称新准则)对原准则在账务处理方面作了实质性修改,即债务人不再将偿付债务所付代价低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而直接确认为资本公积。新准则对债务重组收益的这种会计处理,可以防止企业利用债务重组来粉饰业绩,避免关联方之间利用债务重组交易操纵利润,充分体现了会计核算的稳健性原则。但是,对债务人来说,无论采用哪种债务处理方式,只要偿付债务付出的代价低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债务人就会因债务重组而取得一定的收益,而且这种收益是客观存在的。债务重组收益是由于债务人清偿债务付出的代价小于所清偿债务的账面价值而产生的,从本质上说,属于交换资产而产生的收益,按现行税法规定就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计算并交纳企业所得税。但新准则将债务重组收益直接全额确认为资本公积,不符合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将导致国家税收的流失。本文拟就债务重组收益由原准则确认为当期损益改为新准则直接计入资本公积的利弊及对纳税的影响作以下分析。
    一、新准则解决的实际问题:防止企业利用债务重组来粉饰业绩,掩盖矛盾,充分体现会计核算的稳健性原则。
    原准则将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特别是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和债转股时,又以“公允价值”作为计算依据,这样就会存在以下问题:如果非现金资产或股权本身缺乏活跃市场,则重组出来的“公允价值”会存在着较强的不确定性,易于受到人为操纵,可能会使企业利用关联之间的债务重组来操纵利润,形成“泡沫”。据全景网统计,1999年-2000年间全国至少有45家上市公司进行了近60起债务重组,涉及金额超过80亿元。但很多重组企业经营状况并未在重组后有什么好转。在主营业务没有明显好转的情况下,实现了扭亏甚至增盈,这种现象至少说明有部分企业有利用关联方之间的债务重组交易来操纵利润,粉饰业绩。近期被证监会查处的有关企业也证明了这个问题。新准则要求将债务人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所清偿债务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或计入当期损失,不以损益为过渡,直接进入净资产;同时要求债权人将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或股权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入账。这样规定确实可以防范上述行为,为净化债务重组市场起到关键性作用。
  • 2022-01-22 06:12 窦连江 客户经理

    债务重组通常发生在债务人陷于一定的财务困难,无法按照原合同的约定偿还债务的情形下,经双方协商,债权人同意延期支付或削减债务本金或利息,或允许债务人用非现金资产抵债,从而减轻或减缓债务人的偿债压力。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债务重组已成为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有效解决长期欠款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对企业债务重组中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财务处理做了明确规定,然而从税务角度,债务重组过程中,双方当事企业可能涉及哪些纳税义务呢?一般来说,债务重组主要涉及到流转税与企业所得税两个层面的税务问题。

    一、 债务重组中涉及的流转税处理

    债务人在债务重组中常涉及增值税、营业税等流转税纳税事项。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当债务人以实物资产抵偿债务时,不仅应做债务重组的财务处理,而且应作计缴增值税的财务处理。营业税纳税事项主要发生在以专利权等无形资产抵债的债务重组中,因为此种方式的债务重组,实质上也是债务人向债权人转让无形资产,应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计缴营业税。此外,若债务重组涉及到消费税的应税项目时,还应依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计缴消费税。
    1. 债务人以原材料、产成品等存货抵偿债务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如果属于自产应税消费品,还需在计缴增值税的同时按规定缴纳消费税。计税时应正确确定其应税销售额,有销售额的按销售额计缴增值税,无销售额的按以下顺序确定销售额: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若属于应纳消费税的货物,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率)。计缴消费税时,属于从价计征的,按同类最高售价计缴;属于从量计征的,按移送数量及适用税额计缴。例如:甲企业欠乙企业购货款100万元,甲企业因资金困难不能如期支付,双方协商同意甲企业用产品抵偿债务。该产品实际成本60万元,市场不含税销售价格(公允价值)80万元。甲、乙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17%,且属于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税率10%。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债务方的甲企业,是用自己的产品抵偿债务,从税法角度看,是一种视同销售的行为,因此按税法规定,甲企业应计征增值税销项税13.6万元(80万元×17%),消费税8万元(80万元×10%)。
    2. 债务人以无形资产抵偿债务时,属于无形资产转让行为,应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以抵债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营业税。
    3. 债务人以固定资产(动产)抵偿债务时,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视同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计缴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需特别注意的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计税依据为销售额,而该销售额是不包括其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所以,在计税时,应将抵债金额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然后再乘以税率(征收率),销项税额=抵债金额÷(1+税率或征收率)×税率或征收率。
    4. 债务人以固定资产(不动产,如房屋、建筑物)抵偿债务时,应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按销售不动产的情况,计缴营业税。其中,自建的不动产应以抵偿债务的金额作为计税依据,对于外购的不动产,按照财税[2003]016号文件的规定,应以抵偿债务的金额扣除买价后的差额作为计税依据。
    5. 若债权人为金融企业,在修改其他条件进行债务重组时,债权人应根据债务重组协议正确划分未来应收款中的本金和利息,对未来应收款所包含的利息计缴营业税。因为金融企业债权人在对债务人作出让步修改其他条件的债务重组时,需要将展期后应收的利息在债务重组日提前确认以计算到期应收金额和债务重组损失。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这部分利息在债务重组日计入“中长期贷款-债务重组贷款”,这样,将来的利息收入被提前资产化,由此造成其未来营业税计税依据的减少,因此,对其发生的或有收益(利息)也应一并计缴营业税。
    此外,在债务重组中,凡涉及计缴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还均应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规定,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总额为计税依据和适用税率,计缴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 债务重组中涉及的所得税处理

    由于企业所得税法在应纳税所得额确定方法上,采取了税法与会计适当分离的模式,因此,债务重组行为会对企业所得税产生一定的影响。为规范债务重组中收益与损失的所得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企业债务重组所得税处理办法》,办法中明确了债务重组过程中债权人以债务人双方由于债务重组而产生的所得或损失的所得税处理方法。
    1. 债务人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某项债务时,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
    2. 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时,债务人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债务人应当将用以清清偿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计税成本的差额确认为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用以清偿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债权人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该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资产有关的税费)确定其计税成本,据以计算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或者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等,同时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资产有关的税费)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
    3. 债务转为资本时,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债权人应当将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确认为该项投资的计税成本,并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
    4.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时,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所得,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债权人应当将债权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的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有关税法只对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大于将来应付金额的情况进行了规定,对于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小于将来应付金额的情况未予以明确,如果发生此种情况,从性质上分析,应属于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无偿捐赠,债务人不允许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该捐赠部分;债权人应将接受的捐赠部分计入应纳税所得。需注意的是,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时,债务人涉及或有应付金额、债权人涉及或有应收金额时,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中的真实发生原则和确定性原则,由于或有应付(收)金额不一定必然发生,其金额也是事先预计的,因此债务人、债权人在计算债务重组所得或损失时不得包含或有应付(收)金额。
    5. 企业在债务重组业务中因以非现金资产抵债或因债权人的让步而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或债务重组所得,如果数额较大,一次性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在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 债务重组中涉及的其他税种处理

    1. 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凡书立购销合同、产权转移合同的,均需要缴纳印花税。因此,除经法院裁定而发生的债务重组外,无论其他何种债务重组方式,都要经过债权人、债务人双方协商、并最终签订债务重组的书面协议。而这种债务重组协议,依债务重组方式的不同可分别属于购销合同性质、财产权属转移书据性质或同时兼有购销合同和财产权属转移性质,所以应按不同的合同性质和适用的税率分别计缴印花税。
    2. 契税
    当债务人以自己的房屋、土地抵偿债务时,按照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视同土地使用权、房屋权属转让,其承受人为纳税义务人。因此发生这种情况的债务重组时,作为承受方的债权人除了按会计准则规定做债务重组的相关会计处理外,还应按税法规定计缴契税。
    3. 房产税
    债权人取得的抵债资产为房屋、建筑物时,应按照房产税有关规定以会计准则规定的入账价值为计税依据缴纳房产税。

    综上所述,债务重组业务中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均存在一定的纳税义务。因此,在企业做出债务重组决策时,应充分考虑到税负成本对债务重组中损益的影响。同时由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即确认无法收回3年以上),并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才允许税前扣除,而采取债务重组方式,在重组的当年即可将坏账损失部分作为重组损失冲减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提前抵减所得税的支出,缓解流动资金压力,因此利用债务重组处理坏账也为企业找到了新的税收筹划空间。
  • 2022-01-22 06:09 齐旭明 客户经理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1),即《收入明细表》第23行“债务重组收益”,填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纳税人(债务人)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债务人在债务重组中获取的债权人的让步,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会计利润,同时属于所得税应税收益,会计与税务处理一致。但财政部发布的《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09年第2期](会计部函〔2009〕60号)规定,上市公司由于债务豁免等单方面的利益输送行为形成的利得应计入所有者权益,这和新会计准则规定有所不同。本文就非上市公司的债务重组收益会计和税务处理作一分析。
    会计准则规定,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如资金周转困难、经营陷入困境或其他原因),导致其无法或者没有能力按原定条件偿还债务,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债权人作出让步,即同意债务人现在或者将来以低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金额或者价值偿还债务,如债权人减免债务人部分债务本金或者利息,降低债务人应付债务的利率等。
    实际上,债务重组是一种典型的非货币资产交换行为,按照公允价值模式下非货币资产交换有关规则进行损益处理。
    一、以资产清偿债务。
    主要包括以现金清偿债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两种形式。
    以现金清偿债务,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重组收益)。
    例:冠英公司欠冠杰公司货款200万元。2008年,冠英公司发生财务困难,经与冠杰公司协商,双方同意债务重组,豁免冠英公司债务70万元。冠英公司于2008年11月支付冠杰公司130万元,双方结清债务。冠英公司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账款——冠杰公司200
    贷:银行存款130
    贷: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冠杰公司)70
    将“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70万元填入《收入明细表》第23行。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重组收益)。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资产处置收益,不属于重组收益)。
    对于非现金资产为存货的,作为销售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对于非现金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其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例:金平公司欠金川公司钢材款300万元。2008年,金平公司发生财务困难,短期难以支付上述款项。经协商,金平公司以其产品钢坯偿还债务,该部分钢坯实际成本180万元,市场价格220万元(不含税价)。双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17%.金平公司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账款——金川公司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2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7.4
    贷: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42.6
    同时结转存货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80
    贷:库存商品180
    以存货抵债应视同销售,分别将收入220万元和成本180万元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的第一行和第二行,将“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42.6万元填入《收入明细表》第23行。
    例:2006年A物业公司向B银行贷款100万元,年利率10%,期限两年。2008年该笔贷款到期,A公司财务困难,经协商以A公司一套房屋归还,该房屋原价100万元,折余价值88万元,评估价值105万元。不考虑相关税费。A物业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88
    借:累计折旧12
    贷:固定资产——房屋100
    借:长期借款——B银行100
    借:应付利息20
    贷:固定资产清理 88
    贷:营业外收入——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17
    贷: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B银行)15
    将“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15万元填写《收入明细表》第23行,“将营业外收入——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17万元填入19行。
    非现金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其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
    二、将债务转为资本。
    将债务转为资本,债务人应当将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或者实收资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或者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在股权层次处理,未涉及企业损益)。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重组损益)。
    例:曙光房地产开发公司2005年欠实达水泥厂货款8000万元,一直未还。曙光房地产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为保证继续使用实达水泥厂的建材产品,2008年,曙光公司与实达公司达成协议,以曙光公司股权3000股抵偿债务,每股面值1元,转让时3000股的市价为7500万元。曙光公司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账款——曙光公司8000
    贷:实收资本3000
    贷:资本公积4500
    贷: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实达水泥)500
    将“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500万元”填写《收入明细表》第23行。
    三、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
    债务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重组损益)。
    债务重组收益实际来源于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作让步,在以非现金资产和股权抵顶债务的重组过程中,债务人除取得债务重组收益外,还可能取得资产处置收益(或损失)。
    债务人应区分债务重组收益和资产处置收益(损失)。
    债务人只有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时才涉及对非现金资产的处置行为,才会出现非现金资产的处置损益。会计准则明确此处针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等非现金资产,不是非货币资产。对于以股份抵偿债务(债转股)的,债务人将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或实收资本),股份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或者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未涉及资产处置行为,当然也不存在资产处置收益。在会计核算和所得税申报时,要区分债务重组收益和资产处置收益。债务重组收益填入本附表23行“债务重组收益”;资产处置收益,根据本套申报表有关设计精神,除存货外,应按非货币交易有关情况,填入本表20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资产处置损失填入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有关行次。
  • 2022-01-22 06:06 黄益汉 客户经理

    债务人通过债务重组通常情况下会获得收益,按照准则的要求,这部分重组收益不计入损益,而直接计入资本公积处理:
    (1)债权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待符合“坏账”确认的条件时。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扣除:
    (2)债务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
    (3)债务人因债务重组形成的资本公积,应全额确认当期所得。
    当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偿债务时,如果会计上形成的资本公积小于资产转让所得,应以资产转让所得确认重组业务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2022-01-22 06:03 赵馥洁 客户经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根据企业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按期偿还各种负债,如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计入营业外收入。
    对于债权人失踪、死亡、倒闭或破产清算等原因而无法偿付的债务, 肯定是属于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这是大家所公认的。
    对于超过一定年限未支付的应付款项是否属于税法中所指的“无法偿付的应付账款”这一问题,原《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现已失效)】第五条规定:“企业已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又获得价值恢复或补偿,应在价值恢复或实际取得补偿年度并入应纳税所得。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本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里有年限的规定。但新税法实施后,从国家出台的税收法规并无明确的年限性规定。因此不能说超过几年未支付的应付款项就确认为其他收入。但个别地区出台了相关的规定,如: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8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包括超过三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以及清算期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若能够提供确凿证据(指债权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书面声明或债权人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等,能够证明债权人没有按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有效证据以及法律诉讼文书)证明债权人没有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可以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已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付账款在以后年度支付的,在支付年度允许税前扣除。
  • 2022-01-22 06:00 连丽萍 客户经理

    新企业所得税法所说的“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一)企业资产溢余收入,是指企业资产在盘点过程中发生的多于账面数额的资产。
    (二)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包装物押金是指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或出借包装物所收取的押金。包装物的押金收取时不并入销售额计征所得税,但企业收取的押金逾期未返还买方的,则成为企业实际上的一笔收入,应确认为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收入,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根据企业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按期偿还各种负债,如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计入营业外收入。
    (四)己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企业的生产经营损失作为坏账损失处理后,其亏损部分可以在年度的利润中扣除,或者在今后五个年度内用利润弥补。因此这部分损失已经在税务上作了处理。如果处理后其应收款项又被收回的,则应当重新作为企业的收入计算。
    (五)债务重组收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债务重组的方式主要包括以资
    产清偿债务、将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以及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等。债务重组中债权人往往对债务人的偿债义务作出一定程度的让步,因此这部分让步的金额应当作为债务人的收入。
    (六)补贴收入。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都应当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依据,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七)违约金收入。违约金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对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用于赔偿损失的金额。
    (八)汇兑收益。企业在汇兑人民币和外汇时可能因为汇率变化而产生差价收益,这是营业外收入的一种类型,也应当作为收入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 2022-01-22 05:54 龚子龙 客户经理

    因为债务重组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是对于债务人来说的,不是对债权人来说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第四条

    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条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条

    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人应当将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或者实收资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或者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

    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七条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修改后的债务条款如涉及或有应付金额,且该或有应付金额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中有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该或有应付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和预计负债金额之和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或有应付金额,是指需要根据未来某种事项出现而发生的应付金额,而且该未来事项的出现具有不确定性。

    第八条

    债务重组以现金清偿债务、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方式的组合进行的,债务人应当依次以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债权人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再按照本准则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扩展资料:

    债务人通过债务重组通常情况下会获得收益,按照准则的要求,这部分重组收益不计入损益,而直接计入资本公积处理。另外,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有时会发生损失。

    会计上确认“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三种情形的所得税处理分析如下:

    第一,债务人以现金资产偿还债务形成的资本公积。由于债务重组是基于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重组后,支付的现金低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不再支付。

    这部分差额实际上属于“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按照现行所得税法的规定,应作为“收入总额”中的“其他收入”,直接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形成的资本公积。这部分资本公积,从税收的角度可以分成两部分:

    一是资产转让收益;

    二是其“差额”超过资产转让收益部分的债务重组收益。资产转让收益应当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确认资产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收益,则应当作为“收入总额”中的其他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处理。

    因此,对整个资本公积部分应全额调增当期所得。这里,还有一种较为特殊的情况,即资本公积小于资产转让所得。

    第三。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而形成的资本公积。按上述情形处理。

    此外。以债务转为资本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的份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处理”。按现行政策规定,股本溢价不并人所得额征税。

    根据以上分析,对债务重组“收益”的所得税处理可概括如下:

    (1)债权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待符合“坏账”确认的条件时,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扣除; 

    (2)债务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

    (3)债务人因债务重组形成的资本公积,应全额确认当期所得。当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偿债务时,如果会计上形成的资本公积小于资产转让所得,应以资产转让所得确认重组业务所得。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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